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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农业中的劳动力使用

时间:2022-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发展通过明智稳妥的计划在南亚取得成功的话,对于劳动力怎样使用及其工作完成了什么,必须有一个透彻的了解。毫无疑问,即使欧洲人没有到南亚来,传统农业结构的重大变化也会发生。欧洲人干涉传统土地租佃制度的一个同样严重的经济后果是,南亚许多地方出现了大私人土地所有者阶级,他们的活动不再受习惯的约束。这些现象结合起来把一系列干扰因素嵌入传统农业结构的运动之中,其中,放债者将发挥重要作用。
传统农业中的劳动力使用_亚洲的戏剧

如果发展通过明智稳妥的计划在南亚取得成功的话,对于劳动力怎样使用及其工作完成了什么,必须有一个透彻的了解。西方劳动力的使用、失业和就业不足等概念并不适用。这些概念不仅没有说明该地区经济进步所面临的根本问题,而且实际上模糊了这些问题。

我们从农业中的劳动力开始,因为无论农业怎样贫乏,这个经济部门还是为大多数人口提供了收入。而且,在乡村地区,使南亚最明显地不同于现代西方的南亚经济结构特征十分鲜明地显示出来了。

南亚远不像欧洲和北美,当今的农业格局是该地区古老体系的反映。在轮作占统治地位的地区,经济体系曾经是,现在主要还是自给自足的,农民只生产适合家庭生存需要的产品。在固定耕作区,无论是旱地还是灌溉地,过去出现了很多层次的组织。生产出来的超过家庭直接需要的剩余产品,其中很多又作为贡品交给地方首领。农民可能还要把另外一部分交给大地主或国王。但是,无论他用产品做什么,这种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农民家庭的一部分产量被拿走而没有支付代价。农民由于交了这些贡物而被给予一些土地使用的权利,并有某种得到首领或国王保护的希望。在贡物之外,农民能够自由地处理其余的收成。但是,他不能处理他赖以为生的土地。土地属于村庄或首领,就像村庄周围的所有土地一样,无论是否耕种,都属于村庄或首领。

在立足于固定耕作的体系中,意识到这一点是重要的,村社——其中,对土地的基本权利是既定的——并不是一个可以从地理上定义为生活在一定地区的人民集体的组织,而主要是一个社会和宗教单位。只有那些生在其中,具备其宗教和社会习惯的人,才享有充分的成员资格,享受为自己耕种土地的特权。外来者被认为是农奴或工人,而准许他们在该集团获得完全的地位,要完全实现这一目标,可能要经历几代人。即使在今天,印度部落人和贱民仍在斗争,以在他们生活了几个世纪而仍然没有土地、甚至没有使用水井和道路权利的村庄获得充分的成员权利。在印度尼西亚,村庄最早的成员——只有他们有权利拥有农业土地——和其他村民——他们只能拥有他们建房的院子——之间仍然存在一个实际差别。在印度尼西亚的许多地方,村庄领导人员作为一个机构仍有权力决定一个外来者是否能够获得第一等级的居民资格,并拥有农业土地的权利。

从过去到现在为止,在乡村结构中一直存在一些连续性的因素。但是,三个重要的变化力量已把传统农业类型铸成了今天的形式。它们是殖民统治的干预、不断地引进货币交换和人口增长。

毫无疑问,即使欧洲人没有到南亚来,传统农业结构的重大变化也会发生。但是,殖民统治确实表现为变化的重要催化剂。最重要的是,欧洲人企图把西方那种土地租佃制放到南亚社会之中,即使这意味着粗暴地对待传统体系中产生的占有土地权利(从土地上得到贡物)与处置土地之间的区别。一般地说,不处于永久耕种之下的村社土地仍归集体所有,但经常有一个重要差别:所有权现在已从村社转移到政府。它们不再是村庄土地,而是“属于王国政府的荒地”,开始耕种它们的人曾常常被认为是“非法的擅自占地者”,不管他们是否属于本地村社。另一方面,对可耕地而言,欧洲人通常承认私人所有者,不管他是以前得到贡物的人还是现在的土地耕种者。

在欧洲人干预之后演化成的土地租佃制的一个重要社会后果是,以前村庄生活的内聚力很多都瓦解了,其中具有经常是复杂的、虽然是非正式的权利和义务结构。欧洲人干涉传统土地租佃制度的一个同样严重的经济后果是,南亚许多地方出现了大私人土地所有者阶级,他们的活动不再受习惯的约束。除了地租以外,南亚地主以规定的理由,经常从佃农那里得到传统的“赠物”、劳役和其他各种报偿。古老租佃制的这些残余因素有时由于人口压力增长造成的压迫机会增多而变得更加沉重。

南亚的大地主甚至经常设法享受地主资本家的特权而并不放弃封建首领的特权。同时,他几乎回避了这二者的所有责任。即使现在,他一般既不投资改良土地,也不资助佃户有时超过供给的部分种子以外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现在,典型的南亚地主不仅支付比美国或欧洲低得多的土地税,而且逃避由于拥有土地而应当交纳的所得税。

他一般自己也不进行任何农业工作,甚至不进行监督性质的工作。大地主过去,现在仍然很少雇用劳动力来经营家庭农场。他一般生活在城镇里,把耕种土地的任务交给佃农或其他佃户。他很少自己去收租,一般把收租任务交给本地代理人。在许多情况下。这些中间人被授予永久性的收租权,把固定数量的租金交给土地所有者。尤其是在印度和巴基斯坦,众所周知,这个过程重复多次,因而形成了一个长长的中间收租人链条。

通过设立个人土地所有权,欧洲人的干预造成了推动乡村结构变化的又一代理人——放债者——得以繁荣起来的环境,一旦土地租佃制度适应了西方的私有财产概念,土地就成为可转让的资产,它现在能够成为贷款的抵押品,在过期不能支付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被没收或转移。

另一个因素加强了这些因素的力量——货币经济和商业农业的局部扩散。这种货币经济的引入在南亚广大农民中对刺激生产的提高和促进新的生产线只具有有限的作用。但它对需求的作用却很深远。同欧洲人的经济接触导致了一整套新产品的引进——而且是只能用货币来购置的产品。这些现象结合起来把一系列干扰因素嵌入传统农业结构的运动之中,其中,放债者将发挥重要作用。

在生存经济中,放债者的活动只限于在农民因歉收而处于困境时提供生活费,或当他需要钱来婚丧嫁娶时提供金钱。但是,在商业农业中,为种子、肥料和其他成本而支出货币就成为成功地种植大多数商业作物所必需的支出。如果农民的粮食作物减少,以腾出土地种植现金作物,那么,他也需要货币购买他所需要的部分食物。总之,他的现金需要变得更大;因为他的土地可以转让,他有了现成的抵押品来源,放债者也愿意比以前提供更多的金额。

农民几乎不会想到,放债者也并不总是会想到,这些消费贷款用作商业农业的贷款资金时,其利率是灾难性的。这不是要表明,南亚今天的农民总是把所获的贷款用于生产性支出。在许多地方,放债者的信贷仍然以传统方式使用,特别是用于维持奢侈性的礼仪支出。放债者通过收取高额利率或诱使农民接受超过承受能力的信贷,加快了农民被剥夺的过程。

这种对农民业主地位的侵蚀绝不是均匀地发生的。出人意料的是,正是在商业农业繁荣的地区而不是在较穷的生存农业地区,放债者摧毁了农民所有制。在印度繁荣的旁遮普,缅甸和南越低洼的肥沃三角区和印度尼西亚的最富饶地区,放债者问题最终盖过了其他农业问题。在某些地区,甚至大土地所有者也受到放债者的控制,结果是整个村庄被他们接管。

南亚的许多国家已对外国人拥有土地的权利和上地转让给放债者实行了限制。但他们经常找到了很多办法来绕过这些限制。农民常常允许土地登记在他们的名上,或者制定这样的租佃契约:负债的农民以较低的租金把土地出租给债权人,然后以高得多的租金再租回来。这样,债务人实际上转变成法律上属他本人所有的土地的佃农。

乡村结构中的放债者的权力也不是唯一地来自他们的金融中介人的地位。这种权力常常受到他们作为商人或地主的辅助角色的支持。作为商人和地主,放债者有许多机会把实际利率提高到名义利率以上。他可以随意地把农民出卖产品的价格定低,把农民买进的产品价格定得很高,或者他可以操纵地租不利于农民。这种最高度发达的体系之一是马来亚的稻谷昆查制(kuncha sytem)。佃农已越来越被迫提前用现金支付租金。这迫使他们只有借钱才能留在土地上。此时,稻谷商人以资金的供给者的身分出面调停,他们经常也是地主或店主,佃农必须提前以一固定数量的作物为保证来借钱,其利率常常等于100%,甚至更高。

在穆斯林地区,诸如马来亚,本地人通常由于其宗教禁止从事放债职业而不能进入这种“商业”。在整个东南亚,放债过去大多是由华人或印度人进行的。他们中的许多现在迫于保护性法律而改从他业了,至少是暂时地,但还有很多人依然如故,使农民与华人和印度人的商业利息之间的关系成为东南亚最爆炸性的,问题之一。

除了欧洲人干预和货币经济的增长外,还有第三种因素促成了变化,即殖民时期大多数地区人口的迅速增长。这种增长可能意味着新农民出现时,耕地面积相应扩大。但是,即使在有这种可能的地方,占有权和态度的限制也阻止了耕地扩大。几乎每个地方的结果都是土地占有的进一步瓜剖豆分,这些因素由于传统的穆斯林和印度教法律而加强了,这些法律要求整个地产在所有继承人中间平均分配。

这些传统与放债者的压力结合起来,使农场越来越小。例如,在孟买附近的波那区的一个村庄里,1770年每个农场平均占有土地40英亩,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已缩小到7.5英亩以下,在锡兰也发现了同样的细分格局。一个额外因素是,许多继承人保留所有权,但他搬到附近的城镇里,让其他某个农民租借土地或交谷租种。同样的过程正以稍次于上述极端的形式,在所有东南亚国家继续。在所有这些国家。土地仍然被认为是最安全、收益最高的投资,拥有土地所带来的威望也高。而且,经常有一种感情与在自己出生的村庄拥有土地联系在一起——由于经济的原因,土地价值不断上涨时,这种感情增强了。

人口增长和土地面积的这种不断缩小已导致了许多农民的不断贫困,随着这些小占有者的经济情况恶化,他们变得更容易完全失去土地,越来越多的人口成为无地者。这种倾向于无地的趋势当然以很多方式表现出来——不仅通过佃农数量的增长,而且通过必须靠挣工资生活的完全被剥夺了土地的人数的增长。无论它的表现是什么,它在乡村地区已经强化了不平等,促进了更刚性的社会和经济等级制。经济两极分化的这些趋势因乡村手工业的恶化而扩大了。

加强的欧洲财产观念,农业中的商业因素和放债者活动的增加,以及人口增长当然改变了乡村结构。但是,通常关于这种趋势一般会导致乡村社会的“瓦解”的断言可能引起人们的误解。实际情形是进行一些调整,造成了一种只是局部地不同于继承下来的社会组织形式。

关于南亚村庄结构问题上有两个广泛持有的误解应予消除。一是把典型的村庄看作由广大的贫困佃户组成,他们团结起来反对在外地主及其本地代理人。另一个是把村庄视为自给自足的耕种家庭组成的、共同和谐生活的典型集体。确实有这种村庄,但南亚通常的村庄结构更复杂得多。较常见的是,它是一个由几个通过经济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起来的集团组成的等级统治体系。其中的一些关系来自古老的、高度的抵制变化的传统,另一些关系来自最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这种发展产生了新的尖锐的利益冲突。

在几乎所有的南亚村庄里,都可以发现大量的、具有十分不同利益的集团。在村庄的顶点,社会金字塔是土地所有者,他们又有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种包括大地主、他们是封建式结构的残余,或者是继承的,或者是由殖民政策造成的。第二种由不从事耕作的小块土地所有者组成,土地租金对他们来说通常不是主要的收入来源,而是其他收益的补充。这两个集团一般是在外地主,生活在无舒适可言而又令人心烦的村庄以外,但他们对村庄生活的影响是巨大的。第三类由这些土地所有者构成:他们实际上生活在村庄,在大多数亚洲统计中被归到“所有者兼耕种者”这一类。

在这第三种集团内有两种类型。一是农民地主,他们有足够的土地并出租一部分、另一种是一般农民所有者,他们只有够自己和家庭经营的土地,不过在高峰季节,他可能雇用一名农业帮手和一些临时工。为了使耕地达到足以维持一个家庭生计的规模,大量的南亚农民被迫以收成分成或其他契约的形式获得土地。因此一般农民和用谷物交租的佃农的区别在许多村庄中被持有土地的反复细分弄得模糊不清。但是,在各种类别的农民的情况交错不清时,在乡村结构中,那些没有土地并依附他人工作的人处于最低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

不幸的是,获得农村中这些种类明确的统计资料是不可能的。官方不需要这样精确的资料。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掌权者,甚至是独立后的掌权者,为了避免可能激起土地所有制改革的风险,不愿提供这样的信息。但人们一般认为,以工资作为主要生计来源的农业劳动力至少占农村人口13

我们已经表明,农村人口的分类不是仅仅根据职业形成的,它也勾画出一个社会等级制度的状况。在农业为主的南亚各国中,决定社会地位排列顺序的评价标准还继续维持着前资本主义的标准。拥有土地是社会评价的最高标志,而从事手工劳动,特别是为雇主干活是最低微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享有可观的社会地位,而完全不从事劳动的人所享有的威望则更高。雇佣工人的地位大大低于独自从事手工劳动的人的地位。而那些拥有土地、但自己不从事耕作的农民却有着最高的声望。但是,工人的收入未必低于用谷物交税的佃农,实际上雇佣工人的收入可能超过了用谷物交租佃农的平均所得。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形,正是因为工资雇佣者的较低社会尊严使支付略高的经济报酬成为必要手段,以吸引足够数量的雇佣劳动者。

在印度,农村的结构依然受到种姓等级制度的强烈影响。虽然种姓没有在社会地位的排序中起到决定作用。但它却确实影响到土地所有权和对所有制的态度。一些婆罗门教徒根据教规被禁止从事耕作,于是他们广泛地将此教规解释为对所有农业手工劳动的控诉。由于这一原因,他们中的一些非常贫困的人将仅有的一点土地出租给佃农,或者让农庄中的农奴耕种。由于奉行如此严厉的种姓排斥,这些人也可能更深地陷入贫困,但信奉宗教的这种牵制行动却可能提高村民对他们的尊重。

一般地讲,虽然在南亚,甚至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存在等级上升或下降的可能性,但每个人都出生在乡村等级社会已确定的地位中。除非政府分给土地,缺乏土地、用谷物交租的佃农和工人很少得到地位上升的机会,而且在上升的、极其缓慢的进程中还会遇到极大的阻力。地位的下降却比较容易。通常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个失去土地的农民,可能还有两只小公牛和一些流动资金。他可以通过租借的形式获得一小块土地,或者用现金向土地出租者租用土地。但往后作物的歉收可能迫使他把牛卖掉,打临时工以维持生计。他甚至可能沦入受契约束缚的劳动者群,充当为债权人劳动的农场雇工。

出现过这样一些情形,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的年代中,一些穷人曾揭竿而起试图反对这一方式,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总体上,乡村结构呈现出稳定和阻止变化的异常状态。这种情况部分地可用轻视体力劳动的烙印进行解释。不论多穷的地主也企图进行一些调整,用以减轻被盘剥者的贫困。佃农也觉得没有必要与失去土地的劳动者保持利益上的团结一致。

不存在局外人可能预料的那种对放债人的仇恨心理。放债人并不总是不受欢迎的人物。虽然当放债人是非本地的少数民族群体的成员时,他可能是,且向来往往是愤怒的目标,但他所发挥的作用是受到欢迎的。债务人可能对放债人的借款条件牢骚满腹,但放债人为失去土地的人提供了比各种信用机构更为合理的服务。

乡村结构缺少真正的变化是由乡村本身的内部各种不同利益的冲突造成的。这些不同利益趋向于互相平衡并最后达到折衷妥协。例如,在南亚许多地区为市场提供可观市场份额的农民地主有明显的理由支持农产品保持高价。但在另一方面,出售极少量农产品,甚至在青黄不接时需要购买粮食的小农户和佃农,对食品的价格持有与地主完全相反的看法;而且没有其他的集团持有与从低廉的价格获益的无土地劳动者相同的观点。在涉及工资等级时,上述对立的利益也影响着无地农民。用谷物交租的佃农或租用土地的人也可能雇用他人帮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希望支付尽可能少的工资,但当他们被雇用时,又希望得到最高的工资。

甚至土地改革本身也未能造成支持者和反对者的两极分化。土地少得不必担心土地会被没收、再进行重新分配的农民和反对将土地转交给农业工人的改革建议的那些人同心协力。这些农民担心,土地的再分配会使他们在农忙季节雇用工人的工资上升。一些非经济的因素也会使乡村中统治集团的成员联合起来,反对没有土地的工人们希望获得土地的愿望。特别在印度和巴基斯坦,除最下层阶级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齐心协力地阻挠被剥夺者获得地位与尊严,因为被剥夺者的这种努力被典型地视为对种姓制度的无耻亵渎。

所以,事实上,南亚的乡村已发展成为一个复杂的单元,在其内部的各个派别之间已经形成了极为紧张的局面。虽然这些紧张关系以某种维持平衡的方式互相交织在一起,但可以想象,这些紧张关系可能会以某种爆炸的方式重组这个单元。这一现象可能不会自发地产生,但却会在外界有力的冲击下实现。

南亚村庄的制度结构从古代的封建制度,到当前互相制约集团的这种演变,已经对南亚社会和经济的状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根据已经介绍的情况,显而易见,该地区的状况不适用于西方经济分析的通常模式,这一模式有个含蓄的前提:大量的经济活动面向市场交易,因此生产和交换能根据合理的经济核算进行讨论。在西方所惯用的维持或固定农产品价格以刺激生产或改进市场的方法,在南亚地区几乎毫无效果。虽然粮食作物可以向非农业人口销售,但一般地讲,销售并不借助于价格体系的作用。地主和放债人是榨取传统农业产品的工具。这对提高生产效率不会产生刺激作用。与此相反,所出现的这种方式严重削弱了通过增加投入,提高劳动效率,或者通过资本投资增加产出的形式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刺激力量。

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南亚农村社会中的重要成员——用谷物交税的佃农的情况,就可以深深地理解南亚农业的“准资本主义”结构的不幸结局。佃农土地使用权的无保障性剥夺了他们提高产出的积极性。甚至一些比较快速收益的方法,例如化肥的使用,也没有满足庄稼最基本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地租的变化没有与净收益挂钩,而是以毛产量为转移,这一事实意味着这一制度对精耕细作有一股强大的内在阻力。由于地主在没有投资的情况下也能获得可观的收益,所以他也没有强有力的投资动机。总的来讲,这些土地的所有者满足于他们的土地所生产的一切。而无意去增加它们的产出。

在南亚,将土地交给非农业的所有者,或者交给农村的土地所有者的转移过于频繁。这种频繁的转移意味着土地将由用谷物交租的佃农来耕种,而与拥有土地的农民相比,他们缺乏改良的动机与能力。与此同时、南亚乡村中的社会等级体系阻碍了通过有效的使用工资劳动来提高生产。由于鄙视劳动的习俗使得雇用工人在开始就十分困难,雇主也不愿意迫使他的工人辛苦的工作。一些人宁愿凭借小得可怜的租地过着半饥饿状态的生活,也不愿从有工资的就业中获得更高的实际收入。

综合以上的分析,所有的这些因素都趋向于抑制对提高效率和生产率的刺激作用。这些因素还促成了这样一个环境,在这个环境中,收租人在没有为增加剩余的可能性提供必要资源的情况下,从农业中获取了剩余。这些因素还阻碍了仅依靠现存的劳动力资源,甚至本需要增加其他因素供给的状况下可以完成的精耕细作。考虑到我们已经注意到的妨碍有效地使用劳动力和努力提高农业产量的各种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南亚的传统农业专家所完成的工作并不坏。

十分清楚、南亚传统农业的社会和体制环境大大地助长了鄙视生产劳动的习气。同时很难得到有关实际工作的人数,他们是什么人,以及他们的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类资料。一些南亚的国家——例如,印度尼西亚和南越——只有有关它们的人口规模的模糊概念。即使我们对参加工作的比例和影响这种比例的力量的认识不够完整,但看来有效地参加工作人员的比例较低,何况这一比例至少在这一地区的一些国家中可能还有下降的趋势。

世界上的所有农民,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受到季节的影响。在一年的某些时候,如种植和收获季节,农民的工作时间比其他时间较长,工作的繁重程度也大。在南亚,种植和收获的季节是同期性的。在农忙的时候,一些非正式的农业劳动力也会投入田间的劳动。但南亚所有从事耕作的人,在工作年度中有大量的空闲时间。一个研究印度的英国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发现,绝大多数的农村劳动力在一年中至少有24个月的休息时间。另一项在50年代中期的研究表明,在印度的农业劳动力中每年有46个月的季节性失业。

显然,在他们自己的土地上耕种的少量土地所有者,以及仅在一定的时间雇用劳动力的农村土地所有者参加劳动的比率较高。在许多实例中、为偿还债务而依附于土地所有者的农场工人,在空闲的季节可能从事家务劳动和国内的义务性工作。

在南亚的部分地区,一个农业年度往往分成旱季和雨季。当农业生产受到季风控制的时候,工作的方式也将不完全地受到季节的影响。气候周期对劳力使用的影响会通过庄稼种植的方式得到调整。甚至在一些由于气候恶劣、庄稼的种植方式难有一点伸缩性的地方,在淡季也有许多有益的工作可做,以改善生活条件。乡村地区的许多工作,诸如住房、道路、卫生设施以及供水都急需改进。上述工作中的绝大多数工作只要向计划人员的资本资源提出少量的要求,就可以办到。处于西部地区北陲气候的农民,在劳动流动性不大的期间,习惯于在冬季修理他们的房子、道路、工具和进行一些传统的手工艺生产。他们较高的生活水平,甚至在一百年前,就依赖于:西部农民是极为广泛的多面手,训练有素,能从事多种家庭和农庄的工作,因而他们对气候的依赖性不强。

长时期的空闲时间不能只用季节性的波动进行分析,这是常有的假定。它必然与生活水平、文化方式和阻碍农作物变化和工作多样化的制度相关联。在制度形成的障碍中,重要的是文化方式(cultur epattern),这些文化方式规定一年中的部分时间为节日、假日、礼仪庆典,而穆斯林农民还有长达一个月的斋月时间。

印度现在和过去的几位领袖猛烈地抨击过农民的懒散,甘地和尼赫鲁也公开地指责过村民的懒惰。但在印度的大部分地区或在它的一些邻国,一般很少有人对低劳动效率和每天或每周只工作很短时间提出批评。这可能部分地因为这些民族不愿讨论自己的缺点,部分地因为某种程度的老于世故的理解,即认为不愿意工作和不愿意勤奋工作不是由缺乏道德素质造成的,而是由明显地抵制变化的那些制度方面以及其他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在一些地区,恶劣的气候、低水平的营养,以及体力和健康的综合作用,造成较长时间的休息是必须的,或者至少是合意的。在极其潮湿和酷热的月份中,几小时的体力活动就能使人精疲力竭。不过,气候条件不为过短的劳动时间和低劳动效率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在美国密西西比河以西大草原的大部分农业地区,高峰季节的温度和湿度叫人难受的程度并不明显地比南亚地区的小。

无效率和大量的空闲因另外一系列理由而可予以原谅。这主要是,没有制度上的刺激去驱使人们工作和努力地工作。除了风俗上的禁令之外,一旦解决温饱的粮食获得后,对工作的刺激也就消失了。和世界上仅想维持生计的农民一样,这种态度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那些与外世隔绝的农民没有愿望去获得扩大消费,并使消费多样化的额外收入。

这些因素的最后影响是工人,他们即使表面上十分繁忙,但在实际中却不愿为产出作出非常有效的贡献。这是有关南亚的农业生活中许多严酷事实的一个方面。然而战后方法,通过“失业”和“就业不足”的概念,模糊了这一问题。尽管战后模型的倾向是把资本和技术作为劳动生产率的基本决定因素,但我们不得不得出这个结论:资本和技术决不是限制农业进步的仅有因素。劳动者的努力勤奋大概是更为关键的变量。然而,劳动力的行为必须在营养、健康和体力的标准低下和缺乏促使努力工作刺激因素的社会和制度的复杂环境中加以理解。

提高农业人均产出的问题不能简单地靠制定任意提高劳力使用的某个要素的措施予以探讨。如果这个方法仅分散了工作和减少了工作的持续时间或强度,那么,它在引导更多的工人参与工作方面几乎不起任何作用。当乡村社会中的一群人员被迫更为努力和更长时间地耕作,以至另一部分人会失去部分或全部工作的机会时,这种作法就几乎没有什么效用。

即使目前缺乏实际的数据、对劳动力使用的研究也不完全,但仍可以得到一些有关对南亚农业的不良影响和阻碍农业改进的重要结论。

在任何情况下,产出率、收入和生活水平只要依靠更大量、更密集的劳动投入,就可得到明显的提高。但农业已固定于其中的制度模型对通过更合理地使用劳力、创造更高的生产率是十分有害的。租佃体系——特别是谷物交租——是更不公正的。租佃体系不仅倾向强令将农业的“剩余物”送给那些多半不愿提供能增加土地效率的资源的土地所有者,而且挫伤了那些实际从事农业劳动的人的积极性。

南亚的本地农业确实陷入了贫困的“恶性循环”,突破这一循环的任务看来是非常复杂而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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