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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及未来研究展望

时间:2022-06-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8章 研究结论、局限及未来研究展望8.1 研究结论本文以我国医药商业供应链分销环节中的企业合作行为为主要对象。由此可以推断,医药商业供应链中的产销双方进行参股合作后,必然形成价格合谋,一起推动药品零售价格提高。

第8章 研究结论、局限及未来研究展望

8.1 研究结论

本文以我国医药商业供应链分销环节中的企业合作行为为主要对象。运用制度变迁、政府管制、供应链合作等理论为理论分析工具,将政府管制及制度变迁的影响作为脉络,考察医药商业供应链的发展及演化;通过调研归纳、理论分析、模型检验,对医药商业供应链的合作关系及合作行为以及在不同合作模式下的利润分享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主要结论如下:

1.医药行业是现代市场环境下少数几个仍然受政府管制的行业之一,行业发展除受市场基本面拉动和内部制度变迁作用外,还因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市场外部强制因素的影响。如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医疗保险制度的变化、因预防“医疗腐败”而采取的采购方式管制等。理论研究和实证推论证明,相比完全竞争市场类似供应链节点企业的合作,影响医药商业供应链之间合作的因素更多更复杂,目前医药行业的市场化程度总体上因此比其他行业低,制度变迁的外部性作用对合作关系及演变趋势有着更为重要的引导性。

2.医药行业的市场化程度总体上比其他行业至少缓慢10年,在医药商业供应链的企业合作中,虽然企业已完成传统的供销模式向物流合作模式的转变,但由于药品终端市场的特殊性从市场角度对医药链企业合作关系有很大的影响,总体上,只有少数大型医药生产或医药流通企业进入了高级合作阶段,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的广泛性仍然受市场环境不成熟的影响。因此,依靠政府管制,即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自上而下的推动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促进供应链的合作,进而反过来促使医药市场的完善。

3.实际问卷数据验证了政府管制对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的具有显著的影响,证实了合作关系中利润分配方式对商业供应链合作持续性的作用;总结了实践中尽管企业因自身的规模差异对合作模式偏好不尽相同,对合作的现实目标和时效性要求较强,但都不会改变通过合作强化企业竞争力的这一趋势。目前,我国生产企业还是倾向依靠流通企业的能力去增加市场份额,主要考量因素是业务的互补,流通网络的完善以及市场的开拓,这与理论分析我国医药行业企业结构仍偏中、小企业,总体欠缺市场竞争力是基本一致的。

4.医药参股合作模拟得出,在生产企业倾向为提高自身利润提高药品的批发价,而商业企业因药品零售最高限价管制却不能相应调高药品零售价格的条件下,存在一个药品最大销量的临界值Q',商业企业只要将药品销量控制在此范围内,就能保证自己的利润不因采购价的增加而减少。Q'值的存在可以解释在医药商业供应链厂、商分销合作中,在医药生产企业擅自提高药品的批发价,而医药商业企业又不能突破药品零售管制价格的情况下,后者必然会采取减少药品销售量来抵制前者的提价博弈对策,使市场药品的实际销量减少以保证自身的利润水平。

5.参股合作中,医药厂、商合作双方的谈判阶段或谈判次数的多少并不能使供应链合作总利润增加或减少。因此,建议合作双方尽可能早的商定好合作条款,以取得市场先机。商业企业参股于医药生产企业,生产企业的均衡利润函数与δ成正比,医药商业企业的均衡利润函数与δ成反比;而医药生产企业参股于商业企业时的情况相反。因此,在参股合作中,合作的主导方在谈判过程中越有耐心,则对自己越有利,而对合作对方不利。

6.在参股合作中,医药商业供应链的合作各方利润及总利润与药品的零售价均成正比关系,因此,在遵循市场供求关系的情况下,医药商业企业会尽可能提高药品零售价格;在医药商业企业参股生产企业后,生产企业的均衡利润也与药品的零售价相关。由此可以推断,医药商业供应链中的产销双方进行参股合作后,必然形成价格合谋,一起推动药品零售价格提高。如果政府对药品零售价格实行限制,药品生产企业、商业企业以及由于参股而形成的合作体的价格合谋无法实现,只能寻求自身效率的提高,客观上既促使企业通过自身挖潜获取超常利润,也维护了药品消费者的利益。

7.在政府对药品采购和零售价格进行管制的过程中,医药生产商和销售商进行协议分销合作,若因药品价格下降使其销量有一定的提升,则合作各方的利润以及医药商业供应链的总利润值都会有较大的提高;但也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若某销售商销售某类药品的二次销售价格低于其向生产商的采购价格,则此药品销售商就会停止与生产商的交易以及合作关系,此药品生产商的合作伙伴减少。

8.医药生产商与其分销商的合作模式受政府对医药流通过程的管制会有所变化。其中一些销售商转为医药生产商的物流配送商,负责药品的配送服务和(或)售后服务等,生产商只向其支付一定比例的物流和服务费用,从而减少了总的流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政府对药品流通环节成本过高进行限制的宏观调控目标。对于医药生产和物流企业,要实现利润有较大的增长,只能通过降低药品流通环节的各项成本,提高流通和物流效率、协议调整物流费用率、以及努力扩大药品销量等途径去实现。

8.2 研究体会和建议

总结本文研究的结论,得到一些粗浅的学术体会并由此归纳出一些建议。一是从近30年医药行业市场转型的轨迹看,既离不开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转型的大背景,也离不开行业管理思路与实践的探索;二是医药行业之所以还存在较大的结构性矛盾,之所以落后整个整体经济的市场化,既不能脱离行业转型有其特殊的市场背景和相应特色的市场困难,也不能不考虑相应制度变迁的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认识冲突、管制思路探索的局限和政府顶层设计受囤于多重利益格局的困惑;三是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的具体演变,既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驱动,也受医药卫生政策矛盾及由此形成的特殊市场环境的外在牵引。因此,对医药商业供应链的研究目前的确难以统一在某一具体理论的框架内,既能从宏观上层面清晰地概括,又能从微观层面完整和精细地加以总结。本文的学术思路主要定位于研究医药商业供应链在政府管制状态下的具体状况以及如何改进的范畴,希望在以此改进企业供应链合作微观的经济效益基础上,进而为实现医药行业供应链宏观上的整体效率提高,达到部分降低医药流通成本,相应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目的作出一定贡献。但实际体会这一研究过程及其成果,本文涉及到的问题已经超出了原先考虑的范围:一方面尽量想把握好宏观尺度和微观层面的统一性,全面综合宏观视角和微观因素,使对政府管制下的我国医药市场分析清晰和全面;另一方面却又在宏微观因素相互交织,无法利用完全市场的分析工具观察市场,难以在阐述宏观分析中辅以具体数据在微观叙述中提炼出顶层建议而费尽心力,虽然勉强涉猎完当初之设想范围,但实在是难以达到心中之学术目标。尽管如此,虽然有很多问题已经超出本文的研究范围,还是想把研究结论中的微观点滴上升成为理论观点,把泛泛而聚之的思考潜移到具体的政策建议之中,抛砖之后引来真正的碧玉。

第一、制度变迁理论既然可以解释市场转型的路径依赖,也就可以揭示政府管制条件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实际根源。政府管制的总体思路是要解决所谓市场存在的缺陷,但其实施和制度被俘获所花的社会成本同样巨大。事实上,郑筱萸事件证明了我国有过将药品的具体规格和剂型都纳入管制而得到社会总效益为负的惨痛教训。建议调整医药市场管制的总体思路,经量缩小管制范围。即该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该管或不能管的让市场去发挥基础配置作用。

第二、医药供应市场之所以转型缓慢,除市场环境或条件因素的影响外,主要受市场中影响最大的需求拉动因素医疗机构的用药行为影响。如果说“以药养医”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设计缺陷所导致的市场畸形,那么医药代表的所谓市场促销似乎则从微观层面印证了哪怕最小的代理权(处方权)一旦与私利结合就会被最大限度的滥用。建议在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时,必须考虑彻底实现医疗机构内的医药分离。只有这唯一的途径才可能最终从制度层面和实际运行环境解决非市场因素对市场的干扰问题,使医药市场真正转型为完全市场。国际经验表明这比任何管制方式都管用。

第三、在药品供应市场的管制中,基本药物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是针对目前不规范市场的行政监管措施之一。从其依据的理论分析,这种举措对供应链合作的影响是正向的,顺应市场化潮流的,实际效果也是有效的。但是,招标采购制度设计的不完善仍有漏洞可钻,存在很多事实上的问题。如招标定价与实际采购的分离造成中招企业卖不出药;统一招标的地域太小投标人被要求集体窜标;评标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非常严重。建议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制办法,使之在程序上尽量完善以发挥市场配置的作用。像采用扩大集中的地域范围增大招投标基数防止被窜标、招标定价与实际采购合二为一、评标与定标分离(双信封制)等有效管制机制,以提高管制质量。

第四、要尽量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政府管制虽然在理论上完全代表了公共利益,但实际上仍存所谓被俘获的现象。目前涉及医疗和药品市场管制或监管的部门有物价、药监、医保、卫生等政府部门,虽能做到全面涵盖、各行其责,但与管理市场特有的信息不对称结构要求,还是存在力不从心的情况。例如我国以政府办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各类保险基金都属于政府管理,客观上存在医疗机构及被保险人搭基金便车的动机和行为,靠医保部门很难识别;而卫生部门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管办合一的部门,也很难客观公正地维护基金的利益。因此,引入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监督也是对政府管制的一种有益补充,对非市场因素占主体的医疗市场来说,多方监督肯定比只有一个管制强。

8.3 研究的局限及未来的展望

本文尽管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观点与方法,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客观地说,政府管制下的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的现实情况可能远比假设后的理论研究精彩和复杂的多,关于此类研究还远没有结束。但受篇幅、时间以及学术水平的限制,仍有许多问题没有被充分展开或论述,有的还可能没有进入本文的研究视野,但这并非意味着本文忽视这些问题的存在。下面就本文存在的局限,以及未来深入研究和扩展这些问题的讨论,提出几个方面的思路和想法,供有兴趣者研究时加以参考。当然,这也将是本文作者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第一、在将政府管制这一医药行业重要的影响因素量化到理论模型中以进一步进行系统性的理论分析时,因受学术水平和时间等原因限制,对政府管制下行业合作的许多问题还没有进行较为深入而系统的讨论:如政府管制下行业合作效率以及引起的社会福利变化等相关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另外,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所以,本文在医药供应链合作的政府管制研究方面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第二、本文所用的利润分配模型和分配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较为合理的解决供应链动态联盟企业的利益分配公平问题,但还仅仅停留在从价值创造的角度在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企业间进行的利润分配,而没有更深入一步地考虑各合作企业在创新能力、风险承担、资源投入等方面对供应链联盟总利润的贡献和影响,所以,综合考虑这些合作因素则可能更接近行业实际运行情况。

第三、医药行业供应链联盟合作的类型多种多样,实际合作情况更为复杂,从医药行业整合的趋势看,企业在供、产、销等整个供应链上的联盟合作行为将更为普遍,因此,研究2级以上供应链的动态联盟合作,对医药企业从整个产业链角度制定合作战略更具有参考价值。

第四、本文由于水平有限,仅限于研究参与对象为一对一或一对二的线性合作关系的探讨。而医药行业实际联盟合作中,多个生产商与多个销售商的供应链合作形成网状交叉合作格局较为普遍,因此,今后将合作关系探讨扩展到多参与人的供应链交叉联盟合作及利润分配方面也会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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