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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含义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权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特权和神权的过程中提出的政治口号。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人权的国际化。宪法中有无保护人权的条款成了衡量其合法性的公认标准。《世界人权宣言》首创两大类人权的分类法,即第一大类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第二大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谓消极要求或消极权利,就是个人要求国家无论如何也不得侵犯的权利,国家则对这些个人的权利有依法保护和不加侵犯的义务,如自由权和平等权。

2.3.1 人权的含义

人权(human rights),就是每个人按其本质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里的“每个人”指的是一切社会中的所有人,而不管其种族、性别、国籍、语言、宗教、文化财富、身份等状况如何。这里的“按其本质”指的是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观念上、道德上、法律上的人格标准。人之所以成其为人,就在于人的生命与权利是融为一体的,离开了后者,人就失去了存在于一定社会关系领域的主体地位,便同一般动物无异了。所以,人权是人不可或缺的本质体现。这里的“基本”指的是人权是所有其他权力的基础,没有人权,其他权利都无从谈起。

1.人权问题的历史演变

人权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特权和神权的过程中提出的政治口号。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针对封建制度“君权神授”、“王权至上”的理论,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思想。他们认为:人的生存、财产、自由、平等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既不应该被他人所侵害,也不应该主动放弃。洛克宣称:“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46]卢梭也宣称: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47]

世界人权运动至今大约经历了限制王权、确立人权、人权的国际化这样三个时期。

1682年,英国议会以国民代表的名义向国王查理一世提出《权利请愿书》,国王被迫接受了对王权的某些限制,确认了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光荣革命”后的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国会又颁布了《权利法案》,进一步规定国王未经国会许可不得征税,不得私养军队,国王不得破坏国家的法律,不得干预国会的自由。限制王权实质上就是为争得资产阶级的基本人权做必要准备。因此,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历史上资产阶级人权运动的开端。

经过1688年的英国“光荣革命”,1776年的美国独立战争和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资产阶级在欧美主要国家取得了胜利,绝对的封建王权实际上被取消了,资产阶级争得了自己的基本人权。接下去的任务就是确立并且保证这些基本权利不再受到侵犯,因而从法律上确保人权便是人权运动的第二个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典型事件是1776年美国公布《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公布《人权宣言》。《独立宣言》是最早正式宣布人权内容的文件,它庄重宣布,“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独立宣言》中关于人权的基本内容后来在1791年以“权利法案”的形式被载入美国宪法。法国的《人权宣言》更明确地指出:“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人权宣言》在1791年以“序言”的形式被载入法国宪法。自从美国和法国将人权条款载入宪法之后,这一做法在19世纪以后逐渐为欧洲大陆国家普遍采纳。国家的宪法因此而被人们称为“权利保障书”。

到了20世纪,人权运动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人权的国际化。在18—19世纪,人权运动仅局限于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20世纪这一运动扩展到了全世界各国。宪法中有无保护人权的条款成了衡量其合法性的公认标准。1948年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运动的一面旗帜,它把各种不同的人权运动汇合成了一股国际潮流。《世界人权宣言》详细列举了各项重要的人权,并且宣布实现这些人权是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努力的目标。《世界人权宣言》首创两大类人权的分类法,即第一大类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第二大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般认为《世界人权宣言》中第21条以前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第22~27条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1966年通过的两个著名的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6年1月3日生效)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6年3月26日生效)就是以上两大类权利在国际法上的具体规定。学界所称的“国际人权宪章”指的就是《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48]

2.人权的基本特征

真正的人权本身就是人类的一种基本价值和目的,而不是达到其他任何目的的手段。人权就其本质来说是人性的政治要求,充分发展人性是全人类的永恒价值,这种价值在政治上体现为不断实现人权。因此,践踏人权就是抹杀人性,摧残人道。概括起来讲,人权具有以下几点基本特征:[49]

(1)人权不同于成员权,它是一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成员权是指个人成为某个团体或组织的成员后所享受的特殊权利,如公民权利、党员权利、会员权利、阶级权利等,而人权则是一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由于一个人可以不成为其他团体的成员,却总是国家的成员,所以人权往往通过公民权而得以表现。但是,由于人权是所有成员权的基础,所以不能将人权直接等同于公民权等成员权,成员权可以因成员资格的失去而被剥夺,而人权则不能。

(2)人权是个人对国家的要求,而不是国家对个人的要求,它决定了国家对个人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

个人对国家的要求分为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种。所谓消极要求或消极权利,就是个人要求国家无论如何也不得侵犯的权利,国家则对这些个人的权利有依法保护和不加侵犯的义务,如自由权和平等权。所谓积极要求或积极权利,就是个人要求国家加以积极行为的权利,主要是各种受益权,即社会福利权利,国家对这些权利不得消极无为,而必须积极地实现和保障。人权作为个人对国家的要求,它直接决定了国家对个人应当做些什么和不应当做些什么。国家做了不该做的事,如侵犯个人的思想、学术、言论和生活等自由,是对人权的践踏。同样,国家没有做应该做的事,如没有使人民享受必要的教育、没有救济垂危中的个人,也是对人权的践踏。

(3)人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它是一个人的正常生活所必需的。

这些“必需的”权利主要是由人类根据自己的人性、理性和道德加以判定的,而不是由哪个人或团体赋予或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这些道德权利不转化为成文的法律权利,它们就没有基本的保障。因此,人权在当代各国总是或多或少地表现为法律权利。区分人权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意义在于:第一,不应使人权适合于法律,而应使法律适合于人权,如果法律违背人权,则人民有权违背法律;第二,人权不能根据法律规定来确证,而应根据道德判断来证实,即使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也不能将正当的人权要求视为非法。

(4)人权作为人类的基本价值,是衡量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尺度。

社会的进步体现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政治发展的首要标志是政治民主,而政治民主的核心内容就在于实现人类的自由、平等。经济发展的标志是生产力的发达和社会物质财富的充裕,而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恰恰就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文化发展的标志是高度的精神文明,而精神文明的主要表现就是使人们能享受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因此,人权实现的程度集中体现了社会发展和政治进步的程度。

(5)人权不是任何现存政治制度特有的意义,而是对所有意识形态的超越。

在当前的政治世界里,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之间尖锐对立。但是,现存的重要意识形态都宣称把人类的基本价值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马克思主义把人性充分发展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共产主义社会当做政治理想,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都把追求人类的幸福、福利当做己任,社群主义强调共同的善和公共利益归根结底也是为了人类的发展。这些互相冲突的意识形态至少在形式上都不排斥它们对人权的追求。因此,在意识形态支配党派、战争、制度、政策的今天,人权作为超越意识形态的共同价值,是实现国际合作、消除敌对状态的重要基础。

(6)人权作为一种权利,像任何权利一样也始终伴随着义务和责任,个人在行使人权时不得妨害他人和社会的正常活动。

这意味着,如果个人妨害了他人或社会的正常生活,那么,死刑的惩罚也并不违犯个人的生存权,监禁的惩罚也不违犯个人的自由权。在紧急情况下,国家还可以剥夺和限制某些人权,当然,这种剥夺和限制是暂时的,国家无论如何也不能侵吞这些人权。因此,各国宪法在规定公民权利的同时总是规定相应的公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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