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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的他人所有权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原始社会发展到奴隶社会,不仅形成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同时也形成了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的私有制。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是劳动力的他人所有权。使奴隶社会与同样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区别开来的,就是这种劳动力的他人所有权。

从原始社会发展到奴隶社会,不仅形成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同时也形成了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的私有制。形成了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的一种全新的所有权形式。马克思指出:“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者属于个别的特殊的所有者,是这种所有者的工作机。劳动者作为力的表现的总体,作为劳动能力,是属于他人的物。”马克思还指出:“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本身、活的劳动能力的体现者本身,还直接属于生产的客观条件,而且他们作为这种客观条件被人占有,因而成为奴隶或农奴。”[20]

奴隶,就是自身的劳动能力被他人占有的人。这就形成了一个人占有另一个人劳动力的所有权形式。

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在这里,被占有的是劳动者,而不是劳动力。因而认为对奴隶的占有不是一种劳动力所有权关系。马克思却并不这样认为。在他看来,奴隶被奴隶主占有,其经济实质就是“作为力的表现的总体,作为劳动能力”被占有。占有劳动者的人身或人格,其经济实质,就在于占有和支配其劳动力,让他像牲畜和工具一样,从事生产,创造财富。撇开劳动力,劳动者就不成其为劳动者;占有劳动者,就只是毫无经济内容的空洞的法律形式。从经济内容上来看,占有劳动者,就是占有劳动者身上的生产要素——劳动能力,即劳动力的所有权关系。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是劳动力的他人所有权。

奴隶制社会的经济特征,不仅在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更在于劳动力的他人所有权。二者的结合构成了奴隶制社会。使奴隶社会与同样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区别开来的,就是这种劳动力的他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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