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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编纂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中,《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七项原则处于核心地位。所以,在联合国成立以前,国际法基本原则仍处在零散的状态。为了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编纂和发展,联合国大会于1962年成立了特别委员会,进行这项工作,历时数年。至此,一个由若干原则构成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正式得以形成。

第三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编纂

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到底应包括哪些原则?或者说,哪些国际法规范能成为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此,国际法学界还没有普遍一致的看法。这个问题实际涉及国际法对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一个编纂问题。目前,归纳起来,在所有有关确立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法律文件中,1945年《联合国宪章》、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1954年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编纂最为重要,下面将分别进行论述。

一、《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中,《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七项原则处于核心地位。这七项原则是会员国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助、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和不干涉内政。上述宪章的原则之所以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这是因为:

第一,宪章是国际文件中第一次系统地规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此之前,虽然有一些国际公约如《国际联盟盟约》、《巴黎非战公约》、《关于美洲原则的宣言》等曾规定过一些原则,但均不如宪章规定得那样明确、具体和系统。所以,在联合国成立以前,国际法基本原则仍处在零散的状态。宪章标志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进入了较为系统的新时代。

第二,宪章是迄今拥有缔约国最多的一个多边条约,联合国是迄今拥有会员国最多的一个全球性国际组织。由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参加的组织的章程所确立的原则,无疑最具有权威性,最能充分表明其公认和接受的普遍性。

第三,宪章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宪章之后的各种国际文件所列的原则,虽然数目不等,内容不尽相同,措辞也不完全一样,但都是在宪章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的。不论是中国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或是亚非会议提出的十项原则,还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决议,均与宪章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其中有的是进一步宣示、解释、强调或重申宪章的原则,有的则是对宪章原则的发展。

总之,虽然《联合国宪章》是从组织法的角度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联合国组织成员国的广泛代表性和宪章本身的造法性,已使得这些原则具有最为普遍的法律意义。特别是其中的主权平等、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并接受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其实际效力已超出了一个国际组织章程的效力范围。诚然,宪章中的个别原则只能专门适用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但这并不影响宪章所确立的七项原则作为一个整体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最高的权威性。

二、《国际法原则宣言》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为了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编纂和发展,联合国大会于1962年成立了特别委员会,进行这项工作,历时数年。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全体一致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了七项基本原则,并分别指出这七项原则的含义和要素,要求“所有国家在其国际行为上”,作为“国际法之基本原则”予以“严格遵守”[1]

这七项原则为:(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4)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这是国际社会第一次以联合国大会通过宣言的形式来列举并确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对所有国家在其国际行为上遵守国际法和贯彻《联合国宪章》的各项宗旨和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说《联合国宪章》所记载的上述七项原则还只是调整联合国各个会员国之间的关系的话,那么,《国际法原则宣言》所确立的上述七项原则对于国家关系的调整已经扩展和上升到了所有国家之间的关系上。至此,一个由若干原则构成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正式得以形成。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是中国政府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建立的。1953年12月31日,当中国政府代表团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北京举行谈判时,周恩来总理在谈话中首先提出了这五项原则。其后正式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并声明以这五项原则作为该协定的基础。同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重申这些原则为指导两国间关系的原则,并认为两国“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这些原则”。6月29日,中缅两国总理在联合声明中重申了这五项原则。继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之后,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分别与苏联、印度尼西亚、越南民主共和国、尼泊尔、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柬埔寨、老挝等国签署的联合文件中,均确认了五项原则为国际关系的准则。至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基本上成为中国与周边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

20世纪60年代,随着一大批独立国家的诞生,中国同古巴、索马里、阿联(今埃及和叙利亚)、马里、坦桑尼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等非洲和拉美国家签署了载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文件。这标志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确认与接受已超出了亚洲的范围。

20世纪70年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除了一大批发展中国家承认这五项原则外,一些发达国家也逐步认可了这五项原则,如意大利、比利时、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这些国家与中国的建交公报或双边条约中均明确规定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双边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传播已遍及各大洲,其适用的范围除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外,还包括相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即适用于一切国家间的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在一些重要的多边文件中得到反映。1955年4月在印度尼西亚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会议的最后公报中宣布了各国和平相处和友好合作的十项原则。其中有的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完全相同,有的是五项原则的具体化。在联合国范围内,上述联大通过的有关决议中列举的原则,或者含有五项原则的内容,或与五项原则的精神基本一致。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五项原则中的首项,也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一条最根本的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由于国家的主权和国家的领土完整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尊重一国主权首先意味着尊重该国的领土完整。因此,将这两个不尽相同但又密切不可分的概念合并为一项原则提出来是一种伟大的创举,对于国际关系的健康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互不侵犯原则,是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直接引申出来的,也是第一项原则的重要保证,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互不侵犯原则的内容主要有:各国有义务不首先使用武力;有义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有义务避免侵略战争的宣传;有义务不侵犯他国国界和侵入他国领土,对侵略战争应负国际法上的责任;不得以国家领土为军事占领的对象;不得采取任何强制行动剥夺被压迫民族行使民族自决的权利等。

不干涉内政,是久经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但是,在传统国际法中,不干涉内政原则实际上只适用于欧美列强之间的关系,广大的亚非拉国家和民族则被排斥在适用之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只是简单地继承了这一原则,而且加上一个“互”字,使其富有新时代的含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意味着,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均不应进行非法的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和其他方式干涉。

平等互利,是在传统的平等原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原则。其新意就在于:它更强调国家间的真正平等,即真正的平等应该是与互利相联系的,形式上的平等不一定是互利的,而只有互利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

和平共处,既是五项原则的总称,又是一项单列的原则。和平共处作为一种外交思想和政策最初是由列宁提出来的[2]。在《联合国宪章》的序言中,载有各国必须“和睦相处”的字样。中国和印度、缅甸将和平共处作为一个单项基本原则提出来,可以说是一个创举。和平共处原则的深刻含义是,各国不应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在同一个地球上和平地并存,友好地往来,善意地合作,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彼此间的争端。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基本原则体系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占有重要地位,主要表现为: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一致的。早在1954年,周恩来总理就明确指出:“中国同印度和缅甸共同倡议的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完全符合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可以设想:如果没有这种一致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不可能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实践也表明,正是由于这种一致性,才使得五项原则如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一样,具有巨大的生命力。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科学地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虽然五项原则中的每一单项原则早已存在,但是将它们作为一个彼此既有区别的含义又有密切的内在联系的整体提出来,这无疑是一个创造性的发展。在这五项原则中,第一项是根本,其他几项既是延伸,又是保证,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五项原则中的前四项都有一个“互”字,后一项有一个“共”字。这不是简单的措辞技巧,而是高度概括了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最基本特征。它意味着:以国际法基本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只有建立在主权国家“互相尊重”、“和平共处”的基础上,才能成为一种真正有效的法律秩序来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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