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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比较

时间:2022-10-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据统计,目前中国拥有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共65项。其中,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344号令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2002年,公安部发布第64号令,废止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节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比较

一、中国危险品安全管理

(一)法律依据

1.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危险品安全管理高度重视,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为数众多的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据统计,目前中国拥有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共65项。此外,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运输、包装与标志等安全标准,有关控制化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职业卫生方面的标准共126个,初步形成和建立了中国化学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标准的多层次技术法规体系。1957年,公安部、商业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石油商业仓库夏季防火工作的通知》;1959年,公安部印发《仓库防火基本措施》,重点是针对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1960年,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化工部、一机部、商业部发出《关于加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联合指示》;196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关于全国化工产品安全管理问题座谈会的报告》,并印发了《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化学危险品储存管理暂行规定》、《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并废止了1961年国务院批转的6个办法;1990年,公安部第6号令发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4年,公安部第18号令发布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方可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同时还发布了《化学危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9条、第17条、第46条、第47条,分别明确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相关要求和法律责任。

2.法律法规 目前,中国对危险化学品采取分段管理,涉及的部门有公安、质监、环保、商务、建设、铁道、交通、海关、安监等多个部门,管理职能呈现多头格局。其中,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344号令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2002年,公安部发布第64号令,废止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8号令)。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①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②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类别范围

1.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化学物品。

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品名编号(CN)是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别表明危险化学品所属的类别、项号和顺序号。其表示方法见图3-9。通过CN号即可判断出此种物质的类别和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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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9 化学危险品品名编号

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危险货物品名编号采用联合国编号。为了做好衔接,规定CN号有两年的过渡期,2007年以后CN号不再使用。

联合国编号(UN号)是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制的4位阿拉伯数编号,用以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类特定物质。每一危险货物对应一个编号,但对其性质基本相同,运输、储存条件和灭火、急救、处置方法相同的危险货物,也可使用同一编号。

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分别在表格货物名称后面的“类别和项别”和“次要危险性”栏中标注类别和项别顺序号,来表示此种物质的危险类别和项别。

2.危险货物分类 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规定,危险货物分为9类,即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剧毒化学品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3.其他 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主要是指上述9大类危险品中的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几类。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监、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三)分类分项

1.爆炸品 包括爆炸性物质、爆炸性物品和为产生爆炸或烟火实际效果而制造的前两者未提及的物质或物品。不包括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蒸气和粉尘的物质。爆炸性物质是固体或液体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围造成破坏,包括不放出气体的烟火物质。烟火物质是能产生热、光、声、气体或烟的效果或这些效果加在一起的一种物质或物质混合物,这些效果是由不起爆的自持放热化学反应产生的。爆炸性物品是含有一种或几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衡量是否属于爆炸品常以热感度、撞击感度和爆速的大小作为标准。爆炸品实际上是火药、炸药和爆炸性药品及其制品的总称,按其爆炸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下列六项:①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TNT炸药、硝化甘油、黑火药及其制品等,这里的整体爆炸指瞬间能影响到几乎全部载荷的爆炸。②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弹药、火箭等。③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二硝基苯、礼花弹、照明弹等。④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手持信号弹,烟花爆竹鞭炮等。⑤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如铵油炸药等。⑥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2.气体 是指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300kPa的物质,或20℃时在101.3kPa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本类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冷冻液化气体、一种或多种气体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类别物质的蒸气的混合物、充有气体的物品和烟雾剂。为便于储存、运输和使用,常用加压法和降温法将气体压缩和液化后储存于钢瓶内。在钢瓶内呈气态的为压缩气体,呈液态的为液化气体。根据气体在运输中的主要危险性分为下列三项:①易燃气体。本项包括在20℃和101.3kPa条件,与空气的混合物按体积分类占13%或更少时可点燃的气体,或不论燃烧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燃烧范围的体积分数至少为12%的气体。如氢气、甲烷、一氧化碳、乙炔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乙烷等;②非易燃无毒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指在20℃压力不低于280kPa条件下运输或以冷冻液体状态运输的气体,包括窒息性气体、氧化性气体、不属于其他项别的气体。窒息性气体会稀释或取代通常在空气中的氧气,如氮气、二氧化碳、惰性气体等;氧化性气体一是氧气,二是在通过提供氧气比空气更能引起或促进其他材料燃烧的气体,如压缩空气、笑气(一氧化二氮)等;③毒性气体。本项包括已知对人类具有的毒性或腐蚀性强到对健康造成危害的气体,或半数致死浓度LC50值不大于5000mL/m3,因而推定对人类具有毒性或腐蚀性的气体。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LC50是使雌雄青年白鼠连续吸入1h,最可能引起这些试验动物在14d内死亡一半的蒸气、烟雾或粉尘的浓度。有些毒性气体易燃,如煤气、液氨(含氮>50%)、氯甲烷、水煤气(一氧化碳和氢气的混合物)等。当具有两个项别以上危险性的气体和气体混合物,其危险性先后顺序为第三项优先于其他项,第一项优先于第二项。

3.易燃液体 本类包括易燃液体和液态退敏爆炸品。易燃液体指在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5℃,或其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本项还包括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或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汽油乙醚、苯、乙醇、煤油、碘酒等是易燃液体。国家新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易燃液体不再按闪点大小进行分项。液态退敏爆炸品指溶解或悬浮在水中或其他液态物质中形成一种均匀的液体混合物,以抑制其爆炸性质的爆炸性物质。

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本类分为下列三项:

(1)易燃固体。本项包括容易燃烧或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可能发生强烈放热反应的自反应物质,不充分稀释可能发生爆炸的固态退敏爆炸品。自反应物质指即使没有氧(空气)存在时,也容易发生激烈放热分解的热不稳定物质。固态退敏爆炸品指用水或乙醇湿润或用其他物质稀释形成一种均匀的固体混合物,以抑制其爆炸性质的爆炸性物质。

易燃固体按燃烧的难易程度、燃点的高低、燃烧时的猛烈程度以及放出气体毒性的大小,分为一、二两级:①一级易燃固体。此类物质自燃点和燃点低(燃点一般在300℃以下,低熔点者闪点在100℃以下),燃烧速度快(在0.5m/s以上),本身或燃烧产物毒性大。按其化学组成可分为磷及磷化物(如红磷、三硫化磷、五硫化磷等)、硝基化合物(如二硝基甲苯、二硝基萘等)和其他(如含氮量在12.5%以下的硝化棉以及氨基化钠、重氮氨基苯、闪光粉等);②二级易燃固体。此类物质比一级燃烧性能弱,燃烧速度慢,本身或燃烧产物毒性小。按其化学组成可分为金属易燃粉末(如铝粉、锰粉、镁粉)、硝基化合物(如二硝基丙烷、硝基芳烃等)、碱金属氨基化合物(如氨基化锂、氨基化钠、氨基化钙等)、萘及其衍生物(如萘、甲基萘等)、硝化棉制品(如硝化纤维漆布、赛璐珞等)、其他(如硫黄、生松香、聚甲醛等)。

(2)易于自燃的物质。本项包括发火物质和自热物质。发火物质指即使只有少量物品与空气接触,在不到5min内便能燃烧的物质,包括混合物和溶液(液体和固体)。如黄磷、三氯化钛、烷基铝等;自热物质指发火物质以外的与空气接触不需要能源供应便能自己发热的物质。这类物质只要有足够的数量(几千克),并经过长时间(几小时或几日)积热不散就会自燃。如堆放的赛璐珞碎屑、油纸、动(植)物油、潮湿的棉花、稻草等。

易于自燃的物质按自燃的难易程度及危险性大小,分为一、二两级:①一级易于自燃的物质。此类物质自燃点一般在200℃以下,化学性质活泼、在空气中极易氧化或分解,燃烧迅速、危害大。如黄磷、硝化纤维、三乙基铝等;②二级易于自燃的物质。此类物质自燃点一般在200℃以上,大都是含油类的物质,在空气中堆放能氧化发热,如果通风不良,在积热不散的条件下能引起自燃。如堆放的油布、油棉纱、油浸金属屑等含油脂物品。

(3)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指与水相互作用易变成自燃物质或能放出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按遇水后发生反应的剧烈程度和危险性大小,分为一、二两级:①一级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此类物质遇水反应剧烈,产生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能立即引起自燃或爆炸。如金属Li、Na、K及其氢化物等;②二级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此类物质遇水反应缓慢,产生可燃气体和少量热,遇火源才能发生燃烧或爆炸。如锌粉、保险粉、氢化铝等。

5.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本类分为下列两项。

(1)氧化性物质。指本身不一定可燃,但通常因放出氧或起氧化反应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物质。无机氧化性物质通常不可燃,有机氧化性物质一般可燃。

(2)有机过氧化物。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0-0-)的有机物质,可能发生放热的自加速分解。该类物质还可能具有以下一种或数种性质:可能发生爆炸性分解、迅速燃烧、对碰撞或摩擦敏感、与其他物质起危险反应、损害眼睛。

6.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本类分为下列两项。

(1)毒性物质。指经吞食、吸入或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健康损害的物质。毒性物质的毒性分为急性口服毒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分别用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LC50衡量。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是经过统计学方法得出的一种物质的单一计量,可使中龄白鼠口服后,在14d内死亡一半的物质剂量。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是使白兔的裸露皮肤持续接触24h,最可能引起这些试验动物在14d内死亡一半的物质剂量。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50≤200mg/kg,液体LD50≤5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尘、烟雾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10mg/L的固体或液体。

(2)感染性物质。指含有病原体的物质,包括生物制品、诊断样品、基因突变的微生物、生物体和其他媒介,如病毒蛋白等。此项物质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病原体指可造成人或动物感染疾病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寄生虫、真菌)或其他媒介(微生物重组体包括杂交体或突变体)。

7.放射性物质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且其放射性活度浓度和总活度都分别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规定的限值的物质。

8.腐蚀性物质 指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会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工具的物质。腐蚀性物质包含与完好皮肤组织接触不超4h,在14d的观察期中发现引起皮肤全厚度损毁,或在温度55℃时,对S235JR+CR型或类似型号钢或无覆盖层铝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a的物质。

9.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指具有其他类别未包括的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危害环境物质、高温物质、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高温物质指在液态温度达到或超过100℃,或固态温度达到或超过240℃条件下运输的物质。危害环境物质指对环境或生态产生危害的物质,包括对水体等环境介质造成污染的物质以及这类物质的混合物。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指有目的地通过基因工程,以非自然发生的方式改变基因物质的微生物和组织,该微生物和组织不能满足感染性物质的定义,但可通过非正常天然繁殖结果的方式使动物、植物或微生物发生改变。

(四)部门监管

1.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1)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结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2)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3)质监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监督督检查。

(5)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6)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8)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2.消防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确定的危险化学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和条文释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民用爆炸品,范围系指危险化学品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害品和腐蚀品,共六大类15项。由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火灾危险性极大,在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中操作管理稍有不慎,遇火或受到摩擦、撞击、震动、高热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即可引起燃烧和爆炸,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是消防监督的重点。

(五)行政审批

1.生产、使用和储存的审批手续 中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首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立项,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经营的审批手续 2002年10月,中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6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3.消防监督管理职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消防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消防法规的规定,负有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设工程的防火审核和验收职责。同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类事故。

(六)从业人员资格

(1)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2)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范原则

(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应根据其自身及其相邻企业或设施的特点和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存在量,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选址和设置安全防护距离。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场所应当根据物质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配备有与其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的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安装必须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

(4)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物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包装应当牢固、密封,能经受储运过程中正常的冲撞、震动、挤压和摩擦,能经受一定范围内温度、湿度、压力变化的影响,严防跑、冒、滴、漏。

(5)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正确选择储运方式;危险化学品不得超期、超量储运;危险化学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车运输,严禁混存和混合装运。

(6)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由专人管理,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7)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运中应远离明火、热源,搬运装卸时应轻装轻卸,防止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应选用不产生火花的防护工具和采取防静电放电措施。搬运装卸具有毒害性、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品。

(8)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场所应当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操作条件、物料性质等情况综合考虑灭火设施,选择正确的灭火方法以及做好火灾扑救时的安全防护。

二、日本危险品安全管理

(一)法律法规

多年来,日本通过不断完善其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弥补化学品管理的漏洞。1973年,原日本厚生省和通产省(现为厚生劳动省和经济产业省)联合制定了管理化学物质审查和制造的法律《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简称《化审法》,1973年法律第117号)以及高压气体保安法、火药类取缔法、毒物及剧毒物取缔法等相关法律。该法是世界上首部对新的化学物质制定事前审查制度的法律。日本制定《化审法》以来,开始制定相关配套的法律和法规。先后制定了监管普通工业化学品的法律,包括《二恶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毒物及剧物取缔法》《放射线伤害防止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日本建立了以《化审法》为核心,辅之以六部普通化学物质法律的初步的化学品法律框架。此外,日本又相继制定了监管特定用途化学物质的法律,如《食品卫生法》《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饲料安全法》《药事法》等法律。为了规范化学物质的排放和废弃,日本先后制定了《水质污浊防止法》《大气污染防止法》、《废弃物处理以及清扫的相关法律》等相关法律。日本对法律法规管理范围涉及不到的领域,通过制定近百项相关政令弥补法律监管的缺失。这些法律法规和政令的管理范围,基本覆盖了日本化学品生产、使用、排放、废气等全过程。

特别是,日本《消防法》中对化学危险品的消防监督管理有明确规定见图3-10。

(二)机构构成

1.国家 总务省消防厅下设有危险品规则课,该课下设行政系、危险品第一系、危险品第二系、化学火灾系、管路系。

2.县(省) 自治省消防厅、都道府县消防防灾课(根据都道府县的不同而有区别),不直接从事消防活动,对市町村的消防工作提出意见和进行指导,无权干涉消防本部工作。

3.市町村的消防本部(消防局) 市、町、村通常设消防本部(消防局)、消防署、消防团(民间消防组织),担负辖区内的消防救灾任务。消防本部(消防局)下设消防署、消防出张所。在此,以川崎市消防局为例,该局设有保安课,专门负责全市危险品的监督管理,保安课下设的机构和职责分别是:

(1)危险品限制系,主要职责为:①跟安全课有关的工作;②与危险品生产场所的许可、验收及各种申请有关的工作;③危险品安全总负责人等的指导;④危险品及指定可燃物的规定(限制);⑤跟全国消防长协会危险委员会有关的工作;⑥跟川崎市危险品安全审议会有关的工作;⑦安全课内其他系不管的工作等。

(2)危险品检查系,主要职责为:①对危险品及指定可燃物的检查以及对违章的处理;②对危险品生产场所等进行最后完成时检查的预备检查和安全检查及自我检查;③与危险品及指定可燃物的灾害调查;④对液化石油气体、毒物、剧毒物的检查;⑤对存放少量危险品等的罐体进行水张力检查;⑥川崎市化工企业安全对策委员会的有关工作;⑦其他有关危险品安全的技术指导。

(3)化工企业指导系,主要职责为:①有关市内特定企业的各种申请;②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等的灾害防止法而进行检查和对违章处理;③对特殊防灾区进行有关灾害紧急措施概要的报告;④对特定企业进行防灾指导;⑤危险品生产场所等的预防规定。

(4)研究开发系,主要职责为:①有关消防方面的研究和开发;②危险品等测试及开发,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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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0 日本《消防法》对化学危险品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管理范畴

1.消防法确定的危险品 日本《消防法》对危险品的定义解释为“发火性的,又引火性的物品”,并把危险品分为六类。广义上说的危险品除了《消防法》上的危险品之外,还有高压气体、火药类、毒物、剧毒物等(见图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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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1 日本法律规定的“危险货物”管理范畴

2.危险品的定义 日本《消防法》从火灾预防的观点出发,在具有发生火灾危险性大、火灾扩大危险性大、以及灭火困难等危险性的物质中,指定了危险品名称,见表3-3所示物品中。对于按照该表确定的分类,具有该表性质栏内所示性状的物质,即定义为“危险品”,这些物质的储藏、管理应依据保安规则。

3.危险品的分类 根据危险品的化学和物理性质,将其划分为六类(见表3-4)。并按照类别、品名和性质,分别确定了指定数量。

表3-3 各类危险品共同性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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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险品的品名和指定数量 各类别所包含的危险品的品名和指定数量(见表3-4)所示。所谓指定数量,指在研究了危险品的危险性的基础上,由政令确定的数量。危险性高的物质,指定数量少,危险性低的物质,指定数量多。

指定数量以上的危险品,不得在贮存场所以外贮存,不得在制造所、贮藏所及使用场所以外的场所使用。但是,经过管辖的消防长或消防署长同意,指定数量以上的危险品,在10日以内,临时贮藏或使用的场所,不在此限。同时,制造所、贮藏所、作业所的位置结构、设备技术上的标准,由政令进行规定。

表3-4 各类危险品的品名及指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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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险品标志 日本根据不同的法律要求,将国际上通称的“危险货物”分为了火药、高压气体、危险物、毒物、核燃料、放射性物质等,分别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这些货物的编号、标志也与联合国的不同。

(四)监督管理

在日本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品只要达到指定数量以上(所谓指定数量是指危险品的最小安全监督量)就必须办理许可证。许可证的种类有两种,即“建立(变更)生产企业的许可证”、“验收合格证”,建立新的危险品设施或进行变更时都需要两证。

1.危险品设施的设置和变更

(1)在设置消防本部及消防署的市、町、村的区域,设置制造所、贮藏所、作业所,须经该市、町、村长同意。

(2)在设置消防本部等所在市、町、村以外的市、町、村区域,设置制造所、贮藏所、作业所,须经管辖该区的都道府县知事同意。

(3)仅限在(1)规定的消防本部等所在市、町、村区域,设置制造所、贮藏所、作业所,须经该市、町、村长同意,可设置移送作业所。

(4)前项规定的移送作业所以外的场所设置,由都道府县知事管辖。

2.危险品设施位置等变更的检查

关于政令规定的制造所、贮藏所、作业所的设置或变更其位置、结构、设备,在竣工检查前,必须经市、町、村长进行检查。

3.危险品保安技术协会

市、町、村长等,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将事项委托于危险品保安技术协会进行。

(1)在设置消防本部等所在市、町、村以外的市、町、村区域,设置制造所、贮藏所、作业所,须经管辖该区的都道府县知事同意的有关贮藏所遇有政令规定的室外储罐贮藏所时,审查有关贮藏所的结构、设备事项中的政令规定的事项,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2)在设置消防本部及消防署的市、町、村的区域,设置制造所、贮藏所、作业所,须经该市、町、村长同意。

4.变更危险品品名、数量等的申报

不变更制造所、贮藏所或作业所的位置、结构、设备,预变更在该制造所、贮藏所、作业所贮藏或使用的危险品品名、数量时,必须在变更日10天前,将其内容向市、町、村长申报。

5.遵守危险品贮藏作业标准的命令

(1)市、町、村长认为制造所、贮藏所、作业所贮藏或使用的危险品违反规定,可以命令其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按照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贮藏或使用危险品。

(2)市、町、村长对于管辖区域内的移动罐贮藏所的贮藏或使用过程中有违反危险品规定的,可以命令其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按照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贮藏或使用危险品。

(3)市、町、村长在前项命令时,在设置消防本部及消防署的市、町、村的区域,设置制造所、贮藏所、作业所涉及的有关同意事项,必须按照自治法令规定迅速通知同意的市、町、村长等。

(五)专业检测公司介入消防安全检查

日本的基层消防监督人员基本摆脱了靠经验、凭感觉的检查方式,取而代之的是翻阅检测报告,使用检测仪器检查,一切取决于科学数据。而检测报告则由专业的检测公司出具,不仅在技术上能够把关,同时也杜绝了旧的检查方法中存在的漏洞,做到了“监督”和“检测”两条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消防监督员的工作压力,减轻了工作量。在日本,最具权威性的检测公司当属“全国危险品保安技术协会(简称KHK),其职能就是对消防部门委托的企业进行检测并出具有法律作用的检测报告。协会内部的评价委员会行使主要职能,人员构成包括消防职员、企业代表、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等。检测报告根据设备种类不同,内容也不相同。

三、中日危险品安全管理比较

(一)法规体系的不同

目前,日本拥有一部世界上最早的综合性的化学品法律——《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简称《化审法》,1973年法律第117号),其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完整,种类齐全,覆盖范围广,即覆盖了化学品从生产、使用、消费到废弃的全过程,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标明确,基本实现了控制化学品生产、进口的管理目标。中国与日本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相比,中国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体现出了种类多,门类齐全,但比较分散,法律框架层次不很清晰的特点。最为明显的即是缺少一部类似于日本《化审法》的综合性的化学品监管法律。建议中国将分散的65部法律和行政法规或管理条例归纳整合,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化学品法律。对于综合性法律涉及不到的领域,可以通过制定管理办法等进行完善。另外,日本根据《化审法》制定了清晰的化学品管理制度,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化学品管理制度,这对中国建立科学的化学品监管制度有一定参考价值。

另外,日本对危险品的管理相当严格,《消防法》中关于危险品的内容也相当多,约占了整部法律的1/3,同时对危险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也相当重。如2005年的《消防法》第14条之2第1项规定,政令规定的制造所、储藏所、作业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为了预防本制造所、储藏所或作业所的火灾,必须根据总务省令规定的事项制定预防规程,并取得市町村长的认可。变更时亦同。如违反此项规定,就可处6个月以下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再如,《消防法》第39条之2规定,使危险品从制造所、储藏所或作业所漏出、流出、放出、飞散,使之产生火灾危险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

而中国《消防法》规范危险物品管理的内容较少,分布在火灾预防和法律责任章节,共计8条,不足整部法律的1/9,其内容主要是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进行原则规定,至于对其如何管理,还需要执行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显然消防技术标准的法律效力不及法律法规。不难看出,相对于日本,中国在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上有待加强。

(二)危险品分类不同

根据日本《消防法》对危险品的定义解释为“发火性的,又引火性的物品”,并把危险品分为氧化性固体、可燃性固体、自燃起火性物质即禁水性物质、引火性液体、自己反应性物质、氧化性液体等六类。广义上说的危险品除了消防法上的危险品之外,还有高压气体、火药类、毒物、剧毒物等。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规定,危险货物分为九类,即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三)管理机构的不同

日本化学品管理机构主要为厚生劳动省、总务省、经济产业省和环境省,职能既有区别、也相互交叉,其优势在于管理部门相对集中。其中,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制定标准及安全对策,具有审查职能。总务省下设消防厅的机构负责化学品日常管理;经济产业省负责制定管理安全对策,环境省也具有审查职能。显然日本在政策协调性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相对于日本,目前中国对化学品采取分段管理,涉及经济贸易管理、安监、公安、质检、工商、环保、卫生、铁路、民航、邮政等多个部门,职能也比较分散,有的部门随着机构改革已经不复存在,但监管的相关法律没有废除,新成立的部委又不是监管法律的主体,出现执法主体不明、管理对象不明、多头管理或无头管理的情形。建议中国各级政府的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和合作,理顺法律制定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关系,保持协调以及法律制定和监管的一致性。

(四)消防装备的差异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城市化进程,人口越来越集中和密集,商品的制造、贮存、流通的规模越来越大,一些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数量与规模越来越大,等等。这些都为消防工作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课题,特别是对专门消防队伍防御和控制复杂火灾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更离不开资金的投入。日本消防强大的装备和战斗力正是建立在高投入这个基础上的,而目前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为这种投入提出了要求,同时也提供了可能。为此,应该尽快加大对消防基础建设的投入。近年来,中国各地公共消防建设在公安部和地方政府的重视下,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客观地讲,目前中国的消防基础建设依然滞后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欠账很多,反映在队站少、人员不足、装备老化等方面,特别是用于危险品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的特勤消防站、特勤消防车车辆、举高及抢险救援车辆,以及化学事故救援、化学洗消、通信、供气、供液、多剂联用等专勤、后援类消防车辆配备数不足,应对严重危险品特殊灾害事故的处置能力亟待增强。

(五)危险品管理消防宣传方面的异同

日本通过多年实践认识到,对化学危险品实行严格的消防管理,是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日本政府有一个法定的纪念日,叫“危险品防火纪念日”,纪念1964年7月14日东京川宝组化工公司胜岛仓库发生爆炸火灾。这一天胜岛仓库的硝化棉发生爆炸火灾,灭火过程中现场发生了连续性的爆炸,因为火势十分猛烈,燃速又快,有19名消防队员以身殉职,还有35名消防队员受了伤。这是自从总务省消防厅成立以来,消防队员伤亡最惨重的一次火灾。日本政府决定7月14日为日本的“危险品防火纪念日”,每到这一天,都要举行纪念活动。所谓纪念活动,不仅是悼念那些不幸牺牲的消防队员,更重要的还是对从事危险品生产、贮存和运输的部门进行走访、调查,看看有没有无照经营的、有没有超越经营范围、有没有违章生产、贮存和运输的、有没有消防保护设施等。为预防历史悲剧的重演,消防队员还要加强消防训练,以危险品生产厂家和仓库为对象,同所在企业的义务消防队联合进行。日本人认为平时防火预防和训练是灭火准备的一部分,有这种准备和没这种准备,情况是不一样的,就同打仗一样,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有了充分的灭火准备,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复杂的局面。从胜岛仓库爆炸火灾到现在,已经46年了,日本每年到7月14日,都要认真的搞一次纪念活动。另外,为了防患于未然,日本许多企业将六月份作为有关危险品安全方面的“强化月”,因此,总务省消防厅自平成2年(1990年)之后,将每年的6月第2周定为“危险品安全周”,呼吁在危险品事业所设立自主保安体制,同时,谋求启发和提高家庭及职业场所人员对危险品操作的安全意识。具体来说就是,与都道府县、相关团体协作,开展以募集促进安全意识的标语或宣传画为主的消防宣传活动。除此之外,还对在危险品安全管理的促进及危险品保安方面作出贡献的个人、团体及事业所予以表彰。平成21年(2009年)的危险品安全周期间(6月7日~13日),绘制了以乒乓球选手福原爱为原型的宣传画(见图3-12),并打出了“安全等于意识加知识加用心”的标语,在全国开展了普及启发运动。另外,各地区除了举办以危险品事业所的从业人员及消防职员为对象的演讲会及进修班,消防机关还开展了以危险品设施为对象的现场检查或者联合自卫消防组织等共同进行想定火灾的训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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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2 2009年日本危险品安全周宣传海报

中国地域广大,化工企业众多,生产的原料、成品本身多数都是易燃易爆或有毒性,且生产过程多是在高温、高压、有毒等条件下进行,极易发生火灾爆炸等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多年来,中国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消防管理十分严格,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宣传工作也格外重视。在中国大部分地区,夏季是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事故的高发期,因此各地消防部门都会在此时针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防火安全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大力加强消防宣传。消防部门还会经常深入易燃易爆化工企业内部对其消防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重点对石油、化工、医药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专业仓库、企业附属仓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液化气(天然气)储存、储配、灌装站以及汽车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及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并对检查治理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掌握辖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也会由主要负责人带队,广泛发动干部职工开展全方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跑、冒、滴、漏等不安全因素和火灾隐患强化自查自改,并建立健全重点部位自救灭火预案,提高防灾自救能力,确保消防安全。消防部门还适时组织指导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灭火和应急疏散实战演练,以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防火、灭火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举办消防知识竞赛等,努力使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了解掌握消防安全常识,自觉整改身边的火灾隐患。很多地区消防部门还会联合当地移动、联通公司,将通俗易懂、朗朗上口的消防安全知识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到广大的手机用户。各行业、各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也会利用宣传栏、文化橱窗、广播站等宣传阵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危险化学品消防宣传,以此来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火安全和自我防范意识,教育和引导群众做好火灾防范工作。社会新闻单位也会加大舆论监督力度,积极参与消防宣传,播报消防工作动态、发布近期火灾信息、公开曝光消防违法行为,起到广泛的教育和警示作用,进一步扩大了危险化学品防火宣传声势和社会影响。

在危险化学品的宣传方面,中日两国都是非常重视的。中国虽没有专门的“危险化学品防火纪念日”和“危险品安全周”,但对其防火工作的宣传力度是很大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同时,也不可否认,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防火宣传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消防部门“单打一”的孤军奋战,与日本社会化消防宣传的格局还存在差距,仍需我们在今后一段时期继续寻找社会化消防宣传的着力点,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消防文化和宣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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