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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有权的含义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3.1 项目所有权的含义沙凯逊等认为,对于项目而言,首先应区分财产所有权和项目所有权。可见,一般项目的所有权就是对项目剩余收益的要求权,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统一。因此,本文认为项目所有权是关于人和物之间的关系,是项目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统一,单独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都不能称为项目所有权。

4.3.1 项目所有权的含义

沙凯逊等(2004)认为,对于项目而言,首先应区分财产所有权和项目所有权。财产所有权与产权是等价的概念,而项目所有权不同于财产所有权,它是指项目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也就是对项目剩余(经营项目所带来的利润)的要求权[180]。严玲(2005)认为项目所有权是指对项目剩余的要求权,包括项目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由于项目的本质是各利益相关者的“一组契约”,项目所有权取决于项目各利益相关者的合作收益,因此项目的剩余索取权是对项目合同收益而言,即扣除工程成本后项目各利益相关者合作新创造的价值的要求权,表现为合作收益分配的索取。项目的剩余控制权则是由各利益相关者为实现其剩余索取权而对项目合同中的活动施加影响和监控的权利[29]。可见,一般项目的所有权就是对项目剩余收益的要求权,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统一。但由于公共项目的特殊属性,一般项目所有权概念在解释公共项目激励机制时有困难,柯洪(2007)认为公共项目所有权具有特殊性,分为广义所有权和狭义所有权。广义公共项目所有权与公共项目的整个寿命周期相关联,即由于公众很难通过个体行为对公共项目产生影响,其公共产权一旦由政府代理后,公共项目在决策、建设、运营、报废等各个阶段的权力同时都由政府获得,政府业主作为代理人的特点是不仅拥有公共财产的控制权,而且还拥有剩余索取权,可以通过国家控制的再分配渠道获得剩余。狭义的公共项目所有权的客体并不是公共项目的整个寿命期,而只是在公共项目建设阶段预计的总投资额(或建设成本)[181]。本文认为此观点有待商榷,因其混淆了所有权和产权的关系,因为,即使不拥有所有权,也可以获得相应收益,比如某承租人将其租用房屋出租,租金归其所有。公共项目的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项目全生命周期各个过程的交易只是各类产权的交易,正如王德应(1996)所述有形商品的买卖大部分是所有权的交易,而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由于其最终所有者是国家,应视为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财产使用权及收益权的转移。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之间的合并、兼并等交易,是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各组产权束的交易[182]

因此,本文认为项目所有权是关于人和物之间的关系,是项目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统一,单独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都不能称为项目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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