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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战线服务两新组织发展概述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种种数据与迹象表明,我国基本形成了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门类较为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两新组织发展体系。例如,两新组织对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而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对两新组织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进行引导和规范。事实证明,把经济社会事务决策权归还给两新组织,让其分散决策并独立承担经济后果和社会影响,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党和政府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和大力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这条主线,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努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国民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出口排名世界第一,综合国力显著增强,民生和社会事业取得显著进步。与此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结构不断分化、重组,社会生活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之外,涌现出大量有别于传统经济组织与行政组织的新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即两新组织。这些两新组织吸纳并聚集了大量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以及社会各界民众,并在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征途中,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切实搞好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向社会治理的转变,大力培育和发展两新组织,深入推进两新组织的统战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紧密团结广大人民群众,依靠各种社会力量搞好公共治理,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是当前统一战线理论和实践创新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两新组织发展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各种类型的两新组织应运而生、蓬勃发展[1]

越来越多的非公有制企业逐步改变作坊式家族化的生产运营模式,逐步采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不断与高新技术相结合,促进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达到1253.9万户,个体工商户达到4436.3万户;私营企业注册资金39.3万亿元,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超过2.4万亿元;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实有2.19亿人[2]。在有些地方,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北京市为例,2014年第1季度,北京市规模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实现收入8979亿元,创造利润311.8亿元,吸纳从业人员306.2万人[3]

与此同时,作为社会治理重要主体和依托的社会组织不但数量越来越多,而且在各项社会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些社会组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为各种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服务,积极开展国际交往,开辟国际合作渠道,发挥了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政部发布的 《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共有社会团体28.9万个。其中,工商服务业类31031个,科技研究类17399个,教育类11753个,卫生类9953个,社会服务类41777个,文化类27115个,体育类17869个,生态环境类6636个,法律类3264个,宗教类4801个,农业及农村发展类58825个,职业及从业组织类19743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481个,其他类38379个。全国共有基金会3549个。其中,公募基金会1378个,非公募基金会2137个,涉外基金会8个,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26个,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216个。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5.5万个。其中,科技服务类13729个,生态环境类377个,教育类145210个,卫生类21234个,社会服务类36698个,文化类11694个,体育类10353个,商务服务类5625个,宗教类94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4个,其他9652个[4]。根据国家民政部的统计,截至2015年3月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1.3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1.2万个,基金会419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9.7万个[5]。不到两年时间,全国增加社会团体2万多个,增加基金会600多个,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4万多个。

种种数据与迹象表明,我国基本形成了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门类较为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两新组织发展体系。这些两新组织正变得规范、成熟,在社会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且日益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满足社会需求,提供社会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北京为例,随着北京的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整个社会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不断涌现。2011年,北京市拥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120多万个,占全市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87.8%。其中,非公企业12.5万余家,从业人员260万余人。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近3万家。其中,在市区注册的7000余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新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已占到全部就业人口的75%。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中,注册会计师1.3万余人,执业律师2.2万余人。1249座商务楼宇中有6.9万多家法人单位,从业人员83.2万余人[6]。这些领域聚集着大量知识层次高、社会联系广、参与意识强的党外人士,已成为推动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两新组织之所以在我国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并发挥重要作用,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拉动。在全球一体化不断加剧、我国市场化进程迅速推进、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的背景下,要素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催生了大量两新组织,也有赖于这些组织的健康规范发展。同时,这些组织自发地为自己的发展开辟道路,进而成为市场化继续向前的新的推动力。

二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外在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包括管理职权、管理职责、管理模式等的改变,如对哪些事项负有管理权责、充当何种管理角色、管什么、管多宽、管到什么程度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要求政府现有管理职能中两新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解的事项尽力由其来承担,而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等客观上也需要政府与两新组织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密切地合作。例如,两新组织对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而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对两新组织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进行引导和规范。事实证明,把经济社会事务决策权归还给两新组织,让其分散决策并独立承担经济后果和社会影响,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是公众参与各项事务条件的改善。随着经济社会的日趋进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文明程度也逐步提高,公众的投资需求、政治诉求和社会参与的需求不断增长,为两新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社会利益结构的深刻变化在客观上激发了公众对于自身利益的关注,特别是由于互联网的深入发展,公众比以往历史上各个时期都更加关注自身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实现。新社会阶层希望能够了解和掌握各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参与到社会的治理中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争取更多的政治权利也是理所当然的。

四是人们的择业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职业选择实惠、职业追求智力、工作注重务实。过去那种诸如大单位、“铁饭碗”等就职观念和职业情感如今已让位于有兴趣、能发挥个人特长、待遇高的职业选择,特别是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更加重视科技知识,更加追求智力劳动,更加希望在实干中实现人生价值。需要指出的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我国两新组织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我国两新组织集中了一批优秀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才,为两新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了人才支持。

一方面,两新组织群体数量庞大,来源广泛,作用巨大;另一方面,其生存状态与政治生态及社会影响力可谓千差万别。有的两新组织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存与发展的压力较大,组织自身变动较快;而有的两新组织则已快速成长为参天巨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从业人员中,有的来自高级知识分子群体,有的来自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有的至今仍握有垄断性质的行政资源,而有的则是进城的农民或是新近失业人员等。

两新组织一方面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GDP高速增长乃至国民税收的积极贡献者,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直奔 “半壁江山”而去;另一方面又是原有利益平衡体的破坏者。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新社会阶层的出现,原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均衡状态被打破,各阶层的经济利益日趋分化,而新的整合机制尚不健全,新的利益格局尚未形成,造成了现今社会不同阶层间利益冲突不断,并且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相互渗透、难以分割,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激化。新社会阶层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由于破坏了原有利益平衡体,形成社会冲突,客观上或多或少地会伤害其他群体的利益,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基于以上原因,迫切要求党的统战工作紧紧跟上新的发展形势,探讨新的工作机制,从而从容应对伴随着两新组织的产生而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两新组织概念的界定

两新组织,即新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7],是特指改革开放以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成立的,且区别于传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1.新经济组织的概念界定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 “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进一步提出,“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指各种社会经济成分中公有制经济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在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以及混合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经济中的非国有成分和非集体成分。现行法律、法规往往把这类经济组织统称为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本书所指的 “新经济组织”,特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建立的,具有营利性、独立性、非公性的特征,在所有制性质、产权结构、运作模式等方面,与传统国有和集体企业不同的经济组织[8]。国家统计分类目录中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经济控制企业、港澳台经济控制企业、非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从经济成分比重来看,新经济组织一般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港澳台商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等组织形式。

“个体经济”又称 “个人所有制经济”,通常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或家庭成员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和支配的一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在我国,个体经济目前专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从事生产劳动,生产资料或产品收入归个人所有,雇工7人 (含7人)以下,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形式,包括城镇闲散劳动力等自筹资金开业兴办,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工业、手工业、客货运输、商业、饮食、服务 (包括修理)和房屋修缮等个体经营者,还包括农村的非农业个体经营者。

“私营经济”是指以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为基础的经济形式。私营经济的主要形式是私营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的主要区别在于,私营经济是一种体现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不同所有制的投资主体对一个企业或公司投资而构成的经济类型。混合所有制经济含有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经济中的几种成分。其主要形式是混合所有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指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两种性质的一种经济形式,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探索出来的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种集体经济的新的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经济的主要经济形式是股份合作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经济”是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到内地直接投资设立企业而形成的经济。港澳台商投资经济的经济形式主要包括独资企业,与内地投资者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内地直接投资而形成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的形式主要有4种:外资企业 (又称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从经济组织形式来看,新经济组织一般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等组织形式,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由5个以上的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是指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到内地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与内地其他投资者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并分担风险的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并分担风险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商务部 (原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金的比例达到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若港、澳、台商的股本比例小于25%,则归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内地直接投资建立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又称 “外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金的比例不低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若外资的股本比例低于25%,则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并分担风险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并分担风险的企业。

“非国有控股企业”是指不包括上述经济组织的民间所有和经营的经济组织,包括合伙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其中,“合伙制企业”也称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者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股份合作企业”是指在我国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国家、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所有制经济中两个以上不同所有制经济,通过一定的资产组织形式,混合而成的所有制企业。

2.社会组织概念的界定

长期以来,我国主要用 “人民团体”和 “社会团体”称谓各类社会组织。其中,“人民团体”是指1949年前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主要从事国家事务管理的政治组织,主要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8个团体;而 “社会团体”则是指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组织,是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本专业领域里从事经济、学术、联谊及行业自律等服务自身的活动,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同学会等。与 “人民团体”相比,“社会团体”的社会公益性相对不足。与当今国际通用的社会组织定义相比,过去我国对社会组织内涵的理解较为狭窄。只将社会组织界定为 “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9]

进入21世纪以来,党中央一系列文件中提到的社会组织已经超越了将其政治化和内部服务化的传统取向,已同国际上的标准定义接轨。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第一次正式使用了社会组织的概念,并提出要 “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要增强各类社会组织的 “服务社会功能”。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 “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诸多新课题”,并从社会建设的高度全方位地讨论了我国社会组织的性质、功能、发展路径与管理方法,提出要 “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 “全面推进农村、企业、城市社区和机关、学校、新社会组织等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 “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进一步提出,要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以看出,中央一系列文件中提到的社会组织与学术界常说的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民间组织等称谓的含义基本相同,都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服务社会大众为宗旨,开展各种公益或互益活动的正式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慈善组织以及社区服务组织等。

因此,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 “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群众组织”等概念,本书所指的 “社会组织”,仅指 “两新”组织中的社会组织,特指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新涌现出来的相对于政党、政府等传统组织形态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社会组织,其中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以及社区服务组织等。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其中,学术性社团是指主要由专家、学者和科研人员组成的各类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行业性社团是指主要由经济领域各行业相同的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社会团体;专业性社团是指主要由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组织组成的各类协会等社会团体;联合性社团是指主要由不同利益需求的人群或各类社团组成的联合体,如联合会、商会、促进会、俱乐部、校友会、联谊会等社会团体。但社会团体不包括中国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中国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各种宗教团体等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按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业,可以划分为教育事业类、卫生事业类、文化事业类、科技事业类、体育事业类、劳动事业类、民政事业类等。其中,教育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有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民办专修 (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 (补习)学校或中心等;卫生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有民办门诊部 (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 (所)等;文化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有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 (活动中心)、图书馆 (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 (所)等;科技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有民办科研院 (所)、研究中心等;体育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有民办体育场、馆、中心、俱乐部等;劳动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等;民政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有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以及民办社区服务中心 (站)等。

“基金会”是指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属于民间组织。基金会的公益性主要表现在它不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利,强调的是社会公众的广泛受益。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也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也简称非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全国公众募捐,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面向部分地区公众募捐。

“社会中介组织”也称 “中介组织”“市场中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是指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在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个人与单位、国内与国外企业之间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大致可以归纳为4类:第一类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等具有法律性质的服务监督机构。这类机构提供的服务具有鉴定、公证性质,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第二类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资产评估中心、技术成果交流中心、信誉评估中心、商务信息咨询机构等为交易双方提供各种服务的机构。第三类是各种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协会等自律管理和服务机构,是跨于社会中介和市场中介之间的中介机构。这类机构既是工商企业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也是中介机构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对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中介机构的素质,规范中介机构的运行,控制中介机构的数量,监督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都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更是要大力发展的中介组织。第四类是电影、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递经济信息的新闻媒介机构。以上4类中介组织都具有独立性、自主性、服务性等特点,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起承上启下的媒介调控作用。

“社会公益组织”,一般是指那些合法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非党派性质的、非成员组织的,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志愿性的社会组织。其主要活动是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而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

“社区服务组织”一般是指主要从事公益性社区服务工作的社会公益组织,也包括以社区群众为主,因文化知识、兴趣爱好、强身健体等不同需求而自发组织起来的,没有经过社团管理部门登记,但在街道社区有关部门备案的群众性组织。

三、统一战线服务两新组织发展的主要特征

统一战线作为中国共产党夺取革命胜利和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在服务两新组织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在很大程度上讲,统一战线与两新组织之间在本质内涵、主要目标和根本任务上相互交叉与融合,在做好群众工作、协调利益关系、增进社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存在广泛的内在联系。

1.统一战线服务两新组织发展的本质就是做好群众工作

群众工作历来是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的一项政治工作。古人云:“得民心者得天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党的执政和国家的发展与繁荣,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忠心支持和广泛拥护。只有紧紧依靠和团结广大群众,积极做好群众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争取到广大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才能集中人民群众的力量,群策群力地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当前新形势下,统一战线的对象已经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等全体人民群众。统一战线工作也应当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新社会阶层服务。

第一,新社会阶层的出现是必须正视的客观现实。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两新组织大量涌现,新的社会阶层也开始进入社会视野中。相对于传统的工人、农民两大基本社会阶层而言,新社会阶层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社会群体,从职业构成上看分属于不同的职业,不能用职业简单划分他们的阶层归属。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社会阶层,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人员组成,包括在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集中分布在两新组织中。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重要论断对新社会阶层进行了范围认定和政治肯定。《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中发 〔2006〕15号文件)强调了开展新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意义,强调必须科学分析和准确把握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的深刻变化,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全面兼顾和实现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利益,切实做好新社会阶层人士的工作,尊重他们的劳动创造和创业精神,凝聚他们的聪明才智,充分发挥他们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引导他们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二,新社会阶层的特点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新社会阶层在我国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要产生的,是改革开放的必然产物,对经济利益比较敏感且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我国 “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帮后富→共同富裕”的政策为新社会阶层追求正当经济利益提供了政治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尽可能多的经济利益是新社会阶层追求经济利益的内驱力,也使他们对有关经济利益的政策和信息非常关注,对经济利益的得失较为敏感。此外,他们本身占有一定的资源或一定的资本,而这些资源和资本为他们获得经济利益创造了条件[10]。他们通过自主创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广泛吸纳社会劳动力,拓宽了就业渠道,有效缓解了中国面临的人口与就业的双重压力[11]。新社会阶层的发展具有很强的自主性,社会流动性也极强,一般不受行政组织的控制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限制,在职业生活中有相当大的自由权。他们完全可以根据利益的分配情况选择自己的职业和从事的行业,可以不受时间的限制在不同的职业和部门,甚至地区间流动,从而更好地发展自己的优势并获得更好的经济利益[12]。与思想相对传统和保守的工人、农民相比,新社会阶层人士的思想具有多元性且具有较强的政治参与愿望。尽管新社会阶层职业不同,财产不等,文化水平不一,获得信息、资源的渠道不同,反映在思想水平上便具有层次性和多元性,决定了从根源上他们具有不同的利益要求和思想面貌,但这一阶层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和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对党的政策特别关注,也希望参与到决策中来,从而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他们作为改革开放的受益者,在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希望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的途径维护其现实利益。他们通过自身的经济实力掌握了大量的社会经济资源,而在掌握经济 “话语权”的同时,也必然会进一步要求掌握更多的政治资源,享有政治 “话语权”。因此,我们在保障新的社会阶层参与经济建设的同时,也要保障并推进新的社会阶层参与政治改革,倾听他们的政治诉求,实现他们的政治利益。这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13]

第三,服务新社会阶层已经成为统一战线工作的新课题。群众工作是统一战线的根本性工作。两新组织是由具体的人组成的。具体的人是两新组织的细胞。统一战线要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有效管理,其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终都应该体现在对具体的人的服务和管理上。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从1921年建党初期只拥有53人的小党发展成为带领中国人民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伟大历史成就的执政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共产党自始至终都获得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在现阶段,统一战线服务两新组织发展,服务新社会阶层人士,正是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重要工作。因此,统一战线服务两新组织发展,积极、妥善地服务新社会阶层人士,正是做好群众工作,完成其最根本和最核心的任务。

统一战线为了更好地服务两新组织,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能够充分地吸收和借鉴统战工作的有益经验,发挥统一战线在团结群众、疏导矛盾、理顺情绪等方面的优势作用,妥善地做好包括新社会阶层人士的群众工作。在当前形势下,作为党的特殊群众工作,统一战线服务新社会阶层,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第一要务,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服务改革发展这一大局,为实现十八大提出的 “两个百年”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14];要坚持以大团结、大联合为主题,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两面旗帜,进一步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最大限度地凝聚人心,汇聚力量;要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坚持 “团结—批评—团结”的共识和平等待人、协商办事态度,虚心接受党外人士批评,努力形成并保持团结稳定、宽松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15];要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积极为他们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使统一战线广大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不断夯实团结合作的利益基础;要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让群众感受到权益受到保障,心情更加舒畅;要注意协调不同社会阶层群众的思想,化解不同社会阶层群众的矛盾,疏导不同社会阶层群众的情绪,把群众工作贯穿到社会治理中的各个方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满足包括新社会阶层人士在内的人民群众的需要和诉求,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为包括新社会阶层人士在内的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和谐幸福而服务。

2.统一战线服务两新组织发展就是增进社会和谐

统一战线作为中国共产党大团结、大联合的阵线,历来都把增进团结、促进和谐、共谋发展作为自己的宗旨和目标。在统一战线的发展历史上,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维护和促进同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正是在统一战线大团结、大联合的旗帜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才获得了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就。统一战线服务两新组织发展的主要目标就是要进一步增进社会各阶层、各群体之间的团结与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发育,整个社会的财富总量在不断增加,人民的生活水平比起改革开放前有了显著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和弊端也逐渐显现——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加大,党群、干群关系在某些方面趋于紧张。这些问题的不断积累导致了社会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增多,使改革开放前形成的各阶级、阶层之间的稳定状态遭到了冲击。如何妥善地处理好这些问题、维护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稳定,是当前统一战线服务两新组织发展工作面临的挑战。只有不断地增进社会各阶级、阶层和群众团体之间的团结与和谐,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良性运转,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科学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和谐社会绝不是没有任何矛盾和冲突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存在各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甚至存在严重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矛盾,化解冲突,并实现各方利益相对均衡的社会,是一个能够使社会各部分、各阶层合理、有序地组合起来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从而达到社会内部平衡,提高社会有机体整体效能的社会[16]。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下,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关键就在于中国共产党如何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解决矛盾,化解冲突。开展统一战线工作,通过科学、合理、高效的整合机制,能有效发挥社会整合功能,正确处理新社会阶层与其他阶层的关系,代表、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而巩固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及执政地位,最终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远大目标[17]。这就是现阶段统一战线服务两新组织发展的根本任务。

利益关系自古以来都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前,中国社会出现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归根结底,大多是由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和变动造成的。改革开放之前,在国家统一分配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国民之间的贫富差距较小,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也都处于较稳定的状态。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民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有了显著变化,不可避免地给社会成员之间的心理状态造成了巨大影响。尤其是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工资收入等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均,进一步拉大了这些差距,妨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要正确地处理好由当前利益格局的变动带来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就必须积极地发挥统一战线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重要作用,妥善地协调好人民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保障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有矛盾及时化解、有情绪及时疏导、有问题及时解决,尽最大努力减少不和谐的因素,增加和谐因素,协调好各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促进国家的繁荣发展和人民的团结。

3.统一战线服务两新组织发展就是聚集智力优势

新社会阶层人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占有较多的社会财富,思想具有多元性,具有较强的政治参与愿望,因此在促进共同富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传播媒介快速发展,以微信、微博、QQ、论坛为代表的信息平台更是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息传播渠道的多元化、话语表达渠道的扩大化,都给统一战线工作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

统一战线作为中国共产党团结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在各阶级、阶层和人民群众中有着广泛的联系和影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调动统一战线的广大成员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积极性,特别是要将文化水平高的知识分子和人才吸引到自己的周围,充分发挥他们的人才优势和智力优势,鼓励他们积极地投身到社会治理中去,形成政府管理决策的智囊团,为服务社会治理工作出点子、想办法,提升社会治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因此,统一战线独特的资源优势能够多方位、广角度、宽领域地参与和服务两新组织,为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创新社会治理方法,提供丰富而密集的人才和智力支持。创新社会管理方法,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更新社会管理理念,成为做好新时期统一战线服务两新组织发展工作的必然要求。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而试图单靠政府有效满足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公共服务需求是做不到,也是不可能做好的。原因在于,政府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其行为必须具有普遍性,要尽可能一视同仁地向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但事实上政府难以应对社会公众种类繁多的公共服务需求;相对于自己的管理目标而言,政府与所有的管理者一样也将面临资源有限的难题,其实际能力始终是有限的[18]。实践也证明,当前我国政府在社会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方面 “一家独大”,客观上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而当政府无力满足社会多元需求或不能满足某些特殊社会需求时,就必须通过两新组织这种新机制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显然,这种新机制的内在逻辑是:当人们产生了某种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特定需求后,两新组织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去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从而使自己成为某些社会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正基于此,近年来,党中央反复倡导一定要尽快构建起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新格局”,以便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资源优势,切实改变政府在公共服务中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完善社会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机制。

四、统一战线服务两新组织发展的思路

统一战线服务两新组织发展的工作范围由统一战线的性质决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由于统一战线的性质及任务不同,统一战线的工作范围和对象也有所不同。2006年10月11日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以社会建设为主题的全委会议。会上审议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文件第七条 “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的第二项,明确提出 “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统一战线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独特优势”。2006年7月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把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15个方面,即: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原工商业者,起义和投诚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及眷属,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去台湾人员留在大陆的亲属,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这一 “扩容”的直接效应,是将私营企业主及其管理技术人员,以及体制外就业群体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统一战线的工作范畴,使之有了明确的管理和服务归属,对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本质就是坚持大团结、大联合,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事实上,现阶段统一战线已经进一步发展成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以及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联盟。在推进社会建设的伟大征程中,也需要统一战线把包括新的社会阶层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都凝聚起来,调动起来,发挥出来。

1.加强党对两新组织统战工作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的实质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不能仅仅局限于党和政府的关系,不能简单理解为执掌国家政权。党和包括统一战线各个阶层在内的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国体意义上的最基本的政治关系。把这一执政理念运用于统一战线工作实践,就要求我们党要立足于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大量涌现、社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迁的客观实际,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现党的领导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统战工作的重要性,把两新组织统战工作纳入各级党委议事日程,在广泛调查、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做好两新组织统战工作的方法与途径,更多地运用统一战线以协商、合作、沟通、交流的方式来增强社会调控功能,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19]

两新组织是传统体制外的民间组织,具有民间性、广泛性、包容性的特点。开展两新组织统战工作,必须把握其特点,突出工作重点,摒弃行政命令式方法,倡导民主协商方法。一般而言,两新组织统战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是交友联谊,重点是做党外代表人士的工作,一方面可组织和邀请两新组织中党外代表人士参加一些有关的座谈会、学习会、研讨会、纪念活动、参观考察活动;另一方面可与有关两新组织主管部门联合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从而达到加强联系,增进友谊的目的[20]

2.切实加强两新组织中党的建设

两新组织的党建工作是党建工作与统战工作的新领域。在两新组织中积极开展党建工作,是做好两新组织统战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拓展党的工作的覆盖面,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在两新组织中开展统战工作、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解决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党员素质,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夯实统战工作的基础;有利于团结凝聚广大新社会阶层人士,促进两新组织健康发展;有利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当前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就是党组织不健全。在两新组织中大力组建党组织,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是党的先进性建设中的一项基础工程,也是由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决定的,是两新组织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和根本保证,也是两新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内在动力[21]

各级党委要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支持在两新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特别是通过做好社会阶层人士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充分认识身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自己肩负的重要责任,充分认识自己是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和富民政策的受益者,充分认识党的建设与两新组织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充分认识在两新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两新组织自身发展的积极作用,消除他们的思想疑虑,并积极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各级党委要加大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切实发挥党组织在两新组织中的作用,教育两新组织中的广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两新组织中的党组织还要认真履行党章所赋予的职责,切实发挥引导监督作用、团结凝聚作用和组织协调作用,推进两新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的发展[22]

3.依托各级工商联做好新经济组织统战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即两新组织蓬勃发展,已经成为社会组织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统一战线的意见》指出,新的社会阶层 “集中分布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之中”,要 “加强新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党的建设”。在两新组织中开展统战工作,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凝聚新力量。

新社会阶层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在正确处理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党要重视新社会阶层的发展,发挥新社会阶层的作用,引导新社会阶层推动经济发展,积极鼓励他们利用自身的技术、专利、管理为社会创造大量财富,将 “蛋糕”做大,使整个社会的物质供应相对丰富,为解决人民的利益矛盾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需求。同时,促使新社会阶层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缓解就业压力,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23]

做好两新组织中的统战工作,要突出做好两新组织中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工作。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是统一战线工作中新的着力点,事关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事关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发展,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要按照 “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坚持以社团为纽带,社区为依托,网络为媒介,活动为抓手,引导广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依托工商联开展新经济组织统战工作主要有3个方面:一要不断创新和深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支持和政治保障。二要正确处理维护政府的行政权威与代表和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见和呼声的关系,在沟通和密切政府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三要充分发挥工商联民间商会的职能作用,为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会员企业搞好服务[24]

依托工商联,做好新经济组织统战工作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工商联的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的关系。工商联的统战性,主要体现在工商联是由各类工商业者,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参加的统一战线组织,具有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团结教育、协调关系等职能。工商联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工商联是具有商会功能的人民团体。其会员大多为经济界人士,能够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工商联的民间性,主要体现在工商联是工商界的社会组织,通过协调服务、组织沟通、信息咨询等形式和渠道发挥作用,可以起到政府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25]。工商联的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丢掉了统战性这一政治优势,工商联就等同于一般的群众团体,其地位作用就会大大降低;反之,如果丢掉经济性和民间性,工商联就失去了自身的特色。

4.充分发挥各类社团在开展新社会组织统战工作中的载体作用

统一战线服务两新组织发展,应当重视支持各人民团体在联系、宣传、服务、教育群众中的统战功能,发挥他们各自对界别性、行业性、专业性、学术性新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联系、沟通、团结、帮助、引导和维权作用。

我国传统的人民团体按其章程规定,都是党和政府联系相关界别人士、相关专业和行业人士的桥梁和纽带,都具有相应的统战功能,肩负着对各自成员和成员单位联系、沟通、帮助、引导、服务和维权等诸多功能。在开展新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群众工作和统战工作中,要继续发挥各人民团体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自身的积极作用。针对不同类型的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统战部门应当加以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各类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开展新社会组织统战工作中的载体作用[26]

以统战部门、统战系统单位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不仅具有民间性,而且具有统战性,是开展新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统战工作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各级工商联,以及 “海外联谊会”“台资企业协会”“统战理论研究会”“新社会阶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少数民族知识分子联谊会”“华侨文化研究促进会”等统战性社团积极开展会务活动,在团结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等方面做了大量服务性工作,办了许多实事,推动了各领域统战工作的开展。统战部门、统战系统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统战性社团的业务指导,促进统战性社团搞好自身建设,扩大影响,增强凝聚力,充分发挥统战性社团在开展两新组织工作中的载体作用。

对各类专业性、学术性社团可以依托社团党组织开展统战工作。中共中央组织部2000年下发的 《关于加强社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社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做好统战工作。这既是对已经建立了党组织的社团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开展社团统战工作的政策依据。统战工作可以顺理成章地结合在社团党组织的日常活动之中,渗透于与社团人员的联系交友之中。对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社团,可以依托社团秘书处,建立有效的沟通和联络机制,掌握情况,宣传政策,加强对社团中一些党外人士的团结与引导。

鉴于网络已成为新社会组织活动的重要平台以及虚拟网络组织应运而生的新情况,特别是新媒体从业人员和网络意见人士也逐步被纳入各级统战工作的对象范围之内,统战部门要注意团结新媒体从业人员和网络意见人士等新社会阶层人士,在网站上适时开设有关网页和窗口,及时宣传报道有关两新组织统战工作的政策和活动,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1] 张国龙.加强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几点思考 [J].上海党史与党建, 2004(12).

[2] 新华网.全国登记注册私营企业已超1200万户 [EB/OL].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02/28/c_119558094.htm.

[3]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一季度非公经济运行情况 [EB/OL]. http://www.bjstats.gov.cn/sjjd/jjxs/201405/t20140513_273050.htm.

[4]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民政部发布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EB/OL].http://www.gov.cn/xinwen/2014-06/17/content_2702566.htm.

[5] 民政部: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1.3万个 [EB/OL].http://news.sina.com. cn/o/2015-04-29/114331775925.shtml.

[6] 本报记者.开辟新领域,彰显新优势 [N].北京日报,2011年4月13日.

[7] 现阶段 “两新组织”规范的名称为 “新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或 “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本书基于习惯使用 “两新组织”.

[8] 杜晓毅.正确培养引导新经济组织党外代表人士促进社会和谐快速地发展 [EB/OL]. http://www.nbdca.org.cn/news_read.php?id=3034.

[9] 王建军.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J].四川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10] 陈文胜.近年来“两新”组织中新社会阶层人士的统战工作研究综述 [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3).

[11] 郭文俊.统一战线中的新阶层工作 [J].平顶山学院学报,2008(1).

[12] 卢丽.对新阶层统战工作的思考 [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9).

[13] 李锐.推进新的社会阶层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研究 [EB/OL]http://news.ifeng.com/history/special/30politics/200811/1107_5006_868335.shtml.

[14] 赖德荣.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不断巩固和壮大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 [EB/OL]http://www.gxrb.com.cn/html/2013-09/17/content_875868.htm.

[15] 许超宇.新世纪10年统一战线重大理论方针政策的新发展 [J].新世纪,2010(3).

[16] 陈琼.和谐社会视角下执政党的社会整合功能研究 [J].兰州学刊,2007(7).

[17] 刘红凛,李卫华.论社会整合机制 [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3(6).

[18] 王建军.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J].四川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19] 刘建.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统战工作初探 [J].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7(3).

[20] 广州市委统战部课题组.社团发展分析与统战工作对策 [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3).

[21] 刘建.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统战工作初探 [J].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7(3).

[22] 赵秀忠,宋书伟.正确把握和处理社会阶层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凝聚新力量 [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1).

[23] 陈琼.新的条件下执政党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J].理论月刊,2007(11).

[24] 刘建.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统战工作初探 [J].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7(3).

[25] 朱晓昱.我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展状况及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分析 [J].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2011(6).

[26] 江苏统战理论研究基地课题组.拓展新领域凝聚新力量——关于推进新社会组织统战工作的调查研究 [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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