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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国际组织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保证能源可获得性、防止未来能源供应突然中断方面所扮演的角色,仅次于民族国家。以解决石油问题的国际组织或与石油有关的国际组织数量众多。这些政府间国际组织所代表的利益彼此相差很大,甚至相互冲突。为此,产油国建立了两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即石油输出国组织和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OAPEC是一个区域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除欧佩克中的阿拉伯成员国外,其成员国还包括叙利亚、埃及等非石油出口国。

20世纪6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介入能源政策过程,试图在国际能源问题上彼此协调利益和立场。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保证能源可获得性、防止未来能源供应突然中断方面所扮演的角色,仅次于民族国家。

以解决石油问题的国际组织或与石油有关的国际组织数量众多。从决策权力的层次来说,有总体的、宏观的和全球性的,如联合国,也有地区性的,如欧盟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还有集团性的,如欧佩克和国际能源机构。其中,欧佩克、国际能源机构、能源宪章组织、国际能源论坛、八国集团等是最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这些政府间国际组织所代表的利益彼此相差很大,甚至相互冲突。有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着眼于全球公共利益,有的则立足于区域性或集团性利益,如石油输出国组织代表传统产油国的集团利益,国际能源机构则代表着传统消费国的共同利益。利益诉求的不同使能源政策难以统一,决策过程也更加复杂。

一、传统石油输出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0世纪60年代,为了维护共同的核心利益,世界主要石油生产国决定联合起来,通过力量和意志的汇聚、政策的协调而增强其讨价还价的能力,集团中的成员国可以利用集体力量更好地捍卫本国利益,实现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为此,产油国建立了两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即石油输出国组织和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

(一)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

只有主权国家政府之间的合作才具有权威性。石油是国家的战略性资产,围绕石油控制权的斗争是国际能源体系的一个永恒驱动力。1960年主要石油输出国联合起来,建立了石油输出国组织,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成为创始成员国,随着新成员的加入,该组织的成员国数量一度增加到13个,包括:阿尔及利亚、厄瓜多尔、加蓬、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科威特、利比亚、尼日利亚、卡塔尔、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委内瑞拉。“欧佩克已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体系中第一个全球性的能源政治协调中心。”[54]

欧佩克在全球能源体系中之所以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主要是因为这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控制着绝大部分世界石油储量。1999年底,欧佩克成员国探明石油储量占世界石油总储量的77%,当年石油产量超过14亿吨,占世界石油产量的41%。欧佩克还集中了约40%的世界天然气探明储量。此外,还控制着11%的世界石油加工能力,拥有6%的世界油轮船队。半个世纪以来,欧佩克一直以成员国的探明石油储量和生产能力为依据,在一个整体框架内为每个成员国制定石油产量配额和价格标准。一方面欧佩克的集体行动左右着全球能源供需平衡,另一方面,欧佩克的探明石油储量又是消费国石油供应安全的基石。因此,欧佩克在创造稳定的世界能源市场方面发挥着独一无二的作用。

(二)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OAPEC)

1968年利比亚、沙特和科威特在贝鲁特成立了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OAPEC),其目的为了协调阿拉伯石油利益以及更广泛的地区利益,特别是为了协调成员国的石油政策,共有11个成员国,包括沙特阿拉伯、伊拉克、科威特、卡塔尔、阿联酋、巴林、叙利亚、埃及、利比亚、阿尔及利亚和突尼斯。OAPEC为成员国之间的数据交换、专家交流、促进合作解决石油问题的培训、发展联合能源项目及建议等方面提供帮助。显而易见,OAPEC既是一个独立的能源生产行为体,又是欧佩克政策决策过程的主要参与者。OAPEC是一个区域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除欧佩克中的阿拉伯成员国外,其成员国还包括叙利亚、埃及等非石油出口国。虽然OAPEC的章程限制这个区域性组织制定与欧佩克相矛盾的政策,但实际上OAPEC的目标和政策与欧佩克是明显不同的,OAPEC的定位是高度政治性的,而欧佩克的目标和政策则集中于相对狭窄的经济领域。

二、传统石油消费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1973年石油禁运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首先,主张能源供应安全的民族主义以及随之而来的全球冲突的威胁,为了防止能源供给突然中断,工业化国家要求建立某些“保险机制”。第二,更高的油价带来了金融负担,要求国际货币体系具有解决未来收支逆差问题的能力,创造石油美元(工业化国家支付给产油国的硬通货)的再循环机制。第三,不发达国家的脆弱性要求在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进行更广泛的全球能源对话。[55]这说明,越来越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可以在全球能源体系中发挥作用。

(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1960年12月14日,20个发达国家组成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OECD的成立被视为西方国家对欧佩克成立的反应,以便巩固美国和西欧各国之间的关系。”[56]OECD是一个与能源有关的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员包括西欧、北美和日本等主要工业化能源消费国。OECD成员国最初对能源危机的反应,着重于各国独自地采取行动,尽量减少进口依赖度,虽然这种非合作性政策不利于解决严重的能源问题,但OECD在分析和评估世界能源政策方面还是发挥着主要作用,通过建立金融支持基金(Financial Support Fund),为石油美元的循环和缓和高油价造成的收支逆差问题提供援助,从而为解决全球能源金融问题做出了贡献。[57]

(二)国际能源机构(IEA)

发达国家国内石油资源储量是微不足道的,而大多数西欧国家对进口能源的依赖远远超过美国对进口能源的依赖。第四次中东战争的爆发,西方国家与阿拉伯产油国之间的矛盾尖锐化,随着阿拉伯产油国对美英等国实行石油禁运,OECD的重要性迅速凸显出来。作为石油禁运的主要目标,美国敦促OECD成员国互相帮助共渡难关,并建立一个相互保障能源安全的组织框架,结成一个整体来对付掌握着石油武器的欧佩克。1974年,在美国领导下,发达国家在法国巴黎成立了国际能源组织(IEA),目的在于提高成员国应对石油危机的能力。2011年共有28个成员国,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共和国、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显而易见,国际能源机构作为一个主要由石油消费国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成立之初,就有着强烈的对抗欧佩克的色彩。

国际能源机构特别强调能源供应来源的多元化、完善能源供给中断的应对体系、改善世界能源市场供需结构、维持世界能源市场稳定、国际贸易和平衡价格的自由与开放、替代能源开发、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利用的生态性。

国际能源机构重视同非成员国进行对话和发展合作关系。一方面,关注非成员国的能源状况,发表相关研究报告,1996—1998年期间,发布了伊拉克石油天然气分析报告,制定了关于里海地区国家能源状况的报告,1997年发表了关于中国能源部门的调查。另一方面,推动多边能源合作与对话,例如:国际能源机构参与筹备和举办八国集团能源部长会议,组织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的对话,推动能源宪章条约的谈判进程。

长期以来,美国在国际能源机构中发挥主导作用,并试图利用国际能源机构实现其外交政策目标。例如,根据美国的提议,国际能源机构在1996—1997年试图参与解决里海法律地位问题,遭到俄罗斯的坚决反对。

(三)能源宪章(ECT)

能源宪章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起源于《欧洲能源宪章》,旨在开展东西方经济合作,推进中东欧的能源合作以及保障欧盟未来的能源供给。与此同时,出于地缘战略的考虑,共同能源政策也被纳入欧盟对外政策框架。因此,将能源政策与欧盟扩大结合起来,也是欧盟能源宪章出台的动机之一。[58]

1990年6月25日,在都柏林举行的欧洲委员会会议上,荷兰首相吕贝尔斯提出了欧洲能源宪章的构想,目的在于巩固能源供应安全及其稳定性,得到了欧盟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所有成员国的支持。1991年12月17日,欧洲能源宪章代表大会在海牙召开,来自欧洲、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土耳其等53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作为政治宣言的《欧洲能源宪章》,由于范围扩大到欧洲之外,改称《能源宪章》。1992年1月至1994年12月,经过多次谈判,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能源宪章条约》。根据规定,条约自第30个国家批准生效后的第90天正式生效(1998年4月正式生效)。截至2007年初,已有52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签署了条约。除欧盟和欧盟成员国外,独联体国家、波罗的海国家、澳大利亚、日本等都加入了宪章条约。传统产油国,包括阿尔及利亚、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尔、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等作为观察员国参加能源宪章会议及其活动。2001年中国成为能源宪章代表大会的观察国。

《能源宪章》是一个有关欧洲能源安全与合作的多边政治宣言,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大会、秘书处和工作组。制订了以《能源宪章条约》为核心的一系列条约。主要目标包括:通过更开放和具有竞争性能源市场的运作,提升能源安全,同时尊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能源所有国的主权。

能源宪章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是代表大会,所有缔约国均为当然的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两次例会,讨论缔约国在能源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可能签署的有关能源问题的文件和草案,总结条约及有关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审核秘书处的工作和财务计划。代表大会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设立了常设秘书处,代表大会下设投资、贸易、运输和能源效率四个工作组。投资组每年都对一些国家的投资环境进行调查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改善投资环境的建议和意见,经大会讨论通过之后,提交有关国家。能源效率组还对缔约国在提高能源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跟踪,并着重在税收、价格政策、环保补贴以及对提高能源效率的奖励机制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贸易组的工作重点在于帮助缔约国消除能源自由贸易的障碍,尤其是尚未加入WTO的成员国。运输组成立于1998年4月,并于1999年12月由代表大会授权,开始进行过境运输议定书的谈判。该议定书的宗旨在于在条约的基础上制定更具体的法律义务规定,以进一步保证油气及电力等能源在公平、透明和非歧视原则基础上过境运输的安全性,有效解决他国使用管道的条件和过境运输费标准等问题。[59]

《能源宪章条约》是以《能源条约》的原则为指导而制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为签署国提供了一个遵从国际法的多边能源合作框架,是能源宪章组织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能源宪章条约》有四个内容:(1)在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和反对关键的非商业风险的范围内,保护外国投资。(2)在WTO规则的基础上,为能源原料、制成品和与能源有关设备的贸易营建非歧视性的商业环境;确保通过管道、电网和其他方式进行的跨境能源运输的可靠性。(3)成员国之间的争议、投资方和接纳投资方之间在投资争议问题上的解决。(4)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努力将能源生产和使用带来的环境影响最小化。

能源宪章条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推动欧洲能源基础设施的发展,而且为能源合作奠定了法律框架,有助于在能源领域建立牢固而长期的关系,使集体能源安全体系从欧洲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因此也获得亚太国家的支持。能源宪章条约是多边经济条约,主要内容涉及五个领域:鼓励能源领域的投资、对本国资源的主权、自由的能源市场准入、能源过境运输、与能源投资相关的资本流动。例如,1996年俄罗斯和阿塞拜疆签署的石油运输协议就利用了能源宪章条约的一些条款,独联体经济联盟委员会依据能源宪章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于1996年签署了就石油和石油产品管道干线过境运输实行共同政策的多边协议。俄罗斯打算以能源宪章条约为准绳,签订向蒙古、中国、韩国和日本供应天然气的政府间协议。[60]

三、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地区一体化代表着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在地区范围内,为了建立更加优化的能源生产、运输和消费模式,国家之间不断加强多边能源合作和政策协调。一般来说,各种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框架内大多设有常设性能源工作组。大多数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都把能源问题置于其政策议程之中,包括协调区内国家能源利益,制订区域性能源发展规划,应对全球能源危机,推动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实现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等等。

(一)欧盟(EU)

欧盟是当今世界最有代表性的地区一体化组织,也是最大的能源消费国集团。欧盟在其框架之内积极推进政治经济一体化,当然包括在能源领域中的一体化进程。由于区内化石能源储量不足,绝大多数成员国依赖海外能源进口,中东、俄罗斯、北非和中亚是欧盟主要能源进口来源地。近年来,欧盟日益重视气候变化、环境污染和可持续发展,其能源政策的特点是致力于发展可再生替代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益效率。

1986年欧盟《能源政策》为欧洲能源政策奠定了法律基础,并确定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目标。1997年,欧盟委员会在题为《未来能源:可再生能源》白皮书中,提出了发展可再生替代能源的共同行动方案。要求欧盟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消费的比重实现翻番,从1997年的5.7%提高到2010年的12%。2000年,欧盟委员会制订了“欧洲能源供应安全战略”。为了公民利益和经济正常运转,欧盟的长期能源供应必须保证消费者以能够负担的价格,在市场上不间断地获得能源产品,同时按照《欧盟条约》,关注环境问题并寻求可持续发展。该战略强调能源供应安全必须建立在气候变化治理的基础之上,因此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仍是欧盟能源政策的核心。2007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建立欧洲新能源政策的一揽子计划,包括一系列温室气体减排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宏伟目标。

目前,欧洲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规范,这些法令致力于调节欧盟范围内和国际关系中的能源问题,其中包括调节能源部门(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原子能及其他部门)国际和国内经济活动的法令。还制定了调节价格形成、许可证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法令。

虽然欧盟成员国没有就制定共同能源政策达成协议,尚缺乏超国家层次的立法和执行权,但作为一个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欧盟可以拥有许多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欧盟的共同能源政策”。[61]欧盟在全球气候治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已经占据了道义高地,在新能源政策方面对其他地区一体化组织起着示范和带头的作用。

(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

地区能源安全是APEC的优先问题。冷战结束后,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最为活跃。1989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建立后,地区多边能源合作迅速兴起。APEC在1989年首届部长会议上就能源合作达成了共识,各成员方应就基本的能源供需前景、能源政策、优先发展领域、能源利用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加强地区交流。1990年,在亚太经合组织曼谷部长会议上,决定建立能源工作组(EWG),负责搜集各经济体的能源供需数据、建立地区能源数据库等基础性工作,负责协调亚太经合组织框架内的能源合作。能源工作组每年举行一次能源部长会议,讨论以下问题:亚太地区国家能源政策的特点,地区能源市场的自由化,实施合作的目标纲要和计划,推动与国际能源机构的合作,发展区域性电力和天然气基础设施,核安全问题等等。1996年7月,在东京成立由能源工作组领导的亚太能源研究中心(APERC),开展统计分析、能源效益和能源节约、能源生态、技术交流和矿产原料资源开采等技术性工作。1996年亚太经合组织首届能源部长会议在悉尼召开,通过了《能源:我们的地区、我们的未来》宣言。确立了各成员方非约束性共同政策目标:(1)以扩大供给、提高能效和促进开放市场作为能源保障的主要手段;(2)改善规则体系,吸引企业界对电子基础设施的投资;(3)通过综合性措施减轻由于能源供应和使用的增加所造成的环境影响;(4)通过能源标准方面的合作,降低企业的能源投资成本;(5)以共同能源政策的指导性原则作为各国能源政策的参考。[62]

此后,亚太经合组织形成了以年度部长会议、能源部长会议、能源工作组和亚太能源研究中心为框架的机制化合作关系。2001年9月APEC成员国专家在泰国曼谷召开了“石油背景下能源安全政策的主要因素”会议。2001年APEC工作坊也认识到油轮交通安全问题,亚太能源研究中心(APERC)主任增田达夫提出,来自中东和西非产油国的油轮吨位越来越小,而经过印度洋到亚洲的油轮数量却增加了三倍或四倍,亚洲需要减少油轮运输的风险。[63]

(三)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

北美自由贸易区创建于1994年,包括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个国家。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包含能源章节,制定了在能源领域(包括经贸和投资问题)及能源安全范畴内发展相互关系的准则。美国的目标是建立北美地区能源市场,确保美国石油公司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

(四)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

1986年,东南亚国家联盟在马尼拉签订石油安全协议(APSA)。根据协议,ASEAN建立了紧急能源分配计划,该计划在能源供应短缺和供给过剩时启动。“当发生关键性短缺或至少一个成员国陷入困境时,东盟的产油国将提供援助”。启动援助的标准是,“总供应低于国内正常能源需求的80%”。在发生更大能源危机时,即不只一个成员国受影响时,协议规定,根据危机前12个月期间成员国的国内消费量和出口量,按照相应比例分配石油供应。[64]

四、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有些政府间国际组织只在能源政策的某些方面发挥作用。如联合国、八国集团、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等等。

(一)联合国

1.核安全和核不扩散(1945—1980)

直到20世纪80年代,核安全是联合国密切关注的唯一能源问题。1945年联合国宪章并没有明确地提及能源和能源问题,联合国最早讨论的能源问题仅仅涉及核扩散的核能发展和核安全问题。1957年建立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它是联合国管辖下的一个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目的是为了和平、安全和可靠地利用核技术。该机构拥有一个庞大的秘书处,由2 300多名职员构成。拥有145个成员国,但是,由于该机构的工作严格地限制于原子能领域,所以它不是一个完整的、综合性的全球能源机制。[65]

2.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1981—2011)

由于70年代的高油价,为了可持续发展,联合国开始对能源予以关注。在联合国体系中,能源问题是通过气候变化问题得到关注的,因此,对该问题的主要讨论聚焦于能源储备、能效、更清洁的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政策层面。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越来越重视全球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问题,此后联合国在气候变化和生态问题上一直发挥着领导作用。1981年联合国在内罗毕召开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这是第一个标志。会议通过了内罗毕行动计划,旨在使世界摆脱对石油和天然气的依赖,呼吁联合国建立一个政府间实体,负责执行内罗毕行动计划。联合国大会此后建立了“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委员会”,执行该计划。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并通过经社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1987年著名的“布兰特报告”首次提出全球能源供给服务的重要性,在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由于政治敏感性,在40章的会议议程中,只有几章间接涉及能源问题。出于同样的原因,1992年里约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只强调在能效技术和新能源资源方面展开合作的必要性。

联合国的许多分支机构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能源倡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支持能源技术创新,为能力建设、培训活动和可行性研究提供资金,总体目标是通过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其他形式的清洁能源技术,促进人的发展。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管能源与环境合作中心,中心的核心目标是帮助发展中国家把环境问题纳入能源规划和政策决策过程中。此外,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支持提高工业效率。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致力于解决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的能源问题。

3.能源的可持续发展(2001—2011)

2001年4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CSD)在纽约召开的第九次会议,首次把能源问题列入议事日程,正式称为“CSD-9”。该委员会于1993年建立,是经社理事会的一个功能性机构,负责监督里约峰会的执行结果。CSD-9标志着联合国体制首次以全面的、一体化的方式处理能源问题。在CSD-9的准备过程中,从联合国秘书长到专家组都提出了建议。CSD-9在一些关键性的能源问题以及能源对于取得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性方面达成了共识。不足之处在于,CSD-9缺乏一个执行相关建议的机制。[66]2002年在约翰内斯堡举行的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上,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把能源列为全球特别关注的五大首要问题之一。这五大首要问题被称为“WEHAB”,即水(water)、能源(energy)、健康(health)、农业(agriculture)和生物多样性(biodiversity)。

(二)国际能源论坛

1991年法国和委内瑞拉邀请有关能源生产国、消费国在巴黎举行了第一届国际能源会议,以推动有关国家间的对话与合作。国际能源会议于2000年更名为国际能源论坛。它是最大的能源部长论坛,每两年举办一次,参与者包括IEA和欧佩克的成员国,同时包括中国、俄罗斯和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国际能源论坛既不是一个决策机构,也不寻求通过协定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其宗旨在于通过对话使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加强了解,推动两个国际组织之间的相互信赖和相互依赖关系。当前参与国际能源论坛的共有70多个国家,这些国家的油气生产和消费超过了全世界90%以上。

论坛设秘书处(IEFS),总部设在沙特首都利雅得。运作资金来自于60个主要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的年度自愿资助。秘书处的目标包括:(1)通过展现机遇和创造石油生产与消费国、政府与能源企业之间的对话氛围,来培育相互依存的意识。(2)提供交流平台,促进能源、技术、环境、经济增长和发展之间关系的研究。(3)促进平稳和透明的能源市场对于世界经济健康发展的推动作用,对于以能源需求和供给安全的保障以及对于全球与能源相关技术的贸易和投资的推进作用。

(三)七国集团

七国集团从1975年第一次首脑会议起就将能源问题置于政策议程的优先地位。1975—2008年期间,除1985年外,所有七国首脑会议都涉及能源议题。在1976、1977、1994年三次会议中,七国峰会发布的所有官方文件都与能源问题有直接的关系。1997年,由于俄罗斯的加入,七国集团变为八国集团。自2004年以来,八国集团每年都有以能源为主题的文件发布。[67]

八国集团讨论的能源问题有四大类:第一,主要集中在传统能源,如石油、天然气、煤炭和核能的供给和价格上;其次是替代能源、新能源的开发,以及节能降耗问题;第三是核能安全问题,包括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核燃料的转换以及民用核能使用过程中的核技术扩散问题;第四,能源贸易问题,包括苏联以及俄罗斯将天然气出口到欧洲和日本,以及将俄罗斯的能源价格政策与其被接纳进WTO之间的关系问题。

八国集团在能源问题上拥有强大的影响力。第一,八国集团成功地抑制了欧佩克的影响。第二,八国集团成员国在政策上的协调一致是许多国际机构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如国际能源机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三,八国集团致力于推进国际能源合作。自1996年起八国集团加强了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的对话,尤其是南北对话。

(四)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在能源政策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给依赖进口石油的最不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援助。现在,世界银行的投资侧重于勘探和生产活动而非先前的提炼和销售方面。过去世界银行的援助主要用于发展电力设施,现在则主要用于化石能源项目。

(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石油金融、能源投资、市场准入及透明度等方面扮演着监管者的角色。200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敦促能源改革,要求石油消费国必须削减能源需求并拓宽获取能源渠道以抵消全球石油供应紧缺的影响。2006年英法两国敦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监督能源市场及其经济影响上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2007年,全球油价创历史新高,八国集团财长会议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能源机构合作,调查油价高涨背后可能存在的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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