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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救济途径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仅有的两条法律责任条文表明当前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不严厉,而且单一的处罚方式难以适应不同程度的违法情形,无法发挥法律的预防、控制和制裁作用。[4]王秀兰:《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5~6页。

(一)严格规定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仅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和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违反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仅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仅有的两条法律责任条文表明当前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不严厉,而且单一的处罚方式难以适应不同程度的违法情形,无法发挥法律的预防、控制和制裁作用。因此,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严厉制裁拒绝提供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增加承担法律责任的多种形式,形成法律责任的多元化形式,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促进环保部门更有力的进行监督企业环境行为,同时更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企业、保护环境的行动。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程序的保障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条例(试行)》偏重于规定环保部门和企业公布环境信息的程序,对于公众主动行使环境信息获取权的程序及其保障措施规定甚少且不够明确具体。如第18条对环保部门的答复期限规定,一般应当在15日内答复,不能在15日内答复的,可延长期限,但是延长多长时间没有限制,这就可能导致环保部门推脱延缓信息公开的责任。我们建议环保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程序规则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时,专门颁布保护环境信息获取权的《环境信息公开与获取程序规则》,详细规定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信息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环保部门提供信息的义务和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三)健全司法救济制度

政府不公开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从行政法上来说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行为。为保障公众享有最终的司法救济权,世界上多数国家都赋予了公众在受到行政不作为侵害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众对于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不作为只能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此一来公众因环保部门不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而受到的损失就无法得到补偿,这明显有违公平和公正的基本法律原则。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在公众提出申请要求环保部门公开与保护公众的人身权、财产权有关的环境信息,而环保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完全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对公众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应当允许公众提起行政诉讼。“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不作为行为的救济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应当将该行政不作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中来”。[22]综上所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于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中的不作为行为给公众造成的损害的救济途径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使公众能够及时寻求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释】

[1]李再思:《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5页。

[2]王华等:《环境信息公开:理念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页。

[3]黄建明:《环境法制度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36页。

[4]王秀兰:《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5~6页。

[5]范小倩:《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4~5页。

[6]陈焱光:《知情权的法理》,载徐显明:《人权研究》(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

[7]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85~87页。

[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54页。

[9]朱谦:《论环境知情权的价值基础》,《政法论丛》,2004年第5期。

[10]王秀兰:《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7~8页。

[11]李再思:《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东北林业大学2008届硕士毕业论文,第17~21页。

[12]张力:《环境信息披露必须制度化》,《环境经济》,2006年第5期。

[13]冯敬尧:《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行政与法制》,2003年第10期。

[14]张力:《环境信息披露必须制度化》,《环境经济》,2006年第5期

[15]张建伟:《论环境信息公开》,《河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16]刘勇,徐晓林:《信息技术对政府决策品质的影响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17]桂晓玲:《政府信息开放的标准探析》,《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年第16期。

[18]桂晓玲:《政府信息开放的标准探析》,《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年第16期。

[19]张力:《环境信息披露必须制度化》,《环境经济》,2006年第5期。

[20]乔丽娟:《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6~37页。

[21]王秀兰:《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21~26页。

[22]王秀兰:《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28~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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