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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国两制”和坚持社会主义原则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坚持社会主义的重要标志。我们的新宪法明确宣布“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样地,我们谈论香港的问题,谈论香港回归祖国之后,在那里实行不同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问题,谈论实行“一国两制”和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关系问题,也应该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最主要的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1984年9月26日,中英两国政府草签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同年12月19日,两国政府又在联合声明上正式签字。联合声明第3条第5款宣布“香港的现行社会制度不变。”这就是说,香港回归祖国以后,香港仍然要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于是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有人问:这样作符合我国宪法吗?有人回答:符合!因为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我们国家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众所周知的,也是宪法所明文规定了的。这里所说的由全国人大按照具体情况以法律规定的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自然是指不同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其他社会制度,否则它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此,联合声明宣布香港的现行社会制度不变,从实质上说,是符合我国宪法的。再从程序上说,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而联合声明第8条宣布:“本联合声明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中国政府(国务院)同英国政府签署联合声明,没有超越宪法赋予它的职权范围,而且联合声明宣布它发生效力的条件,也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这个程序说明联合声明一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就表示它同意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用法律规定香港实行其现行的社会制度。因而在程序上也是符合我国宪法的。

但是,有人进一步追问:宪法序言已经明确宣布我们国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中有一项就是坚持社会主义,而宪法第31条却又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可以实行不同于社会主义的其他社会制度,我们国家就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宪法第31条的这个具体规定岂不和宪法序言所宣布的基本原则相矛盾?这个问题的提出,要求我们明确认识和回答“一国两制”和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怎样认识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

社会制度的性质首先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从理论上说,坚持社会主义原则首先在于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要求的规律,可以说一种社会制度要得以巩固和发展,不能只着眼于生产关系,只看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还必须注重发展社会生产力。目前我们国家,从生产关系来说非常先进,而生产力却仍然处于相对落后的状况。这种落后的生产力不能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因而使先进的生产关系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成为我国当前的主要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就是要使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地涌现出来,不断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可见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坚持社会主义的重要标志。

当然,如果能够全部地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又能极大限度地发展社会生产力,这对每一个社会主义者来说都是梦寐以求的大好事。但是,客观的经济规律却不能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加以改变。在处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上,我们国家曾经有过沉痛的历史教训。“文化大革命”时期,“四人帮”提出了许多极左的口号,采取了许多极左的行动,使我们国家遭受巨大的挫折和损失。他们的极左口号中有一个叫做“穷过渡”。所谓穷过渡,就是带着贫穷过渡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就是只要生产资料公有化,不管社会生产力是否得到发展。他们的极左措施中有一项叫做割资本主义尾巴。所谓割资本主义尾巴,就是把个体生产者的一些正当的经营活动、农村的自留地、副业生产甚至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正当的经营活动都看成资本主义因素加以清除。这样做的结果是社会生产力受到严重的破坏。

粉碎“四人帮”以后,我们国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进行了大量的拨乱反正工作,解放了思想,清除了“左”的流毒。我们的新宪法明确宣布“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它还规定国家在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在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把个体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新宪法颁布以来,我们抛弃以往那种“穷过渡”的荒谬口号,纠正了以往那种割资本主义尾巴的错误做法。从表面上看,我们的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似乎比过去有所下降,但社会生产力却大大提高了,社会主义制度也大大地巩固和发展了,这一成功历史经验是值得我们很好地加以总结的。

实践已经证明: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不仅要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更重要的是要运用这种公有制去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加社会的物质财富。《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指出,社会主义要消灭贫困,不能把贫穷当做社会主义。必须下定决心,以最大的毅力,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这是历史的必然和人民的愿望。我们的一切工作都应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检验其成败得失的最主要的标准。同样地,我们谈论香港的问题,谈论香港回归祖国之后,在那里实行不同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问题,谈论实行“一国两制”和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关系问题,也应该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最主要的标准。

三、香港的现行社会制度不变,有利于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者所应该把握的基本观点。把这个观点运用来处理香港问题,就要求我们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香港的最基本的实际情况是英国政府根据与清朝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在那里进行殖民统治,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中国有权收回香港。但是,香港回归祖国之后应该如何行使主权、进行管理,却同样存在一个实事求是的问题,即应该从香港的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出发,决定方针政策。

香港的经济情况,除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之外,它是自由港,世界各国的商品可以免税进出港口;它是世界金融中心,地位仅次于纽约和伦敦;它是著名的工商业城市,拥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经验。香港同内地的经济关系甚为密切:可以从香港购进大量必需的商品,出售大量的商品;可以从香港获得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学习有益的管理经验;可以在香港进行投资、创办企业。所有这些都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

香港同胞的思想状况是,绝大多数都爱国家、有民族自尊心,他们看到祖国一天天走向繁荣富强都感到由衷的高兴,他们听到炎黄子孙所取得的各种胜利消息无不欢欣鼓舞。

国际关系方面看,历史已经把香港塑造成为一座国际关系比较复杂的城市。首先,香港的主权归属问题就曾经引起中、英两国之间的争议,虽然两国采取友好合作、相互谅解的态度,也还是经过长达两年之久的谈判,才获圆满解决。其次,世界各国凡是和香港发生经济联系的,都十分关注香港问题的解决方式,都和这种解决方式有着密切利害关系。对于它们来说,最好的解决方式有助于缓和世界紧张局势,有利于保持香港的稳定与繁荣。

根据以上实际情况,可供选择的处理香港问题的方式有三:一是不闻不问,一切保持现状;二是收回香港并且改变香港的现行制度;三是收回香港,并且在那里设立特别行政区,保持那里的现行制度。第一种方式显然是不可取的,因为它违背中国人民的意愿,也违背现代国际法的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二种方式也不合适,因为中英两国政府难于就这种解决方式达成协议,将使香港问题趋于复杂化,更重要的还是因为用这种方式解决香港问题,将会使香港失去它在经济上的优越地位,难于发挥它在经济上的优势,也将会引起在香港的中外企业家的疑虑,难于保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第三种方式是惟一的、最好的方式,因为它切实可行,不但中英两国政府和人民乐意接受,而且香港也能保持它的稳定和繁荣,有利于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生产力。

四、结  论

香港回归祖国之后,香港的现行社会制度不变,这样就在我们国家里出现了两种社会制度,即出现了“一国两制”的问题。那么,“一国两制”和坚持社会主义原则是否发生矛盾?答复是不矛盾。理由如下:

第一,保持香港的现行社会制度,实行“一国两制”,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而发展社会生产力又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最重要的标志。因而实行“一国两制”本身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原则。

第二,香港的面积包括九龙、新界在内有1066平方公里,人口密度虽然很大,却只有550万人,而且又是在社会主义中国的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在这样一块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万分之一、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两百分之一的土地上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绝对不会改变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本质,也不可能产生引起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蜕化变质的问题。

第三,保持香港的现行制度,有利于促进祖国统一。台湾是我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是我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实现祖国的统一,将对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处理香港问题上采用“一国两制”,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

此外,在处理香港问题上实行“一国两制”也为国际上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榜样,有助于通过谈判解决国际争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国际紧张局势,促进世界和平。因而也能为我们建设、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综上所述,“一国两制”和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并不发生矛盾。相反,在国家制度上却表现了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在国家本质问题上、在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为马克思主义的宪法提供了新研究课题。

【注释】

[1]本文载于《法学评论》1985年第2期。作者化名“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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