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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职工权益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赵晨和顾宇的创业故事 (二十):解除劳动合同蔡琳是赵晨和顾宇公司财务部的会计。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对企业来说是强制性的。保障员工的利益,企业责无旁贷。

赵晨和顾宇的创业故事 (二十):解除劳动合同

蔡琳是赵晨和顾宇公司财务部的会计。一天上班时,她擅自溜出公司,到水果超市去买水果。被公司财务部经理发现,口头对其进行了批评警告。

一周后的一天,蔡琳又在上班时,偷偷跑到外面去逛商场,被赵晨遇见,当场抓了个现行。

针对蔡琳这两次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的 《员工守则》:“上班时间内逛商店 (场)、买东西的行为,属于乙类过失……对犯乙类过失者,第一次书面警告后,第二次再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做出了与蔡琳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蔡琳不服,认为公司并没给过她书面警告,所以,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图6-7 员工守则

公司则认为:蔡琳两次违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然,公司对她的第一次乙类过失,没有书面警告,而是口头警告,那也只是公司处理程序上的小问题,并不能影响对她两次违纪行为的认定和给予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任务布置

任务1:分析赵晨和顾宇的公司 《员工守则》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任务2:蔡琳的行为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任务3:公司解除蔡琳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企业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员工的素质和积极性。在劳动力流动加快和竞争加剧的形势下,优秀的劳动者越来越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争夺的重要资源。所以新开办的企业一开始就要特别重视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对双方都产生约束,不仅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保护企业的利益,它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所以绝对不能因为怕麻烦,或者为了眼前的小利而逃避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

(1)工作职责、定额、违约责任

(2)工作时间。

(3)报酬 (工资种类、基本工资、奖金、加班、特种工作补贴)。

(4)休息时间 (周假、节假日、年假、病假、事假、产假、婚丧假等)。

(5)社会保险、福利。

(6)合同的生效、解除、离职、开除。

一般各地都有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有关信息可以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得。

2.劳动保护和安全

尽管创业初期资金紧张,企业仍应尽量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搞好危险和有毒物品的使用和储存,改善音、光、气、温、行、居等条件,以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并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

3.劳动报酬

企业定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地区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必须按时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本人。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信息可以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得。

4.社会保险

国家的社会保险法规要求企业和职工都要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员工在年老、生病、因工伤残、失业、生育的情况下得到补偿或基本的保障。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对企业来说是强制性的。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咨询。

图6-8 未来企业竞争中最重要的是人才,保护职工权益是解决之钥

5.企业内部规定的效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受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调整,而且还要共同遵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包括 《员工守则》);如果,这种规章制度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那么,它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但要注意: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密不可分,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所以企业内部规定的执行必须依照程序,如违反,则做出的解除合同的行为就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你的企业的工作条件

下表能帮助你有效地检查你新办的企业在工作条件方面的问题。表中各项是你的企业可能需要的工作条件,其中多数条件很简单、很容易实现。

看一看这些项目,然后决定哪些是你的新企业需要的。

续表

续表

与我的企业经营活动关系密切的工作条件如下:

一、企业生存发展与职工自身利益关系

2010年富士康员工13连跳事件曾一度在网络上成为焦点。也许有人会说这年头自杀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何必大惊小怪呢?是的,每年都会发生大大小小的自杀事件,大到重要公众人物,小到平民百姓,是不足为奇的。可是从另一个层面上看,又不得不让我们去深思员工自杀背后的问题。

这件事情起初可能没人在意,以为只是员工自己的问题,可一起接一起地发生,不得不让大家对这个事情重视起来。作为鼎鼎有名的大企业内部发生了这么重大的事情,人们的视线不由得从员工自杀转到企业身上。随着调查的深入,我们不难看出富士康企业内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员工薪资低,工作时间长,休息极短并且经常加班,主管人员动不动就给员工突击检查或者刻意 “刁难”等,管理者对员工也很少关心关怀,种种缺乏人性化的管理使员工长期处于紧张压抑的状态下工作,超出员工的最终承受极限,矛盾激化,处于弱势的员工最后用这种方法来解决问题,似乎是要表达着什么。我们都知道企业管理制度是硬性的,是特定人必须严格遵守的,也体现了企业的文化和内涵,不容置疑,但管理制度也是由人制定出来的,具有弹性。在具体的执行中,若合理地运用,会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关系,从而推动两者和谐发展,相反则会矛盾激化,针锋相对,最终两败俱伤。所以,企业能生存发展下去,处理好与员工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

在中国,企业要想奋勇前进,不断进取,应贯彻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处理好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

首先,企业应以人为本,广纳谏言,并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和文化制定合理有特色的管理制度。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先进的企业,一定有其自身严格而有独特的管理方法。这种方法不是简单的粗暴,不是单纯的榨取,也不是无谓的 “刁难”,而是真正从员工的角度出发,结合员工的生活、心理和精神的实际情况进行的人性化管理,建设真正的和谐企业、文明企业。

其次,企业应顺应时代的发展,经济的进步,适当提高员工的薪资待遇,设置多级奖金方案和提供福利保障。员工是企业的左膀右臂,是企业前进的助推者。保障员工的利益,企业责无旁贷。员工的利益得到保障,又会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从而也会促进企业前进的步伐,两者相辅相成,也体现了当今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

再次,企业应加强自身文化建设,丰富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设立员工休息活动室、棋牌室、娱乐室、健身房、组织有趣味的运动等一系列的项目,丰富企业员工的精神生活。紧张繁忙的工作之余能放松休息娱乐运动,也许是对员工最好的关心关怀。身心健康的员工不失为企业的一大法宝,也不愧为企业精神面貌的一道风景线。

最后,企业应设立心理咨询服务办公室,定期对员工进行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健康培训等,了解员工心理活动变化,对有心理问题的员工进行及时疏导,防患于未然。

企业的蓬勃发展,不仅关乎着自己的命运,而且关乎着中国经济长期稳步的发展,因而企业要扮好这个重要的角色,处理好与员工的关系不容忽视。所谓 “吃一堑长一智”,为避免悲剧再次发生,我们的企业是不是应该做些什么呢?

二、学习新劳动法的经验及一些应对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是一种具有身份性质的合同,劳动者以外的其他人不能代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劳动力是存在于劳动者肌体内的,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劳动关系的人身性决定了劳动合同的专属性,即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其向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

单位必须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有三个: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时候,单位必须要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换句话说,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本人没有提出来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其签订一个一年或几年期的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应进行公示。知情权行使的时间是在缔约过程之中,劳动合同尚未订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了缔结劳动合同而相互了解对方。没有缔约意愿的人无权了解他人的各方面情况。

用人单位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当明确知道:知情权的范围是与缔结劳动合同有关的信息。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学历、以前的工作经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从事具体工作有关的情况。求职者的个人隐私,则不属于知情权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有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的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不得让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缴纳抵押金。

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或条款有以下八个方面: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种和岗位、该岗位应完成的生产 (工作)任务。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资标准,奖金,津贴、补贴标准,加班、加点工资,病假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工资支付办法。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津贴的数额或计发办法是很重要的。

(7)社会保险。我国的社会保险目前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 《培训协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其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现实中,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承担培训费的问题上,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对于用人单位内部所开展的没有货币支付凭证,也无劳动合同或培训合同约定须赔偿的岗前培训、轮岗培训等内部培训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即使是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须赔偿相关培训费用。

(2)员工在服务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如果劳动者是履行了一部分服务期后离开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为防止商业秘密在同行业间的泄露,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用人单位将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商业秘密,其竞业限制期限可以不同,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年。

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且员工在离职后企业依约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这两种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事实上,薪酬可以划分为两类:外在的与内在的。外在报酬主要指企业提供的金钱、津贴和晋升机会;而内在报酬则是来自于工作任务本身,如对工作的胜任感、成就感、责任感、受重视、有影响力、个人成长和富有价值的贡献等。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三、合同法注意事项

合同是民事交往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书,与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息息相关,是确定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不仅可以保障民事活动顺利、安全地进行,更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妥善地解决双方纠纷,把损失减少到最小!对于小企业,由于本身经济实力不够强大,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合同的签订和法律保护尤为重要。

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以下三个重要阶段:①合同的订立;②合同的执行;③合同纠纷的解决。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关系中最基础的,是决定今后执行中所有问题的阶段,因此最重要!下面将详细介绍合同的订立方面的知识。

1.合同相对方的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也就是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对单位就是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资质、履约能力和信用等级等;对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处分权。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签名盖章确保真实,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住址 (地址)、电话等。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应派人进行落实,基础工作做好可以很大限度地减少纠纷。

如对方是单位的要特别注意对方签合同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单位的授权,要保存好对方的授权委托书。

2.合同形式的选择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以上都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最好在一份合同中表示清楚、完备,以免附件太多导致前后出现歧义。如果需要在执行中分批签订合同,应在每次签订合同或形成新文件(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信件)后及时对照以前的文件,如发现有变化或文字表述有歧义,应及时提出达成一致、补签合同。

对于执行期限较长并不断形成新文件的合同,应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在下一阶段开始之前签订备忘录作为一个阶段的总结,及时明确合同内容。

对于时间紧迫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补签合同,避免出现纠纷。如双方身处异地可考虑录音或传真固定证据。总之 “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3.合同条款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条款,但并不是说缺少其一合同就不生效,如缺少会给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麻烦,因此应结合合同的目的定得全面、清晰、准确。如有些事情一时不能定下来,应约定协商的原则、办法、日期和协商不成的解决办法。

对于每项条款应表述明确,以没有歧义为标准,不要怕烦琐,要具体到不能再具体、不能再用其他文字补充时为最佳。

4.合同签订

签订合同时应首先检查相对方的身份,重点是有无代表企业或他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凡不是代表本人的一定要有授权委托书,代表企业的还要加盖公章 (不能用部门或财务章等代替,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会带来举证上的麻烦)。授权委托书上应记明授权范围、权限并有授权人的签名、盖章。签名、盖章应清晰可见,合同文本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持双方存留合同文字内容的一致性。

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应尽量用复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丢失带来举证麻烦。

以上几点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重点,当然还有很多问题没有提到,但每个小问题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就会带来很多争议,就会带来控辩双方激烈的争论,所以无法在此详述,更因为如此才要在订立合同时多斟酌、细思考。

作为企业法人,你将负有法律责任。企业的类型和法律形态将决定企业的形式和性质。法律责任包括纳税、遵守有关雇工的法规,获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尊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环境等。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市场竞争越发地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大。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不能没有法律意识。只有具备法律意识的企业家才能够意识到法律风险的存在,才能意识到法律风险的可怕性与毁灭性。

中国的企业家,大部分都是在公司出现纠纷以后,才想到了律师,殊不知,当纠纷出现时再找律师,那只能是亡羊补牢,此时的律师只能做些补救措施,而此时企业付出的代价却是极其昂贵的、惨痛的!

企业的法律风险具有潜伏性、隐蔽性,只有专业的法律人员才能识别、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设立、运营、终止的整个过程中,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给企业、投资人、管理者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企业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作为企业家不去重视它、防范它。如果任其滋生、发展,一旦遇到外因就有可能导致法律危机的发生,甚至是法律危机的大爆发。

经济在发展,法律在完善,我们的企业家们也应与时俱进,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对法律风险认识要从 “救火提高到防火”;从依法维权意识提升到依法治企意识!

作为一个创业者,想成为一个成功的企业家,想让自己的企业发展壮大,健康茁壮成长,就应当提升自己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防微杜渐,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建立起法律防火墙,将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将法律危机杜绝在发展之外!

确定你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保险需要

开办企业最重要的一点是要知道自己的责任。借助咨询和查阅有关法律文件,你应该完成以下表格。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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