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消防产品管理制度比较

消防产品管理制度比较

时间:2022-10-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中国正处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重新调整的过渡期。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节 消防产品管理制度比较

一、中国消防产品管理情况

(一)概况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预防、扑救火灾和在火灾现场防护、救生使用的产品。现主要包括消防车、消防泵、灭火剂、灭火器、消防枪炮、火灾报警设备、固定灭火设备、抢险救援器材、建筑防火构配件等21大类产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是指以政府(主要是公安消防、质检、工商等部门)为主体的公共部门,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出发,依法对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安装、使用和维修等各个环节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消防产品的质量决定着能否有效预防火灾和在最短时间内扑灭火灾,涉及拯救生命、保护环境、减少财产损失等方面,因此,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是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和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从世界范围看,消防产品均是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的公共安全类产品,属于WTO/TBT规则中允许政府干预的安全产品范畴。

(二)法律依据

消防产品属于社会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扑救成败和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对消防产品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以确保使用有效。中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

1.《消防法》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8年10月28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和重新颁布实施。修订后的《消防法》本着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了消防产品基本要求和监督检查主体, 规定了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和具体处罚内容等。其重新颁布实施,充分肯定了消防产品监督工作在保障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促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有利于改进消防产品监督工作机制,促进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目前中国正处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重新调整的过渡期。修订后的《消防法》有关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条款如下:

第24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25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65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69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同时要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规定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行政执法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消防产品行业发展很快。截至2004年底,全国消防产品生产和服务企业已达10000多家,产品达到21大类、880多个品种、9700多个规格。全行业从业人数近百万人,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行业规模和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亚洲前列,成为我国经济产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消防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国有关法律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作了严格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了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主体,即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据《消防法》和国务院有关职能划分要求,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环节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三部门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加强各自领域的监管力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密切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确保消防产品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假冒伪劣不合格消防产品不出厂、不流通、不使用,切实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同时,还规定了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和具体处罚内容,即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另外,还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的部门协作制度,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给予处罚外,还应当将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四)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中国消防产品分为强制性认证产品、型式认可产品和型式检验产品(见表3-9)。

1.强制性认证产品 消防水带、火灾报警设备、喷水灭火设备。

2.型式认可产品 灭火剂、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枪炮、防火门、火灾报警设备、防火阻燃材料、建筑防火构配件(建筑防火安全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其中新版防火门产品国家标准已于2008年4月22日发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防火门的耐火极限分别为0.50h(丙级)、1.00h(乙级)和1.50h(甲级);

3.型式检验产品 其他消防产品均属于型式检验产品。

表3-9 各种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及执行标准

img89

续表

img90

续表

img91

续表

img92

备注:1.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应提供相关证书及检验报告,证书通过年检。2.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目录以外的所有消防产品均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应提供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型式检验报告。表中强制检验产品目录仅列出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3.消防产品的适时质量信息,可登陆http://www.cccf.com.cn/网站查询。

4.相关证书及检验报告(见图3-19、图3-20、图3-21)

(五)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评价机构

在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中,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和四个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市场准入评价的主要任务。

img93

图3-19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img94

图3-20 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img95

图3-21 检验报告

1.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系公安部事业单位,由公安部消防局监督管理,同时在业务上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该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目前国家唯一承担消防产品合格评定的评价机构。中心的业务范围为: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和型式认可活动的实施;负责消防产品认证规则及细则的拟定;负责“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日常管理工作。该中心已通过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

2.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挂靠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中心下设三个检验部和三个职能科室,分别为:固定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检验部、耐火构件检验部和消防药剂检验部,以及业务管理办公室、技术发展部和仪器设备部。按照国家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任务的分工,其主要任务是:从事固定灭火系统及零部件、耐火构配件、防火建筑材料和消防药剂等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检验、型式检验、认证检验、仲裁检验、新产品鉴定检验和委托检验等。此外,中心还承担有关承检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从事检验技术和检验设备的研究开发,并负责消防标准化中ISO/TC21/SC5、SC6、SC8、ISO/TC92/SC2的国内归口工作。

3.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依法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同时还是消防装备国家认可实验室、国家级汽车新产品定型鉴定试验单位、汽车安全法规强制检验机构,挂靠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设中心主任室、总工程师室、管理部、技术发展部、后勤保障部、第一检验室、第二检验室、第三检验室和第四检验室。按照国家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任务的分工,中心承担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为:各类手提式灭火器、简易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各类消防车、汽车强制性安全法规项目、消防泵及消防泵组、供水设备、消防梯、消防枪炮、消防泡沫和干粉设备、灭火剂、机动车火花熄灭器、消防排烟风机设备、消防风机、消防船、消防飞机、消防水带、消防接口、各类消火栓及箱、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吸水胶管、消防软管卷盘、各种防火阻燃材料、防火构件、防火电缆、相关电气设备、各类消防人员个人装备及器具、破拆工具和救援设备、火场避难逃生器材等消防产品。中心同时还负责全国消防装备产品的标准化归口管理和技术指导,承担消防装备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检验细则的制、修订,是ISO/TC21/SC2归口管理单位。中心受香港消防处和澳门消防局的认可委托,是出口香港、澳门灭火器检验和工厂质保体系评审的执行机构。

4.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依法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挂靠公安部沈阳消防 研究所。按照国家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任务的分工,承担任务主要包括消防电子产品的检测、防静电火灾产品静电参数的测试。此外还承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的研究、地方同类检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专用检测设备的行业归口管理、消防电子产品质量认证文件审核、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ISO/TC21/SC3国内归口工作等。设有技术发展部、检验技术部、质量监督部、检验部、标准研究部、办公室、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质量检验站共7个部门。

5.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依法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挂靠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按照国家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任务的分工,主要承担各类防火建筑材料产品、耐火建筑构(配)件产品和各类防火涂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以及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检验。组织机构为一科一部三室,即:技术管理科、技术发展部、防火涂料检验室、防火建材检验室及耐火建筑构(配)件检验室。除了承担以上检验任务外,还开展建材燃烧性能和防火材料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和ISO/TC21/SC7国内归口工作、检验技术和检验设备的研究开发以及对地方人员的检测培训等工作。

(六)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1.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是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安部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第88号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消防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均适用于开展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但这一工作技术和政策上的特殊性,决定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方法在一些方面有别于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2.形式

(1)结合消防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等对消防产品进行抽样性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例行消防监督检查,包括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围绕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等,都可以同时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时,应当在执行验收规定的同时,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有重点地检查部分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市场准入手续、产品一致性和产品质量性能。

(2)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消防产品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对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群众反映比较普遍、举报次数较多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应当依法开展专项治理检查。所谓“严重质量问题”是指消防产品在防火、灭火主要性能指标上存在严重缺陷、且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制订方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力量,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活动,以取得预期的成果。

(3)对举报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有关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的群众举报,应当建立登记制度,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和案情程度,指定专人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指消防产品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产品一致性不合格以及产品的性能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违法行为”主要指在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过程中,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假冒伪劣,危害社会安全等行为。

(4)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产品监督检查。除了上述三方面的监督检查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还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开展其他形式的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包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上级规定配合国家监督抽查、行业抽查和地方抽查,进行产品抽样检查,以及根据当地中心工作或重大活动消防保卫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的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等。

3.现场检查判定

(1)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范围:2005年12月26日公安部发布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并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的定义、检查基本规定、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以及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检查方法、不合格情况和判定规则,适用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销售、贮运、安装、维修和在用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

(2)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包括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三类检查。但当市场准入检查或者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时,则不需继续进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市场准入检查是针对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或者产业政策所进行的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是针对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等与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或者强制检验结果的符合性、一致性所进行的检查;现场产品性能检测是针对消防产品的一些关键性能,在检查现场采用相应检测方法进行的产品检测。

(3)消防产品现场检查条件:检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能力,熟悉监督检查规定、产品标准和本标准的要求,能够独立做出现场检查判定。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测量范围和精度要求,并在校准或计量有效期之内;现场检查中产品性能检测的环境条件应当符合产品使用环境的要求。

(4)消防产品现场检查样品的抽取和确认:检查抽取的样品数量应根据被检查产品的批量大小合理确定,一般为1~3件; 抽样方式、样品数量及样品信息应当加以记录,并得到被检查方代表的确认;某些产品不适宜进行现场检查判定,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可以根据需要抽取样品送依法确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验。

(5)消防产品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的所有项目应当逐条记录,不合格情况的描述应清晰明了,语言简洁、规范,数据准确,具有可追溯性;现场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方代表签字确认;被检查方代表拒绝签字时,应予注明。

(6)检查判定报告:每类检查最终判定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判定规则进行。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时,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仅对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检查判定报告由检查人员出具,经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检查部门印章方可正式生效;检查判定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检查单位以及产品的生产单位。被检查单位以及产品的生产单位接到报告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作接受检查判定结论。

(7)市场准入检查:市场准入检查项目、要求及不合格情况按表3-10规定执行:

表3-10

img96

续表

img97

(8)产品一致性检查。进入市场的消防产品必须与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或强制检验的产品相一致;产品一致性检查项目、要求及不合格情况描述按表3-11规定执行:

表3-11

img98

(9)现场产品性能检测:进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时,被检查单位的代表应当在场见证;现场检测时被检查产品应处于正常状态,并应采取措施防止误动作或造成意外损害。

(七)身份证管理制度

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公消[2007]502号)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灭火器、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等三类产品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必须检查消防产品“身份证”,对未加贴“身份证”标志的,不得销售、采购和使用。2009年9月起颁布施行了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不仅明确了消防产品实行身份证管理的范围,也有利于利用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开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推动将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纳入到建审、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各项消防执法工作中。

(八)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

近年来,全国公共场所火灾形势较为严峻,许多公共场所大量使用易燃、可燃的建筑制品、窗帘幕布、家具组件及电器等产品,加大了公共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增大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难度,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为加强对阻燃制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施行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志》(GB20286-2006),公安部消防局出台了《阻燃制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公安部消防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7]1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消[2007]503号),对公共场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阻燃制品的应用和标志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1.公共场所的定义和范围 公共场所是指公共服务或人员活动密集的设施和场所。

(1)公安部令第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娱乐场所包括: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②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④游艺、游乐场所;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的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2)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界定是:①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②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③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④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2.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的定义 阻燃制品是指由阻燃材料制成的产品及多种产品的组合,包括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织物、阻燃塑料/橡胶、阻燃泡沫塑料、阻燃家具及组件和阻燃电线电缆等。

3.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的分类

(1)阻燃建筑制品:建筑制品和铺地材料。

(2)阻燃织物: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墙布(毡)、窗帘、帷幕、装饰包布(毡)、床罩、家具包布等。

(3)阻燃塑料/橡胶:公共场所使用的电线导管、燃气管道、插座、开关、灯具、家电外壳等。

(4)阻燃泡沫塑料:公共场所使用的座椅、沙发、床垫等软垫家具中所用的泡沫塑料。

(5)阻燃家具及组件:公共场所室内使用的床、床垫、接线柜、沙发、茶几、桌、椅等家具/组件。

(6)阻燃电线电缆:公共场所使用的光纤电缆、通信电线电缆和电力电缆。

4.阻燃制品标志产品现场取样程序 对新建或改建的公共场所中选用的未获得阻燃制品标志使用证书的阻燃制品应由监理单位负责人组织现场封样,现场填写《阻燃制品标志产品现场取样单》,送检样品标准符合《阻燃标志检验样品要求》,建设单位负责人现场确认后,监理单位负责人将样品送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阻燃制品标志产品法定的检验机构 目前已通过国家实验室能力认可的是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施加阻燃制品标志的方式 施加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

(1)将标准规格的标志施加在阻燃制品本体的明显易见的位置上。不适于在阻燃制品本体上施加标志的,应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施加标志;

(2)将标志直接印刷、模压、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加施在铭牌或阻燃制品本体的明显位置上。

7.企业如何申请阻燃制品标志使用证书 企业申请防伪阻燃标志首先要向公安消防部门或标志发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消防部门或标志发放机构抽样送标志发放机构检验。经检验,产品的性能符合要求并获得相应的阻燃标识使用证书后,可向标识发放机构申请防伪阻燃标志。

8.阻燃制品监督检查方法 公共场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所采用的阻燃制品应已获得阻燃制品标志使用证书。对使用无阻燃标志的阻燃制品的公共场所,对其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一律不予通过。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应督促该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和建设单位组织现场封样,并将样品送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获取阻燃制品标志使用证书。在对非公共场所选用的阻燃制品,应具备相应的阻燃报告。

9.不合格阻燃制品处理程序 公共场所阻燃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更换符合要求的阻燃制品,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实施消防处罚。对使用无阻燃标志的阻燃制品的公共场所,对其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一律不予通过。

10.公共场所阻燃制品使用单位建立阻燃制品标志产品档案内容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对所采用的阻燃制品建立阻燃制品标志产品档案。企业阻燃制品标志产品档案中应包括阻燃制品标志产品档案明细表(加贴阻燃标志)、阻燃制品采购合同、供货发票、送货单、阻燃检验报告和阻燃制品对比样。

11.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燃烧性能要求 (1)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建筑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建筑制品(除铺地材料外)的燃烧性能不低于GB8624规定的D级,且产烟毒性等级不低于t1级;②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GB8624规定的Df1级,且产烟毒性等级不低于t1级;

(2)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墙布(毡)、窗帘、帷幕、装饰包布(毡)、床罩、家具包布等阻燃织物的燃烧性能应符合阻燃1级、阻燃2级。

(3)公共场所使用的电线导管、燃气管道、插座、开关、灯具、家电外壳等塑料和橡胶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阻燃1级、阻燃2级。

(4)公共场所使用的座椅、沙发、床垫等软垫家具中所用的燃烧性能应符合阻燃1级、阻燃2级。

(5)公共场所室内使用的床、床垫、接线柜、沙发、茶几、桌、椅等家具/组件的燃烧性能应符合阻燃1级、阻燃2级。

(6)公共场所使用的光纤电缆、通信电线电缆和电力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阻燃1级、阻燃2级。

二、日本消防产品管理情况

(一)概述

日本的消防产品是指学校、医院、工厂、企业、演出场所、百货店、旅馆、饮食店、地下街道、复合用途防火对象物及其他政令规定的防火对象物的法人代表,按照政令规定的技术标准,设置的消防用设施设备、消防供水及灭火救援所需消防设施等,大致可分为灭火器等灭火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等警报设备、疏散楼梯等疏散设备、消防供水、灭火救援用设施设备、用于消防的其他设备以及特殊消防设备等7大类(见表3-12)。

关于特殊消防设备,是日本《消防法》规定的一种消防设备的种类,是指依据性能化规定开发的具有优于普通消防设备性能的设备。根据《消防法》第17条第3项的规定,获得总务大臣认定的特殊消防设备共计有23件(截止平成20年<2008年>7月31日)。其明细见表3-13。

另外,日本《建筑基准法》还规定了一部分建筑防灾设备(在中国也属消防产品范畴),具体分为三类:①防火设施类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挡板、防烟卷帘、耐火墙等;②疏散设施类包括紧急照明设备、排烟设施、疏散楼梯特别疏散楼梯等;③消防活动用设施类包括消防电梯、消防队进入口等。建筑物在建筑消防设计和审核时,由于日本《消防法》和《建筑基准法》要求不同,会出现分别设置消防设备和防灾设备,难免重复设置的情况,因此有时也会依据日本《消防法》和《建筑基准法》及各市、町、村的消防条例等而进行适当的调整,并且建筑物在实际投入使用后,常将消防设备纳入防灾设备一同进行管理。

根据日本《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由消防法规定的消防产品和消防设施设备,其施工安装和维修保养,必须由具有消防设备士资格的人员完成;而对于依法设置的消防产品防火对象物,按法律规定实行消防产品定期点检报告制度。另外,由《建筑基准法》规定的防灾设备,由于其监督管理和检测检定的权限机构为建筑相关部门,因此和消防部门无关,但消防部门在防火监督检查时一般会对所有的消防、防灾产品和消防、防灾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整个建筑在防火上的安全性。

表3-12 主要消防设备种类荒

img99

表3-13 特殊消防设备种类

img100

续表

img101

(二)消防产品质量检测制度

日本的消防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始于1948年,当时的消防研究所就开始对灭火器进行抽查检验。到1958年,抽查检验的项目增加了动力消防泵、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自动喷水头、与消防水泵连接的器具等12项。但是,随着产业经济的飞速发展,抽查检测制度不能抑制粗糙低劣消防产品进入市场的问题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各级消防机关要求对检测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此,1963年,日本国会对消防法进行了局部修改,创设了消防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将消防用机械器具的检测从抽查制改为义务制,并将检测业务从消防研究所转移到日本消防检定协会。同年10月,日本消防检定协会成立,该组织是政府全额出资的特殊法人。1964年1月,日本消防检定协会开始行使消防产品的检测业务,一直延续至今。

对于器具、设备等的生产、销售管理,则由日本消防机关依照《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于指定检定、认定机关进行。其指定的要件及管理大致与指定考试机关相同。通过对日本消防指定检定、认定机关的发展史与将来的展望,不难反映日本消防委托制度发展的过程,也从一定侧面反映了整个日本的委托制度的过去和未来。

1.1948—1963年:任意检定阶段 任意检定,即是没有强制要求的检定。昭和22年(1947年)12月23日(法律第226号)日本《消防组织法》实施,国家消防研究所开始组建,昭和23年(1948年)7月24日(法律第186号)日本《消防法》实施,国家消防研究所开始对灭火器进行检定,但此时的检定是自然进行的,没有强制性。

2.1963—1968年:义务检定阶段(即强制检定阶段) 由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样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其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重要,因此,随着1963年日本《消防法》的部分修订,检定制度正式创立,消防器具机械、设备的检定由任意检定变为义务检定,检定的业务也由国家消防研究所移交给特殊法人(由政府全额出资的法人)——日本消防检定协会进行。

3.1968—2002年:规制缓和指定检定机关制度的导入 由于日本当时巨大的贸易顺差及国际贸易的要求,日本对消防检定的规则渐渐趋向缓和,首先以政府认定的基准为标准,对检定基准物的约千分之一左右(如消防水泵等)由企业自己进行查定。同时,以检定制度为运营标准,以自立性为原则,日本消防检定协会民间法人化,即由特殊行政法人变为公益法人。除此之外,还建立了指定检定机关制度,即符合消防机关制定的基准的公益法人都可以申请进行检定业务,而申请者在消防机关指定后,就可以进行检定业务,从而打破了消防检定协会的垄断地位。

4.2002年至今:规制改革,日本行政职能的改革 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及适应WTO、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EC(国际电气标准会议)等要求,日本政府于2001年3月31日决定进行规制改革推进3年计划,就是以社会性规制的最小限为原则,检查向民间移行的合理化,规制的国际整合化,规制内容明确、简洁化、手续迅速化,透明化等方向努力,事前规制型向事后认证型的行政规制的改革,在消防检定方面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向事业者自己确认,自己保安,自己负责为基本的制度移行;②基准的国际整合化,性能规定化(式样式规定废止);③国际间的检定互相承认;④在任意规格及检定(认定)制度制定或修改前向WTO组织通报;⑤面向ISO、IEC等机构成立国内审议团体ISO/TC21委员会(日本的国际审议团体由消防厅、日本消防检定协会,日本消防设备安全中心、日本火灾报警器工会、日本灭火器工会、日本灭火装置工会等组织);⑥检定(认定)引入竞争原理,2002年4月26日《消防法》部分改正删除了指定检定机关必须是公益法人这一要件以后,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个人或团体可以从事日本《消防法》规定的委托事务,这些团体在进行相关委托事务的同时,往往还与消防机构密切合作,从事消防技术等事业的研究开发或技术援助活动等国家强制力之外的事务,这些都是以日本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完善的法律体制为基础的,同时这些个人或团体,包括其他很多从事消防研究等事业的团体(如公益法人日本消防协会等)又对辅助完成消防所承担的任务,促进消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日本消防的发展轨道与经济发展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同时,也是以日本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日本的消防委托管理制度是日本经济发展催生的,并随着日本的发展不断变革,但不论其如何变革,消防机关的行政指导和监督都是必不可少的,如何使委托机关正确行使被委托的职责,日本《消防法》中从管理到收费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因此,日本的消防委托制度是以日本社会经济发展为基础,以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等管理制度为保障,消防机关借助社会力量来完成消防任务的行政管理模式。

(三)消防检测机构

日本国内从事消防检测的机构有日本阻燃协会、日本消防设备安全中心、日本建筑综合试验所、日本消防检定协会、日本建材试验中心和位于筑波的BETTERING LIVING。

1.日本阻燃协会 成立于1952年11月21日,前身为日本阻燃协议会。1969年5月7日,取得自治大臣认可改组为财团法人,2001年5月31日被指定为检测认可机构,并于2004年9月22日正式登录为检定认可机构。该协会在总务省消防厅的监督指导下,承担阻燃性能试验、阻燃标志的发放、阻燃制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等业务,同时还开展如何提高阻燃技术的讲习以及相关刊物的出版、阻燃知识的宣传普及。该协会还负责与国内外的阻燃机构的联系和资料收集,并组织相关课题的研究。协会本部位于东京,同时在札幌、名古屋、京都、大阪、福冈分别设有事务所,东京和大阪均设有实验室。协会下设分会和委员会,协会的会员除本行业的以外,还来自消防、化学、医学等各个领域,致力于阻燃新技术的开发,并提供公正、公平的质量监督检测服务。

2.日本消防设备安全中心 该中心成立于1978年8月,为财团法人机构。业务范围涉及:①消防设备日常检查执业资格人员的培训。为了确保灭火器、自动火灾报警器、水喷淋等常用消防设备以及特殊消防设备能在发生火灾时准确无误地启动,平时应由具备相关知识的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维护检查。该中心负责此类人员的培训教育。②防火建筑日常检查执业资格人员的培训。防火建筑消防计划的制订、疏散灭火演习等相关防火管理业务应由熟悉消防法令并具备火灾预防专业知识的人员承担,该机构负责此类人员的培训教育。③消防防灾设备的认可。作为《消防法施行规则》第31条之4指定的登录认定机构,根据日本的设备技术标准进行认可,颁发认可凭据。一旦张贴有经认可的凭据,可视为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消防机关可据此个别抽查开展性能确认试验。据2004年9月的资料显示,需要该中心认可的消防设备就有灭火设备、逃生设备、报警设备和其他共4大类计20个品种。④特殊消防设备的性能评估。近年来,伴随建筑物的超大体量和日趋复杂,火灾形态也更加多样化,该中心积极推进消防设备体系的智能化。通过个别防火建筑中消防设备器械的设置和维护的有效性评估,努力提高整体防火安全水平。主要包括特殊消防设备的性能评介、消防设备体系的总体评估、从灭火和预防角度出发对地下街的防灾计划实施评估以及气体灭火设备的性能评介。⑤消防情报通信设施的调查和设计。与此同时,还积极推进消防信息化建设工作,并接受消防厅和其他机构的委托组织开展有关消防设备和住宅防火对策的调查研究项目。

3.日本建筑综合试验所 成立于1964年4月24日,本部位于日本大阪府吹田市,另设有大淀、京都、加古川和神户试验基地、大阪事务所和东京办事处。该检测评定机构开展一系列的检测、评定和开发研究工作,下设试验研究中心、产品认证中心、体系认证中心、建筑许可评定中心。其中有关防火建材和建筑构(配)件的检测由建筑物理部下属的防火、耐火检测室承担。该室负责不燃、准不燃材料的防火性能试验,同时还包括墙、地板、柱、梁、防火设备、贯穿管道的耐火试验、木质屋顶飞火试验,另外,还担负建筑物火灾烧损鉴定工作。该检测评定机构可开展的与消防相关的检测项目如下:

(1)建材:①不燃性试验(方法等同于ISO1182);②锥形量热计试验(方法等同于ISO5660-1);③烟气毒性试验(日本标准—小白鼠染毒试验);④模型箱试验(方法等同于ISO);⑤火焰传播试验(JISA1322);⑥着火性试验(等效采用ISO5657,JISA9521,9523);⑦表面试验(JISA1321)。

(2)建筑构(配)件:①立式炉试验(一种专用于墙体试验,另一种用于柱试验)(等同于ISO834);②卧式炉试验(用于楼板、梁试验,等同于ISO834);③屋顶飞火试验(ISO/CD12468)。

4.日本消防检定协会 日本消防检定协会是依据《特殊法人登记令》于1964年登记成立的法人机构。位于日本东京都三鹰市。日本消防检定协会主要对消防产品进行型式认可和强制检测,独立于消防行政部门,直接对总务大臣负责,日本消防检定协会是总务大臣领导下的非营利特殊法人,实行理事长负责制,有利于消防行政管理的透明和公正公开。日本《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必须接受检测,检测任务由日本消防检定协会组织实施。日本消防检定协会的业务实施情况接受总务大臣监督。该协会对消防专用装备、器具进行型式检验或个别鉴定;对供消防用的机械、器具进行相关研究、调查和检验、鉴定;开展与上述业务相关的附属业务。

(1)检定业务

1)检定项目

消防用机械、器具中的下列14项为必须经检定合格方能出售的产品:

灭火设备:①灭火器;②灭火器用药剂(二氧化碳除外);③泡沫灭火剂(水溶性液体用泡沫灭火剂除外);④消防水带;⑤闭锁型自动喷水头;⑥水流指示器;⑦报警阀;⑧连接器具(插入式和拧入式)。

火灾报警设备:①火灾报警探头、发信器;②中继器;③受信器;④漏电火灾报警器。

避难设备:①金属制避难梯;②缓降器。

2)检定类别

型式承认:消防用机械、器具等的形状、材质、成分及性能符合总务大臣规定的技术标准时,经总务大臣批准,给予型式承认。

个别检测:对已经型式承认的消防用机械、器具的形状、构造、材质、成分及性能是否与承认的各项指标相一致,在生产者的工厂里进行检查。检查合格时,在该产品上标注合格标记。

3)检定程序

①申请型式试验:消防产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为使产品取得进入市场销售的资格,首先应向协会申请型式试验,并同时提交申请书、规定的样品、设计图纸、详细表、工厂设备概要书、自行试验结果等资料。协会试验结束后,将型式试验结果通知申请者。②型式承认申请:申请者持协会出具的型式试验结果向总务大臣申请型式承认。如果总务大臣予以批准,将赋予其一个型式承认号码。申请者就可以生产与经批准型式一致的消防产品。③个别检测申请:申请者生产出的产品在即将进入市场销售时,必须向协会申请个别检测。协会派出工作人员到申请者的工厂进行抽样检查,对与批准的型式一致的消防产品,当场标注合格标记。

4)检定的特例

上述检定项目中,当某些使用最新技术的消防机械、器具具有较好的性能,但不符合总务大臣规定的技术标准时,如果经评审认为其性能与同类其他产品相当或更好,则根据特例基准可以接受检定。该评审一般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消防机械评审委员会实施,由该委员会向总务大臣提出具体建议。

(2)鉴定业务

鉴定是指对检定项目以外的消防用机械、器具中重要的项目,制定一定的技术标准,并根据有关部门的申请,对有关机械、器具是否符合该技术标准进行判定。

1)鉴定范围

①给灭火器加压的气体容器;②贮压式灭火器用指示压力计;③灭火器以及给灭火器加压的气体容器的阀门;④喷雾式简易灭火器;⑤灭火设备用灭火剂;⑥盒式自动灭火设备;⑦易操作性1号消火栓;⑧2号消火栓及辅助消防卷盘;⑨住宅用自动喷水设备;⑩住宅用火灾报警器;img102备用电源;img103音响装置;img104备用附加装置;img105外部试验器;img106特殊消防泵浦车及特殊消防车的特殊灭火装置;img107装卸式特殊消防车的特殊灭火装置;img108水带装卸车;img109消防用的梯子;img110消防用连接器具。

2)型式鉴定

型式鉴定指对上述鉴定项目的构造、材质、性能等进行试验,对符合技术标准的项目,给予型式承认。

3)个别鉴定

①对个别的消防用机械器具,检查其构造、材质、性能与被赋予的型式是否一致。个别鉴定合格的产品,给予“合格”标记;②对特殊消防车的特殊灭火装置,每一台都要判定其构造、材质、性能是否符合基准,即每一台都要进行个别鉴定。

4)新技术产品的性能鉴定

使用了新技术的消防用机械、器具,当其技术上的规格、基准尚未制定时,根据有关单位的要求,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其是否具有一定性能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认为“合适”的,给其标注“合适”标记。

(四)检查报告制度

为了在发生火灾时也能够有效地使用消防设备、特殊消防设备等,平时必须努力进行维护管理。因此,日本消防法第17条之3的3规定:防火对象物的相关责任人应义务对消防设备、特殊消防设备等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给消防长或消防署长。

关于检查的实施人员规定为:在特定防火对象物中,总面积为1000㎡以上的,以及用于特定用途的部分位于疏散楼层以外层的(除了1层及2层以外的,或者存在用于有效疏散开口的墙壁分隔的部分的场合,即为该被分隔的部分),当未设置2个以上可直接从避难层到避难层或到地面的楼梯的场合,(疏散楼梯设置在室外的场合,为1个),必须由消防设备士或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等有资格的人员进行点检。对于非特定防火对象物(各城市均有不同的面积规定),可以由相关人员自己进行点检。但是,消防设备、特殊消防设备等的点检需要精准的专业知识、技术和检测仪器,最好让有资格的人员实施点检。

关于点检的内容、方法、时间等,是根据消防设备、特殊消防设备等的种类而确定的。应根据告示上所示的各点检标准,每6个月实施1次机器点检,每1年实施1次综合点检。

关于点检报告制度规定为,特定防火对象物的点检结果,每年必须向消防机关报告1次;其他防火对象物的点检结果,每3年必须向消防机关报告1次。

对于防火管理者而言,实施检查是了解消防设备、特殊消防设备等的功能和操作要领的好机会,至关重要的是必须亲自到场,认真了解消防设备、特殊消防设备等。

(五)消防设备厂商的从业资格审查制度

1.法规规定 根据日本消防法规定:凡在境内经营消防设备制造和检修的厂商,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除了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之外,还必须有相适应的具备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备制造和检修所应有的技术装置。1961年修订公布的日本《消防法》把消防设备纳入了规范,凡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特定建筑物,都必须安装消防设备。这是全面设置消防设备的法律。后来,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日本人发现,仅是设置消防设备还是不够的,还必须保持其经常完善有效,并使之完全法制化。因此,1974年公布的日本《消防法》又作了修订和补充。规定:“特定场所之法人代表,是当然的消防管理权人,负有检修消防设备之义务,且特定场所消防设备的检修,必须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人员来承担。”这项法律是从197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

2.资格规定 日本从1966年10月开始实施消防设备士资格制度。所谓消防设备士是指能够对灭火器、水喷淋等灭火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等警报设备、救助袋等消防疏散设备等各种消防设施设备、消防产品等的工程进行施工安装、检测和调试以及使用中的维修保养和部件配置等的日本国家专业资格者。消防设备士资格的取得必须参加经各个都道府县的知事授权,由日本财团法人“消防考试研究中心(各都道府县分部)”组织实施的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获得由各都道府县知事颁发的公文书——消防设备士资格证书。

消防设备士的种类:消防设备士分甲、乙两种,其中,甲种可以对消防设施设备、消防产品的工程进行施工安装、检测和维修保养及部件配置工作,具体分为甲种特类、甲种第1类、甲种第2类、甲种第3类、甲种第4类和甲种第5类等共6类。乙种只能进行消防检测和维修保养及部件配置工作等,不能从事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共分为7类,除第1—5类同甲种范围相同外,乙种第6类专指灭火器,乙种第7类专指漏电火灾警报器。消防设备士只能在其许可证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设施设备、消防产品的工程安装、维修保养等相关工作。

3.点检(检测、检查、维修)规定

(1)按照日本消防法律规定,消防设备的机器点检(包括动作点检、外观点检、性能点检)每6个月1次;消防设备的综合点检每年1次。点检完毕,特定防火对象物的相关责任人每年要向当地消防机关提出申报,并提供委托消防设备点检所做的点检结果报告;其他防火对象物的相关责任人每3年要向当地消防机关提出申报,并提供委托消防设备点检所做的点检结果报告。如果相关责任人逾期不对消防设备进行点检,不向消防机关进行申报,或委托的点检消防设备机构(人员)出具虚假报告则视为违法,至少要接受3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拘留的处罚。

(2)对消防设备的点检,通常可分为以下四种:动作点检、外观点检、性能点检及综合点检。①所谓动作点检是指对需紧急电源之消防设备及消防泵的动作正常与否进行确认。②所谓外观点检是指对消防设备的诸如洒水喷头、探测器、加压送水装置、配管等设施是否配置适当、漏水、损坏等情形,及其他透过外观可判定确认之事项。③所谓性能点检及综合点检是指使消防设备的一部分或全部动作,以确认其是否正常。动作点检、外观点检、性能点检及综合点检等的标准、点检表及点检要领,1975年日本消防厅第14号告示中有详尽规定。

日本的消防设备点检申报制度,实际是将点检结果向消防机关报告,其目的是使场所之消防安全设备确实做到定期检查,从而为消防机关切实掌握场所之安全状况,并作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实施消防处罚之依据。

日本实施消防设备点检申报制度已30余年,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和实际效果。有关日本消防设备点检申报制度流程见图3-22。

三、中日消防产品管理比较

(一)纳入强制性管理范围

1.日本 消防产品属于政府干预的安全产品范畴,消防产品的检定,1964年1月由任意制改为强制性。指定产品如不接受检定,不论日本国内和国外进口的,都不许销售、设置。日本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只是指与消防法相关的消防设备的认证制度。与建筑基准法相关的防火门、排烟设备等防火设施类产品的认证制度由建筑法令规定,不包括在内。列入检定的产品有:灭火器、灭火器用灭火药剂、泡沫灭火剂、消防水带、接口、火灾探测器与发信机、中继器、受信机、漏电火灾报警器、闭锁型水喷淋头、报警阀、雨淋阀、避难梯、缓降器等14种。多年来,日本在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上形成了一套相当严密的以消防法令、法规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方法,认证机构比较健全,任务分工具体明确,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与消防法相关的消防产品。而且,消防厂商在取得认证机构的型式承认后,认证机构还要派人到生产厂对每批产品进行抽检,消防车和特殊的灭火装置还要求逐辆(个)进行个别鉴定。抽检合格的,贴上专用的合格标志,才能上市。这样做,从管理制度上可以防止生产厂商搞偷工减料、假冒伪劣,保证产品质量。

img111

图3-22 日本消防设备点检申报制度流程

2.中国 消防产品属于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的公共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扑救成败和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对消防产品也实行强制性认证和市场准入管理。为确保公众利益和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消防、质检、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出发,依法对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安装、使用和维修等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和管理活动,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切实起到有效预防火灾和在最短时间内扑灭火灾、拯救生命、保护环境、减少财产损失的作用。同时,中国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对消防产品进行管理,实行的是企业负责、行业自律、中介评价、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二)认证制度比较

1.日本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 可分为检定、认定、鉴定、性能评定4种类型(见表3-14)。

表3-14 日本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2002年1月1日至现在)

img112

(1)检定:包括型式承认和个别检定,其基本流程如下:

①型式试验的申请。生产厂家将产品样品、设计图纸、产品技术条件、工厂设备概要、工厂检测报告等送日本消防检定协会申请型式承认检定,检定协会检测后,将是否符合标准的检测结果通知厂家。

img113

图3-23 检定合格证

②型式承认的申请。生产厂家根据检定协会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通知书,由厂家向总务大臣提出型式承认申请,在取得以总务大臣名义颁发的型式承认许可后,可以开始批量生产,但还不能销售。型式承认许可的具体手续由总务省消防厅预防课按法定程序和检验结果办理。③个别检定的申请。生产厂家提出申请,检定协会派员到工厂对生产的第一批产品进行抽检,经抽检合格,才允许出厂销售。检定协会对抽检非常严格,以后生产的每批产品都要派员到工厂实行抽检。合格的,贴上检定协会的检定合格证(见图3-23)。

img114

(2)认定:凡符合日本有关法规规定的机构均可向总务大臣或总务省消防厅长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总务大臣或消防厅长官签发《指定认定机关指定书》,指定为消防产品的认定机构,同时明确可以承担哪类产品的认定工作。

认定业务包括型式认定和个别认定。型式认定是对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作出判断。个别认定是认定机构的人员到工厂对批量生产的产品实行检测,合格后,给产品贴上个别认定合格的标志。合格的产品在建筑物中使用时,消防机关可免于检查(见图3-24)。

img115

图3-25 日本消防检定协会的鉴定合格标志

(3)鉴定:鉴定机构由总务省消防厅指定,目前只有日本消防检定协会1个机构可以承担消防产品的鉴定工作。消防检定协会鉴定的消防产品有民用住宅火灾报警器、住宅火灾煤气报警器、预备电源、音响装置、灭火器容器阀、灭火器气体容器、灭火器指示压力计、气溶胶式简易灭火器具、蓄积附加装置、易操作性1号消火栓、2号消火补助洒水栓、组合式自动灭火装置、灭火设备用灭火剂、住宅用水喷淋设备、消防装载梯、外部试验机、消防连接器具、特殊消防泵车、特殊消防车、特殊灭火装置等19种,适用的标准是由消防厅或鉴定机构认可的标准。

图3-24 日本消防检定协会的个别认定合格标志

鉴定业务包括型式鉴定和个别鉴定。型式鉴定是对鉴定样品的构造、材质、性能等是否符合标准作出判断,符合标准的由检定协会给予型式鉴定承认证书;个别鉴定是对批量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合格后,在产品上贴上鉴定合格的标志(见图3-25)。其中,消防车和特殊的灭火装置要求逐辆(个)进行个别鉴定。

(4)性能评定:性能评定由总务省消防厅指定的机构担任。目前只有日本消防设备安全中心一家承担性能评定工作。它所评定的产品61种,适用的标准为消防厅认可或由性能评定机构认可的标准。经性能评定合格的产品由消防厅审查后,向各地消防部门提供,供消防部门参考使用。

2.中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4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由于目前中国消防产品管理处于过渡阶段,现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仍根据产品的不同,分为四种,即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强制检验和防火阻燃标志。作为对市场准入制度的补充,2008年1月1日,公安部消防局对部分产品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

(1)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指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强制性的检验和审核。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3C认证。

(2)型式认可。型式认可是指对产品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型式检验和样品质量的认可。型式认可同3C认证相似,根本目的是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实施范围和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消防局制定、调整,由公安部消防局发布并实施。

(3)强制检验。强制检验是指消防产品进入市场前,由生产者将产品送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成产品的型式检验。以取得的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作为进行全国市场销售的市场准入依据。

(4)阻燃制品标志管理。阻燃制品标志是指表明阻燃制品及其组件的燃烧性能,已经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志》(GB20286-2006)和公安部消防局《阻燃制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检验合格获得《阻燃制品标志使用证书》和相应的检测报告,并标志燃烧性能表示后才能进入公共场所使用。

(5)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实施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制度,以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为基础平台,建立以单个最小消防产品为最小单元的全国消防产品信息库,除具有获得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和生产厂家的信息外,还新增了产品流向信息和每次消防监督检查信息,具有信息跟踪功能,随时掌握产品信息流向,有利于对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实行召回制度。

(三)检查制度比较

1.日本消防产品(设备)定期点检报告制度 日本消防市场上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设备)非常少,消防产品(设备)质量位居世界前列,这固然和日本国民的整体素质较高有一定的关系,但其完善的消防产品(设备)资格管理制度,从法律上加强了防火管理的有效性,并作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消防设备士制度和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制度,以及消防产品(设备)定期点检报告制度和防火对象物定期点检报告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确保了灾害发生时消防和防灾产品(设备)能够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起到保护国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根据日本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由消防法规定的消防产品(设备),其施工安装和维修保养,必须由具有消防设备士资格的人员完成;而对于依法设置消防产品(设备)的防火对象物,按法律规定施行定期点检报告制度。另外由《建筑基准法》规定的防灾设备,由于其监督管理和检测检定的权限机构为建筑相关部门,因此和消防部门无关,但消防部门在防火监督检查时一般会对所有的消防、防灾产品和消防、防灾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整个建筑在防火上的安全性。

为确保火灾发生时消防设备能正常发挥作用,日本消防相关法律对进行点检(检测、检查、维修)的消防设备种类、点检资格和点检时间,以及具有点检报告义务的防火对象物和报告时间分别作了规定。见表3-15、表3-16。

(1)点检的实施者:根据防火对象物的规模和构造的不同以及使用功能的划分,点检实施者的资格要求有所不同。例如,对于使用中火灾危险性系数较高的场所,必须由取得消防专业资格的人员——消防设备士或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进行点检。必须由消防专业资格者点检的防火对象物分类如下:①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时的特定防火对象物(百货商店、医院、旅馆、饮食店、地下街等);②由消防部门认定的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非特定防火对象物(工厂、仓库、公寓、学校等);③防火对象物在疏散层以外的楼层存在特殊用途部分时,从其他楼层到该疏散层或直通室外的楼梯未设置2个以上时。

对于上述以外的防火对象物,除消防设备士或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可以进行点检外,普通防火管理人也可以进行点检。防火管理人是指经过指定讲习机关的讲习后,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取得了一定资格的防火对象物相关的工作人员(可以是防火对象物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定期聘请的外单位人员)。

(2)点检的内容及点检的时间:消防设备的点检分为机器点检和综合点检。机器点检主要包括:动作点检、外观点检、性能点检。机器点检每6个月进行1次,综合点检每年进行1次。①动作点检就是按照消防设备的种类,依照告示所确定的标准,确认附加在消防设备上的备用电源(仅限自备发电设备)或动力消防泵的正常启动情况;②外观点检就是按照消防设备的种类,依照告示所确定的标准,确认消防设备等机器的配置是否齐全、有无损伤等,主要从外观上可以判断的事项;③性能点检就是按照消防设备的种类,依照告示所确定的标准,确认从外观上或者通过简易操作可以判断消防设备等机器的性能事项;④综合点检就是按照消防设备的种类,依照告示所确定的标准,通过启动消防设备的全部或部分,或者通过使用该消防设备,确认该消防设备的综合性能。另外,对于特殊用途的消防设备及消防产品,应根据其安装设置标准和检测、维修保养计划进行。

表3-15 依法规定的消防设备种类、点检资格和点检时间

img116

表3-16 依法具有点检报告义务的防火对象物和报告时间

img117

续表

img118

(3)点检的具体实施方法:点检的实施者或点检公司应当事先召开会议确定点检的具体实施人和实施日期及实施步骤等,并及时将会议决定通知被点检防火对象物的责任人和建筑物内的其他人群。点检时的操作者应当具有必要的资格并持有相应的证书,点检时携带必要的点检工具以便确认消防设备、产品能否正常动作,另外点检者必须亲自到场依照程序进行点检操作。

点检结束时,点检人应当确认消防设备、消队产品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并将点检的情况正确记录在点检记录书上。如果遇到点检不合格的情况,则应立刻进行维修保养和零部件的更换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配置工程需专门的消防设备士进行),准备进行复检。防火对象物的相关责任人(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按时将点检结果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特定防火对象物1年报告1次,其他防火对象物3年报告1次,报告后应建立点检台账。

img119

图3-26 消防专业资格者用点检合格标签的样式和种类

img120

图3-27 消防专业资格者以外用点检合格标签的样式和种类

(4)点检合格证表示制度:为推进消防产品(设备)点检制度的发展,日本从1991年开始实行消防产品(设备)点检合格证表示制度。财团法人日本消防设备安全中心统一制作和发放点检合格证,取得消防设备点检资格的操作者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可以通过向各都道府县的消防设备协会登陆并授权,获取合格标签,并在点检正常完成后,亲自将合格标签粘贴于经点检合格的消防设备、消防产品上。消防专业点检资格者所使用的点检合格标签见图3-26所示。防火管理人等普通点检者所使用的点检合格标签见图3-27所示。由于日本每一具(台)消防产品(设备)上均需贴有点检合格标签,因此消防部门在日常的防火监督检查时,只需确认该消防产品(设备)有无点检合格标签和点检标签的有效期是否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即可,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

(5)相关处罚:对于未及时将消防设备及消防产品的点检结果向相应的消防部门报告的,或者制作出具虚假点检报告者,日本消防法规定,处以30万日元(约合2.4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或拘留。

2.中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合法性和性能的可靠性。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施验收时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质量监督,重点抽查火灾报警、自动喷淋、防排烟、防火分区、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和系统的设置、运行质量情况。要按照GA588《消防产品现查检查判定规则》,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产品一致性和产品性能进行监督抽样检查。主要监督检查内容:①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和认证、型式认可标志;②消防产品合格证、产品铭牌及使用说明书;③产品实物与检测报告的一致性;④产品性能;⑤消防产品违法行为;⑥其他与消防产品质量有关的内容。

(1)建立信息公告机制。组建中国消防产品信息政府网站,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曝光违法行为。建立全国消防产品信息库,记录产品生产、检验、销售、安装、使用等信息及企业不良信息等,便于使用单位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大力推行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信息管理制度的落实,利用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检查仪器开展检查,实现消防产品在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维护和监督等环节的网络化动态监控跟踪管理,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2)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管理等部门的优势,形成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合力。积极开展消防产品市场整治,联合执法,并按各自职责查处案件,认真做好案件交接和处理结果的通报等协调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3)建立审验把关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增加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人员,在支队设置技术监督岗位,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实行消防产品监督关口前移,强化事前把关和事后监督,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纳入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施工检查、消防验收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之中,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消防产品,不得设计和使用,不得通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4)建立定期抽检机制。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抽查力度,定期从使用领域和在建工程中抽取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验。严格执行GA588-2005《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行业标准,大力开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工作。对现场检查不能判定的,应及时抽样送检;对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监督部门通报的不合格产品以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撤销、暂停证书公告发布前生产的产品,应进行质量跟踪,严格监督检查;对应送检的消防产品而未经检验,又经消防验收合格,而导致火灾隐患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进一步加强地方消防产品监督检验站的建设,增加投入,扩大检验业务范围,提高检验能力,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顺利完成。

(5)建立索票索证机制。在产品销售和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使用单位应索取销售合同、订货清单,供货发票及产品检验报告、市场准入证明等票证,建立质量证明档案,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可以追根溯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可由生产单位及时召回,防止继续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6)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应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对在国家监督抽查或行业抽查中连续出现两次以上的不合格产品;对因质量而导致严重安全事故的产品,应退出消防产品市场;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由有关部门实施强制退出。建立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最终达到不守诚信的企业被驱逐出市场。

(7)建立从业人员的禁止机制。按修订后的《消防法》的要求,应确定消防产品生产、管理、设计、安装、检验等人员资质条件,持证执业。对不履执业准则的,提请有关单位行吊销执业证照,记录不良行为,禁止其从事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及生产、管理、设计、安装、检验等工作。

(8)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实现行业自律,制订行业自律公约及工作细则。积极引导消防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带头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弘扬正气,倡导诚信,揭露假冒伪劣,鞭笞行业不良行为,共同促进消防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对日本消防产品(设备)定期点检报告制度的启示 日本为确保火灾发生时消防产品(设备)能正常发挥作用,实行的是消防产品(设备)定期点检报告制度。日本消防相关法律对进行点检的消防产品(设备)种类、点检资格、点检时间和具有点检报告义务的防火对象物、报告时间以及点检实施方法、点检合格证标志、违规处罚等均做了具体规定。消防产品(设备)定期点检报告制度,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与消防机关监管实现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通过完善立法规范、政府扶持、标志辨识、法律监督、责任追究等保障措施的实行,建立了一个规范有序、社会认可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在消防产品(设备)和防火对象物与消防机关之间起到了桥梁纽带作用。

结合日本消防产品(设备)定期点检报告制度,中国需要结合自身国情认真加以学习借鉴。例如发展培育消防中介技术服务市场。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伴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数量众多、种类繁杂的市场化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在政府和市场及社会之间起到了桥梁纽带作用。消防中介机构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使用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来表述,主要是指服务于消防领域,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运用专门的知识、技能和专业设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由于消防中介机构的安全性、社会性、技术性、独立性等特点,使其既可以承担起一部分消防部门既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包揽式”消防事务性管理,也可以依托自身专业优势提供市场急需的“个性化”消防技术性服务,在参与社会化消防管理和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的过程中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为此,加快消防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日益凸现,呼声日益强烈,应当成为社会消防管理创新的重点内容积极探索。中国消防中介机构发展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目前主要是消防设施检测、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消防产品检验等营利性中介机构,成立之初大都依靠政府和消防部门推动发展,部分机构是在消防部门内生长或是挂靠其他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机构数量少、规模小,经营管理上缺乏独立性和市场意识。加之,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定位、资格准入、执业准则、运行机制、政策引导、监管体系、公共责任等方面尚不完备,整体上还处于半市场化运作模式,还存在法规保障不明显、市场发展滞后、服务质量不高、社会单位主动需求意识不强、自律管理机制不完善、行政监督力度不大等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此,中国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颁布出台,紧紧抓住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机制的深入推进的难得历史机遇,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趋势,在培育消防中介服务市场上解放思想、转变理念、创新探索,积极搭建法规引导、行业自律、部门监管等方面的保障平台,逐步解决阻碍发展的瓶颈问题,引导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适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市场化、专业化技术服务的需求,努力实现消防中介市场公平、公正、中立的职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