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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权的含义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罢免权的含义对选举产生之代表或公职人员,当其不称职时,在任期届满之前,以投票之方式,免去其资格或职务的权利,就是公民所享有的罢免权。一些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只规定代表及公职人员的选举,不规定对他们的罢免,间接地否认公民享有罢免的权利,也有一些国家的宪法是明确地禁止公民享有和行使罢免权。

一、罢免权的含义

对选举产生之代表或公职人员,当其不称职时,在任期届满之前,以投票之方式,免去其资格或职务的权利,就是公民所享有的罢免权。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系人民选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光荣使者,罢免权之存在,可在选民与选举产生的代表及公职人员之间建立起监督的关系,使代表与公职人员的行为及意见不能或不敢公然地蔑视民意,特别是可防止其假借民意来为个人谋取私利,以此来保障人民主权原则的充分实现。但从实际的情况看,国家的宪法是否规定罢免权,尤其是对民意代表的罢免,要取决于对选民与代表之间相互关系的认识。凡认为民意代表为本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委托人,应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者,均承认对所选出的代表有罢免之权;凡主张代表一经选出,既为全体国民的委托人,其活动不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者,便否认选民对代表享有罢免之权。比较而言,选民委托说更符合近代代议制民主政治的本意,实践上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因国民受托人的主张未免太多的理想成分,若运用于实践,既难以把握,也易导致像卢梭所警告的那样,人民只有在选举的时候才是自由的,选举以后就等于零的不良后果。更何况实践已表明,罢免权的存在,增加了选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监督的渠道,弥补了弹劾制所存在的缺陷。因各国弹劾制在对象上仅适用于官吏,不适用于民选的代表,内容上仅适用于罪行行为,不适用于失职行为,罢免则既可针对民选代表,又可适用于失职行为。

从现有史料来看,1852年的瑞士各州就有罢免权的规定,美国各州从1908年开始也陆续加以采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相继有一些国家的宪法加以确认。如日本宪法第15条规定:“选举和罢免公务员为国民固有之权利。”但总的来讲,明确确认公民享有罢免权的国家与宪法在目前并不占据优势,尤其是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更是如此。一些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只规定代表及公职人员的选举,不规定对他们的罢免,间接地否认公民享有罢免的权利,也有一些国家的宪法是明确地禁止公民享有和行使罢免权。如意大利宪法规定:“议会的每个议员均代表国家,并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委任令的约束。”德国基本法规定:“德意志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的选举产生。他们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选民的委托和指示的约束,只凭他们自己良心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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