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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完善我国法律伦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时间:2022-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宽泛的视域看,法律伦理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两个方面。所谓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职业者在职业活动中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各种道德规范。法律职业伦理往往在特定的法律中加以确认,主要依靠法律职业者的内心信念、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和职业纪律等保证其实现。

试论完善我国法律伦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万勇华

一、法律伦理教育概述

(一)法律伦理教育的内涵

法律伦理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形式,乃是教育在法律伦理领域的具体化。因此,要想明了法律伦理教育的内涵,首先必须把握法律伦理的实质。

通常人们所说的法律伦理都是指法律职业伦理。这种理解不能算错,但是不够全面。从宽泛的视域看,法律伦理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两个方面。所谓法律制度伦理是指贯穿于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价值准则,反映了法律追求实现社会秩序、正义的价值目标。它不仅表征着法律自身的正当性,而且也体现了法律运行程序的道德性。从存在形式看,法律伦理或者以思想精神的形态深藏于法律制度之中,从根本上决定着法律的善恶和制度的正邪,或者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直接存在于法律中,深刻影响着立法、执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所谓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职业者在职业活动中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各种道德规范。它既有一般道德规范的特点,也有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性而产生的特殊道德要求。法律职业伦理往往在特定的法律中加以确认,主要依靠法律职业者的内心信念、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和职业纪律等保证其实现。从内容上看,它主要包括忠于法律,坚持法律至上;维护法律正义,公平对待当事人;勤勉高效,廉洁自律等方面。就两者关系而言,法律制度伦理和法律职业伦理是内在统一、不可分割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决定着后者的内容及其发展方向;后者服从于前者,是前者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延伸和具体化。(1)

在对法律伦理的实质作了细致的分析后,接下来就可以给法律伦理教育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所谓法律伦理教育就是指法律院校和相关的法律机构及社会组织对现实的或潜在的法律职业者施加影响,以培养他们对法律制度的伦理认知能力和法律职业的伦理行为能力的社会活动。它不仅存在于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中,而且延伸至法律职业准入前的阶段和法律职业活动结束后的阶段。

(二)法律伦理教育的构成要素

在教育理论研究中,有学者将教育分解为三个基本要素: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影响。(2)教育者从事以教育为目的的活动,这一活动直接指向的是受教育者的身心。而教育影响则是置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一切中介的综合,包括作用于受教育者的影响物以及运用这种影响物的手段、方式和方法。据此,法律伦理教育也可以相应地划分为三个构成要素:

1.法律伦理教育的实施者

法律伦理教育的实施者也就是施行法律伦理教育活动的机构和人员,构成法律伦理教育的主体。从理论上讲,凡是从事法律教育和有责任对法律从业者进行教育的机构和人员都应当算作法律伦理教育的主体。具体说来,包括法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等法律院校和法律从业者所在的工作机构以及律师协会之类的相关社会团体等。

2.法律伦理教育的接受者

法律伦理教育的接受者也就是法律伦理教育的对象,构成法律伦理教育的客体。它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正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而且涵盖将来可能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律院校的学生。尽管法律院校的学生将来未必有机会或者说不一定愿意从事法律职业,但是作为以法律为专业的学生,都可以算作潜在的法律职业者,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法律伦理学之类的课程理所当然地成为他们的必修课。除此之外,那些在工作过程中转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也应当接受法律伦理方面的教育。

3.法律伦理教育的中介

法律伦理教育的中介就是连接法律伦理教育的实施者和接受者的桥梁和纽带。没有它的存在,就无法产生现实的法律伦理教育活动。从表现形态看,法律伦理教育的中介可谓多种多样,既包括大量有形的影响物(比如法律伦理学方面的教材和法律职业中涌现出来的模范人物等),也涵盖众多无形的教育手段、方式和方法(比如多媒体、互联网等技术和言传身教、榜样示范等方法)。

二、我国法律伦理教育的现状

我国法律伦理教育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国民政府时期,当时的中央大学法学院与东吴大学法学院已经开设了法律伦理学方面的课程。新中国建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令人欣喜的巨大成就,形成了一个由高等法学教育制度、法律职业教育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统一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终身化的继续教育制度相互衔接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人教育体系,为社会各行各业输送了大批的法学专业人才,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是我国的法学教育历来重视法学专业教育,而对法律伦理方面的教育关注不够。可以说,法律伦理教育的缺失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突出问题,引起许多有识之士的担忧。

首先,作为未来法律职业人教育的主体——高等法学教育并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1999年以前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不论是本科阶段还是硕士和博士阶段,都没有将“法律职业伦理”或“司法伦理”列为一门课程,只在律师资格考试中加入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内容。(3)然而,律师资格考试所用的参考书——《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只是一个行业规范,根本算不上一门“课程”。直至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才第一次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截至目前,全国620多所法律院(校)系中仅有少数几个开设了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4)不仅课时很少,而且非重点课程(多数是选修课、考查课)。即便开设了相关的课程,内容也仅局限于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伦理问题的分析和法律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的讲解,并没有对法律伦理的学科性质、理论体系个性特色进行深入的探讨。由于师资力量薄弱、教材资源匮乏、教学内容空泛、教学方法陈旧等原因,导致法律伦理教育的实际效果不理想,很难达到培养学生法律伦理素质的目的。

其次,作为在职法律职业人教育主体——各种法律培训机构,同样缺少法律伦理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就是法律职业人之治。(5)但是,对于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的我国而言,由于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导致法学毕业生难以进入法政机关,而法政机关的大部分工作者又不是法学毕业生。这些在职的法律工作者大多出身于党政干部或者属于军队转业人员。由于缺乏正规的法学专业教育和技能训练,造成他们专业基础薄弱、业务技能低下。鉴于此种现实,国家一直在为他们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培训,譬如法院系统的业余大学(后来改名为法官学院或分院)、检察官培训中心、警官培训基地等。或许这种“自家人”开办的短期法律培训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在职人员法律知识上的不足和操作技能上的欠缺,但却无暇开展法律伦理方面的教育。这种做法虽然可以快速提高在职人员的“达标”数量,但是能否真正地使他们摆脱(党政人员及军人特有的)“命令——服从”的思维定势,养成法律职业人特有的思维方式和伦理素养,以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确实令人生疑。

再次,作为法律职业人入职门槛的“准教育性主体”——国家司法考试,关于法律伦理的要求与法律职业人应有的素养相去甚远。应当说,国家司法考试顺应了法治国家对于高素质法律职业人的需要,无疑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和进展。它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的培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场的门槛,其中虽然也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方面的考试内容,但是所占分值很少。而且,法律职业作为一项实践性极强的活动,它所要求的法律伦理不可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直接考查出来。那些通过书面考试的考生只能说明他们已经掌握了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而并不表明他们一定具有较高的法律伦理素养。正如一位学者所说:“(1)司法考试考什么课并不重要,关键是司法考试要反映出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2)司法考试再怎么考,能考出知识和部分能力,但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和修养。”(6)换言之,司法考试与人的伦理素养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联。

三、完善我国法律伦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法律伦理教育作为一种现代性的道德实践,不仅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深化发展,而且关乎我国法治建设的精神走向。因而,针对我国法律伦理教育的现状,需要选择正确的路径和有效的方法予以完善。

(一)途径

1.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并将法律伦理教育融入全部法律课程教学中

法律院校作为法律伦理教育的主阵地,应当充分认识到法律伦理教育的重要性。首先,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并且将其列为法学专业学生的主干课和必修课;其次,增加课时数,确保每周两节课,总课时不少于三十六节;再次,强化实践环节的教学,避免空洞的道德说教,提高教学的实际效果。当然,法律伦理教育不可能单靠一门课来完成,而应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教学中。因为,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学中,许多有争论的问题往往是属于伦理范畴的,并且其中最能让人思考的论争最终往往会不自觉地引入伦理的视角或干脆进入伦理领域。(7)所以,法律伦理教育只有融入全部法律课程教学中,才会显得具体、生动,富有成效。

2.形成科学的法律伦理教材体系

法律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在我国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缺乏深厚的学科积淀和扎实的理论研究,导致许多重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比如法律伦理、法律职业伦理)阐释不清,许多重要方面的关系(比如道德与法律、法律伦理与法律道德)分析不透。虽然出版了几本教材,(8)但是数量远远不够,根本无法形成完整的教材体系,难以满足法律伦理教育的需要。而且多数教材质量不高,内容相对陈旧,偏重纯粹的理论阐述,缺乏现实的案例支撑。因此,当前首要任务就是加强教材建设,尽快编写出一批高质量的相关教材,进而建立科学的法律伦理教材体系。鉴于法律伦理学所具有的实践性和学科交叉性,在编写教材时,可以邀请公、检、法、人大及律师界的资深人士和高校的法学专家组成一个团队,在讨论确定整体框架和写作提纲的基础上,根据各人的研究专长,进行合理分工,然后完成各自撰写任务,最后进行修改定稿。在编写内容上,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将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性、争议性案例融入法律伦理学的探讨中,增强教材的可读性和现实指导作用。

3.加强法律伦理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

目前,绝大多数高校没有法律伦理课程的专任教师,讲授这门课程的老师往往来自法理学、伦理学或者诉讼法学科。这些教师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不愿投入很多精力到该课程的教学与研究中,造成这门课的师资严重短缺,大大制约了法律伦理教育的发展。因此,必须加强法律伦理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首先,大力引进法律伦理专业方向的研究生,充实现有的师资队伍;其次,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师资培训班,增强现有教师的法律伦理教学与科研本领;再次,提高任课教师的法律伦理素养,塑造他们健全的法律伦理人格;最后,形成一个具有合理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学科梯队,其中既有德高望重的学科带头人,也有年富力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4.建立科学的法律伦理教育评估机制

科学的评估机制能够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可以有效地促进法律伦理教育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然而,目前学界尚无专人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因此,需要探索法律伦理教育的评估机制,制定科学的评估程序,建立合理的评估指标,明确具体的评估内容,采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具体到评估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伦理教育过程评估;二是法律伦理教育效果评估。(9)前者可以借鉴我国正在实行的大学本科教学评估的做法。后者实施难度较大,因为法律伦理教育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受教育者的法律伦理素养上,而伦理素养作为个体思想道德层面的东西,只能作出定性的判断,而很难做到定量的描述。所以,需要建立科学、可行的法律伦理教育评估机制,以便恰如其分地衡量受教育者的法律品德高低。

(二)方法

教育方法就是教育者为了实现既定的教育目标,在教育过程中运用的各种方式与手段的总称。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迫切要求法学教育培养出越来越多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为了适应这一要求,法律伦理教育必须根据学科的具体内容、对象的身心特点、现有的教育条件,选择形式多样的教育方法和行之有效的教育手段,不断优化教育过程,逐步提高教育效果。除了常用的言传身教、奖惩结合、榜样示范、司法调研、专业实习的方式外,还可以将现代流行的案例讨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育、观摩审判、法律援助的方法引入到法律伦理教育中。以下挑选三种,略作介绍。

1.案例讨论法

案例讨论法是经过教学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这一方法的实质是以问题引导课堂讨论的进行。它区别于传统讲授法的地方在于:教师由纯粹的知识传授者转变为讨论的发问者和主持者,学生则由被动的受众角色变成了讨论的主动参与者。谈论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分成几个小组进行,也可以全班一起参与。时间可长可短,短则几分钟,长则一节课。问题可大可小,小至个人生活、工作、情感方面,大至全球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具体说来,案例讨论法可以分为四个步骤:首先,教师结合具体授课内容,精心挑选典型案例;其次,认真分析案例,提出几个既有一定难度、又在学生知识经验范围内的高质量问题。此点尤为重要,因为提问的水平直接决定了讨论的广度和深度。所以,教师必须选择那些典型的、与法律及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问题,尤其是那些横跨法律和伦理两个领域的问题。比如,安乐死、克隆人、借腹生子等都是极具讨论价值的问题。另外,即便是一些大家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的问题,也可能蕴含着复杂的伦理问题,比如同级司法区的法院院长、检察长能否有密切的生活交往?某离婚案的主审法官在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后不久即与该案当事人结婚(见诸报端的已有数起)是否导致职业伦理危机?(10)再次,学生围绕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在此过程中,教师需要针对某些焦点问题进行及时归纳,引导讨论朝着设定方向发展;最后,教师总结各方观点,作出最终结论。从实际作用来看,案例讨论法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培养他们对于法律伦理的认知、推理和选择能力,形成正确的法律职业道德观,从而奠定良好的法律伦理行为基础。

2.模拟法庭法

模拟法庭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通过扮演不同的法庭角色,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方式。与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区别在于,它不是国家的司法行为,而是学校的教学活动;其最后的判决不产生法律效力,只具有学理的意义。作为实践性教学的一个环节,模拟法庭法以其实践性、公开性、知识性、综合性、表演性和观赏性的特点,受到普遍的关注,并被广泛应用于现代法学教学中。从具体实施过程看,可以分为五个阶段:一是选择难易适中的具有典型性、争议性的案例。这些案例可以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借阅已审结的案例,或者利用互联网收集相关的案例;二是根据案情需要将学生分为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第三人组、证人组、书记员组。每组人员自行讨论案情、分析事实、决定法律适用;三是准备诉讼文书。在正式开庭前,学生应按要求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公诉词、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代理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起诉状、答辩状等)传递给对方;四是正式开庭。这一阶段要求学生进入角色,各项活动严格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开展;五是庭审结束后,及时进行点评、总结。既可以请法官、检察官、律师进行专业点评,也可以请其他同学进行评价,最后由教师进行全面总结。通过这种模拟“实战”的演练,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提高他们操作法律实务的技能,而且能让学生直接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深刻领悟出法律职业者的崇高使命感和责任感,还有助于他们亲身体验法官如何追求司法公正、律师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官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这样就在无形中提高了学生的法律道德意识和水平。

3.法律诊所教育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又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指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在法学院建立法律诊所,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的实际运用,以此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缩小学校专业知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要求之间的差距。作为一种成功的教育方法,它最早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随后向其他国家推广。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有7所院校(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首批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经过10年的发展,中国目前已有30多所高校设置了这门课。(11)就师资而言,大多数指导教师具有律师执业经验。在选课对象方面,大部分院校将该课程定为三年级以上的本科生及研究生的选修课。从运作模式看,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内设式”——学生在学校诊所教师的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案件代理服务;二是“外置式”——学生被安排到律师事务所、社会公益服务组织等校外机构中,在持证律师的指导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三是“模拟式”——教师带领学生在模拟的环境中,进行法律实务方面的技巧训练。就实施效果看,法律诊所教育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首先,学生通过亲身的法律实践,可以培养律师的思维方式,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把握律师的职业伦理;其次,学生在办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开展一系列的法律实务活动(包括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参与庭审等),这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法律工作能力;再次,学生在给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不仅可以伸张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确立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增强社会公益心和责任感,从而为今后从事法律职业奠定良好的伦理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教育方法都有各自的优势和不足,而且每种方法还有相应的配套条件和适用范围。因此,在教育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恰当运用,做到多管齐下,相得益彰,发挥它们的综合效用,从而更好地实现法律伦理教育的目标。

【注释】

(1)喻玫、王小萍:《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6年第12期。

(2)顾明远:《对教育定义的思考》,《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3年第1期。

(3)唐东楚、刘玉梅:《论法学教育的职业伦理关怀》,《当代法学》2002年第3期。

(4)中国政法大学于2003年正式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开设。

(5)孙笑侠:《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章。

(6)张文显:《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

(8)笔者目前所知的主要有沈忠俊主编的《司法职业道德》、王新清主编的《法律职业道德》、李本森主编的《法律职业伦理》、赵克俭主编的《司法伦理学》、李建华主编的《法律伦理学》。

(9)王琦:《法律人才培养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10)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

(11)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共培养学生3590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1782件,从事法律咨询万余人次,并在不同院校中形成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叶莎莎、柴葳:《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光荣的荆棘路》,《中国教育报》200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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