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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我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三、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对关联公司作全面规定,但就关联交易的部分问题作了规定。

1.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关联关系的内涵及范围。我国公司法第217条第(二)、(三)、(四)项分别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规定了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表决权排除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3.对关联交易除了原则性规定,确立了大股东对公司的诚信义务,禁止大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我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规定了上市公司关联董事的表决回避。我国《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5.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控制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将直接对从属公司的债务负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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