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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特点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除特殊情况,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高于20%,新《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为将来顺利公开募集股份并上市,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就要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进行资产、人员、债务的重组。

(一)上市公司的特点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正如第三章所述,在我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3)制定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并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在工商部门备案。

(4)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机构)。

上市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及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一次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章程除符合《公司法》要求外,还要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4)设立独立董事。

(5)发行人近3年没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6)发行人近3年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没有重大变动。

随着国有企业经营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十几年来,《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申请上市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企业设立的限制。1994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新《公司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只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对股本规模的限制。原《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新《公司法》改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3)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原《公司法》规定除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况外,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5个以上发起人,新《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为2~200人。原《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持有1000股以上的股东不低于1000人,新《公司法》取消了此款规定。

(4)对公司业绩的限制。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申请上市须近3年连续盈利(国有企业改制的可以连续计算),这个限制条件实践中也多次改动,是约束企业上市的一个硬指标,曾限制企业连续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其中每年不低于6%。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则没有明确规定。

(5)对资产结构的限制。原《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除特殊情况,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高于20%,新《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6)对出资时间的限制。原《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所认购股份,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在2年内缴足所认购股份,首次出资额只需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7)对股票交易的限制。原《公司法》规定除注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外,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新《公司法》则允许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以奖励本公司职工。

(8)对投资行为的限制。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累计对其他公司的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新《公司法》则取消了这款限制。

制定改制重组方案是企业改制工作的关键一环。为将来顺利公开募集股份并上市,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就要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进行资产、人员、债务的重组。从另一个角度讲,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也是对其资本结构进行优化和重新组合的过程。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剔除不良和不善于经营的资本,吸纳优良的和善于经营的资本,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和提高资本运营效率。

这里所谓的重组,即确定哪些资产进入股份公司,哪些不进入股份公司,以及不进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人员如何经营和安置。我们以下重点从重组的原则、重组的方式和重组的范围等几个方面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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