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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公开的完善路径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我国未来必须加快信息公开立法进程,为司法公开提供法律依据。再次,司法公开不能妨碍审判独立。目前,司法机关极少公开法官及司法人员的薪酬报告、经费预算与使用情况方面的信息,司法财政信息不透明成为司法公开的短板。

针对我国司法公开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域外经验,要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透明度,必须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提升理念,将司法公开上升到司法改革的高度。权力在暗箱中操作必然会为谋私利留下空间,司法公开就是将司法机关的权限空间和行使程序进行公开,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是一场自我革命。目前,从理论界到实务界,普遍存在一种看法,认为司法公开只是一种简单的技术活动,未触及司法制度中的核心,甚至认为目前声势浩大的司法公开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一种姿态和表象,不能撼动深层司法矛盾。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树立正确的司法公开理念,才能真正推动和进行司法公开。因此,要推进司法公开,必须提升司法公开理念,将司法公开上升到司法系统自我革命的高度,认识到司法公开本身所具有的制度意义。

第二,不断加快司法透明的法制化进程。推动司法透明必须加快相关立法进程。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规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虽然其法律位阶不高且有种种不足,但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为有序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司法透明方面虽然可以找到宪法及诉讼法等方面的依据,但是具体的操作性依据欠缺,当前主要依靠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内部文件的形式加以推动,随意性强,缺乏系统性。尽管在域外,信息公开法一般不适用于法院,但是由于司法公开是由司法机关内的行政服务部门负责的,而该行政服务部门属于信息公开法所规定的公共机构,因此可以适用信息公开法。为此,我国未来必须加快信息公开立法进程,为司法公开提供法律依据。

【《明实录》明·官修】抑奢侈,弘俭约,戒嗜欲。

【译文】抑制奢侈,倡导节俭,戒除嗜欲。

第三,改革司法体制,实现司法权与司法管理权的分离。在司法机关内部,司法审判权应该由法官行使,而辅助工作和一些行政事务则由行政辅助人员处理,属于行政权,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将二者严格区分开来,而笼统称之为司法权。例如,司法公开工作属于行政性事务,本应该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域外通常是司法服务处),但是目前核心的司法公开工作仍由法官负责。法官除了审判案件之外,还肩负着司法公开的任务,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如果我国司法机关将司法管理权与司法权进行分离,由司法服务部门负责司法公开,则既可以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又能将法官从该项业务中解放出来,全身心地投入司法审判工作中去,并且还可以避免司法公开的主动性与司法权的中立性之间的矛盾。

第四,要处理好司法公开与保密、隐私权保护以及司法独立的关系。首先,司法公开要防止泄露审判秘密,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不宜公开的审判工作信息等。其次,司法公开过程要注意隐私权的保护,不但要保护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的私人信息,还要尊重诉讼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再次,司法公开不能妨碍审判独立。新闻媒体旁听甚至拍摄庭审情况是司法公开的一项内容,也是一种常见的舆论监督形式,但是需要在细节上进行制度完善,否则会干扰法官审判案件,尤其是在形成判决之前,容易形成“媒体审判”,从而损害审判的独立性。

第五,改革现行司法财政体制,促进全方位公开。目前,司法机关极少公开法官及司法人员的薪酬报告、经费预算与使用情况方面的信息,司法财政信息不透明成为司法公开的短板。司法不透明与现行的司法体制不无关系。现行体制下,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一样,其预算向本级政府归拢,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司法机关在向人大做年度报告时,也只报告事权,不报告财权,这种体制与宪法规定的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体制不相符合。司法公开应该是全方位的公开,不仅包括人员和事项的公开,也包括财政信息的公开,为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司法财政体制,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体制。

第六,网站建设改分散建设模式为集中建设模式。目前,在司法公开与电子政务浪潮的推动下,各地司法机关大力加强司法公开网络平台建设,很多地方建立了省、市、县(区)三级法院网站,甚至提出一院一网站的目标,这种分散建设模式造成资源浪费。由于法院的工作相对单一,并且适用统一的诉讼程序,再加上一些专项的网站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因此,许多基层乃至中级法院都没有必要单独建设网站。同时,分散建设无法集中优势资源,网络的安全防范能力差,运维水平较低,致使法院网站普遍存在运行功能落后、网页陈旧、在线办事效率低下、链接指向错误等问题。另外,自行建设的网站水平参差不齐,网站的风格和逻辑架构大相径庭,采用的标准及信息接口也不统一,给公众查阅信息、网上办事以及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等造成不便。因此,网站建设应考虑采取集约化建设模式,既节省信息化资源,又保证信息发布的统一协调,方便公众查询本省法院的信息。

集约建设模式就是要对全国法院网站建设进行统一部署和规划,形成中央、省级两级平台,司法专项网站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为了方便数据交换和信息融合,同时应使法院网站保持风格上和逻辑架构上的一致性,还应该遵循统一的网站建设方案和标准。

【《小窗幽记》明·陈继儒】轻财足以聚人,律己足以服人,量宽足以得人,身先足以率人。

【译文】仗义疏财能够团结人,严于律己能够折服人,宽怀大度能够笼络人,身先士卒能够领导人。

第七,完善司法公开目录。目前我国不论政府网站还是法院网站,存在的一个共性的问题是网站首页内容凌乱,领导行踪等有关的新闻和图片在网站首页滚动播放,给公众查找信息带来麻烦。法院在公开司法信息的时候应该对之进行整合和分类,建立清晰的司法公开目录,否则,即使公开了相关信息,但由于未加以系统化,公众很难查到,也会降低司法透明度。

【《牧鉴》明·杨昱】居官须要淡薄,若欲美食美衣,则俸禄有限,必至贪财。

【译文】做官要甘于过淡薄简朴的生活,如果总想锦衣玉食,薪水肯定是不够的,这就导致贪污受贿。

【注释】

[1]这一观点显然是按照制度推定得来的。参见周道鸾:《人大监督、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人民司法》2004年第10期。

[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9页。

[3]也有人认为这种制度关系的形成,与法院地位和功能的认识以及社会大众对司法腐败现象的认识有着密切的关系。参见左卫民等:《以监督权为视角:最高法院与全国人大关系的若干问题》,《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4期。

[4]一般认为司法中的程序公正包含裁判者的中立、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规范性和合理性等,司法程序历来被认为是最为周延和严格的程序。

[5]蔡勤良:《加强人大司法监督须处理好六个关系》,《人大建设》2007年第12期。

[6]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67页。

[7]参见贾宇:《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西北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8]有人认为“两院”工作报告制度并不是现行宪法所包含的两院向人大负责的形式。参见钱宁峰:《我国人大与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宪法文本分析》,《学海》2005年笫5期。

[9]郭道晖:《实现司法独立与遏制司法腐败》,《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

[10]梁旭红:《人大监督司法之应然状态》,《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5期。

[11]参见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8页。

[12]马骏驹等:《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

[13]也有某些观点对个案监督提出了质疑,认为个案监督缺乏宪法根据,扰乱了法定的正当程序;与司法独立原则相悖;有损于人大的职能,混淆了国家机关的职能。请参见周道鸾:《人大监督、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人民司法》2004年第10期。

[14]李卫红:《司法裁判杈外部监督机制之现状及其改进对策》,《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1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69页。

[16]钱宁峰:《我国人大与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宪法文本分析》,《学海》2005年第5期。

[17]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四川省人大就夹江县打假案对高级法院院长的质询。有关情况请参见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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