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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特征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公司法中,不仅有私法的内容,而且有不少的规定是公法的内容。其二,公司法是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结合。前已述及,公司法从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而私法最明显特征之一是任意性的规范。从公司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来看,其中多数的内容显然属于实体法。当然,公司法的制定法性质,并不意味着公司法单指某一个立法文件。

二、公司法的特征

一般认为,公司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

公司法首先是一种组织法,这是最为明显的。因为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司,它所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有关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设立公司,怎样设立公司,怎样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后,又如何设置自己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什么机构,这些机构如何运行;公司运行中投资者即股东有什么权利,应当承担什么义务等。

总之,这些内容都是有关如何组织公司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可以说是任何一部公司法最为主要的内容之一。

(二)公司法是一种混合法

从本质上说,公司法是一种私法,但为了适应现代公司制度的需要,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实际上都是一种混合法,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7]:

其一,公司法是私法与公法的结合。在公司法中,不仅有私法的内容,而且有不少的规定是公法的内容。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和登记,公司上市和发行债券的审批,固有资产投资的管理,这些规定都具有公法的性质。此外,违反公司法的责任,更是把平等性的恢复、赔偿,行政性的处罚、处分甚至刑罚制裁等手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行政性的处罚、处分以及刑罚制裁等规定无疑属于公法的性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人们把公司法称为“私法公法化”。

其二,公司法是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结合。前已述及,公司法从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而私法最明显特征之一是任意性的规范。例如,当事人是否设立公司,设立什么样的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在公司中,投资者所占的股份、红利的分配等,都可以由全体股东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权如何转让以及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的继承事宜,等等。这些都属任意性规范。但是除了任意性规范之外,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在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例如,关于违反公司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关于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资本最低额的规定;关于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和债券的条件以及上市的条件、法定的公积金、各项财务会计制度等,这些规定无疑都属强制性的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和约定。

其三,公司法也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所谓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及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如宪法刑法、民法及婚姻法等。所谓程序法,则指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从公司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来看,其中多数的内容显然属于实体法。但是,公司在有关公司登记、股份公司的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公司上市或发行债券、公司的分立或合并、公司清算等制度中,就有许多是属于程序法的。

(三)公司法是一种制定法

法律有制定法与判例法之分,并由此在世界范围形成了最为主要的两大法系,即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及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前者实行的是制定法,后者则实行判例法。但公司法却有点例外。从法律渊源来看,公司法具有制定法的性质。无论是以制定法为特征的大陆法系,还是以判例法为特征的普通法系,都有比较详细的制定而成的公司法。最能说明问题的是英国的公司法。英国无疑是判例法国家的代表,但作为普通法系的英国于1856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单行的公司法,即《合股公司法》,1908年又颁发了世界上第一部统一的《公司法》。公司法之所以采取制定法的形式,这是由其所涉及的内容决定的。对于公司的法律人格、组织设置、程序性规定、实体性内容,必须以系统而又全面的规范来确认,而最合适的确认方式就是制定法。当然,公司法的制定法性质,并不意味着公司法单指某一个立法文件。从广义上说,凡是有关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渊源,都属于公司法的范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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