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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封建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关键性的条件之一,就是劳动力所有权从他人部分所有权转变为完全的个人所有权。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及其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诸环节的表现。劳动力共同体所有权;劳动力他人所有权;劳动力部分他人所有权;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是马克思所分析的劳动力所有权的四种具体形式。

封建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关键性的条件之一,就是劳动力所有权从他人部分所有权转变为完全的个人所有权。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四章分析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时明确指出:“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24]

这种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是资本产生的前提。然而这个前提并不是天然存在的,也不是凭空产生的。

马克思在分析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历史条件时深刻地指出:“但有一点是清楚的。自然界不是一方面造成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而另一方面造成只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这种关系既不是自然史上的关系,也不是一切历史时期所共有的社会关系。它本身显然是已往历史发展的结果,是许多次经济变革的产物,是一系列陈旧的社会生产形态灭亡的产物。”他还说道:“有了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绝不是就具备了资本存在的历史条件。只有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时候,资本才产生;而单是这一历史条件就包含着一部世界史。”[25]

马克思的这两段论述,明确而又清楚地表明了他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问题上对劳动力所有权这一关键因素的强调和重视。

而劳动者要成为自由的工人,成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必须从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中解脱出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所谓原始积累”一章中进一步指出:“直接生产者,劳动者,只有当不再束缚于土地,不再隶属或从属于他人的时候,才能支配自身……因此,使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的历史运动,一方面表现为生产者从隶属地位和行会束缚下解放出来;对于我们的资产阶级历史学家来说,只有这一方面是存在的。但是另一方面,新被解放的人只有在他们被剥夺了一切生产资料和旧封建制度给予他们的一切生存保障之后,才能成为他们自身的出卖者。而对他们的这种剥夺的历史是用血和火的文字载入人类编年史的。”[26]

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所有权取得了劳动者本人所有的形式。工人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相对立,构成了资本的本质规定,构成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核心,并贯穿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全过程。有些学者认为,工人的劳动力所有权,仅仅是流通领域的表面现象,在进入生产过程之后,它就不存在了。并说这是马克思的观点。这是误解。

马克思历来认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27]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形式和一定的劳动力所有权形式,构成生产要素的分配形式,它是生产过程的本质内容,并决定生产过程的性质。把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一个方面的劳动力所有权,排除在生产过程之外,从根本上背离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方法论原则。

马克思在他的分析中,也曾多次指出了工人劳动力所有权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存在。

在《资本论》第1卷“工作日”一章中,马克思指出:“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他尽量延长工作日,……工人也要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28]工人所具有的为缩短工作日、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等等而斗争的权利,是“他作为卖者”——劳动力所有者的权利。这些权利正是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此其一。

我们知道,奴隶,作为个别的特殊的所有者的所有物,他在哪里、从事什么劳动,丝毫没有选择的余地,完全要听命于他的主人安排。工人,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他到哪里、从事哪种劳动,“就单个的、现实的人格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有选择和任意行动的广阔余地”。[29]这种迁徙自由、职业选择自由等,是工人劳动力所有权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又一表现。

在谈到劳动的社会性质时,马克思还谈到:“古代世界的基础是直接的强制劳动;……(资本主义社会里的)劳动既不是强制劳动,也不是中世纪那种要听命于作为最高机构的共同组织(同业公会)的劳动”,[30]而是一种“间接的强制劳动”。[31]由于奴隶主直接占有奴隶的劳动力:所以奴隶劳动是直接的强制劳动。工人则因为成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资本家只有经过交换,购买了工人的劳动力,才能支配它。所以,工人的劳动,就是不同于直接的强制劳动的一种间接强制劳动。工人劳动的这种不同于奴隶劳动或农奴劳动的社会性质,显然也是劳动力所有权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表现。

毋庸赘言,工人劳动力所有权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存在,马克思讲得清清楚楚,无可怀疑。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所有权,不仅存在于直接生产过程,而且在社会再生产其他环节,也都有表现。

在交换领域,“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32]劳动力所有权在交换中的存在,自不待言。

在分配领域,每年新创造的价值,“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33]劳动力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一样,也要在分配中实现。

在消费领域中,工人把他所有的劳动力商品出卖,换成货币这种财富的一般形式,这样,工人的消费就“不是受特殊物品的约束,也不是受满足需要的特殊方式的约束。工人的享受范围并不是在质上受到限制,而只是在量上受到限制。这就把工人同奴隶、农奴等等区别开了。”[34]劳动力所有权,在消费中也明显地表现出来。

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及其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诸环节的表现。

劳动力共同体所有权;劳动力他人所有权;劳动力部分他人所有权;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是马克思所分析的劳动力所有权的四种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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