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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者的利益动机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城市设计实践者的价值选择与这些利益群体的利益具有何种关系,或者说,城市设计者的行为规范具有何种利益倾向、偏好,而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出来,此乃城市设计者的道德实践。我们认为,作为个体与共同体的城市设计者有不同的利益动机,遵循不同的伦理规范。对城市设计者的利益动机分析是基于社会学理论的客观判断。

2.3.1 城市设计者的利益动机

“道德的基本问题也就是利益问题。”由于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而人们的欲望、需要则无止境,人们之间如果没有一定的行为约束,就必然发生冲突。由于利益冲突,妨碍群体或社会的生存发展,归根结底妨碍个人的利益,于是就必然要有一些规范和契约,在个体之间进行价值的协调,以达到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目标,并从群体利益的角度来评价与规范人们的行为。

现代社会人所从事的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为了满足其需要,利益是人从事一切活动的主体动机。利益具体表现在市场经济行为中、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中以及伦理评价中(张晓明,2002)。社会学、经济学和伦理学对“利益关系”及“人类行为”的解释,是研究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下城市设计实践活动中利益关系的理论基础。对城市开发中的相关利益群体(stakeholder)而言,开发商、投资商追求的是建设环境(物品)交换价值的利益,使用者、社会公众则关注建设环境使用价值的利益,而政府公共部门既关心建设环境的交换价值也注重其使用价值。这些不同行动者的利益动机不同,形成复杂的社会关系。对于开发中的多种利益冲突,既有法律规范予以约束各利益主体的义务与权利,也有社会道德规范对人进行“自我”的约束。那么对于城市设计者而言,在实践活动中的利益关系为何,又遵从何种社会道德规范,这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特殊语境下,并非是不言自明的。

我们将不同的社会共同体看做是一个达到一定目标的社会群体或社会系统,这样不同群体依它们的不同的目标与共同体利益,有不同的运行机制和伦理规范,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价值的差异与冲突,需要进行协调(任剑涛,2002)。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开发中聚集的强烈的利益矛盾冲突是史无前例的(譬如旧城改造中的利益冲突)。城市设计运作属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具有政治制度与行政体系赋予的合法公共职能,形成对建设环境塑造的一种公共干预。城市设计实质是对不同群体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协调与整合,涉及社会整体利益、地方社区集体利益、开发集团与其他相关集团利益以及某些个体的利益。因此,城市设计实践者的价值选择与这些利益群体的利益具有何种关系,或者说,城市设计者的行为规范具有何种利益倾向、偏好,而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出来,此乃城市设计者的道德实践。

我们认为,作为个体与共同体的城市设计者有不同的利益动机,遵循不同的伦理规范。共同体遵从的是城市设计职业道德规范,以社会公共利益与城市整体利益为指向;作为个体,以经济学或社会学的观点,无论是从事技术编制的专业者或是行政部门建设管理者,都首先遵从“理性人”的假设,追逐自身利益。科尔曼以“理性(rationality)行动理论”解释广义上具有目的性的行动,其假设即为“对于行动者而言,不同的行动有不同的‘效益’,而行动者的行动原则可表述为最大限度获取效益”(杨善华,1999)。科尔曼的“理性”或“合目的性”、“效益”或“利益”并不局限于狭窄的经济含义,“理性人”假设不等同于“经济人”假设[71]。人的理性行动除了追求经济效益,还包括社会的、文化的、情感的、政治的目的,甚至包含利他主义价值观。不可否认的是,就多数城市设计实务工作者而言,对自身具有的“实际功利效益”(包括经济、名誉、权力等等)往往是更可观和所欲的。

因而,共同体职业道德对实践者个体的内心约束,主要依赖于实践者的自律和道德修养,但个体对职业道德的遵循往往次于对“理性人”的利益追求,譬如“违背规划原理,迎合领导;缺乏职业精神,弄虚作假;无视城市整体利益,为开发商代言;甚至出卖公共利益,谋求个人私利”(石楠,2004)。简言之,城市设计者个体的道德实践是否以职业道德为首要的规范准则,要视其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所付出的“成本”与就此可能获得的“实际与预期收益”二者之间的比较结果而定。这是一切社会实践者个体的“理性人”的自然表现。

对城市设计者的利益动机分析是基于社会学理论的客观判断。在当代中国社会特殊语境下,一方面,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主要集中在身份伦理和私德、社会公德(包括职业道德)和契约伦理(商品经济下的行为准则)方面,存在巨大的缺陷(李建华,2004);另一方面,当前市场化驱动的社会转型加速既解放思想,在推动伦理思维多向的同时,又损害了人们对道德伦理的认同(任剑涛,2002)。市场经济行为的混乱,社会行为的整体性“失范”已成为社会学界的突出议题(樊平,1998),也反映在近年城市规划行业自身对道德领域问题的诸多批判与检讨[72]

科尔曼的理性行动理论将“行动者”与其所控制的资源或事件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系统。科尔曼正是要研究人的理性行动如何受到社会结构的制约,在结构限制中人们又是如何选择行动的方式[73]。在各种关系中,各种行动者拥有不同的权利、资源和利益,依据对某事件后果的预期价值判断,并依据社会规范,产生(交换)行动,而这一事件的结果取决于各方行动者的“实力”。当前从事技术编制的专业者置身于市场结构中,经济机制发挥主导作用,专业者的理性行动致使其优先考虑其与项目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职业道德作为社会规范(如西方建筑师、规划师的执业准则),其约束力在于对违反专业者的“禁业”可能。而规划建设管理者身处行政公共部门组织中,受权威结构和信任结构的制约,管理者的理性行动优先考量权力机制与政治规范,来确保和维系个体的既得和预期行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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