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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民主管理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职工民主管理_工运事业改革创新与民生工会建设

一、参与民主管理是我国法律赋予职工的意向民主权利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据此,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2013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总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讲话中指出:“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要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组织职工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更充分更有效的保障。”

依照法律规定,职工享有的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协商决定权,对基层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监督权,选举和推荐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管理人员的权利。职工依法享有的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不是企事业单位和经营管理者给的,而是职工依法享有的与其他劳动权利一样的基本权利。

二、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实行民主管理是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落实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社会经济成分、企业组织形式、职工就业方式、利益分配方式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复杂多样,但这一切都没有改变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先进性,没有改变中国工人阶级在国家和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职工民主管理是工人阶级当家做主的最基本、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广大职工群众作为国家主人,依照法律规定参与企事业单位事务的民主管理,这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落实到基层的重要标志。

(二)实行民主管理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职工民主管理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把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与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实践表明,只有把广大职工关心的企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问题、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都纳入职工民主管理的范畴,使职工群众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形成职工群众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才能扎实有效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实行民主管理是企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各类企事业都要通过民主管理,实行民主决策。通过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保证企事业单位正确决策,有利于协调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管理机制。职工通过参与民主管理,必将与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与企事业互利双赢的责任感更加强烈。同时,也才能有效监督制止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防止不正之风。

(四)实行民主管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多种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通过合法有序的渠道,让职工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审议企事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监督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协调企事业内部利益关系,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凝聚人心,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于1981年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在广大职工群众长期的实践中,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在代表的广泛性、组织的健全性、运作的规范性、职权设定的科学性等方面具有与时俱进的优越性。第一,它是唯一在《宪法》《劳动法》《工会法》《企业法》《公司法》等诸多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法定形式。第二,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企事业的各个层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第三,它的职权涉及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全面性。第四,它具有健全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操作上具有规范性。第五,它的决定、决议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用,这些是其他任何一种民主形式都不能与之相比的。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企事业单位的实现形式,是企事业领域基层民主的主要载体,具有普适性。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就不可能有完整意义的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是非公有制企业自身发展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并已被实践证明能对企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近些年来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大量实践表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可以而且应该成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已建工会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有2201203家,涵盖单位4708127家,覆盖职工234606644人,其中私营企业1344047家,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0095家,外商投资企业44303家。

《工会法》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职工民主管理的核心问题。规范地行使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是开好职工(代表)大会的关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职工(代表)大会具有五项职权:

(1)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计划和方案有审议建议权;

(2)对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有审查通过权;

(3)对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有审议决定权;

(4)对企业行政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权;

(5)对厂长有推荐或选举权。由于目前实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严重滞后于企业所有制结构和经营状况的发展变化,国有企业职代会实效性有待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安排亟需上升到法律的层次。鉴于此,全总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分别对不同的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作出了具有差异性的规定。

(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4.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依法行使选举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2.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3.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4.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情况;

5.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3.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4.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2012年国家六部委颁布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对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提供更进一步的规范。同时,《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还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应占相应比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小型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权益的共性问题。

五、厂务公开制度

厂务公开是指企业经营者将企业应当公开的经营管理活动向全体职工公开的行为。厂务公开是一种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拓展。其目的是使职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享有知情权。实践证明,实行厂务公开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效途径;是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内在要求;是搞好群众监督,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手段;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和落实职工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是建立企业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

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中长期发展计划,生产经营重大决策,企业改革、改组、改制方案,企业兼并或破产方案,企业重大技改实施方案,企业经济性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2.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惩与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评优评先、职工培训计划等。

4.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重要岗位人员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用使用情况,企业领导干部工资(年薪)、奖金、用车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等。

实践总是发展的,厂务公开的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应根据企业实际、职工的期望,不断向深度广度拓展。截至2013年,全国已建工会企事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的有217377家,涵盖单位464320家,覆盖职工230442416人。目前,厂务公开还存在重形式、轻内容,只公开普通问题、不公开要害问题等情况,要在提高质量、务求实效上下更大的功夫。

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力、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应把握好以下环节。

1.选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本公司职工;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2.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目前,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问题上,还存在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有的地方为了在改制报批中符合上级要求,由有关部门指定某人作为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有的企业在确定职工董事、监事时,不是经过民主程序选举,而是由领导内定;也有的职代会推荐人选,股东会行使最终决定权,等等。这是不符合相关法定程序的。为此,《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表达职工愿望和诉求,接受职工监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也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审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工会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3.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情况的监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经常或定期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时,应如实反映职工诉求,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情况。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的提取、缴纳,以及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应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如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没有履行职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予以罢免。

4.公司工会应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公司工会应协调和督促公司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调研、巡视等活动;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有关议题听取职工意见,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咨询服务;协调有关方面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七、保障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是企事业单位的责任

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就是企事业单位应当承当的责任。法律规定职工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企事业单位就有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责任,为职工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创造必要条件。根据《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规定,企事业单位在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有:

1.必须承担建立健全各项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制度的责任。

2.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等各项职工民主管理的相关工作。有责任将涉及企事业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劳动权利方面的重大问题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作出决定,并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决定和决议。

3.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4.支持工会做好民主管理等各项工作。对于企事业单位不承担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职工和工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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