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一)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指公司股东权益设置的具体形态,即不同出资者拥有的不同类型股权在股份公司中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根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本书分别讨论国有控股股东和法人控股股东对非公平关联交易的不同影响。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

(一)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指公司股东权益设置的具体形态,即不同出资者拥有的不同类型股权在股份公司中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本书界定的股权结构的特征包括股权种类(或性质)、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三个方面。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种类按投资主体不同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本书研究的股权性质是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界定的。股权集中度是指公司前几位股东的持股比例情况,具体分为股权高度集中、股权高度分散、股权相对集中三种类型。股权制衡是指通过各大股东的内部利益牵制,达到相互监督、抑制内部人掠夺的股权结构安排。

因为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在股权结构基础上形成的股权机制是主要的公司治理机制,并且股权机制的作用最终会通过非公平关联交易获取控制权收益上体现出来,所以本书从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三个方面来研究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关系。由于决策关联交易行为直接来源于控制权,因此本书重点探讨在股权高度集中或相对集中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的股权性质和股权制衡度对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影响。

(二)股权性质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具有特殊性。在我国,政府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与私人股东不同,政府股权是作为一个整体由政府所有,而不是由那些行使股东权利的政府人员所有。因为不同性质的股权所有者对代理人进行监控的动力和能力是不同的,并且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也不同,最终导致不同产权性质在同样的股权结构中对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在我国上市公司具有控股股东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背景下,通过分析股权性质差异对公司治理机制和绩效的不同影响,深入探讨不同类型的控股股东对非公平关联交易的不同影响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根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本书分别讨论国有控股股东和法人控股股东对非公平关联交易的不同影响。

1.控股股东为国有股股东

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相关法规要求国家必须在改制后的上市公司中占据控股地位(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因此,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国有股权特征根本上是由外部环境决定的[122]

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资产以国有股权的形式存在。由于国有资产本质上归国家所有,所以国有资产的存在形式、国有股的确定方式和国有股权的行使方式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国有股东的确定方式,即国家股权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未明确以前,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国有法人股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国有单位持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规定了国有股权的行使方式,即国有股持股单位可以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国有股持股单位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或提出罢免董事、监事的动议,并依持股比例参加投票、表决。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股权的权利行使方式存在先天的二层委托代理问题。国家投资机构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国有单位都是相对国家而独立存在的组织,这些机构一旦建立,就会具有区别于国家这个最终所有者利益的独立利益,因此导致第一层委托代理问题出现。

国有投资机构等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按持股比例行使其控制权时,如果这些机构的领导人有可能运用他们握有的控制权追求自身利益,那么就会产生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即国有控股股东与其领导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由于这些领导人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享有“代理行使”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权利,但他们并不是剩余索取者,个人收入最大化的目标很容易导致其“寻租活动”,容易导致他们与其他股东串谋,通过非公平关联交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123]

2.控股股东为法人股股东

法人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于一般性质的法人股东而言,法人持股具有两方面的优点。

一是法人持股具有很大的稳定性。法人所支配的资本中大多数具有明确的委托者,法人代表其真正的所有者进行证券投资。为了满足委托人的利益要求,法人股东必然密切关注股息和股价的变动,并做出保留还是抛售股票的决策。在持股额较小时,法人股东难以对公司经营施加影响,因而常常以抛售股票的方式表达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满。此时,法人持股的稳定性较差。但随着持股额的增大和持股比例的提高,法人持股的稳定性相应增强,法人股东便逐渐向长期投资者转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法人持股与公众持股相比往往占绝对优势,因此,法人股表现出很大的稳定性。在我国,法人股的稳定性具有法定性质,因为我国公司法最初就规定了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其只能发挥“用手投票”的功能,所以法人股一般都是公司的长期投资者,从而保证了公司的长远发展[124]

二是法人股股东能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从公司制度的发展沿革和有关企业理论的研究来看,现代企业制度的权力结构客观上存在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可能,一旦两权发生分离,经营者就会追求自己的利益而牺牲所有者的利益,导致所有者的权益受损。所以,要实现公司运营的高效率并使所有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就必须使所有者掌握控制权,对经营者进行有效地约束和制衡。所有者掌握控制权的条件有两个:①股东必须掌握足够大的控股额;②股东有能力和动力行使控制权[125]。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条件,股权集中对公司治理效率的积极影响才可能发挥出来,而法人股东占主导地位的公司治理模式恰恰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法人股控股股东治理模式的最大优点是各类法人股东的持股比较集中,股东可以对董事会实行有力的控制。但目前在我国,法律和有关法规还不够完善,不能排除法人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其他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由于法人股东承受的风险要比国有控股股东高,因此,其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规模的程度也要小于国有控股股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