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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与犯罪预防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十三、保安处分与犯罪预防保安处分是国家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犯罪预防措施。但由于当时受刑事古典学派理论的影响,克莱茵的保安处分理论没有引起重视。犯罪学者们认为,国家刑事立法对保安处分的规定以及刑事司法实践证明,对具有特别危险状态、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或刑释后仍有可能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者,由法院科处保安处分,起到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非常积极的作用。

十三、保安处分与犯罪预防

保安处分是国家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犯罪预防措施。

保安处分理论是由德国刑法学家克莱茵(E.F.Klein)于18世纪末首先提出的。他认为,保安处分以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为标准,是不定期的处分。但由于当时受刑事古典学派理论的影响,克莱茵的保安处分理论没有引起重视。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犯罪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的冯·李斯特(Franzvon Liszt)的社会防卫理论出现后,保安处分的发展才有了基础。社会防卫理论认为,社会上存在着一种特定的人,由于其生理的或社会的原因注定要犯罪。为了制止这些犯罪的发生或防止再犯,防卫社会免受这些犯罪的危害,主张对这些“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实行保安处分。目前,世界各国的保安处分的大致种类有:①收容于精神病院;②收容于戒除瘾癖的机构;③收容于社会矫治机构;④保安监督;⑤行为监督;⑥吊销驾驶执照;⑦禁止从事一定职业。

犯罪学者们认为,国家刑事立法对保安处分的规定以及刑事司法实践证明,对具有特别危险状态、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或刑释后仍有可能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者,由法院科处保安处分,起到了预防和减少犯罪(包括重新犯罪)的非常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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