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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时间:2022-03-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是工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及人身权益等。通过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可以进一步明确女职工各项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使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维权更加主动、规范,突出了源头维护。
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_工运事业改革创新与民生工会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女职工群众既有同工人阶级和其他社会成员共同的利益即国家总体利益,也有自己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

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是工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实现这一原则,对促进男女平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及人身权益等。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是指只有妇女享有的权益,是指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而制定的相关特殊保护措施,重点是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

一、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性

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既是女职工委员会履行维护职能的体现,更是企业发展和女职工实现自身发展的需要。通过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可以进一步明确女职工各项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使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维权更加主动、规范,突出了源头维护。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2004年修订的《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施男女同工同酬。”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系统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该法对妇女的政治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做出全面规定。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了补充和修改,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同时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也做出了新规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进行修正。规定进一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在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99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即《劳动法》。《劳动法》第七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作了专门规定。我国政府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1995年制定和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是我国妇女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的实施改善了我国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加速了男女平等的进程,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健康等各个领域取得了全面进步。

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发挥广大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2001年5月22日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1995年《纲要》的实施成效为基础,根据我国妇女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2001—2010年的可持续发展,《纲要》确定了6个优先发展领域,即: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并把促进妇女发展的主题贯穿始终。

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2006年底,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所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应包括女职工特殊利益,即: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检查、生育待遇等。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加大从源头维护力度,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先后参与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

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中,男女权利的平等是保证女职工充分参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进入21世纪,广大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非凡成就,为改变社会不平等现象创造了条件。社会发展的事实告诉我们:女职工地位的提高,是同整个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联系在一起的,女职工地位的高低反映着社会发展进步的程度。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必须首先解决一个思想认识问题,即法律和法规条文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权利,由于男尊女卑的世俗偏见在人们的思想中是根深蒂固的,还未能全部实现,尚未规定的,则离实现就更遥远。因此,只有经过积极的争取和长时间的斗争,才能逐步实现。

(三)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女职工自身发展的需要

女职工自身发展与社会进步有着必然的联系,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方面。女性占人类总数的一半,但从总体上看,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与男性不平等的地位。女职工和男职工一样,也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别是由于生理条件的差别,有许多职业更适合于女性。因此,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能否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高她们的社会地位,直接影响到能否调动这支重要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并使其作用得到较好的发挥,同时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的发展。由于女职工在承担社会生产的同时,还承担人类再生产的重任,因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能否得到保护,还直接关系着下一代的孕育和抚育、教育和培养,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民族的现在和将来。要想关心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就必须关心和促进女职工的自身发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四)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

《工会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第七款明确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包括有: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方案》确定了女职工工作发展目标:“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女职工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和婚姻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目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女职工、流动女劳动力权益保障问题仍很突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维护方面还面临许多问题:女职工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和企业管理及决策的程度还不够高;女职工就业、再就业困难大,就业市场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性别歧视,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非法侵犯女职工人身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四期”劳动保护得不到落实。2005年,工会女职工组织对非公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共涉及全国18个省132个市的纺织、服装、电子、饭店餐饮、鞋帽箱包等8个行业,2252家企业的43.3万女职工。调查的数据显示,在部分非公企业中,女职工存在着签订劳动合同难以保障、劳动时间长、劳动报酬低、安全卫生条件差、生产环境恶劣、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女职工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等问题。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温家宝总理对全国总工会的调研报告作出重要批示,提出“要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有力推动了女职工,特别是非公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工作的开展,使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得到有效改善。

二、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包括两个部分,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特殊利益。

(一)女职工合法权益

女职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也是妇女群众的一部分。女职工合法权益包括在妇女的合法权益之中。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女职工除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职工应当享有的同等权益外,还享有国家规定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女职工的政治权利。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是指女职工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如: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等。

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主要体现在:代表女职工参政议政,为女职工参政议政创造条件,组织女职工参与国家事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坚持在职工代表大会中保证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并保证她们参与讨论企业生产、生活和企业改革等重大问题,以充分体现女职工的意愿。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二,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女童的接受基础教育权和成年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确立了各类妇女都能享受不同程度的文化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主要体现在:积极为女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创造条件,为女职工提供较多的学习、培训机会,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

第三,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享有的劳动权和利益。主要内容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维护女职工的各项劳动经济权利,配合和监督企业做好保障女职工各项权益措施的实施和落实。

第四,女职工的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女职工的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物权和债权等。女职工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女职工在婚姻、家庭中所享有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以及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都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等内容。

工会女职工组织要通过教育和帮助女职工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在家庭和婚姻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发挥女职工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女职工的人身权利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女职工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主要包括:妇女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等。

工会女职工组织要通过积极参与侵害女职工人身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配合、督促有关行政、司法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有关女职工的侵权案件,及时了解女职工的诉求,帮助解决女职工所遇到的困难,使女职工的各项人身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第四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二)女职工特殊利益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心理特点而制定的特殊利益保护措施。原因在于:特殊的生理特征就要求在劳动中对女职工进行特殊的保护,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女职工在生理方面,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生理特征,需要进行“四期”保护;在社会生活方面,女职工不仅承担着社会物质生产任务,而且还承担着人口再生产的使命,双重的生活任务,决定了女职工比男职工承担着更多的精神与身体负担。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国家尽管倡导男女平等,但还是存在着性别歧视现象,女职工权益被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下班后家务劳动女性要多于男性,家庭暴力女性一般是受害者。女职工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和特殊要求,决定了女职工工作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三、工会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主要途径

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途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源头参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履行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职责,必须加强源头机制建设,这是有效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实践证明,只有加大源头参与的力度,才能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的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积极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推动和促进涉及女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立法规划;通过人大、政协的工会界委员、代表等多种途径,积极反映女职工权益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认真研究和把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问题,积极搞好源头参与和宏观维护。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将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具体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中,积极创造条件签订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专项集体合同或将女职工特殊利益的文本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等。在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要体现保障女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坚持职代会中有一定名额和比例的女职工代表参加,积极征集涉及女职工权益的突出问题提交大会讨论。工会女职工组织还要在工会与同级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政府、企业(雇主)、工会三方协调机制中发挥作用,积极参与与女职工有关的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概括起来工会女职工组织注重源头参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立法参与工作,源头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一是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工作。全总和各级地方工会先后参与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护试行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及配套法规等几十部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及修改工作。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为工会女职工工作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是通过建立健全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从制度上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落实,如将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标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中。

2.把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作为重中之重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维权机制进一步健全。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始终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女职工再就业作为重要职责,通过政策参与,从源头上维护下岗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加强服务,为下岗女职工创造就业条件。当前,要着眼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女职工在劳动就业、生产生活方面最突出的困难,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作用,积极参与全国工会“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加大对包括女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女职工的就业援助和帮扶力度,切实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3.努力维护女职工在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各级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把提高女职工的科学文化技术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当前,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引导广大女职工积极参与“共同约定行动”和“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主题竞赛活动,深入实施“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工程”,进一步激发创造活力,为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展示巾帼风采。

4.协助行政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各级工会积极参与地方法规的制定,依法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抓组织建设,注重在新建企业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等。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权工作力度。

5.积极推动生育保障制度的改革

全总和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和支持了生育保障制度的改革。

6.为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参与重大侵权事件的调查处理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为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坚持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女职工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参与对女职工典型侵权案件的处理,建立女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开通女职工维权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旗帜鲜明地为女职工伸张正义,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工会报告明确规定“积极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维护女职工权益和特殊利益”,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权益的高度重视,为切实保护女职工权益,特别是特殊权益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为加大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力度,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据全总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数达到55.78万个,覆盖企业76.81万家,覆盖女职工4094.37万人。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促进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的落实,提高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推动了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对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发挥了积极作用。

修改后的《工会法》把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两个基本制度,使之在工会工作中的位置更加重要。但在实施集体合同中,集体合同存在着内容空泛、可操作性差等问题,特别是对特殊的职工群体,如:女职工、女性外来务工人员的特殊利益维护上,缺乏有针对性的具体条款和要求,一定程度上造成部分企业出现集体合同履约率低,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等问题。为了促进集体合同工作的发展,提高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特别是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贯彻落实全总关于“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加强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就显得非常必要。

(三)开展调查研究和执法监督,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工会女职工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反映情况和问题。在此基础上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女职工的权益。要注意每一个时期女职工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调研重点,对重大问题应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查,并将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注意加强与政府、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并主动配合人大、政协及劳动部门开展有关的执法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督促违法企业进行整改,杜绝侵权现象的发生。同时逐步建立健全工会群众性法律监督网络体系,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开展联合调查、开设女职工维权热线等方式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要认真参与对侵害女职工权益重大案件的查处,旗帜鲜明地为受害女职工伸张正义。同时要努力优化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法治环境,加大向全社会宣传法律法规的力度,提高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工会干部、企业经营者、女职工等在内的全社会成员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

(四)提高女职工队伍法律意识,增强女职工自我维权的能力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女职工因为不知法、不懂法,所以不能很好地学法、用法,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这是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必须把组织女职工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了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对她们进行法制教育,采用多种方式向女职工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女职工的法制观念,使广大女职工不仅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了解法律法规所赋予自己的权利。

广大女职工只有掌握了法律这个武器,才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地与侵害自己权益的现象作斗争,并有利于形成群众监督机制,增强女职工自我维权的能力。

(五)借助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做好维护女职工权益工作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不是单靠某一组织和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而是需要党组织的重视和领导,政府的作为,各级人大的立法和监督,政协的关注与督促;新闻媒体的宣传与干预;公检法、劳动、民政、卫生、教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和群众团体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在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要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联系和配合,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协调内外关系,积极探索社会化维权的新方式、新途径、新举措,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女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使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维权力量不断加强,领域不断拓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六)关心困难女职工,努力为女职工办好事实事

工会女职工组织目前要开展金秋助学活动以及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工作。任何一个时期,职工中都会有部分人出现不同的困难,尤其是在国家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女职工再生产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有些女职工下岗失去工作,有些女职工身患重病、大病导致家庭贫困,有的无力承担子女上学费用等等。尤其是部分单亲困难女职工,她们有着精神和经济等方面多重压力。

帮扶困难女职工工作是各级工会组织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的重要载体。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怀着满腔热情和深厚感情,深入基层,关心女职工群众的疾苦,倾听女职工群众的呼声,了解女职工群众的意愿,积极协助政府和行政部门做好困难女职工的帮扶解困工作。

在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机制建设中,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为女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实践证明,只有通过实实在在地为女职工做好实、办实事、解难事,使广大女职工特别是困难女职工群体深切感受到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温暖,才能不断增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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