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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制权的含义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创制权的含义创制权是公民享有针对立法机关应制定或修改之法律,当其不制定或修改时,可提出原则或建议,促使立法机关制定、修改为法案,议决为法律的权利。就议会方面而言,创制权的运用,易致立法机关的作用受到削弱,议员的责任心及工作热情受到打击。

一、创制权的含义

创制权(initiative)是公民享有针对立法机关应制定或修改之法律,当其不制定或修改时,可提出原则或建议,促使立法机关制定、修改为法案,议决为法律的权利。实际上就是有限度地承认公民享有立法的动议权,以纠正或弥补立法机关的偏失和疏漏。

创制权的源头可追溯至古希腊城邦国家(City State)的公民大会的直接立法,近代国家对创制权的承认则深受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影响。[9]率先确认并实行创制权的是瑞士和美国的各州,其后扩及瑞士、美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奥诸国相继模仿,现在意大利、西班牙、爱尔兰、丹麦、保加利亚、法国、白俄罗斯、摩洛哥、古巴、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实行。

自创制权产生以来,西方学者对其的认识始终存在着分歧。赞成的人认为,创制权的实行符合人民主权的原则,置立法机关于公民的监督之下,能充分地保证法律体现“公意”或多数人意志,减少立法机关的失职和专横,防止其被政党垄断或利用。反对者则认为,公民因缺乏专业的知识和立法的技术,创制法案时,内容难免粗陋,表决易于草率,付诸执行,易产生不良后果。就议会方面而言,创制权的运用,易致立法机关的作用受到削弱,议员的责任心及工作热情受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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