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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所有权的含义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生产中人的这两种不同规定,构成了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和客体的不同规定。作为生产关系和利益承担者的人,构成劳动力所有权的主体;劳动过程中单纯作为劳动力存在的人,成为劳动力所有权的客体。从劳动力所有权关系中主、客的不同经济规定上澄清劳动力所有权的真正含义,或许可以使人们去掉某些疑虑,真正理解并接受劳动力所有权这一经济范畴。

劳动力,是指“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1]劳动力所有权,和其他任何所有权一样,要有占有的主体和客体。马克思对劳动力所有权的主、客体的规定,是建立在他对社会生产中的“人”的不同规定基础上的。所以,首先要从马克思对社会生产中人的不同规定性谈起。

在《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指出他的出发点是:“社会生产过程既是人类生活的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又是一个在历史上经济上独特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过程”。[2]社会生产过程的这种二重性,决定了社会生产中的人,也具有二重的规定。

对在研究生产关系中涉及到的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作了这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3]对在研究劳动过程中涉及到的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又做了性质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规定:“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人本身单纯作为劳动力的存在来看,也是自然对象,是物,不过是活的有意识的物。”[4]

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人是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从一般劳动过程的角度来考察,人又是单纯的劳动力。社会生产中人的这两种不同规定,构成了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和客体的不同规定。作为生产关系和利益承担者的人,构成劳动力所有权的主体;劳动过程中单纯作为劳动力存在的人,成为劳动力所有权的客体。前者对后者的占有,就是马克思劳动力所有权范畴的经济学含义。

以往,关于劳动力所有权问题的论著不少,但没有从劳动力所有权的含义,特别是从这一所有关系中主、客体的不同经济规定上着手来说明问题。因而争论颇多,且难于统一。从劳动力所有权关系中主、客的不同经济规定上澄清劳动力所有权的真正含义,或许可以使人们去掉某些疑虑,真正理解并接受劳动力所有权这一经济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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