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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安排的理性比较

时间:2022-03-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一型社会主义制度安排也是早期社会主义使用的一种方法。综上所述,在正常的社会条件下,东方社会的制度安排是否具有理性,必须考虑到以下因素:①东方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否符合根本制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是否建立起与根本制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相符合的基本经济制度。对这种非理性的“制度安排”,应当坚持其理性的根本制度,而完善其非理性的体制问题。
制度安排的理性比较_东方社会发展模式比较研究 : 中、印、俄发展模式比较

东方社会制度安排的选择空间

作为同类型的“二重性”存在的东方社会现代化有以下选择:在根本制度层面,它可以选择资本主义现代化也可以选择社会主义现代化;在基本经济制度层面,它可以选择单一型或主导型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也可以选择单一型或主导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经济成分层面,它可以选择单一型或主导型的公有制经济,也可以选择单一型或主导型私有制经济;在经济手段层面,它可以选择单一型或主导型政府干预,也可以选择单一型或主导型的市场博弈。根本制度不同的国家,体制安排可以相似。但是,单一型基本经济制度安排决定了其经济成分安排、经济调节手段的单一性,主导型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其经济成分安排、经济调节手段的主导性和多样性(如下图):

因此,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东方社会国家,其制度安排分为“资本主义→单一型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单一型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单一型资本主义市场博弈”、“资本主义→主导型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主导型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主导型资本主义市场博弈”两大类。单一型资本主义制度安排是早期西方资本主义使用的一种方法,在当今的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已经不再存在,而是更多的转向了主导型资本主义制度安排。当代东方社会也不存在单一型资本主义制度安排。所以,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东方社会的制度安排是,如何协调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各种公营经济成分、如何协调市场博弈与政府干预,既确保资本主义私有制、市场经济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维护社会的效率、资本利益最大化,又能给予公营经济、计划调节手段以发挥作用的充分空间,建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发展氛围,捍卫资本主义制度。

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东方社会国家,其制度安排分为“社会主义→单一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单一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单一型社会主义政府干预”、“社会主义→主导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主导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主导型社会主义政府干预”两大类。单一型社会主义制度安排也是早期社会主义使用的一种方法。当代东方社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也不存在单一型社会主义制度安排。所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东方社会的制度安排是,如何协调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如何协调社会主义政府干预与市场博弈,既确保社会主义公有制、计划经济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又能给予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市场博弈以发挥作用的充分空间,建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发展氛围,捍卫社会主义制度。

可见,东方社会的制度安排都涉及到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政府干预与市场博弈、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都面临着政治对经济适度干预以确保主导经济的核心地位,又要防止干预过度,妨害经济正常发展的问题。中、印、俄都曾经有政府过度干预经济的问题,东方社会发展必须克服政府过度干预经济的“路径依赖”。

综上所述,在正常的社会条件下,东方社会的制度安排是否具有理性,必须考虑到以下因素:①东方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否符合根本制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是否建立起与根本制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相符合的基本经济制度。②东方社会的经济成分布局是否符合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是否建立起与基本经济制度要求相符合的经济成分布局。③东方社会的经济手段运行是否符合经济成分的要求,是否建立起与经济成分布局要求相符的经济调节手段。

1.俄国发展模式的制度安排理性

列宁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选择社会主义道路,符合当时生产力发展要求,也符合战争历史环境下通过发挥民族主体能动性实现跨越发展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这一根本制度选择是理性的。

列宁推行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实行全部工业国有化、国内贸易国有化、余粮收集制、实物配给制等政策,选择了“战时共产主义→单一型战时共产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单一型战时共产主义公有制→单一型战时共产主义政府干预”的制度安排。在非正常的战争环境下,胜败成为衡量制度安排是否理性的最高标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使苏维埃政权战胜了国内外敌人的颠覆活动,是符合战争态的制度安排理性。

东方社会中、印、俄一直面临着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在常态化的和平建设时期,能否提升生产力、实现社会进步成为衡量制度安排是否理性的标准。苏俄从“战时共产主义”向“新经济政策”的转向,实行用固定的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部分恢复私营经济、允许自由贸易、恢复商品流通和商品交换、实行按劳分配制等政策,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主导型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型社会主义政府干预”的制度安排,充分考虑到俄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性、多样性和不均衡性,从基本经济制度、经济成分和调节手段方面捍卫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制度安排理性。

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基本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斯大林模式”选择了计划经济、国家宏观调控,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但是,国家政权对经济运行的过度干预、对多种经济成分存在意义彻底否定、对市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手段的排斥,建构起来“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单一型社会主义公有制→单一型社会主义政府干预”制度安排,这种一元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一元性的计划经济、一元性的按劳分配等,虽然符合社会的基本制度要求,但是,不符合生产力多样化、不均衡发展状态的要求。在“苏联模式”的制度安排中,其根本制度是理性的,但由于没有顾及到制度安排的生产力多样性边界、发展阶段边界、伦理边界等,致使制度安排成为非理性的,因此,“苏联模式”的弊端并不在根本制度非理性,而是制度安排的非理性。对这种非理性的“制度安排”,应当坚持其理性的根本制度,而完善其非理性的体制问题。

斯大林之后的领导者从“计划-市场经济”到“可调节的市场经济”,又“向市场经济过渡”;从“使经济健康化”到“稳定经济”等变革,瞄准的只是经济手段的调整,缺少了从制度安排层面多维反思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经济成分、经济手段是否恰当,没有集中解决诸如在基本经济制度中,社会主义公有制能否与多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并存;在经济成分中,社会主义公有制能否与多种非公有制并存;在经济手段中,政府干预与市场博弈能否并存等问题,没能厘清“制度安排”这一关键问题,只能带来社会运转的“卡顿”。

叶利钦的“休克疗法”选择了西方的新自由主义,试图通过私有产权界定、市场复兴、政府减少干预经济带来资源配置的优化。俄罗斯“政府不对经济作过多干预,但要保护产权、保障平等的竞争条件”,俄罗斯的“休克疗法”三个明显特征:一是以私有制反对公有制,放弃公有制,对苏联国有企业实行完全私有化;二是以市场经济否定计划经济,放弃计划经济,对社会发展实行彻底的市场化;三是以价值规律微观调节反对宏观调控,放弃政府宏观调节,试图实现彻底的新自由主义,全面推行市场微观调节机制。完全否定了计划经济和政府干预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试图建立起“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单一型资本主义私有制→单一型资本主义市场博弈”的制度安排。

普京则从政府对国家经济的放任、不干预转向强化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加强对私有企业的监管,建立完整的国家调控体系,从而使俄罗斯的自由市场经济转向可控性市场经济。实现了国家政权对市场经济的适度干预。“国家、集体(指各类合作经济和股份经济)、个体经济各占1/3左右,即非国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约占全部产值的60%~70%。”[13]俄罗斯的政府所有制经济和合作经济已经不占决定和支配地位,“通过私有化,俄罗斯的所有制结构和产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形成了多元化的所有制格局,无论在就业比重,还是在产出比重上私有化企业均占有优势。”[14]俄罗斯的制度安排从叶利钦的“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单一型资本主义私有制→单一型资本主义市场博弈”转向“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主导型资本主义私有制→主导型资本主义市场博弈”,这种资本主义经济主导型制度安排基本上解决了俄罗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释放出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济手段共同促进经济繁荣的积极作用,比较适合俄罗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状态的需求。

2.中国发展模式的制度安排理性

我国195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建立起以国营经济为主体的国营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合作社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发展模式,这是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发展不平衡现实的制度安排理性。1956年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也是我国根据生产力选择生产关系的根本制度安排理性。

但是,由于当时我国没有认识到社会主义制度安排还存在或单一型或主导型的体制选择问题,为捍卫社会主义制度,从1956年一直到1978年改革前,我国的“公有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约占99%,其中国有经济约占56%,集体经济约占43%,而非公有经济仅占1%,中国基本上取消了私有经济”[15],也就不存在市场经济调节手段,推行的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单一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单一型社会主义政府干预”的制度安排。

1978年改革,我国逐渐厘清了根本制度与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实现了制度安排上的灵活性和科学性: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16]我国“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17],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主导型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型社会主义政府干预”的制度安排,实现了制度安排理性。

如果因中国存在私有制经济成分、商品经济而认为我国“资本主义复辟”,它只看到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中共有的私有制、商品经济,却没有明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发展不平衡条件下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与制度安排之间的辩证关系,没有认清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没有看到社会根本制度对各经济成分、各经济手段统领、规范作用。因为,就经济的一般运行来说,“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虽然方法上基本上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相似,但也有不同,是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当然也有同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也有同外国资本主义的关系,但是归根到底是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18]

3.印度发展模式的制度安排理性

1948年印度总理尼赫鲁正式提出公私营并举的混合经济方针,“对经济中的两种成分同等相待”,认为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间,“它们应该互相补充和合作,它们之间不存在冲突,的确我们的政策将是扩大国营成分,但私营成分同时保持自己的重要意义”[19]。印度政府在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1962年)期间,进行土地改革,废除柴明达尔等大土地所有制,进行租佃改革和实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额法,保证土地占有者和资产阶级的私人财产,对铁路、海运、石油等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发展大局的生产资料实行国有制,印度不仅存在着私有制也存在着公有制;不仅存在着市场经济也存在着计划经济,印度成为东方社会唯一一个自始至终贯彻“资本主义→并存型资本主义私有制→并存型资本主义市场博弈”制度安排的国家,印度实现了根本制度安排理性。

20世纪90年代印度所有制结构

独立初期,印度采取了“国家主导市场的政策”,但是,印度也曾存在着推崇计划经济、排斥市场的政府干预过多、管得过死的制度安排非理性问题。沈开艳认为,“印度的私有化和市场化程度要高于中国和大部分亚洲国家,印度在经济起飞之前就已经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阻碍经济起飞与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存在过多的政府管制,所以只要放松政府管制,印度的那些在真正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成长起来的私人企业,不需要政府的帮助便可展翅飞翔,其潜在的市场力量就会得到充分释放,经济就会迅速走上高速增长的道路。”[20]正是因为制度安排中的非理性大大遏制了印度生产力的发展。

拉·甘地已经把私营企业当成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开始为受束缚的私营经济松绑,放宽进出口限制。印度1991年改革,增强市场机制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基本取消许可证制度、价格管制,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实行资本主义的市场化、自由化,增大私有制在社会中的份额,强化市场经济在发展中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印度所有制结构中,私人经济、公有制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为75%和25%(如下图)[21],印度转向“资本主义→主导型资本主义私有制→主导型资本主义市场博弈”制度安排。

由此可见,东方社会中、印、俄历史上都普遍存在着政府干预过强的制度安排非理性问题,当代东方社会发展模式无一例外地选择了主导型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理性都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东方社会的崛起。但是,不能因为东方社会都选择了主导型制度安排而得出这三个国家的发展模式从性质上都是相同的结论来,东方社会发展模式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异:这三个国家存在着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差异;因为根本制度差异而导致的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差异;因基本经济制度差异而导致的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的主导经济成分差异;因经济成分差异而导致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的主导经济调节手段差异。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杨刚等认为,“混合经济是中国经济改革的理性选择”。[22]如果仅从单一型还是主导型制度安排考虑,当代东方社会发展模式是对自身建国初期混合型发展模式的一种胜利“复归”。但是,主导型制度安排只是生产力发展不平衡情况下制度安排理性的基本内涵,而不是制度安排的全部内容,因为,仅仅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式混合并不一定是理性的。比如,印度建国后的制度安排就是一种并存型混合,但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生产力增速却并不高,正是从“公私所有制并存”转向“资本主义经济主导”才使印度经济腾飞。“制度安排理性”的深层意义在于这种制度安排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各经济成分比重、各经济手段之间是否合理协调,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都会产生制度安排的非理性,都会影响社会发展。制度安排非理性并非某一社会制度专属,东方社会中、印、俄发展历史上都有制度安排非理性问题,因此,东方社会制度安排必须抛开那种以为根本制度能解决所有问题的“制度依赖”,也必须抛开姓“资”姓“社”的制度安排“忌讳”,根据生产力发展需要和根本制度的内在要求,确立主导经济,并通过国家政权适度干预经济生活,协调政府干预与市场博弈、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的关系,灵活选择经济调节方式和调节手段,才能促进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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