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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公开特点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文件提出了司法公开要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的基本原则,并确定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我国的司法公开从早期的审判公开、执行公开,逐步过渡到目前全面的司法公开,并在裁判文书环节实现了重点突破。宪法和法律对审判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虽未明确提出司法公开的概念,但为最高法院推动司法公开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最高法院拟在全国建设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站,目前,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站已经建成。

(一)司法机关“自上而下”的推进路径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从20世纪末开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系列文件,从审判、执行等环节公开逐步扩展至司法公开,并制定了文书上网等单项规定,如《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07)、《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2009)、《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2009)、《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2010)、《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2010)、《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0)、《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2010)等。文件提出了司法公开要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的基本原则,并确定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为落实最高司法机关的文件精神,地方法院纷纷出台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并成立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开展“司法公开促进年”之类的活动,有的地方还进一步扩大本省内示范法院的范围。

(二)“实体”与“虚拟”相结合的双重公开平台

司法机关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司法公开,如立案信访窗口、宣传栏或者公告牌、法院公报、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网站、微博等。这些途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司法公开平台;一类是虚拟司法公开平台。实体司法公开平台是指许多法院立足于立案信访大厅设置司法公开所必要的设施和设备,打造实体司法公开大厅。例如,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置开庭信息电子显示屏、诉讼信息电子查询系统等,公布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法律文书格式、诉讼费用交纳标准、诉讼流程等事项;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案公开制等相关制度,公开并规范立案信访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以宣传板、宣传手册、提示书等方式,及时全面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帮助当事人理性参与诉讼。

【《明·黄宗羲》】不以俄顷淫乐,易无穷之悲,虽愚者亦明之矣!

【译文】不拿片刻的荒淫行乐去换取没完没了的悲痛,即使是愚蠢的人也明白这个道理呀!

虚拟司法公开平台是指法院通过网站、微博等互联网应用技术将实体司法公开大厅搬到互联网上,形成虚拟司法公开大厅。法院网站建设率高,26个高级人民法院全部建有网站,网站建设率达100%;43个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有40个法院建有网站,网站建设率达到93%。为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为公众提供快捷的司法服务及相关信息,许多法院还开通了微博,还有的地方法院通过在移动公司的网络平台上设立司法公开模块,让广大群众能够通过手机或者平板电脑等无线终端随时迅速查看各类司法信息,拓宽司法公开的渠道。

(三)由“宣传”向“公开”位移的角色定位

在法院网站建设伊始,地方法院往往是依托中国法院网建置网站,作为中国法院网地方频道。中国法院网是由中国法院报社主办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新闻网站,定位为新闻媒体。中国法院网对传播审判信息,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法院网站建设的宗旨已经由“宣传”转为“公开”,法院网站的角色定位由“新闻媒体”转为“政务网站”,成为重要的司法公开平台。为了适应政务网站的角色要求,同时也是为了顺应司法信息数量激增的形势,一些法院开始改版自建网站,扩充网站的信息容量,突出自身特色。

(四)“全面推进”加“重点突破”的公开布局

我国的司法公开从早期的审判公开、执行公开,逐步过渡到目前全面的司法公开,并在裁判文书环节实现了重点突破。宪法和法律对审判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虽未明确提出司法公开的概念,但为最高法院推动司法公开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最高法院以审判、执行等环节公开为起点,逐步推进司法公开,在2009年《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明确提出司法公开。在司法公开的推进过程中,裁判文书公开取得重大突破,呈现制度化、集约化、便民性、互动性等特点。

第一,制度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裁判文书上网的原则、范围、上网时限、身份信息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也专门明确了公众有查看裁判文书的权利。许多地方法院为落实裁判文书公开制定了实施办法,如广东高院出台《关于推进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实施办法》,确立了裁判文书以最大范围内公开的原则,对于不予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实行审批制。

第二,集约化。网站集约化建设有利于节省成本、提高效能。司法公开在裁判文书环节率先实现了集约化公开模式。最高法院拟在全国建设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站,目前,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站已经建成。有些省份(如河南)建立了全省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站。

第三,便民性。为了提升裁判文书获取的便捷性,许多法院将裁判文书按照刑事、民事和行政等案件类型进行分类;有的还配有裁判文书搜索引擎,方便公众快速找到自己所需要了解的裁判文书;有的法院提供裁判文书网页下载、打印功能。

【《杂铭》明·方孝孺】寻丈之缪,实始毫厘;君子畜德,无忽细微。

【译文】成尺累丈的误差,其实从毫厘的小差错开始;君子完善自己的品德,不应忽略任何细枝末节。

第四,互动性。为了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有的法院还建立了公众参与机制。例如,宁波中院公布了《宁波中院关于促进社会公众监督上网裁判文书质量的若干意见》,建立在线纠错机制和审核反馈机制,为提高公众对裁判文书监督的积极性,还建立向裁判文书错误发现人支付稿酬制度。河南高院建立的三级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网将裁判文书反馈机制与“网评法院”结合起来,加强了法院与公众的网上互动。上述法院的做法,显示出法院敢于接受公众监督的勇气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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