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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裁判文书改革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较为可行的改革对策是:其一,注意裁判文书对证据的列举。说理是裁判文书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围绕案件事实进行定性分析,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此罪还是彼罪。而司法实际部门的习惯做法是不公开合议庭的意见。

五、当前的裁判文书改革

自1997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施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文书的改革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改革。其一,裁判文书证据部分的表述过于概括和抽象,且与认定案件事实部分缺乏呼应,对各种证据与相关事实之间关系的表述过于简单,在制作上往往用“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也供认不讳”等套语进行简单表述,从而造成裁判文书的受件人无法充分判断法官的裁判认证意见。这一缺陷也导致裁判文书不能充分体现审判公开原则,且无法从中充分了解当事人的主张、争议焦点、法官对证据的采信情况,更难看出合议庭评判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全过程。其二,裁判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的情况较为普遍,即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亦过于概括。例如有些裁判文书在“法院查明”之后便直接引用法条;有的对控辩双方的诉讼理由亦采取抽象评述,如对不予采纳的理由仅以“于法无据”加以否定。此外,还有些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与案件事实之间缺乏因果联系的分析、推理,让人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给人以脱节之感。

当前较为可行的改革对策是:其一,注意裁判文书对证据的列举。证据在案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事人都很关心自己提交的证据是否被采纳,所以,在裁判文书中应将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逐一列举,逐一确定其证明力。其二,注意裁判文书的充分说理。说理是裁判文书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围绕案件事实进行定性分析,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此罪还是彼罪。还应充分运用法学原理评判是非责任及相应的罚度并作出最终裁决。其三,注意制作技术的提高。强化职业法官的专业素质,规范文书制作的格式、语言。

关于在裁判文书中是否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问题,当前理论界有两种观点和做法:一是把是否公开不同意见作为持该意见的法官的权利,在评议时持相反意见的法官如果不想让外人知道他对某具体案件所持的意见,可以不对外公开;二是只要合议庭内有不同意见,必须强制公开。而司法实际部门的习惯做法是不公开合议庭的意见。这两种做法互有利弊,有待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研究。

思考题:

1.什么是刑事审判?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2.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与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有哪些主要区别?

3.审判公开原则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4.如何理解审判委员会和独任庭、合议庭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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