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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界限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采用具体列举方式定义所有权。因此,所有权是原始物权。消极权能表现为所有权人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权利的不法干涉。非所有人的占有又可进一步划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又称无权占有,指非所有人对物的占有既无法定根据,亦无约定根据。1.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对所有权有两种定义方式,一种是具体列举方式,将所有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另一种是抽象概括方式,将所有权定义为“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1]。多数学者倾向于抽象概括方式,认为具体列举方式混淆了所有权的权能和所有权本身。不过,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采用具体列举方式定义所有权。

所有权在本质上反映的是社会财产的分配和归属,体现着社会资源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分配。通过所有权制度确立财产的不同归属,也就确立了基本的财产支配秩序。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一)所有权是自物权和完全物权

所有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财产享有的权利,故又称为自物权。正因如此,所有权人对物的支配是最完整的,所有权齐备了物权的所有权能。与之相比,其他物权因系对他人之物的支配,所以只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另外,所有权人可以任意选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中的一项或几项权能,也可以将这些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

(二)所有权是原始物权和基础物权

所有权不是由其他财产权利派生出来的,而是由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因此,所有权是原始物权。而其他物权都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是所有权部分权能与所有人分离的结果。所以,所有权是其他物权的基础物权。

(三)所有权是恒久物权

所有权的存在无期限上的限制,除了所有人自主转让或抛弃其权利、所有物灭失或被国家征收、罚没外,所有权得永久存在。

(四)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复性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分离出去而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但所有权人并不因此丧失其所有权,只是受到所有物上的他人权利的限制。当所有物上的他人权利消灭后,分离出去的权能重新回归所有权人,使所有权又恢复了原来的圆满状态。

二、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主要表现为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基本权能。消极权能表现为所有权人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权利的不法干涉。消极权能的行使方式为主张物权请求权。此处主要探讨其积极权能。

(一)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事实管领、控制的权能。占有权能是所有权的一项基本权能,所有权的全面支配以对物的占有为基础和前提。占有权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而由非所有人享有。

占有本身是一种事实状态。从主体角度可将占有分为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所有人的占有是指所有人实际控制自己的财产。非所有人的占有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对物的实际控制。

非所有人的占有又可进一步划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又称有权占有,指非所有人依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占有。非法占有又称无权占有,指非所有人对物的占有既无法定根据,亦无约定根据。若无相反证据,推定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是合法占有。非法占有又可进一步划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前者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的占有。后者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的占有。若无相反证据,推定非法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是善意占有。善意占有为诚信占有,受占有制度的特别保护。

(二)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损毁物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权能。使用权能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所有权实现的主要方式。使用权能的行使,以占有物为前提,但只取得占有权能的人,不能行使使用权能。使用权能可以由所有权人行使,也可以由所有权人转让给他人行使。

作为事实状态的使用也可以分为所有人的使用和非所有人的使用。非所有人的使用又可进一步划分为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前者受法律保护,后者一般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物所生的经济利益的权能。收益是在不改变物的性质的前提下实现的物的增值,任何从物中衍生出来的经济利益都可以称为收益,其中最常见的是孳息和利润。

收益权能是实现所有权的重要方式,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收益权能越来越成为所有权的中心。所有权人为了换取和扩大对物的收益,不惜让渡对物的占有、使用甚至处分权能。

(四)处分权能

处分权能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向来被视为所有权之根本,是最能体现所有权的对物支配性的权能。处分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实施某种事实行为,使物本身的形态发生变化或消灭,如将汽车拆分、将书籍烧毁等;法律上的处分是实施某种法律行为,使物上的权利状态发生变更,如转让所有权、设立他物权等。法律上的处分需要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所有权的种类

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所有权作多种分类。从客体角度,可将所有权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从权利主体的数量及内容构成角度,可将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权、共同所有权和区分所有权;从权利主体的性质角度,可将所有权分为自然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目前,我国物权法主要根据权利主体的性质将所有权分类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我国的国家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性支配的权利,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1.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国家。可见,国家所有权在主体上具有抽象性、惟一性的特征,只有国家才享有国家所有权,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成为国家财产的所有人。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极其广泛,与其他主体的所有权相比,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没有范围的限制,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主要包括:(1)矿藏、水流、海域;(2)城市土地及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5)无线电频谱资源;(6)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7)国防资产;(8)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除了国家专有财产外,根据物权法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还包括:(1)国家机关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2)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3)逾期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4)无人继承的遗产,等等。

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主体抽象性、惟一性和客体的广泛性决定了国家所有权行使方式的特殊性。具体而言,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直接行使其所有权。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其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国家机关来行使。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因此,国家直接行使其所有权即表现为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对国库财产的支配即属于此。

(2)授权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行使其所有权。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或收益的权利。

(3)授权集体所有制组织或公民个人行使其所有权。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授权给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的矿藏可以依法授权给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公民采挖。

(4)国家所有权转化为股权。我国《物权法》第55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67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68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规定表明,国家出资的货币、实物等的所有权归企业,国家取得股权,这在某种意义也是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二)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成员集体对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1.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由集体成员组成的集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组织,也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和合作社集体组织。集体组织的成员个人不是集体组织财产的所有人,无权独自处分集体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也并非集体成员的共同共有,它的主体是单一的集体。

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在我国,集体组织可以合法拥有的财产范围相当广泛,除了法律规定属国家专有的财产不得为集体所有外,其他任何财产都可以为集体所有,具体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3.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集体组织可以自己行使对集体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法》第60条明确了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具体行使主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组织也可以依法将其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转让给集体组织的成员或非成员行使。在经济体制改革后,集体所有权亦发生了两权分离现象,集体在保留所有权的同时,将对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其成员个人甚至他人行使。尤其在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承包制,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可以承包给个人经营。

(三)私人所有权

就我国《物权法》的三分法而言,私人所有权是广义的,是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之外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所有权的统称。其包括自然人个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所有权等。

1.私人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是私人。这里的“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仅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组织,也包括在我国合法取得财产的外国籍公民、组织以及无国籍人。

2.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法律不禁止成为私有财产的各类不动产和动产,其范围也是相当广泛的。《物权法》第64条列举了如下几类主要的不动产和动产:(1)收入;(2)房屋;(3)生活用品;(4)生产工具和原材料;(5)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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