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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的含义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侵权”的含义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背景下,侵权一般是被界定为违反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在其他案件中,斯托雷使用“侵权”一词来表示陆地上的侵权。因此,不能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的侵权解释为限于捕获法上的不当行为。

三、“侵权”的含义

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背景下,侵权(tort)一般是被界定为违反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在Filartiga v.Pe1a-Irala案中,地方法院认为,侵权一词历史上是指不当行为,或者是正当行为的对应词。[96]Paust教授认为,侵权的概念事实上是英美法中独有的概念,而民事义务也许是使用最普遍的概念,对于违反国际法律标准的民事制裁的存在是与理解《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含义相关的。[97]

与上面的观点不同,以Sweeney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将“侵权”解读为专指“捕获法下的‘不当行为’(wrongs)”,[98]我们认为,这样狭隘的限制性解释不但与现在对该词的通常理解不一致,也与1789年《司法法》通过时的理解不一致。正如之前所论述的,布莱克斯通将许多普通法上的行为列为我们现在会承认的“侵权”,而第一届国会所指的违反万国法的侵权也超越了捕获背景的限制,而且特别制定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以使联邦法院能审理这些诉讼。

另外,从早期的实践中可以看出,不应该对该条款进行限制性解读。斯托雷法官在De Lovio v.Boit案中指出:

与这些制定法一致,海事管辖权仍然可以在如下案件中行使,(1)在公海、潮涨潮落内的码头和桥下的河流上的侵权和损害;(2)在国内外产生的海事合同;(3)捕获及其意外的事项。[99]

这说明斯托雷法官将“侵权”理解为不但包括在捕获期间引起的损害,而且包括在海上发生的所有损害。在其他案件中,斯托雷使用“侵权”一词来表示陆地上的侵权。[100]

在Moxon v.The Fanny案中,[101]法院认为,一个诉讼是否“tort only”并不表示捕获的合法性是否存在争论。[102]地方法院认为该案不是“tort only”,因为所寻求的救济不但包括损害赔偿还包括返还原物,所以所寻求的救济不是唯一的,并不符合《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规定。法院将“tort only”解释为原告所能寻求的救济只能是侵权的救济,并非限制为捕获法上的不当行为。因此,不能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的侵权解释为限于捕获法上的不当行为。

此外,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限制性解读与总检察长曾经发布的一些意见相矛盾。[103]对于早期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解释与解读,总检察长或者司法部长发表的意见也是极具参考价值,值得我们重视。历史上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有3个意见,这3起事件并不涉及海上的捕获,但是总检察长却都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进行了说明。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下这三次分别发生在1794年、1804年和1907年的事件。

1794年,一名美国奴隶贸易商引导法国私掠船在公海上洗劫了英国公民的财产并且攻击了英国殖民地塞拉利昂。对此,英国提出了外交抗议。对于英国提出的能否对该美国公民的行为提诉讼的问题,总检察长William Bradford回答说,

虽然由于犯罪行为实施地的缘故不可能提起刑事诉讼,但是受这些敌对行为伤害的公司或者个人无疑可以在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对外国人提起的违反万国法或者美国缔结的条约的行为提起的侵权诉讼的所有案件的管辖权已经明确授予这些法院了”。[104]

1804年,英国驻美国大使的仆役被人从该大使的花园绑走,为此提出抗议。对此,总检察长Lincoln发表了意见,认为既然“存在着侵犯各国权利的行为……行为人可以在美国地区或者最高法院被起诉或者在地方法院被判刑”。[105]这里的被起诉的法律依据除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之外恐怕找不出其他的了。

总检察长CharlesBonaparte在1907年的意见也提到了对外国人的救济问题。事情起源于美国和墨西哥对于Rio Bravo/Rio Grande边界的争议,该争议之后提交给双边国际水界委员会(Bilateral InternationalWater Boundary Commission)处理。经过调查,双边国际水界委员会发现一家美国移民公司故意非法更改了RioGrande的水道,所以认定美国有义务作出相应的赔偿。对此,Charles Bonaparte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为受害的墨西哥公民提供诉权和管辖权来进行救济。[106]

我们认为,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最好解释是着眼于所有的历史证据并合理考虑该条款文本中的“所有”(all)一词。Randall教授和Casto教授已经指出,对于tort only的理解应该结合对于外籍管辖权的诉讼标的达500美元的要求来解读,这种要求是将英国债权人的诉讼排除在联邦法院之外的努力的一部分。[107]虽然1783年9月签订的《巴黎条约》(the Definitiv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theUnited States)规定了英美两国债权人追债的问题,并且考虑到州法院对英国人的敌意而有意创立联邦法院,[108]但国会迫于政治压力最终让英国债权人去州法院起诉。[109]根据Randall和Casto的说法,only一词确保了这些债权人通过《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暗中进入联邦法院。[110]值得注意的是1781年决议提及“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金的……诉讼”的宽泛用语,这已经开启了合同以及侵权请求的大门。

综上所述,将“侵权”作限制性解释不符合历史证据,将使《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成为具文,也与国会的立法目的相抵触,毕竟国会希望通过《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来为这些违反万国法的受害人提供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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