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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主要局限与展望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为了构建更完整的城市设计实效评价体系,对城市设计实施机制的“技术”评价亦有待深入研究。本研究则强调实践既包括城市设计编制、管理、教育等等具体实践活动,也包括如理论研究的认识活动。

6.3 研究的主要局限与展望

城市设计实践的实效如何?归根结底,这是一个价值判断的命题,是对经验事实凭借预设的价值标准进行主观评价。换言之,对城市设计实践的评价即反映为实效如何。因此,经验事实与价值判断是城市设计实践的实效研究之基本前提,我们必须指出,这一经验事实是否完全符合客观,是笔者作为研究者不敢保证的。在介入调查、了解、梳理和分析“事实”的研究过程中,笔者不可避免地可能会带有自身先验的某些偏见(尽管笔者极力避免力求获得客观事实),或者在调研中可能“不自觉有选择地”寻找某些事实,甚至访谈纲要拟定、问卷设计、问题选择、选择收集何种资料,都不能确保笔者作为研究者完全的价值无涉,而这是我们采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所难以避免的。

在对城市设计实践过程的具体研究上,对于社会行动者因素的研究存在诸多限制。由于本书主要采用社会学调查的定性研究,尽量试图获得诸多不同对象群体的第一手资料,尤其是了解专业者与管理者的价值取向、角色认知以及行为模式,但本身如美国SOM机构的运作信息就难以直接获得,只能通过与SOM的互动对象的访谈和文本信息来把握专业者的实践活动轨迹。相比较而言,本书其实更多地关注了城市设计管理者的行为[11],这也是由于第一手资料获得的相对便利性。而调研中当事人(矛盾亲历者)的访谈一般较多针对发生的事件与具体建设过程、结果的描述,较难了解他们的行为动机,由于涉及项目开发“利益”问题,当事人说法是否完全可靠也难以确定。同时,规划管理涉及复杂的政经利益矛盾纠葛,管理者身陷其中,因此他们通常避开此类敏感话题。因而,笔者主要是通过了解事件过程、建设环境结果,并结合当事者的说辞来推论案例中城市设计实践者的价值活动,显然这种推论不可避免地加入了笔者的主观性。

此外本研究对国内城市设计案例的选取上亦存在一定局限。上海作为国内发达的沿海城市,其城市设计案例并非具有国内实践的普遍意义;而在空间范畴上,本研究所选定的城市地区(district)层面的城市设计实践活动,也未能涵盖城市设计实践范畴的极大差异[12]。因此,本书只可能采用替代的研究方法,选择国内市场化程度较高城市的、实践中具有显著互动关系的以及国内大量开展的“局部地段”的城市设计案例。相对而言,上海案例已有相当部分实施而且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具有对建成环境评估和对运作过程研究的实际可能(而不是仅仅流于对方案的述评)。本书希望能在普遍意义上对国内发达城市的城市设计实践整体现状予以判断和解释,显然最好建立在数量和类型更多的案例研究基础之上,以期有更多共性与差异性的发现,从而加深对中国当前城市设计实践的认知理解。但鉴于笔者的研究时间和精力所限,只有在将来的工作中进一步推进了[13]。同时,上海案例也还存有明显的深入研究空间。不仅是案例的开发过程仍在继续,社会行动者因素在发生变化,而且随着当前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系统结构性因素的变迁对行动者的影响也在发生变化。因此对本案例的城市设计实效不应就此完全盖棺定论,还有必要随着开发推进和建设环境形态的进一步演变,以及调查的持续深入,继续推进该案例的研究。因此,本研究只能作为初步的阶段性成果。

总之,本书对“本土城市设计实践的实效作用”初步研究,并非企图建构一个对“城市设计实践分析”的理论框架,更不敢说具有架构上的完整性与系统性。事实上,采用这种“应然”与“实然”观照的研究进路,仅仅是为了将“城市设计实践及其实效作用”作为学科的核心研究对象加以凸显而采取的一种“人文”视角的解读,期望能由此引发更多有待讨论的问题,从而对促进城市设计学科建设具有推动意义。鉴于笔者有限的学力与精力,在本研究的细节上尚有诸多瑕疵和未及廓清处,而对某些观点的形成也仅为个人视野所限,难免存在缺陷而遭受质疑与批判,当然,质疑与批判本身也是本书所主张的一种核心进路,意味着经由多方辩论而对“本土城市设计实践的实效作用”研究有进一步推动。

在此意义上,本书对“本土城市设计实践的实效作用”研究仅是一种以“人文”视角对城市设计实践进行探讨的“导论式”开端,而无论是对规范层面研究,还是对实践的经验层面研究,都存有大量的空间有待深入、拓展。尤其是对实证中“城市设计实效的分析与解释”理论框架应作进一步的深化和修正;而该框架中鉴于本研究对“价值评判”的研究旨趣所在,对城市设计实践机制层面有效性的(量化)研究显然不足,而明显侧重“技术―道德”综合评价路线(孙施文,2003)中的“道德”路线。因此,为了构建更完整的城市设计实效评价体系,对城市设计实施机制的“技术”评价亦有待深入研究。

此外,在规范层面,我们不仅须对实践者的道德规范进一步清理,还应增加城市设计法理向度的理论研究,对“公共价值领域”的法理基础予以深究,其中,“公共价值领域”中美学利益(aesthetic welfare)与美学公正(aesthetic justice)[14]值得深入探讨,“美学控制的法理基础”和“美学伦理:美学利益分配的社会公正”这两个方面有待进一步拓展[15]。同时,应将城市设计理论与社会科学视野进一步接合,包括借鉴“空间政治经济学”理论方法探讨实践中的社会政治过程,以“(后)行为主义”、“个体主义”的视角考察行动者的角色认知与行为模式,以及以“文化”视角探讨社会环境对特定时空范畴实践者行为的影响等等。在经验层面,未来的研究不仅需要更多的发达城市的案例经验,还需要对众多中小城镇的案例予以关注,以丰富和完善本研究的实效解释,而且对于上海这个案例也需要持续地追踪和深入研究。

【注释】

[1]马克思哲学的基本概念实践(praxis)可以理解为人类生活或人类活动的同义语。然而,后来人们却把实践概念狭义化了,变成了仅指物质生产,或者再加上科学实验。praxis变成了practice,变成了一个纯认识论范畴,只是验证认识的手段。本研究则强调实践(praxis)既包括城市设计编制、管理、教育等等具体实践(practice)活动,也包括如理论研究的认识活动。

[2]罗尔斯认为在公共讨论中,在拥有不同价值观的主体之间,彼此反思对方的理论推理和论证。通过这样的反思平衡,实现重叠共识,获得相互的认肯。这意味着,反思平衡不仅是主体在规范和经验层面之间的互动,同时也是交互主体间的行为。参见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408,410-411

[3]这里需要承认任何学术研究必然建立在学术共同体的“知识积累”之上,我们所有的知识都是从学术传统中生长和发展起来的,离开了学术传统就无所谓知识增量的问题。对于本研究而言也同样建基于学科内的诸多论者发展起来的相关知识基础之上。从这个意义上,任何创新都不可能是原创

[4]对“公共利益是什么”这个问题,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答案截然不同。自由主义政治学家戴维·杜鲁门指出:“如果撇开形形色色的个人和团体利益,就没有什么抽象的公共利益。利益团体在人民和政府之间提供了必要的联系纽带,无数个人和集团追求它们自身利益的过程就是公共利益得以确定的过程。”因此,在自由主义看来,国家只是为各种利益的平等竞争提供了舞台。而在社群主义看来,一个社会存在着超越各种私人利益累积或局部利益总和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它并不以各个利益主体的认识不同而有所改变。国家是公共利益的合法代表并担负起实现公共利益的责任,人有私利但更要献身公益。因此,要实现公共利益,就要在一定程度上以个人的自由为代价。

[5]对公共利益的绝对诉求,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可能成为集权专制的理论依据。而这一点正是有特殊历史经历的当代中国尤其需要警惕的。参见俞可平.社群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15

[6]从政治哲学的角度,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这种新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是,必须给正义、公平和个人权利以优先的地位。一个公正的社会不是努力促进任何其他的特定目的,而是在不与他人的自由相冲突的条件下使其公民追逐其自己的目的。换言之,使一个公正的社会公正的东西不是它所要达到的目的,而恰恰是它预先在各种对立的目的之间进行选择的取舍权。这个公正的社会努力提供一种框架,公民在这种框架中追逐其自己的价值与目标,而不与他人的自由相冲突。参见俞可平.从权利政治学到公益政治学:新自由主义之后的社群主义.见:俞可平.社群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7]自由主义认为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导致公共利益的自动实现这一命题存在着缺陷。因为,个人行为具有非理性的特征,在许多情况下,个人并不是完全了解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这样的个人如果不受任何权威的控制,可能导致不堪设想的社会后果。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理论很有说服力地说明,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并不一定产生公共利益。

[8]事实上,笔者辩证地看来,对于“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何者优先的问题,是一体的两面,或者是“先有鸡还是现有蛋”的问题。

[9]当前国内规划界借鉴自由主义思想的城市规划理论研究已有相关成果,参见张庭伟.新自由主义城市经营城市管制城市竞争力.城市规划,2004(5);陈鹏.自由主义与转型社会之规划公正.城市规划,2005(8)。但国内规划界对社群主义思想还鲜有涉及,就笔者的阅读范围所见,仅有杨帆(2006)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城市规划的政治分析》中有简略论述,笔者认为社群主义视野中的城市规划理论研究是亟待拓展的领域,对自由主义思想形成批判性的借鉴,以期对西方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和方法论有更为全面的把握。

[10]罗尔斯提出“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的原则:无论是普遍性的规范论证,还是经验性的道德直觉,都不是终极的判断标准,需要通过相互的反思,取得某种平衡,以求得讨论的深入。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8;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8。近年也有规划学者将这一“反思平衡”原则用于城市规划理论研究,参见李昕.中国城市规划制度化历史发展的内在逻辑.城市规划学刊,2005(2)

[11]其实本研究给笔者最大的感受是:获得城市设计的实效性,管理者的实际角色是更为关键的,然而却是目前研究者最少探讨的。

[12]大到城市的整体城市形态,小到城市广场与街道。

[13]在笔者的博士论文原稿中,还对深圳CBD的22、23-1街坊城市设计案例进行了详尽的实证研究,由于篇幅所限,本书将其简略,但更多个案的研究对普遍意义上的本土整体现状判断是极有必要的。

[14]环境的美学质量是城市设计实践关注的重要议题,亦是其与城市规划工作范畴的分野之一。借鉴哲学家M.Beardsley提出的美学利益(aesthetic welfare)与美学公正(aesthetic justice)概念,从城市设计作为对建设环境美学利益分配手段应有的社会公正角度,探讨城市设计的美学伦理问题。

[15]可为城市设计控制的技术性操作导则提供相关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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