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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境预防及其运用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今天的讲题是“犯罪情境预防及其运用”。武汉市客管处表示,装GPS最主要的目的是防的士抢劫,保护的哥的安全。今晚的讲座将从犯罪情境预防角度对这些做法进行分析。犯罪情境预防就是一种非根本性的、暂时性的、可立即实现的手段,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犯罪控制措施,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控制犯罪的需要。犯罪情境预防理论强调,最明智的预防犯罪的方法首先是改变环境,其次是增加犯罪被发现的风险。

大家好!今天的讲题是“犯罪情境预防及其运用”。在讲座开始前,先介绍近段时间媒体关注的两种治理犯罪的方法:

一是“封村”堵人。“封村”堵人,指的是一种村庄社区化管理模式,表现为村庄建围墙、安街门、设岗亭,人员和车辆持证出入。根据2010年8月北京市召开的“全市村庄社区化管理工作推进会”的部署,2010年年内,北京城乡接合部地区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村庄要力争达到50%以上;2011年,所有城乡接合部地区村庄及有条件的农村地区都实现社区化管理。大兴区在北京率先探索实施了村庄社区化管理模式。大兴“封村”管理思路主要是:(1)管理:将流动人口户籍人口同等对待、同等服务,切实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2)改建先行:通过“筑围墙、安街门、把路口、设岗亭、人车凭证出入”等措施,对自然村落,实行相对独立的社区化管理。房屋出租户一律统一挂牌招租。(3)整合建站:将社区警务站、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巡防工作站民调室整合,建立融合“三站一室”功能的村综治中心,由社区民警与村干部共同开展工作,前移打防关口。(4)加强巡防:在村庄内配齐、配强巡防队和流动人口管理员队伍两支村庄专职防范力量,发挥群防作用。(5)科技安保:根据村庄内街巷数量分布等情况,确定监控探头数量和点位,进行统一安装,建立镇、村两级监控平台,全天专人值守。[1]大兴公安分局数据显示,2010年4月推行村庄社区化管理以来,共完成151个村和54个老小区的硬件建设及人员配备,共修缮外围设施173 837米,建值班岗亭500个,装探头2 276个,招聘4 893人。北部72个村刑事案件发生率同比降33.8%,南部79个村降45.7%。[2]

二是安装摄像。近些年来,全国多地市出租车GPS监控系统已经被广泛使用。以武汉为例,自2008年至2010年,全市12 137台的士全部安装了GPS。“摄像头是用来抓拍照片的,并未使用视频的方式连续监控。”据武汉市客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乘客上车后,只要按下空车牌,计价器开始计费,摄像头就会拍照,然后关闭。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司机随时可以打开GPS报警开关,设在客管处的GPS监控平台就会追踪这台车,同时探头开始工作。摄像头针对普通乘客不会连续拍摄,更不存在监控室里“偷窥”。据称,GPS监控的照片信息不会随便外泄。司机、工作人员都无权调取这些照片,警方取证也必须经过相关手续方可查看。武汉市客管处表示,装GPS最主要的目的是防的士抢劫,保护的哥的安全。事实上,安装GPS至今,武汉的士再未出现一起在营业中司机遭抢死亡的案例。此前,武汉最多一年因抢劫而死亡的的士司机达17名。此外,如乘客投诉绕道,的哥若否认,还可调取GPS记录,查看司机所行路线[3]

对此两种做法,人们评价不一:(1)有人认为“封村”堵人这一新型的村庄社区化管理模式,是北京在城乡统筹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进行的积极有效探索;也有人认为“封村”会危害社会和谐稳定。(2)有人认为生命高于一切,应该理解安装摄像头做法;也有人认为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会侵犯他人隐私

今晚的讲座将从犯罪情境预防角度对这些做法进行分析。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的形成有其自身的规律性,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种社会现象……”[4]犯罪原因的多元性必然要求控制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在多样性的控制犯罪手段之中,其中既有根本性的、长期性的、一时难以实现的手段,也有非根本性的、暂时性的、可立即实现的手段。犯罪情境预防就是一种非根本性的、暂时性的、可立即实现的手段,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犯罪控制措施,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控制犯罪的需要。

情境犯罪预防理念的提出,最早来自学者Tizard、Scnchlair和Clarke于1975年在英国内政部研究发展部门从事犯罪矫治研究的成果。他们发现在感化机构中少年逃脱事件和逃脱当时的环境及机会结构是密不可分的。此后,情境是犯罪与否的决定因素的观点在学术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Clarke等学者竭力倡导情境犯罪理论,并将之发扬光大。[5]犯罪情境预防理论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犯罪控制理论,已经成为20世纪末期最具影响力和占据主导地位的犯罪预防理论。[6]犯罪情境预防理论认为对犯罪原因的寻找是徒劳的,但对犯罪的机会却是可以控制的。犯罪情境预防理论强调,最明智的预防犯罪的方法首先是改变环境,其次是增加犯罪被发现的风险。

犯罪情境预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是指对某些高发生率的犯罪,直接通过管理、设计、调整的方式持久有效地改变环境,从而尽可能地使行为人认识到犯罪行为难度增加,被捕可能性增大,犯罪收益减少,以此来减少犯罪。[7]

情境预防包括5大类25项措施:[8]

第一类:提高犯罪难度。(1)目标物强化,如为了防止盗窃,倡导安装汽车方向盘锁,安装防盗玻璃,使用防撬锁的行李包,等等。(2)通道入口控制,如使用公寓大厦对讲机、电子门禁卡、行李显示屏,等等。(3)离场示证,为增加罪犯逃离现场的难度,可以建立出门验票制度,超市使用货物电子条形码,等等。(4)转移犯罪人,如关闭某些常发犯罪的街道,关闭经常发生滋事的酒馆,使罪犯无从聚集,等等。(5)控制犯罪工具或者武器,如枪支管制,禁用被盗的手提电话,从而阻碍犯罪者获得工具。

第二类:提高犯罪风险。(1)强化保护,如提倡养成警觉的日常习惯:夜出时结伴,不去没有人看到的地方,随身携带电话;建立“蚕茧式”社区守望,等等。(2)协助自然监控,如广设路灯,设计防卫空间,等等。(3)减少陌生人介入,如为保证出租车运输安全,使用统一出租车司机身份证;为保证校园安全,学校要求在校学生穿校服,防止校外不法人员混入校园,等等。(4)实行定点管理,如防止公共汽车犯罪,在双层公共汽车上使用闭路电视;为防止店铺盗窃,便利店雇用两个雇员,等等。(5)加强正式监控,如设置交通灯口自动摄像,防盗警报,治安巡逻,等等。

第三类:降低犯罪回报。(1)隐藏目标,如为防止汽车失窃,不在路边停车;为防止银行劫案,使用没有专门标记的银行运钞车。(2)移动目标,如为防止车内收音机被盗,提倡汽车使用可移动的汽车收音机;为防止电话费诈骗,使用预付金额的电话卡。(3)财产标识,如为了防止汽车失窃,实行汽车牌照制度,并对汽车部件实行标记;为防止牲畜被盗,在牲畜身上标识烙印。(4)破坏不法市场,这往往表现为加强对某些合法市场的管理,以阻碍不法因素的入侵,如加强对典当商店的管理,对街市商贩实行牌照许可管理,等等。(5)排除犯罪利益,如清除公共场所雕刻上的违法涂鸦;为防止超速驾驶,设置减速路障,等等。

第四类:减少犯罪刺激。(1)减轻公众的挫折与压力感,如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减少排队时间;在公共场合播放柔和的音乐,设置柔和的灯光,等等。(2)避免冲突,如为防止球迷冲突,设置围栏隔离敌对的球迷;减少酒吧中的人群数量,等等。(3)减少情绪性冲动,如控制暴力、色情的文学描写,禁止种族辱骂,等等。(4)消除同伴压力,如为防止青少年迫于同伴压力而犯罪,向他们灌输“拒绝并无不妥”的思想,并且驱逐校园中的肇事分子。(5)减少犯罪模仿,如为防止青少年模仿恶意破坏行为,对公共场所的恶意破坏损害迅速修复。

第五类:排除犯罪借口。(1)建立规则,如建立骚扰处理规范、饭店住宿规范,等等。(2)设立告示,如在敏感地点设立告示“禁止停车”、“私人财产”、“熄灭营火”,杜绝疏忽大意的借口。(3)激励道德意识,如为防止超速犯罪,在路边设置速度显示板;为防止走私,海关申报者必须签名;为防止店铺盗窃,宣传“店铺夹带是偷盗犯罪”。(4)帮助守法,如为防止偷书,简化图书馆借阅手续;为防止随地丢秽,广设垃圾筒。(5)控制毒品和酒,如在酒吧中设立酒精测定计,干扰毒品和酒的供给,倡导无酒精的社交活动。

按照犯罪情境预防论的观点,之所以倡导犯罪情境预防,主要是基于下列理由:[9](1)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通过刑罚惩罚的方式对于遏制不断攀升的犯罪率有任何显著的效果;(2)警务工作的改善和警察队伍的壮大对犯罪率并无任何有意义的影响;(3)通过社会改革来预防犯罪似乎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最根本的途径,但其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它对减少犯罪有任何可以量化的效果;(4)用以改变犯罪人的犯罪倾向的矫正计划没有产生任何成效。

本人认为,上述解释是有道理的,但还不够细化。为了更好地说明犯罪情境预防的意义,本人进一步从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理论中寻求倡导犯罪情境预防的原因,即犯罪情境预防能够在短期内产生预防犯罪的效果,具有速效性特征。

在犯罪学领域,犯罪原因论学说众多,观点各异。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理论吸收了各犯罪原因论之精华,是一种整合的犯罪原因理论,具有强大的包容性。[10]用该理论来解释为什么要强调犯罪情境预防,有着较强的解释力。

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的主要内容是:犯罪是由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既有人的因素,又有社会的、自然的因素,这些因素在犯罪生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以方程式的方式来解释犯罪生成过程中的各因素及其作用方式,即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该方程式表现为:

在上述方程式中,“带菌个体”和“致罪因素”是引发犯罪行为的基本“元素”,这两个“元素”在任何社会中都存在着,“带菌个体”与“致罪因素”发生作用,产生犯罪动机,具有犯罪动机的“带菌个体”在“催化剂”催化作用下发生“化学”反应,从而生成犯罪。详言之:

1.所谓“带菌个体”,指的是具有犯罪人格的人,也即潜在犯罪人。所谓犯罪人格,是指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由于遗传及社会环境影响而形成的与主流社会规范不相符的,可能促使个体实施反社会犯罪行为的认识偏差、需求偏差及情绪偏差等心理特征的总称。

影响“带菌个体”生成,也即犯罪人格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性方面的因素,也有个体素质方面的因素(如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还有遗传方面的因素(个体素质的遗传)和环境方面的因素(如家庭、学校、社会方面的因素),而且,个体自身素质与环境因素还会发生相互作用,共同导致犯罪人格的形成。其中,人的本性(即需要)是“带菌个体”生成(也即犯罪人格形成)的前提;个体素质(生理与心理方面因素)是“带菌个体”生成之变量一;遗传(个体素质的遗传)是“带菌个体”生成之变量二;环境因素(家庭、学校、社会)是“带菌个体”生成之变量三;个体素质与环境因素相互作用是“带菌个体”生成之变量四。在这些变量中,个体素质与环境因素相互作用是“带菌个体”生成的最主要变量。

2.“致罪因素”,是指促使“带菌个体”形成犯罪动机,由潜在犯罪人向危险犯罪人转化的因素。“致罪因素”主要包括经济政策失误、性禁忌、政治制度弊端、信仰缺失四个方面。

经济政策失误是一项重要“致罪因素”,这主要体现在财产犯罪、情感犯罪的生成方面。经济政策是国家政策的重要表现,主要体现在就业政策、分配政策等方面。由于国家在就业政策和分配政策等方面的失误,使得“带菌个体”的需求(包括合理与不合理的)得不到满足,从而形成犯罪动机,成为危险犯罪人。具体说,由于就业政策失误,会不可避免地带来两个后果:一是失业,二是贫穷。由于分配政策的失误,会带来分配不公。失业、贫穷、分配不公是经济政策失误“致罪因素”中的具体“致罪因素”。

性需求是人类的基本需要,也是人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虽然在人类早期,原始人处于杂交状态,其性欲之满足非常容易,因而就不存在采用“非法”(乃至犯罪方法)去满足性欲问题。然而,自从人类家庭制度形成以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性禁忌,并以此来约束人类的性行为。性禁忌至少带来以下不利后果:一是一部分人的正常性欲得不到满足;二是一部分人的追求多名性伙伴的欲望得不到满足;三是地下性交易活动成为可能。性禁忌所带来的三种结果促使性犯罪“带菌个体”形成犯罪动机,从而成为危险犯罪人。所以说,性禁忌是引发性犯罪,以及与性相关犯罪的一个重要“致罪因素”。

政治制度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政治制度不可避免地存有弊端,这些弊端是导致腐败犯罪、政治犯罪及相关犯罪的“致罪因素”。政治制度弊端之所以成为“致罪因素”,在于权力的寻租特性。寻租是指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的自由流动和自由竞争,从而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的行为。权力寻租必然导致腐败,而腐败的存在则会带来一定的腐败效应,腐败效应的强度视腐败的程度而定。

潜在犯罪人未必都会发展为危险犯罪人,抑制“带菌个体”向危险犯罪人发展的因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信仰。信仰是人们对某种主张、主义和价值理想的极度信服和尊崇,寄托着人的精神最高的眷注和关怀。信仰对个人的行为起着约束作用,是抑制“带菌个体”形成犯罪动机,发展为危险犯罪人的重要动因。而信仰缺失,则使得人的信仰出现真空或者出现偏差,从而不能很好地约束“带菌个体”的欲望,最终使“带菌个体”形成犯罪动机,成为危险犯罪人。信仰缺失是一项重要的“致罪因素”。

3.“催化剂”,是指加快“带菌个体”和“致罪因素”相互作用速度,从而导致犯罪发生的“导火线”。“催化剂”主要包括:特定时空因素、社会控制疏漏以及被害人因素三个方面。

“带菌个体”与一定的“致罪因素”相遇,并不必然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带菌个体”最终实施犯罪还有赖于一定的时空条件。一是特定的时间,主要表现在季节与时日两个方面;二是特定的空间。

社会控制主要包括硬控制、软控制以及情境控制三个方面。所谓硬控制,又称强制控制,主要依赖社会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硬控制主要由法律制度及其设施组成。法律制度是实行社会控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手段。所谓软控制,又称观念型的控制方式,它对人们的社会心理和行为具有不同程度的压抑力和约束力。它不依赖强制而是依靠社会心理、社会舆论进行施控。软控制主要由亲情、友情、舆论、道德、宗教等组成。所谓犯罪情境控制,是指对某些高发生率的犯罪,直接通过管理、设计、调整的方式持久有效地改变环境,从而尽可能地使行为人认识到犯罪行为难度增加,被捕可能性增大,犯罪收益减少,以此来减少犯罪。

被害人因素在犯罪生成过程中所起着的“催化剂”作用,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予以分析。从宏观上看,可以把作为催化剂的被害人因素分为被害人客观特征与被害人主观特征两部分;从微观上看,不同类型犯罪的被害人具有不同的催化作用;从作用机制看,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影响着对犯罪生成的催化程度。

4.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各要素间的作用方式。“带菌个体”与“致罪因素”相互间发生作用,使“带菌个体”产生犯罪动机,从而成为危险犯罪人,“带菌个体”与“致罪因素”相互间发生作用的方式不同,“带菌个体”所产生的犯罪动机也不相同,因而生成不同类型的危险犯罪人;危险犯罪人通过对“催化剂”各要素的感知,作出各种反应,在一定的条件下,就会实施犯罪行为,从而成为现实犯罪人。

根据化学反应方程式,我们可以发现两点规律:其一,只要控制了“带菌个体”、“致罪因素”或“催化剂”中的任何一个因素,都可以预防犯罪的发生;其二,控制“带菌个体”、“致罪因素”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难以在短时间内见效,而控制“催化剂”因素则相对容易些,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控制犯罪的效果。

之所以难以控制“带菌个体”,这主要是因为:影响“带菌个体”生成,也即犯罪人格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性方面的因素,也有个体素质方面的因素(如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还有遗传方面的因素(个体素质的遗传),也有环境方面的因素(如家庭、学校、社会方面的因素)。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改变人的本性,也不可能消除影响“带菌个体”生成的其他因素。因此,完全控制“带菌个体”是不现实的,也是徒劳的。

人类历史证明,要想把每个人都改造为“完美之人”(非“带菌个体”)是不可能的。中国自孔孟以来,“一准乎礼”之伦理文化欲把国民培养成“君子”,[11]可是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却无奈地告诉人们:“君子”毕竟是少数,“小人”比比皆是;西方历史虽然未曾有过像中国这样的“一准乎礼”之文化,但宗教与启蒙思想也欲把西方人培养成“仁慈”、“博爱”之人,可遗憾的是,西方人却得出了就连“总统都是靠不住的”[12]结论。

与难以控制“带菌个体”一样,任何社会也都难以控制“致罪因素”。首先,任何社会都不可能避免经济政策失误。经济政策主要体现在就业政策、分配政策等方面,任何国家要想彻底避免这些政策方面的失误是不现实的。在阶级社会,政治不平等决定了经济政策上的不平等,就业矛盾、分配不公一直没有停止过,即使在许多国家实行了多年的社会主义制度,也不能很好地解决该方面问题。其次,性禁忌将会永远存在。由于性禁忌是与人类文明相伴而生的,只要人类文明向前发展,就不可能没有性禁忌。再次,与经济政策一样,政治制度弊端也是不可避免的。政治是权力游戏,正如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13]不过,人类至今也没有找到权力制约权力的“灵丹妙药”。最后,任何社会也都不能解决人们的信仰问题,信仰缺失不可避免。

相对于控制“带菌个体”与“致罪因素”而言,控制“催化剂”因素相对要容易些,能够在短时间内产生效果。具体来说,只要把握了某些类型犯罪易于发生的时空条件,就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避;只要增加成本投入,特别是司法成本投入,硬控制强化也容易实现;对某些高发生率的犯罪,直接通过管理、设计、调整的方式持久有效地改变环境,可以减少犯罪;对于被害人而言,只要提高他们的自我防范意识,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被害的可能性。

通过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理论的分析可以发现,控制犯罪情境就是控制“催化剂”因素,能够在短时间内产生预防犯罪效果。

北京市大兴区“封村”堵人做法,主要是在流动人口众多的村庄试点,以便更好地管理外来流动人口,预防流动人口犯罪。据报道,大兴区有92个自然村流动人口数量多于常住人口,出现所谓“倒挂”现象。如老三余村常住人口660人,流动人口数量已达到6 000人左右。这些村庄警情高发,环境和治安的秩序比较差,出租房内藏污纳垢等情况已成为治安工作的瓶颈。鉴于此,大兴区对16个流动人口倒挂村“封村”,并在年内将此举推广至92个村庄。[14]

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一类重要的犯罪形式。随着我国人口流动的进一步加剧,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流动人口犯罪不仅危害严重,而且涉及面广。流动人口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有统计表明:北京流动人口犯罪占总犯罪数的40%—50%,上海占70%—80%,广州为70%—80%,深圳达97%。[15]流动人口犯罪主要以财产犯罪为主,[16]其次为暴力犯罪和性犯罪。

按照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的形成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1)从“带菌个体”看,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逐利性深深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追求财富已经成为中国人的重要价值取向。在此背景下,财产类犯罪的“带菌个体”不仅量多,而且犯罪的倾向性大。

(2)从“致罪因素”看,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经济政策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失误。这些失误表现为失业、贫穷、分配不公等方面。实践表明,外来流动人口往往与失业、贫穷相伴,而且极易产生相对剥夺感,所有这些都是促使他们实施财产犯罪、暴力犯罪等的重要的社会因素。

首先,失业对犯罪所起的作用。一个人若勤于工作,陷入犯罪的危险较少,但一旦失去工作,其犯罪危险性增加。失业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行为人自尊心得不到满足、道德感丧失,形成报复社会的动机。工作本身就可以预防犯罪,“工作的安定造成道德”。[17]一个人如果有一份安定的工作,工作的需要得到满足,他就会去遵守主流社会规范。

其次,贫困对犯罪所起的作用。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当无产者穷到完全不能满足最迫切的需要,穷到要饭和饿肚子的时候,蔑视一切社会秩序的倾向也就愈来愈增长了。”[18]“生活对他们没有任何兴趣,他们几乎一点享受都得不到,法律的惩罚对他们再也没有什么可怕的。”[19]“贫困战胜了他生来对私有财产的尊重。”[20]于是,“男人进行抢劫或是偷盗,女人盗窃或卖淫。”[21]“为了不挨饿,使自己和亲人吃饱肚子,聊以糊口,就是不择手段、不惜任何代价也行。”[22]在英国,大多数犯罪学家认为贫穷对犯罪有影响。如克莱里尔·伯特(Cryril Burt)的调查发现,对伦敦地区的部分少年犯的调查表明,50%以上的少年犯来自穷人家庭,并推导出贫穷与犯罪的相关系数为0.67。[23]在美国,也有犯罪学家认为贫困与犯罪存在关系,如有学者认为,“街头罪犯来自社会经济最低层,这是毋庸置疑的……这些环境因素导致一些人去犯罪是毫无疑问的。他们出生在为生存而挣扎的家庭——如果他们还有家庭的话。他们在恶劣、拥挤的家庭成长。他们缺乏营养和保健。他们受到歧视并在反应迟钝的学校接受教育。他们缺乏守法公民所必须具备的秩序意识、理想意识和自尊意识。无所得也无所失,他们实施犯罪只是为了生存,为了一种激动和成功的感觉,为了发泄困惑、绝望和愤怒。”[24]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贫困是外来人口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已经成为促使他们实施犯罪的重要因素。正如有学者通过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实证研究后得出的结论那样:“贫困是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最主要的内在动因。”[25]

再次,分配不公对犯罪所起的作用。人类具有“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Recigocity)的本能”[26],可以用相对剥夺理论来解释分配不公对犯罪所带来的影响。相对剥夺理论由美国社会学家朱迪斯·布劳和彼得·布劳提出,其主要观点是:下层阶级成员由于他们的种族和阶级地位,不能通过合法方法取得自己所期望的财富,同时他们又居住于富人也定居其间的城市的一些地区,亲眼目睹了富人的富有,由此最终形成了不公平和不满意感。他们感到被剥夺,从而不信任这个造就了社会不公和阻塞了他们合法的发展机会的社会。经常的沮丧,产生了处于压抑状态的攻击、敌意,导致了一种失范和愤怒的状态,相对被剥夺者正义性地感到愤怒,终于以暴力和犯罪的方式爆发,以释放他们的敌意。日益凝聚的社会不公平感与收入不平等直接相关,并且在那些穷人与富人生活密切邻近的社区中形成。[27]贫富差距过度悬殊会引发暴力行为,尤其是与生俱来的不平等更容易导致暴力。[28]

分配不公必然带来贫富差距,使弱势群体陷入贫困和失业处境,进而产生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是相对的,必须被弱势群体感知,具体表现为弱势群体对自己所处阶层的认知。如同马克思所说:“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需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小房子就缩成可怜的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不能讲究或只能有很低的要求;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的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越发感到受压抑。”[29]弱势群体是否感知权利被剥夺,往往有一个“参照群体”,即一般是根据某个真实的或想象的社会群体的标准来评价自己的社会地位或社会行为的。[30]值得注意的是,参照群体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相关研究表明,以往人们在选择参照群体时,更倾向于选择自己周边的人或与自己身份地位相似的人作为参照的对象。但随着社会结构的迅速变化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社会身份认同开始出现“断裂”特征,这有可能导致人们在选择参照群体时,已不再限于自己周边的社会群体,而可能根据他(她)们通过各种信息了解到的理想社会群体及生活方式来评价自己的社会地位。[31]这就在某种意义上促使了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产生相对剥夺感的弱势群体的扩大。

基尼系数是用来测量社会总体财富分配不均的重要标准。据有关统计数据,2006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7。[32]相关研究表明,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基尼系数的增长和犯罪的增长成正相关。[33]基尼系数愈大,社会分配就愈不公,弱势群体的相对被剥夺感愈强,从事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就愈大,“相对丧失论是中国流动人口犯罪的一种可能解释。”[34]

(3)从“催化剂”看,外来流动人口多居住在城乡结合处,无论是硬控制,还是软控制,抑或情境控制都存在弱化趋势。一方面,城乡结合部处于城市和乡村的夹缝之中,居民结构复杂,人际关系松散,软控制弱化。另一方面,由于人口管理按照户籍进行,城市居民由城市基层组织如街道、居委会管理,而农村居民则由农村基层组织如乡、村委会管理,这便造成城乡结合部管理的混乱与复杂状况。另外,城乡结合部还存在一些管理归属不明确的特殊区域。在这些区域,治安秩序混乱,成为“三不管”的真空地带。城乡结合部还因为集中了各种类型的批发、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餐饮等服务娱乐性场所,资本流动量很大,这使犯罪分子比较容易选定犯罪目标,也非常容易得手,犯罪成本很低。[35]

在出租车内安装摄像主要针对的是抢劫财产犯罪。实践表明,抢劫出租车多为流动人口实施,因此,从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理论看,抢劫出租车犯罪的“带菌个体”、“致罪因素”有着与外来人口犯罪的共同的特性。

就“催化剂”因素而言,出租车具备了“较好”的犯罪情境条件:例如,在我国大多数城市,出租车司机一般都是一个人驾车,遭受侵害时在人数上显然处于不利位置;乘客“打的”的时间、去的方向、地点都具有不确定因素,难以被发现。

根据犯罪情境预防理论,“封村”堵人、安装摄像都是控制犯罪情境的做法。这些方法可以提高犯罪难度、提高犯罪风险、降低犯罪回报。

一方面,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特别是近些年来,犯罪率(特别是外来人口犯罪率)持续攀升,已经引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和降低了政府的权威,必须采取速效方法降低犯罪率。正如前文已经论述的,控制犯罪情境相对容易些,能够在短时期内取得预防犯罪的效果,因而是一个较为可行的选择。

另一方面,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消除外来人口犯罪的“带菌个体”和“致罪因素”方面的因素更具困难,这就更凸显了犯罪情境控制的意义。

通过前文分析,本人认为,犯罪情境预防通过控制犯罪的难度、机会等从而达到控制犯罪的效果,是一种很实用的犯罪预防方法。

“封村”堵人、安装摄像等措施是犯罪情境预防之重要表现,具有强大的犯罪预防功能,应该受到重视和推广。根据犯罪情境预防理论、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理论等犯罪学理论,在当前社会条件下,推广犯罪情境预防措施不仅实用,而且可行。

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谢谢!

[1] 参见马力等:《京推广大兴“封村”管理 城乡接合部将全部封闭管理》,载《新京报》2010年8月13日。

[2] 参见王卡拉:《“封村”一年 居民收获安全感》,载《新京报》2011年4月23日。

[3] 参见胡勇谋:《武汉出租车内普遍安装摄像头 乘客担心个人隐私》,http://news.sohu.com/20100510/n272017987.shtml,2011年7月8日。

[4] 〔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3页。

[5] 许福生:《变动时期的刑事政策》,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6] 〔英〕戈登·休斯:《解读犯罪预防——社会控制、风险与后现代》,刘晓梅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2页。

[7] Ronald V. Clarke:“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in M. Tonry & D. Farrington D(eds), Building a Safer Society: Strategic Approaches to Crime Prevention,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5. p.91.

[8] Cornish & Clarke:“Opportunities, Precipitators and Criminal Decisions: A Reply to Wortley's Critique of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in M.Smith & Cornish(eds), Theory for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Crime Preventions Studies, vol.16, New York, Criminal Justice Press, 2003.转引庄劲、廖万里:《情境犯罪预防的原理与实践》,载《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期。

[9] 〔英〕戈登·休斯:《解读犯罪预防——社会控制、风险与后现代》,刘晓梅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7页。

[10] 参见汪明亮:《犯罪生成模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 君子,即具有高尚人格的人。仔细考察《易》,特别是《论语》的本意,孔子对君子人格的要求,就是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而这其中,又以仁为最重要。仁就是爱人,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12]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近距离看美国之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

[13]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54页。

[14] 参见杜燕:《北京大兴“封村”争议不断 警方:为有效管理治安》,http://www.chinanews.com/gn/news/2010/04-30/2255774.shtml,2011年7月8日。

[15] 肖金军:《流动人口犯罪研究综述》,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4期。

[16] 参见郑永红:《基尼系数与流动人口犯罪》,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7] 〔美〕约翰·列维斯·齐林:《犯罪学及刑罚学》,查良鉴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0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1页。

[20]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61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6页。

[22] 《列宁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85页。

[23] 陈明华等:《比较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5页。

[24] Willian Dudley. Crime and criminals: opposing viewpoints. Greenhaven Press. 1989. p.19.也有美国学者认为,“贫困不会带来犯罪,相反,犯罪带来贫困(精确地说,犯罪使得消除犯罪变得更加困难)。大多数的穷人都是诚实的、守法的公民,他们进取的机会因贩毒者、走私者、盗窃者、强奸犯以及谋杀犯的恐怖行为而受挫。”Willian Dudley. Crime and criminals:opposing viewpoints. Greenhaven Press. 1989. p.26.还有学者认为,贫困只是导致犯罪发生的间接原因,“即使我们能够使贫穷消灭于无形,而犯罪是依然可以发生的。个人身上保留着那些奇怪的心智状态,就可以使他有犯罪的倾向,并且贫穷的消灭也不能驱走了犯罪的社会原因。”〔美〕约翰·列维斯·齐林:《犯罪学及刑罚学》,查良鉴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页。

[25] 方建中:《流动人口犯罪实证研究》,载《求索》2003年第6期。

[26] 陈兴良:《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5页。

[27] 参见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原因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8—89页。

[28] Peter M. Blau. Inequality and Heterogeneity. New York: Macmillan, 1977.

[2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7页。

[30] Robert Merton. 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 New York: Free Press, 1957.

[31] 参见李培林等:《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

[32] 楼继伟:《关于效率、公平、公正相互关系的若干思考》,载《学习时报》2006年第6期。

[33] 参见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页。

[34] 麻泽芝、丁泽芸:《相对丧失论——中国流动人口犯罪的一种可能解释》,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35] 参见颜九红:《城乡结合部犯罪问题治理方略》,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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