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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的重新定位

时间:2022-10-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ANN类别的份额居第二位,约有4.18%的老人居住在这一类别。居住在ATF与ARF类别内的老人大致相当,分别占全部老人总数的3.82%与3.81%。ARM类别在英国的代表形式是属于ARM混居类型、2.5类老人庇护住宅。在所有英国的老人居住建筑类别中N AF类别所占比例最高,大约有88.32%的老人居住在这一类别中。瑞典的普通住宅是跨越了NAF与ATF2种类别的老人居住建筑。

4.2.2 类型的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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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7个国家的52种广义老人居住建筑定义与形式之间关系的梳理,理论上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研究者将尝试把各种形式重新定位于广义老人居住建筑类型体系之上,在这个工作中将按照先定类别再定类型的方式。国家间的顺序仍将按照之前对于国家的介绍。

1)美国

首先聚焦美国这个发达国家中老年人口规模最大的国家。美国的广义老人居住建筑覆盖了六种老人居住建筑类别(图4.10)。

NAF非限定类型在美国的代表形式是传统住宅。

ATF类别在美国的代表形式是退休社区,其中又包括ATF小规模独代居住类型与ATF大规模独代居住类型。由于并不拒绝多代老人家庭,因此以上两种类型都是有年龄针对性,而不是仅限特定年龄。ATF类别中的其他类型在美国并不多见。

ARF类别在美国的代表形式是老人集合住宅,其中又包括了ARF小规模基础服务类型与ARF小规模设施服务类型2种。

ARM类别在美国的代表形式是辅助生活住宅,并包括了ARM混居类型与ARM合居类型2种具体的类型。

ANN类别在美国的代表形式是护理之家。美国的护理之家包含了该类别的全部4种类型。

AMC类型在美国的代表形式是持续照护退休住宅,其具体类型以AMC全周期类型为主。

采用非家庭居住模式的ANL类别老人居住建筑在美国当代已经非常罕见。

在所有的美国老人居住建筑中N AF类别所占的份额最大,大约有84.29%的老人居住在这一类别内。ANN类别的份额居第二位,约有4.18%的老人居住在这一类别。居住在ATF与ARF类别内的老人大致相当,分别占全部老人总数的3.82%与3.81%。居住在ARM类别与AMC类别内的老人相对较少,约占全部老人的2.22%与1.68%。

由于当代美国已没有ANL类别的老人居住建筑,因此狭义老人居住建筑在美国大致由ATF类别、ARF类别、ARM和AMC类别组成,居住在狭义老人居住建筑内的老人大约占11.53%,居住在基本定义老人居住建筑内的老人约占15.71%。

2)英国

现代老人居住建筑的发源地英国,广义老人居住建筑覆盖了6种类别(图4.11)。

NAF类别在英国的代表形式被称为继续住宅,也就是老人继续生活在未经过专门设计的普通住宅。

ATF类别在英国的代表形式是属于ATF小规模独代居住类型的退休住宅。除此之外,英国在20世纪60年代也曾经尝试过ATF小规模多代比邻类型的试验项目——奶奶公寓,但是很不成功,因此没有推广。除此之外ATF类别中的其他类型在英国也不多见。

ARF类别在英国有2种代表形式,分别是1类老人庇护住宅与2类老人庇护住宅。2种老人居住建筑都是仅仅针对家庭化老人的小规模居住建筑,主要的差异在于前者提供基础服务,而后者提供设施服务,因此属于这个类别内的ARF小规模基础服务类型,后者则属于ARF小规模设施服务类型。

ARM类别在英国的代表形式是属于ARM混居类型、2.5类老人庇护住宅。这种建筑不仅居住者符合ARM类别的定义,而且建筑形式也是继承了住宅与医疗机构的双重特色。

ANL类别在英国的代表形式是居住性照护住宅,其中分别包含了ANL小规模设施服务类型与ANL小规模照护服务类型两种类型。英国在近现代曾经发展过大量的ANL小规模基础服务类型的老人居住建筑,但是这种非家庭居住且仅提供基础服务内容的老人居住之家(residential home)在20世纪60年代后被诟病,现在绝大多数都已经被改造为居住性照护住宅与护理机构。

ANN类别在英国的代表形式是可以被统称为护理机构的一系列医疗、医护设施。护理机构在英国覆盖了ANN小规模医护服务类型、ANN大规模医护服务类型、ANN小规模医护服务补充类型和ANN大规模医护服务补充类型在内的全部四种类型。

英国没有AMC类别的老人居住建筑。

在所有英国的老人居住建筑类别中N AF类别所占比例最高,大约有88.32%的老人居住在这一类别中。其次是ARF类别,也就是过去所说的“英国老人庇护住宅”,大约有4.65%的老人居住在这一类别。而居住在ATF类别的老人约占全部老人的2.88%,居住在ANL类别的老人约占全部老人的2.06%,居住在ANN类别的老人约占全部老人的1.70%,而老人居住规模最小的是ARM类别,约占0.15%(因四舍五入,总和略有出入)。

按照研究者对于老人居住建筑的定义,英国的ARF类别、ATF类别与ARM类别和ANL类别都属于狭义的老人居住建筑,其中居住者约占全英国老人9.74%。而居住在继续住宅以外的老人居住建筑内的老人共占全部老人总数的约11.44%,超过1/10。

3)瑞典

北欧福利国家瑞典的广义老人居住建筑覆盖了6种老人居住建筑类别(图4.12)。

瑞典的普通住宅是跨越了NAF与ATF2种类别的老人居住建筑。瑞典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正常化和原居安老的运动,并于1977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无障碍建筑设计法规——《建筑基准法》。这部法律规定凡是1977年后新建或者翻修的住宅建筑都应该符合无障碍设计标准,凡是3层以上的住宅建筑都应该安装电梯设备[9]。因此瑞典的普通住宅,尤其是1977年后建造或经过改造的住宅都符合老人居住要求,都是并非专门为老人建造却又以老人(每个人都会经历的年龄阶段)为居住目标的老人居住建筑。瑞典地广人稀,鲜有大规模的住宅开发。绝大多数的老人二战后都是独代居住,因此ATF类别主要是独代居住类型,而多代同堂类型和多代比邻类型在瑞典极为罕见。

ARF类别在瑞典的代表形式是年金者住宅与服务住宅。这2种老人居住建筑有一定的承继关系,同为针对家庭化老人的小规模居住建筑,主要的差异在于前者提供基础服务,而后者提供设施服务,因此均属于ARF类别。前者属于这个类别内的ARF小规模基础服务类型,后者则属于ARF小规模设施服务类型。

ARM类别在瑞典的代表形式是属于ARM合居类型的合居住宅,瑞典也是最早创造这一老人居住建筑类型的国家。

ANL类别在瑞典的代表是老人之家,类型则属于ANL小规模照护服务类型。

ANN类别在瑞典的代表是护理之家。根据年龄针对性与规模的差异,瑞典的护理之家可以被分别归入ANN小规模医护服务类型、ANN大规模医护服务类型、ANN小规模医护服务补充类型与ANN大规模医护服务补充类型等四种类型。

瑞典没有AMC类别的老人居住建筑。

毫无疑问,跨越了NAF类别和ATF类别的普通住宅在瑞典所有老人居住建筑类别中所占份额最大,大约有91.88%的老人居住在其中。其他类别中老人占全部老人的份额排列如下,ARF类别占2.71%,ANN类别约占1.95%,ANL类别占1.84%,ARM类别占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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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研究者对于老人居住建筑的定义,狭义的瑞典老人居住建筑包括ATF类别、ARM类别和ANL类别。狭义老人居住建筑中居住的老人约占全瑞典老人6.17%。而居住在普通住宅以外的老人居住建筑内的老人共占全部老人总数的8.12%。

4)新加坡

新加坡的广义老人居住建筑覆盖了5种老人居住建筑类别(图4.13)。

NAF类别在新加坡的代表形式是普通住宅,但新加坡的普通住宅也是跨越了N AF与ATF两种类别的老人居住建筑。

研究者认为,新加坡的普通住宅跨越了上述2种类别,基于3个原因。第一,近80%的新加坡老人都选择多代合居居住模式,而宽松的住房条件无疑保证了合居模式。除了乐龄公寓外,新加坡1986年后没有建造过少于三房的公共住宅,而最近的统计显示,多数(68%)新加坡人都居住在四房以上的住宅单元[10]。第二,全面的电梯服务使每个住宅的每个楼层都适合老人居住。新加坡绝大多数的住宅都是电梯每层停靠的高层建筑,而1990年前建造的隔层停靠的高层建筑近年来也都在展开改造[11]。第三,无障碍环境标准建设保证了身心衰弱者的正常居住。早在1981年新加坡就通过了《建筑可通过的无障碍设计规范》[12],这部规范在2000年的最新修订中将无障碍通道、紧急呼叫系统以及扶手等设施都列为所有住宅的强制性要求。综合这些因素,新加坡的普通住宅虽非专门为老人建造却符合老人居住的要求,是跨越N AF与ATF两种类别的老人居住建筑。

除带有ATF类别特征的普通住宅之外,ATF类别在新加坡还有另一种代表形式,既属于ATF大规模多代同堂类型的多代家庭住宅。

ARF类别在新加坡的代表形式有老人集合住宅与乐龄公寓。为了增进代际交流,老人集合住宅设计了50%的单元必须出租给年轻人的规定,但是同时强制了剩余单元仅限于特定年龄的老人居住,且两种单元存在设计的差异,因此老人集合住宅属于ARF类别而非ATF类别。根据服务的差异可以进一步定位老人集合住宅为ARF大规模基础服务类型,乐龄公寓则属于ARF大规模设施服务类型。

ANL类别在新加坡的代表形式属于ANL大规模设施服务类型的老人庇护住宅。不同于英国,新加坡的庇护住宅是一种非家庭居住模式的老人居住建筑。

ANN类别在新加坡的代表形式是老人之家。根据规模差异新加坡的老人之家可被分别归入ANN小规模医护服务类型与ANN大规模医护服务类型两种具体类型。

新加坡没有ARM类别与AMC类别的老人居住建筑。

带有N AF与ATF类别的双重特征,普通住宅在所有新加坡老人居住建筑类别中的优势地位更为明显,大约有93.76%的老人居住在其中。其余的老人中0.16%居住在ATF类别中,0.59%居住在ARF类别中,1.20%居住在ANL类别,4.29%居住在ANN类别的老人居住建筑中。因此,居住在狭义老人居住建筑中的新加坡老人占全部老人的1.95%,而居住在基本定义老人居住建筑的老人比例则达到6.24%。

5)香港

香港的广义老人居住建筑覆盖了5种老人居住建筑类别(图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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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F类别的“NAF非限定类型”老人居住建筑在香港的代表是普通住宅。

香港的普通住宅中绝大多数都是高层建筑,虽然多数都有每层停靠的电梯,但是在人均居住面积和每居室平均人数等反映居住水准的指标并不符合老人对居住空间的要求。无障碍环境标准在香港至今都没有得到推广。20世纪90年代后期,香港房委会开始有计划地展开房屋改造,并在其中计划结合针对老人的通用设计,但是由于得不到公共部门的支持而形成了较高的门槛,尤其是要求受益人自己支付改造费用,因此真正实现的数量非常少(新加坡大约在同时开始公共住宅改造计划,新加坡的计划规定老人的改造费用由政府负担,至今已经完成了大量的改造)。综合这些因素,研究者认为香港的普通住宅仅仅只是N AF类别的老人居住建筑。

ARF类别在香港基本上有2种代表形式——小型独立单位和年长者居住单位。出于节约成本和增进代际交流的目的,上述2种居住建筑最初都改建自高层住宅的低层部分,因此都不是完全老人居住的纯老人住宅。后期年长者居住单位有些仍沿用低层格局,有些则在高层住宅旁结合裙房单独设置。至于小型独立单位后期一般均为独立大厦(小型单位大厦),但在大厦内通常预留不超过总面积25%的非长者单元。不过在这些老人与非老人的单元间不存在可以互换的可能性,因此研究者认为,小型独立单位和年长者独立单位仍属于仅限特定年龄的ARF类别。小型独立单位基本上不提供服务,属于ARF大规模基础服务类型,而年长者居住单位提供包括舍监和活动室等设施服务,因此属于ARF大规模设施服务类型。

关于小型独立单位的定位可能需要做一定的补充说明。按照香港房委会的规定,申请小型独立单位的老人如果愿意与非家庭成员采用合伙形式,则可以得到轮候中的优先地位,因此在这种形式中存在非家庭关系的老人被安排到一套居住单元中的可能性。那么小型单位大厦(小型独立单位大厦)究竟应该属于哪一个类别呢?首先回顾一下ARM类别的定义,ARM类别是专门针对老人设计建造(改造)的老人居住建筑,其居住者包含了家庭生活状态和非家庭生活状态的老人。而ARF类别与ARM类别存在3个主要的差异点居住模式、建筑模式与服务内容(参见第4.1.2小节内容)。根据3个差异点逐一比较,第一点小型单位大厦的申请方式包含了家庭户与个人,并且对非家庭关系个人合伙居住提供轮候的优先权,但是入住后仍是以居住单元而非个人计费;第二点小型单位大厦的建筑空间模式毫无疑问是属于典型的住宅类型;第三点小型居住单位只有简单的物业服务。由此可以确定小型独立单位属于ARF大规模基础服务类型。

ARM类别在香港的代表形式是由香港房屋协会开发的长者安居乐。根据上一段介绍的3个差异点再分析香港房屋协会开发的长者安居乐,第一点居住模式属于家庭户居住;第二点建筑模式兼有机构的服务功能,但主要倾向于住宅;第三点服务内容提供较全面的照护服务。在前两者比较模糊的时候,第三点告诉我们长者安居乐属于ARM混居类型。

ANL类别在香港包括长者住屋、长者宿舍、安老院与护理安老院等4种形式,其中第一种属于公共住宅部门,而其余属于福利部门。以上的4种形式覆盖了ANL类型中的全部类型。其中长者住屋属于ANL大规模基础服务类型与ANL大规模设施服务类型,长者宿舍属于ANL小规模基础服务类型与ANL大规模基础服务类型,安老院属于ANL小规模设施服务类型和ANL大规模设施服务类型,护理安老院属于ANL小规模照护服务类型与ANL大规模照护服务类型。

ANN类别在香港的代表形式被称为养护院,包含ANN小规模医护服务类型与ANN大规模医护服务类型2种具体类型。养护院在香港与长者宿舍、安老院及护理安老院一并属于社会福利署管理,被合称为安老院舍。

香港没有属于ATF类别与AMC类别的老人居住建筑。

大多数的香港老人都居住在普通住宅内,其比例高达86.37%,居住在ANL类别与ARF类别建筑中的老人分居第二与第三位,分别达到4.93%与4.89%,而居住在ARM类别中的老人数量较少,仅有0.08%。除此之外,居住在ANN类别内(养护院)的老人占全部老人的0.25%,但是如果加上居住在医院内的老人则高达3.73%[13]

按照研究者对于老人居住建筑的定义,狭义的老人居住建筑在香港包括部分ARF类别、ARM类别与ANL类别,共计约有占全部老人总数9.90%的香港老人居住在狭义的老人居住建筑内。而居住在基本定义老人居住建筑内的老人共占全部老人总数的13.63%(如不含医院内老人则为10.15%)。

6)台湾

台湾的广义老人居住建筑覆盖了6种老人居住建筑类别(图4.15)。

台湾的普通住宅属于“N AF非限定性类型”。

ATF类别在台湾常被称为银发社区。具体而言包含了ATF小规模多代同堂类型、ATF大规模多代同堂类型、ATF小规模多代比邻类型、ATF大规模多代比邻类型4种类型。独代居住的ATF类型老人居住建筑在台湾尚未出现。需要附加指出的是,本研究仅仅将明确把老人设定为目标群体的居住建筑归入ATF类别,其他可能言及适合老人居住的住宅均归入了NAF类别。

ARM类别在台湾的代表包括养生住宅和老人公寓。以上这2种形式前者属于住宅体系而后者属于福利体系,但是在内容上高度相似。按照区分ARF类别和ARM类别的主要差异点“居住模式”、“建筑模式”与“服务内容”(参见第4.1.2小节内容),这2种形式有以下特征:第一,居住模式方面,养生住宅属于家庭户居住,而老人公寓属于混合居住;第二,建筑模式,两者都是兼有医疗机构功能,但主要倾向于住宅;第三,服务内容,两者均提供较全面的照护服务。由此可以判断,2种老人居住建筑都属于ARM混居类型。

ANL类别在台湾的代表形式包括安老院和养护机构。安老院属于ANL小规模设施服务类型和ANL大规模设施服务类型。养护机构则属于ANL小规模照护服务类型和ANL大规模照护服务类型。

ANN类别在台湾被称为长期照护机构,属于ANN小规模医护服务类型和ANN大规模医护服务类型。

AMC类别在台湾的代表形式是养生村。长庚养生文化村仅接受独代居住的老人,其功能包含了住宅、社会服务设施、康复中心、慢性病医院与全科医院,足以满足不同身心条件老人的原居安老要求,因此属于这个类别的AMC仅限特定年龄类型。

台湾没有ARF类别的老人居住建筑。

在所有的老人居住建筑中,NAF类别是台湾老人最多的选择,大约95.07%的老人居住在其中,另外还有2.57%的老人选择ANL类别,以及1.86%的老人选择ANN类别,而选择其余类别的老人则比较少,包括中0.32%居住在AMC类别中,0.11%居住在ATF类别中,以及0.07%居住在ARM类别的老人居住建筑中。

约有占全部老人总数3.07%的台湾老人居住在狭义老人居住建筑内。而居住在基本定义老人居住建筑内的老人共占全部老人总数的4.93%。

7)日本

日本的广义老人居住建筑覆盖了6种基本类别(图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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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普通住宅是跨越了NAF和ATF2种类别的老人居住建筑。日本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无障碍环境立法工作不仅在亚洲,在全世界都处于领先地位。具体的法律包括《老龄化社会公共住宅设计指南(1991)》[14]、《老龄化社会独立式住宅设计指南(1992)》[15]、《中心建筑法(1994)》[16]、《老龄化社会住宅设计指南(1995)》[17]等一系列的法律。这些法律保障了日本身心残障者的权利,也保证了老人可以在熟悉的环境尽可能长久地居住。除了应用通用设计的住宅外,所有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建造的居住建筑都可以认为是适合老人居住的居住建筑,无论其是否专门为老人兴建。

除了N AF类别之外,日本在ATF类别内也有着巨大的成就,建造了包括高龄者特护住宅、两代居住宅、双拼住宅在内的大量以老人家庭为目标的居住建筑。这些ATF类别老人居住建筑在帮助日本社会维持较高的多代合居比例的工作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ARF类别的代表形式包括住宅体系的老人专用住宅和福利体系的照护住宅。前者属于这个类别内的ARF小规模基础服务类型;后者的前身系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由英国引入的轻费老人之家,按照服务功能的差异大致可以分为ARF大规模基础服务类型和ARF大规模设施服务类型2种具体类型。

ARM类别的2种具体类型在日本都可以找到。由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日本不仅由美国引入了属于ARM混居类型的辅助生活住宅,还由瑞典引入了属于ARM合居类型的第三类型照护住宅。

ANL类别在日本的具体形式被称为老人特别养护之家,属于这一类别的ANL小规模照护服务类型。

ANN类别在日本的代表形式被称为老人保健设施,属于ANN小规模医护服务类型。此外,慢性病医院、介护疗养型医疗设施与暂托服务设施中也往往带有ANN类别的功能。

日本没有AMC类别的老人居住建筑。

在包含N AF与ATF两个类别的普通住宅里居住着大约92.62%的日本老人。在其他的老人居住建筑中ARF类别所占比例最高,ANN类别第二,ANL类别第三,而ARM类别最少,居住在上述四种类别中的老人占日本全部老人的比例依次为4.03%、1.40%、1.01%与0.15%[18]

参考本研究对于老人居住建筑的定义,狭义的老人居住建筑在日本大致由ATF类别、ARF类别、ARM类别与ANL类别组成,但是由于无法掌握ATF类别在日本的具体发展规模,尽管这个类别规模庞大,但也只能与NAF类别一起计算。除了ATF模式外,居住在狭义老人居住建筑内的老人大约占全部老人的5.58%(实际数字应该大于此)。而居住在不包含ATF类别的基本定义居住建筑内的老人共占全部老人总数的6.59%。但是如果把居住在介护疗养型医疗设施与暂托服务内的老人也计算在内,则实际上1.80%的日本老人居住在类似ANN类别的建筑内。这样,居住在包含了N AF类别与ATF类别的普通住宅以外的老人居住建筑内的老人共占全部老人总数的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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