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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投资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预计未来10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额将突破2.5万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达到3000亿至4000亿美元。“一带一路”途经的地区是自然资源的主要产区,也具有战略上的重要性,历来是世界大国争夺的战略要冲。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全面铺开,我国与地区内恐怖组织

余海欧 易 凌[1]

摘 要:“一带一路”传承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注重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新时代主题,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宏观而言,“一带一路”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即沿线国家的利益;微观而言,其本质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流派的观点相契合,即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社会责任投资发展前景广阔,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新形式,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其本身关注利益平衡与发展维度,且国际投资法鼓励和促进社会责任投资,这使其成为“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企业“走出去”的绿色通道

关键词:“一带一路” 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投资 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一、“一带一路”战略与企业社会责任

(一)“一带一路”战略的内涵及其推进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是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主席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提出的重大倡议。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系统阐述了“一带一路”倡议的共建原则、框架思路、合作重点与合作机制等,标志着“一带一路”战略逐步进人落实阶段。[2]

“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推进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的相互对接,致力于亚欧非大陆及附近海洋的互联互通,实现沿线各国多元、自主、平衡、可持续的发展,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合作重点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积极利用现有双多边合作机制,即加强双边合作、强化多边合作机制作用、发挥沿线各国区域、次区域的相关国际论坛、展会等,倡议建立“一带一路”国际高峰论坛等。[3]

“一带一路”积极进行机构创新,创设“两行一基”。2014年10月24日,中国等21个首批意向创始成员国的财长和授权代表在北京签约,共同决定发起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4]2015年6月2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在北京举行签署仪式,中国成为第一大股东[5]2015年12月25日,该协定正式生效,亚投行宣告成立。

2014年12月29日,丝路基金正式注册;2015年1月6日,丝路基金召开第一次董事会,标志着其开始运作。丝路基金将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合作等有关项目提供投融资支持。2015年4月,丝路基金宣布人股三峡南亚公司,与长江三峡集团等机构联合开发巴基斯坦卡洛特水电站等清洁能源项目,这是丝路基金成立后的首个投资项目。[6]

“一带一路”共包括9个经济走廊,覆盖了全球40%的陆地面积(共5130万平方米),覆盖地区人口占总世界人口的60%(约44亿人),GDP约占全球的30%(共20万亿美元),贸易直接投资约占全球总量的30%。[7]“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65个,多属于与我国在产业结构上具有较强互补性的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国家和转型国家,对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和金融需求非常强烈。预计未来10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额将突破2.5万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达到3000亿至4000亿美元。[8]

2015年1月至11月,我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经贸合作情况如下:

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合计140.1亿美元,同比增长35.3%,投资主要流向新加坡、哈萨克斯坦、老挝、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和泰国等。对外承包工程方面,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0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2998份,新签合同额716.3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43.9%,同比增长11.2%,完成营业额573.9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44.1%,同比增长6.4%。[9]

(二)“一带一路”战略面临的障碍

由于“一带一路”横贯亚欧大陆,覆盖区域人口总量大、沿线各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在建设过程中不得不面临地缘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等诸类风险。[10]亚欧大陆的中间地带在较长时间内都是世界经济增长的洼地,对中国而言,挑战与机遇并存。亚欧大陆的中间地带,连接世界经济增长最活跃的两极——欧盟和环太平洋经济带,但其本身形成了塌陷,经济增长一直乏力,且政局不稳、恐怖主义滋生并向全球蔓延,成为危害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大威胁。[11]概括而言,“一带一路”战略仍面临以下潜在障碍。

1.国家层面面临的障碍

(1)一些国家充满疑虑,对中国是亲近中掺杂着畏惧和担忧。例如,多数国家用充满矛盾的心态看待中国的开放,总体上期待并肯定中国扩大开放,希望得到更多中国的资金、技术、无偿援助,希望将本国产品出口到中国巨大的消费市场,同时又担心本国的进一步开放会造成对中国的更大依赖。[12]

(2)大国暗中掣肘。“一带一路”途经的地区是自然资源的主要产区,也具有战略上的重要性,历来是世界大国争夺的战略要冲。复杂的宗教与民族冲突、动荡不安的地区局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国在这一地区的激烈争夺。涉足这一地区的既有地区大国如俄罗斯与印度,也有美国、日本、欧盟等区域外大国和组织。这些国家和组织具有自己的地区开发构想。[13]

(3)内部步调不统一。国内竞相追捧“一带一路”,各省都希望争取政策、抓资源、占先机,为其带来发展新机遇和增长新动力。而跨地域、跨部门的全国“一带一路”协调机构尚未明确,具体表现为:国家层面的跨部门协调力度不够;协调机制亟须明确;内部协调的问题不仅存在于政府部门之间,也存在于政府与非政府部门之间。[14]

(4)潜在的高昂运营成本。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回报率低的特点。它可能带来较大的社会效益,但其建设与运营成本高,一般的企业既缺少承受能力又缺少推动动力,引人民间资金参与的同时,需要政府给予足够补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往往会在较短时间内产生很大的债务负担,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由政府来承担责任。此外,“一带一路”建设还面临着恐怖主义的威胁,沿线国家一直是国际恐怖主义的主要滋生地,区域内的阿富汗、伊拉克、叙利亚反恐战火频发。以“伊斯兰国”(IS)为代表的新型恐怖主义组织兴起,国际社会至今应对乏力,反恐战争极有可能在区域内国家蔓延。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全面铺开,我国与地区内恐怖组织、极端势力的碰撞将不可避免。[15]

2.企业微观层面面临的障碍

(1)中国企业的参与能力堪忧。“一带一路”应是政府搭台,企业唱戏。政府开展对外合作与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最终是为了让企业“走出去”,承担起继续建设丝绸之路的重任。目前中国企业在海外“站住容易站稳难”,主要原因是,中国企业尚未形成明确的国际价值共识,对贸易自由化规则缺乏深人了解。金融危机以来,国际贸易摩擦呈现出常态化、复杂化的趋势。中国企业治理制度与“一带一路”多数国家之间最容易诱发冲突的是环境和社会责任问题,中国企业常因污染、人权等问题被抵制甚至驱赶。制度建设的国际化是中国企业的一大短板,而许多企业没有问清规则就踏上了“一带一路”,结果签约容易获益难,且诉讼难、撤资难,对方在换取开放时享受了更多的政策果实,导致“相互栽树、一方乘凉”[16]

(2)企业“走出去”缺乏核心竞争力,市场化有待提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成功实现“引进来”,吸引了大规模的外商投资,中国企业以丰富且廉价的劳动力为优势,以低端领域、廉价商品的“中国制造”进人国际市场。当前,中国企业的业务结构逐渐从产业链低端向中高端迈进,承揽的业务环节逐渐向上游移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涉足“微笑曲线”两端的业务环节,市场结构逐步呈现多元化格局。[17]但是,中国企业“走出去”仍面临自主核心品牌缺乏的问题,且企业市场化运作水平仍有待提升。

(三)“一带一路”战略要求“走出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1.企业社会责任符合“一带一路”战略推进的要求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区别于商业责任,是指企业除对股东负责即创造财富之外,还必须对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国内外的企业社会责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要求企业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一带一路”传承“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注重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新时代主题,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重视通过“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责任共同体。[18]从国家宏观层面而言,“一带一路”战略是积极推进沿线利益相关国家的发展战略的相互对接,促使亚欧非各国联系更紧密,互利合作。

2.企业社会责任与“一带一路”的契合性

从企业微观层面来看,“一带一路”战略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流派[19]的观点相契合,该流派认为,企业是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的集合,基于契约公平,企业要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来履行多元化的利益相关者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20]“一带一路”要求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考虑人类整体、社会、消费者、企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注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企业借助“一带一路”的政策优势“走出去”,不能将目光仅局限于自身利益和发展上,还须与当地社会、民众、社区等利益相关方形成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成为责任共同体。失败的企业往往由于没有处理好与当地社区的关系、企业环保不达标、员工属地化不佳等,未能充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过分看重经济指标和企业盈利,没有基于更多相关方共同发展、成果共享的战略、决策和行动,上不了解政策,下不顺应民心,注定沉沙折戟。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21]基础设施尤其是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将彻底改变目前制约沿线国家深化合作的薄弱环节,实现大范围、宽领域、高效率的合作,为“一带一路”发展夯实基础。与一般工程相比,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具有生命周期长、利益相关者多、影响深远等特点。沿线国家和地区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差异显1,往往使重大基础设施参与方忽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其社会责任履行的诉求,从而引发一系列超越工程本身的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因为与当地社区关系处理不佳、环境保护不周、损害员工权益等社会责任缺失的问题,导致巨额经济亏损并给企业乃至国家声誉带来沉重打击。[22]因此,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参与方应当注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增强海外市场的本土化运营能力,实现社会、环境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体制有别、文化传统各异、利益诉求不同,我国应兼顾各方利益,寻求利益契合点,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注重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具体到重大基础设施领域,工程参与方应“从社会责任的本质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当地文化和政策,在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客户(业主)权益、供应链管理和公平竞争等社会责任的核心议题的基础上,积极帮助当地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保障人权、严格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从而突破传统的环境壁垒和社会责任壁垒,谋求价值共创、利益共享的发展成果,在‘走出去’的沿途中识别新情况、发现新诉求、适应新语境,使得社会责任成为我国重大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继资金、团队、装备之外的新标配和新法宝”[23]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体现,倡导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能有效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升中国企业的实力与竞争力,树立中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国际形象。同时,强调属地化经营,加强与当地社会的沟通与合作,也有利于获得当地民众和社会团体的认可与支持,从而降低投资争议发生概率。

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新发展:社会责任投资

(一)社会责任投资的内涵

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ing,SRI)认为投资者可以通过改变投资方式来改变社会,具体指在追求投资财务回报的同时,结合社会、环境、道德伦理、公司治理、人权等因素追求投资非财务回报,旨在利用投资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投资策略或投资方式。[24]社会责任投资是考虑环境准则、社会准则、金钱回报准则的投资模式,事实上,基于经济、社会、环境“三种底线”,社会责任投资又被称作“三重盈余”或“三重盈余投资”。其在风险既定的前提下,选择或者管理投资的过程不以最大化投资回报为目标,而以投资回报最符合社会、环境和伦理的标准为目标。[25]社会责任投资把与投资者相关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诸因素与长期健康和稳定的市场视为一个整体,其认为长期可持续投资回报的产生取决于稳定、运行和治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体系。[26]

社会责任投资的投资主体——负责任投资者(sustainable and responsible investors)包括个人和机构,例如企业、大学、医疗机构、基金会、公共或私人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宗教机构和一些其他非营利组织等。社会责任投资的投资者用其持有资金进行投资,不仅希望达到特定财务目标,还希望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并满足其家庭、雇员、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二)社会责任投资构成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新形式

企业社会责任体现在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方面。其从投资者的义务角度来强调企业对社会的一种责任,尤其强调当企业的投资行为或者经营行为给社会、环境、道德、人权等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必须承担赔偿义务。

目前,中国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还停留在建学校、医院、体育场和进行慈善捐赠等公益活动上,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相差甚远,在重视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与全球领先的跨国公司相比仍具有一定差距。如,大多数企业尚未认识到保护环境和生态多样性、促进社区和经济发展、积极引人公众和社区参与等对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主动融人当地社会的力度不够,对当地文化、历史、民族、宗教的了解不够,吸纳当地员工就业力度不够,缺乏与当地社会各方的合作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在当地的顺利运营。[27]

此外,成功“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的经验往往类似——利润不再成为唯一目的,而是与当地的可持续发展休戚相关、紧密相联。尽管这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侧重点、模式不尽相同,但殊途同归,最终都实现了企业与当地社会、环境双赢甚至多赢的效果,各方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社会责任投资可以构成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新形式,此时企业社会责任不再是一种企业为了树立自身良好形象而不得不为之的一种被动、消极的负担和消耗,而是成为能给企业带来直接利润的资产。企业外部的个人、机构、投资公司、财务经理金融机构运用社会责任投资策略,通过资产种类的选择促进公司产生更强烈的社会责任,创造就业或者生产能产生社会和环境利益的产品。换言之,企业进行社会责任投资,本身就是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积极形式。

(三)社会责任投资的广阔发展前景

1.社会责任投资是间接投资领域的主流投资策略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的金融证券领域,企业社会责任投资资产从2012年的13.3万亿美元(占专门管理总资产的21.5%)发展到2014年的21.4万亿美元(占专门管理总资产的30.2%),其61%的增长速度超过专业管理总资产的增长速度。2014年欧洲仍是SRI资产最多的地区,占专业管理总资产的63.7%,美国的SRI资产在专业管理总资产中的比重从2012年的28.2%上升到2014年的30.8%,加拿大占4.4%,澳大利亚占0.8%,亚洲0.2%。[28]这有力说明了社会责任投资产业在全球领域颇具规模,表明全世界范围内有较高比例的投资者对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商业、项目和理念感兴趣,社会责任投资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9]

与欧美等地区的社会责任投资呈爆炸式增长并步人成熟阶段不同,社会责任投资在亚洲仍处于起步阶段。中国首支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兴业社会责任投资基金于2008年3月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

社会责任投资有着不逊于传统投资的回报率,有时甚至表现得更出色[30],因此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近年来,社会责任投资不仅资产总量有高比例增长,而且发展速度也惊人。仅以美国为例,专业管理的社会责任投资资产总量从1995年的6390亿美元增加到2012年的3.74万亿美元;其中1995年仅仅只有55支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管理120亿美元资产,但截至2012年,有333支共同基金产品在投资中考虑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ESG标准,管理社会责任投资资产6405亿美元。从2010年到2012年,社会责任投资资产的增长幅度为22%。目前美国实施专业管理的资产中每9美元就有大约1美元的社会责任投资资产,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和尼尔森(Nelson)跟踪的33.3万亿社会责任投资资产总量中的11%属于社会责任投资。[31]

2.社会责任投资的影响超出间接投资领域

社会责任投资作为金融证券领域中投资的主流策略,其影响也已超出间接投资领域。例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在决定是否为某一投资项目提供担保时,注重其拟承保项目对社会和环境的积极的可持续性的影响,MIGA希望运用一套综合的社会和环境履行标准,使投资项目能推动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MIGA的履行标准包括社会、环境评估和管理,劳动者工作条件,预防和减少污染,社区健康与安全,土地征用和非自愿性再安置,生物多样性保护,可持续自然资源管理,原住民和文化遗产等方面。[32]MIGA对拟承保项目的社会和环境审查结果,是其是否为某个投资项目提供担保的重要考虑因素。MIGA保护环境和社会的政策是确定风险、降低发展成本以及促进项目可持续性的有利工具,使受投资项目影响的社区获益,同时保护当地环境。

社会责任投资的理念目前已经扩展适用于直接投资中,在国际直接投资中也出现了体现社会责任投资理念的投资行为,例如荷兰africaJUICE BV公司和埃塞俄比亚政府2009年组成的合资公司africaJUICE Tibila Share Company促进埃塞俄比亚经济复苏的热带果汁项目。埃塞俄比亚Upper Awash河谷拥有丰富的阳光与水资源,由于缺乏灌溉经验且种植低价值作物的收益潜力有限,河谷社区经常食品短缺。2009年4月,上述合资公司取得河谷地区Tibila农场的经营控制权,农场出产的水果除少部分当地出售外,大部分通过africaJU ICE公司建好的全新先进设施加工成果汁运送到附近港口并投放到欧洲和中东市场。根据世界银行估计,非洲农业总产量损失的一半发生在收割、仓储、销售和运输到最终消费者的过程当中,但工厂的杀菌和包装工艺使产品可以耐受长途运输并进人消费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从生产到最终消费者的中间环节损失。此外,该公司获得了日本政府资助的MIGA非洲环保和社会挑战基金(为MIGA受保人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实现投资项目在环保和社会层面的改善),拨款资本用于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建立工厂外种植者公平贸易体,这体现了对道德、社会问题的考虑。如果成功,africaJUICE公司将成为撒哈拉以南非洲首个公平贸易的热带果汁生产商。这一综合性业务管理方法吻合该公司立志成为发展中国家FDI实现方式基准的愿景:“我们的目标是要证明,积极致力于环保和消除贫困,不仅可以带来增长,还是‘绝好的生意’,并应成为可选模式。”[33]该热带果汁项目已推动该地区经济振兴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其充分考虑社会的、环境的、道德的问题,是直接投资中SRI项目的典型。

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负责任投资意味着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投资项目设立和运行的过程中,在追求经济利益与投资回报的同时,考虑投资是否符合社会、环境、道德、人权、公司管理等标准,追求投资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进行跨国投资的主体,尤其是跨国公司,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把社会责任投资理念与企业的核心经营发展理念相结合,追求企业的长久、可持续发展。

三、“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社会责任投资的“绿色通道”作用

(一)社会责任投资强调利益平衡、注重发展维度

社会责任投资强调利益平衡,其采用的投资策略本身符合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要求,强调投资与道德、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整体联系,有助于实现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的平衡,亦即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利益平衡。[34]社会责任投资是源自金融证券领域的一种新型的投资方法,目前已经扩展运用至直接投资领域,主要有以下五种投资工具和策略:投资筛选(screening of investment)[35],结合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integration of ESG factors)[36],可持续性主题型投资(sustainability themed investing)[37],企业参与和股东行动(corporate engagement and shareholder action)[38]以及影响力投资或社区投资(impact/community investment)[39]

仅以社区投资为例,社区投资注重为那些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低收人社区投资,使当地机构为低收人家庭提供金融服务,为小企业和重要的社区服务提供资本,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消除贫困。

社会责任投资注重发展维度,其旨在利用投资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其投资策略也包含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考察,要求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符合发展维度的要求,有利于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说,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是负责任投资者衡量投资对象或目标企业的投资价值、制定投资策略、选择投资项目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企业外部的个人、机构、投资公司、财务经理和金融机构运用社会责任投资策略,通过资产种类的选择促使公司更加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促使公司及其股东建立长期价值、创造就业或者生产能产生社会和环境利益的产品。[40]

(二)社会责任投资助力企业从“走出去”到“融进去”

随着我国大力发展和鼓励企业“走出去”,中国企业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创下1231.2亿美元的历史最高值,同比增长14.2%。自2003年以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连续12年实现增长,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中国吸引外资仅差53.8亿美元,双向投资首次接近平衡。[41]

1.中国企业“走出去”遭遇的风险

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风险可以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外部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同业竞争风险等,内部风险包括战略风险、整合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经营风险等。[42]在“一带一路”战略推进过程中,企业“走出去”也会面临以上风险。

2011年2月利比亚爆发武装冲突,我国在利比亚承揽的50个大型项目均暂停[43],涉及合同金额188亿美元。[44]我国企业均面临工程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失、预期收益损失、撤离费用损失、未来汇率结算等一系列损失。而中国企业在利项目投保的保险覆盖率仅为合同金额的5.68%,且保险方仅限于国内国有保险公司。[45]201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31家在利比亚战乱中受损的中国企业支付赔款仅为9亿元。[46]2014年越南发生的反华示威演变成对中国在越企业的打砸抢烧事件,使中资企业损失惨重。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与斯里兰卡港务局合作开发的科伦坡港口城是我国投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一个标志性工程,也是斯里兰卡迄今为止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可供约27万人居住生活,同时将创造超过8.3万个就业机会。2015年年初的总统选举中反对党获胜,新总统上台后一反前任的姿态,威胁取消港口城项目,斯里兰卡一方借由环境问题而要求该项目搁置,重新评估。

2013年12月吉尔吉斯斯坦总统阿坦巴耶夫表示应坦率承认中吉乌铁路项目对北京和塔什干而言更有用,却不能解决吉方的任何问题,吉尔吉斯斯坦国内的反对派甚至认为中国可能借助铁路投资换取吉尔吉斯斯坦的银、铝、铜、煤等矿产资源的开采权而坚决反对该项目。[47]

2.企业层面的应对

对于企业而言,要学会应对和化解各种风险。

首先,要树立互利共赢理念,注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对外投资和经营过程中注意平衡与东道国和当地政府、企业、民众的利益关系;遵守当地在劳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商业道德自律,杜绝违法经营、无序竞争与恶意竞争等行为。

其次,做负责任投资者,进行社会责任投资。企业在注重投资项目的财务回报的同时,须考虑投资项目对社会、环境等的影响,使投资项目符合政策导向,尽可能规避政策风险。具体而言,企业应积极回应各国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的诉求,争取实现企业投资利益与东道国的社会利益、环境利益协调一致;树立公关和参与意识,进行本地化经营策略,主动邀请当地政府、社区居民参与,重视沟通和企业负责任形象的树立,以减少舆情冲突,获得当地认同,与东道国及其居民利益共享、命运共通,实现从“走出去”到“融进去”的转变。

最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管理模式,建设企业文化。为企业应对国际化经营的需求,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治理模式,使企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企业文化时,应注重与东道国当地文化的交流,与当地文化相结合。

(三)国际投资法上对社会责任投资的规制与鼓励

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致力于推动社会责任投资,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社会责任投资的国际投资软法,如赤道原则、负责任投资原则等行业准则,企业社会责任原则与环境管理认证标准。当前有关SRI的国际投资软法性规定通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赖于投资者的自觉遵循和市场监督,大大削弱了投资者的负责任投资义务。[48]

国际投资条约中存在若干间接鼓励和促进SRI理念的规定,具体表现为在投资条约中规定环境、健康、劳工权利在内的人权保护、企业社会责任等条款。但这些规定往往只从国家角度以否定形式规定不得以牺牲环境、社会、公共健康、劳工权利等利益来鼓励投资,从形式上看是倡导式、鼓励性、愿景式规定且多出现在序言中;从内容上看是消极式、宽泛性规定,缺乏积极鼓励SRI的具体条款以及因违反社会责任投资造成危害时的义务性规定。即使有少数条款以“投资与环境”或“投资与劳工”等命名,但其仍是从国家鼓励投资措施的角度规定国家不得以减损或降低有关环境保护、劳工权利等国内法保护作为鼓励投资手段,如条约语词上多使用“本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缔约方采取或维持公共利益的措施”等。[49]

投资仲裁实践中,某些仲裁庭的裁决理由及裁判方法等体现了对社会责任投资的倡导和鼓励。首先,投资仲裁庭以投资项目本身是否符合社会责任投资理念作为考量因素。例如Parkerings Compagniet AS诉立陶宛案[50]肯定了东道国能给予社会责任投资项目更优惠的区别对待,且不被视为违反最惠国待遇。其次,投资必须符合诚实善意的国际法原则。例如Phoenix Action有限公司诉捷克一案[51]明确提出诚实善意地进行投资的要求,属于ICSID公约范围的投资,必须要符合诚实善意的国际法原则。最后,投资必须符合道德、社会利益的要求,例如World Duty Free有限公司诉肯尼亚案[52]裁判方法上基于环境、健康等公共利益因素的考量而放弃“单一效果”标准而首次适用了比例标准。

四、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责任投资立法的若干建议

具体而言,我国社会责任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从以下六个方面人手。

(一)从立法上树立社会责任投资理念

应当摒弃传统的公司法理念,确认盈利最大化的商事目标与承担社会责任的非商事目标为公司的二元化目的。我们认为,完善社会责任投资立法,应从理念上将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追求社会效益的目标相结合。因此,《公司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应当增加公司和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概括性规定,尤其是应明确使用“社会责任投资”这一概念,以此来指导其他法律法规中分别规定的中小企业实体性社会责任投资。对此,我们建议,应将《公司法》第14条第1款修改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我们还建议,将《中小企业促进法》第8条修改为: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合理设计和建构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投资的各项具体制度

总体而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还处于比较滞后的状态,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很不完善。虽然《公司法》第5条明确了企业(公司)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然而第5条毕竟是一个原则性条款,旨在宣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性质、内容,以及企业不履行其社会责任(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没有明确地予以规定。因此,如何将《公司法》第5条的立法精神具体化,赋予其确切的可操作内容,并通过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使企业社会责任投资在实践中得以贯彻和落实,仍然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建设面临的难题。

我们认为,首先要充分理解、领会和贯彻《公司法》第5条的精神,挖掘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社会责任法律资源,对现行法律体系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投资有关的其他法律规范,进行以社会责任为导向的解释,从执法和司法等方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投资的落实机制和监督机制。从企业组织结构、企业经营决策程序、企业经营者资格、法律责任等方面将企业社会责任投资的理念和要求纳人具体规范之中,使《公司法》彻底摆脱片面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理念及相应制度安排的羁绊。我国《公司法》在强化企业(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方面也做了一定的安排,如《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18条对公司监事会的公司职工代表比例均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均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以上规定强化了职工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债权人等其他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仍然不能介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他们的利益仍然无法在企业(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得到体现。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引人其他相关制度,如欧洲的“共同决定”模式、日本的“经理协调”模式、美国的“利益相关者论”模式等,具体如职工持股制度、债权人参与制度、外部独立董事制度等。通过共同治理、相机治理等企业治理结构安排,使企业经营者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予以关注,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经济法律法规中规范企业外部行为的相关法律制度,应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从规范企业外部行为的角度看,经济法体系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投资有关的内容分散在诸多法律法规之中,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然资源法、税法等。目前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均从各自的利益和角度出发,不同规定之间缺少一种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也缺乏有机的联系。正是由于现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难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导致现实中守法经营者惨遭淘汰,投机钻营者获取暴利,规避法律者司空见惯。法律“惩恶不力、扬善不足”是目前许多企业忽视社会责任,为了利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不惜违法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在《公司法》第5条已经明确企业(公司)是社会责任的义务主体这一规定的基础上,从规范企业外部行为的角度,加强现行经济法体系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投资法律规范的协调,将分散于诸多经济法律法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规范,统一纳人到社会利益本位理念之下。要把企业社会责任投资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将其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纳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公司法》之中,如企业经营的目标、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等,并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以《劳动监察法》《工资法》《安全生产保护法》《工会法》等相关部门法为补充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

(四)制定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专门法律,改变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过于分散、凌乱的状况

建议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法》,制定我国第一部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专门法律,是推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有法可依、严格执法是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手段,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可以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五)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

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对现行劳动保障、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对不符合国际惯例、规定不明确和不切合实际的,需要通过立法加以修改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有重大缺陷的应予以废除。要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以法律和行政手段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六)建立健全社会责任投资的监督机制

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关键在于落实。建立健全社会责任投资的监督机制是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监督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发展阶段,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还不够深人,社会监督总的来说还处在自发和分散的阶段。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监督的主力表现不凡,但大多是事后监督,即使受害人通过法律救济获得部分赔偿,社会也已因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且有些是不可逆转的。因此,在当前,社会责任投资的外部监督主要依靠国家机关的监督,尤其要强化政府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投资的监督。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总代表,应该在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发挥重要作用,工商、税务、环保以及质监等部门负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和引导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政府部门不作为或监管不力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社会责任投资是一个多边道德风险问题。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法律的角度看,就是要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转化为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创设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基础的利益均衡制度。我们认为,通过建构一个以企业公司法为核心,经济法为主干,其他社会法相配合的综合、全面、有实效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定能逐步改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投资现状,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结 语

“一带一路”战略注重合作共赢,考虑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沿线国家、居民、企业的利益,其本质上与企业社会责任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要求不谋而合。“一带一路”战略的成功实施,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投资构成履行企业责任的新形式,且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社会责任投资注重利益平衡和重视发展维度的特性,意味着其具有获取社会认同、本地化经营的优势,有利于降低投资争议发生概率。国际投资法中有社会责任投资的规制,且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也鼓励和认同社会责任投资,从此种意义上讲,社会责任投资可以作为“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企业“走出去”的绿色通道,助力企业“融进去”。

【注释】

[1]余海欧,女,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易凌,男,浙江万里学院法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法学博士后,宁波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宁波市仲裁员,主要研究方向:法律经济学、立法学、企业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治理等。楼春豪.“一带一路”的理论逻辑及其对中国—南亚合作的启示[J].印度洋经济体研究,2015(4):17.

[2]余海欧,女,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易凌,男,浙江万里学院法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法学博士后,宁波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宁波市仲裁员,主要研究方向:法律经济学、立法学、企业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治理等。楼春豪.“一带一路”的理论逻辑及其对中国—南亚合作的启示[J].印度洋经济体研究,2015(4):17.

[3]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R/OL].(2015-03-28)[2016-01-10].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fwydyl/zcw j/201511/20151101193007.shtml.

[4]21国签约决定成立亚投行搭建亚洲互联互通新平台[EB/OL].(2014-02-01)[2016-01-10].http://news.xinhuanet.com/ttgg/2014-02/01/c_1112967382.htm.

[5]周小川.“一带一路”丝路基金起步运作[EB/OL].(2015-02-16)[2016-01-10].http://xibei.ifeng.com/finance/detail_2015_02/16/3571830_0.shtml.

[6]陈山.丝路基金首投巴水电站成都和拉合尔结为友好城市[EB/OL].(2015-05-21)[2016-01-10].http://energy.people.com.cn/n/2015/0521/c71661-27036635.html.

[7]刘晓慧.“一带一路”背景下如何实现绿色发展[N].中国矿业报,2015-06-16(A06).

[8]李涛.“一带一路”向民企敞开大门如何巧借东风[N].中华工商时报,2015-05-05(005).

[9]相关数据来源于商务部网站之“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fwydyl/tjsj/201512/20151201213317.shtml.),最后访问于2016年1月10日。

[10]王义桅,郑栋.“一带一路”战略的道德风险与应对措施[J].东北亚论坛,2015(4):39。

[11]何茂春,张冀兵,张雅凡,等.“一带一路”战略面临的障碍与对策[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36-37.

[12]如中国已签署的12个自贸协定中,伙伴多为发展中国家,受其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国家在开放程度、合作深度、执行力度上常有所保留,既看重中国的资金、技术和市场,也担心中国的廉价产品对本国市场和产业链造成一定的冲击。详见何茂春,张冀兵,张雅凡,等.“一带一路”战略面临的障碍与对策[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38.

[13]如美国有“新丝绸之路”战略,意图以阿富汗为中心,连接中亚和南亚;日本的“新丝绸之路外交”希望在这一地区抗衡中国和俄罗斯的影响;欧盟提出《欧盟与中亚:新伙伴关系战略》,要求积极介人中亚事务,通过重塑中亚国家的发展方向来实现一个更加安全世界里的欧洲的整体目标;俄罗斯和印度分别把中亚和印度洋视作自己传统的势力范围,对任何外来国家都充满了天然的疑虑和抗拒。各国在对外“一带一路”问题上,实际上各有所图。发展中国家大多积极期待分享外国投资的甜头,中亚国家担心中国扩张,俄罗斯担心中国与其欧亚联盟竞争,印度担心中国在印度洋打破其地主优势,美国担心其贸易优势下降。详见何茂春,张冀兵,张雅凡,等.“一带一路”战略面临的障碍与对策[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38-39.

[14]何茂春,张冀兵,张雅凡,等.“一带一路”战略面临的障碍与对策[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39.

[15]何茂春,张冀兵,张雅凡,等.“一带一路”战略面临的障碍与对策[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41.

[16]何茂春,张冀兵,张雅凡,等.“一带一路”战略面临的障碍与对策[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39-40.

[17]王茹.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风险及管控对策[J].经济研究参考,2012(38):69.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R/OL].(2015-03-28)[2016-01-10].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fwydyl/zcw j/201511/20151101193007.shtml.

[19]企业社会责任在产生与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三个流派:古典学派、利益相关者流派、战略流派。其中古典学派认为,从整体社会效率的视角来看,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一个社会范畴内的概念,属于政府的责任而与企业界无关。而战略流派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当根据不同主体对企业可持续竞争优势影响程度的变化,战略性地采取社会责任行动来构建和维护企业的竞争优势;此外战略流派还特别关注了媒体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作用。

[20]崔秀梅.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和社会责任投资的对接、耦合[J].财会月刊,2010(6):6-8.

[21]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R/OL].(2015-03-28)[2016-01-10].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fwydyl/zcw j/201511/20151101193007.shtml.

[22]曾赛星.“一带一路”扬帆社会责任先行[J].社会科学报,2015-07-09(003)。

[23]曾赛星.“一带一路”扬帆社会责任先行[J].社会科学报,2015-07-09(003)。

[24]关于社会责任投资,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个机构也采用不同的术语。参见张庆麟.公共利益视野下的国际投资协定新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154。

[25]社会标准包括培训人力资源(例如教育和培训,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和促进劳工权利。环境要求包括污染和碳排放量最小化、非再生资源(例如石油)的保护、宝贵的动物和植物及其维持的生态平衡的保护。伦理要求包含杜绝滥用人权(例如使用童工或者设立血汗工厂,强迫卖淫或者提供色情服务)、禁止对动物进行产品测试、撤销对专制政治体制的隐性支持等。参见:RICHARD COPP,MICHAEL L KREMMER,EDUARDO ROCA.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 in market downturns implications for the fiduciary responsibilities of investment fund trustees.Griffith Law Review,2010,19(1):86-104.

[26]Introducing responsible investment.[online].Available at:http://www.unpri.org/about-ri/introducing-responsible-investment/.[Accessed 27 Sep.2015].

[27]李涛.“一带一路”向民企敞开大门如何巧借东风[J].中华工商时报,2015-05-05(005).

[28]GSIA.2014 Global sustainable investment review.[online].Available at:http://www.gsi-alliance.org/membersresources/global-sustainable-investment-review-2014/.[Accessed 21 Mar.2015].

[29]张庆麟,余海鸥.论社会责任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5(1):269.

[30]林超.社会责任投资的国际现状与趋势[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7):38-39.

[31]2012 Report on sustainable and responsible investing trends in the US.[online].Availiable at:http://ussif.org/resources/sriguide/srifacts.cfm.[Accessed 21 Mar.2015].

[32]参见:http://www.miga.org/projects/index.cfm?stid=1822.[2015-05-21].

[33]MIGA 2011年度报告[M]//张庆麟.公共利益视野下的国际投资协定新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160-161.

[34]张庆麟,余海鸥.论社会责任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5(1):266-267.

[35]投资筛选是指按照社会、环境和伦理标准或准则对投资组合或共同基金中的公开交易股票进行买人、剔除或评估的一种投资决策策略。投资筛选分为消极筛选(negative/exclusionary screening)、积极筛选(positive/best-in-class screening)和基于规范的筛选(norms-based screening)。消极筛选,有时又称为“排除”或“剔除”(exclusion)的股票筛选方法,是指将不符合社会、环境和伦理标准或准则的公司股票从投资组合中剔除出去,或者放弃投资这些公司股票。积极筛选是指在一个给定的投资范围内,去选择在可持续发展、公司治理、社会、环境和伦理等一系列标准方面都表现出色的一些公司股票,并将这些公司股票筛选到投资组合中。运用积极筛选方法构建一个积极的投资组合包括以下4个步骤:首先,选择一个投资市场(常常是选择盯住一种指数);其次,运用公司治理、社会、环境和伦理等筛选标准来评估投资组合中企业的社会表现;再次,运用传统的经济(财务分析)方法分析投资组合中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后,调整投资组合权重,复制原来盯住的指数权重。基于规范的筛选,是指基于国际规范,筛选出违反商业行为最低标准的投资。

[36]结合环境、社会、管理因素是指投资经理把环境、社会和管理因素系统、明确地纳人传统的金融分析当中。

[37]可持续性主题型投资是指向与可持续性特别相关的主题或者资产进行投资(例如清洁能源、绿色技术或可持续农业)。

[38]企业参与和股东行动包括股东对话(shareholder dialogue)、股东决议(shareholder resolution)和代理投票(proxy voting)三种主要形式,是股东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通过提交建议、代理投票、提交股东决议、企业协议与管理者对话等方式影响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行为,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简而言之,这种策略是以综合的ESG指南为指导,通过直接的企业参与(如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委员会对话)、发起或共同发起股东议案和代理投票,运用股东权力去影响公司行为。另外也有学者使用“shareholder advocacy”这一概念,但含义与企业参与股东行动基本相同。

[39]影响力投资是指投资时要考虑社会、环境等非财务因素,旨在解决社会或环境的问题;社区投资是指将资本直接投资于被传统金融机构服务所忽视的个人或社区,向其提供所缺乏的信贷、资本和其他基本的银行服务产品,或者向有明显社会或环境目的的商业提供投资。社区投资主要通过社区发展金融机构(community developme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向社区进行投资,如社区发展银行、社区发展信用联社、社区发展贷款基金和社区发展风险投资基金。影响力投资包括社区投资。

[40]张庆麟,余海鸥.论社会责任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5(1):269.

[41]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

[42]王茹.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风险及管控对策[J].经济研究参考,2012(38):69.

[43]2011年年初,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司长钟曼英表示,截至当时,已经有26家中资企业进人利比亚,涉及200多亿美元的项目,主要分布在住房、铁路、石油服务、通信领域。2011年8月24日,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中国在利比亚只有承包工程,没有直接投资,一些媒体有关中国在利比亚投资损失的报道不确切。沈丹阳提出:“在海外的直接投资,就是我们所说的对外投资,和开展工程承包是两种不同概念和含义的业务。简单来说,直接投资是己方出钱,而工程承包是对方付钱。因此,世界各国以及中国统计概念上的对外投资都不包含工程承包。”(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介绍1—8月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最新经贸合作的进展情况[EB/OL].(2015-10-08)[2016-01-10].http://www.fmprc.gov.cn/ce/cebe/chn/zclc/t1304263.htm.)笔者认为,工程承包是否属于直接投资,应看进行承包工程的具体项目公司的形式是联营企业还是独资子公司、中国企业对承包工程的具体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有一定控制权等因素,而不能一概而论。而且鉴于目前“投资”定义扩大化的趋势,商务部此种表态过于轻率,限制了我国企业在利比亚的损失获得投资保护及补偿的可能性,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使中国在战乱平息后采取外交保护等索赔手段时陷人被动。

[44]翁阳,黄瑞.利比亚动荡凸显建中企“走出去”安保体系迫切性[EB/OL].(2011-03-22)[2016-01-10].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10322/3724462.shtml.

[45]罗诺.13央企利比亚投资188亿美元中铁建有35亿合同未完成[EB/OL].(2011-08-23)[2016-01-10].http://china.ec.com.cn/article/cnhongguan/201108/1158724_1.html.

[46]参见:李克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11年概况[G]//中国保险年鉴编委会.中国保险年鉴2012.北京:中国保险年鉴社,2012:193-194.

[47]何茂春,张冀兵,张雅凡,等.“一带一路”战略面临的障碍与对策[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41.

[48]张庆麟,余海鸥.论社会责任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5(1):273.

[49]参见张庆麟.公共利益视野下的国际投资协定新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162-170.

[50]Parkerings-Compagniet AS v.Republic of Lithuania,ICSID case No.ARB/05/8.[online].Available at:http://ita.law.uvic.ca/documents/Pakerings.pdf.[Accessed 10 Jan.2015].

[51]Phoenix Action Ltd.v.Czech Republic,ICSID case No.ARB/06/5.[online].Available at:http://icsid.worldbank.org/ICSID/Front Servlet request Typ=CasesRH&action Val=view Case&req From=Hom&caseId=C74.World Duty Free Co.Ltd.v.Republic of Kenya,ICSID Case No.ARB/00/7.[Accessed 10 Jan.2015].

[52]World Duty Free Co.Ltd.v.Republic of Kenya ICSID Case No.ARB/00/7 Award.[online].Available at http://ita.law.uvic.ca/documents/WDFv.KenyaAward.pdf.[Accessed 10 January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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