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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的营改增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6年5月1日开始的最后一波营改增使营业税彻底退出了我国税收历史舞台。营改增的全名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企业和小规模企业标准营改增所囊括的企业,为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比如银行借钱给企业收取利息的行为属于本次营改增所规定的“贷款服务”,而母公司、兄弟公司等关联企业借钱给企业收取利息的行为同样属于“贷款服务”。

2016年5月1日开始的最后一波营改增使营业税彻底退出了我国税收历史舞台。这一波营改增正好发生在本书写作期间,而作者又多次受邀为政府部门、园区、企业讲授营改增的课程,因此为了帮助创业的小伙伴们平稳度过营改增这一阶段,不得不再说一下营改增。

营改增的全名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以本节重点介绍对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的营改增,企业如何平稳过渡。

为了简便阅读,文中所列均为文件编号的简称。本节中所引用的文件依据清单在文后附件中。

一般企业和小规模企业标准

营改增所囊括的企业,为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目前,增值税政策中区分一般企业和小规模企业有三个标准:

1.生产企业,兼营货物批发和零食的企业,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大于等于50万元为一般企业,否则为小规模企业。

2.货物批发和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大于等于80万元为一般企业,否则为小规模企业。

3.营改增(除了以上两种企业以外)的企业,年服务额(不含增值税,下同)大于等于500万元为一般企业,否则为小规模企业。

征税范围

税法制订征税范围时有个原则:只看具体是什么交易行为,而并不看交易各方是谁。比如银行借钱给企业收取利息的行为属于本次营改增所规定的“贷款服务”,而母公司、兄弟公司等关联企业借钱给企业收取利息的行为同样属于“贷款服务”。比如企业或个人将不动产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收取房租的行为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而财政局将办公大楼的一部分租给银行开网点,同样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所以征税范围看的是具体做了什么,而不看是谁在做。

本次营改增的征税范围主要在36号文1号附件中,主要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三大类别:

1.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技术、商标、1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

一般企业的计税方法及税率

一般企业除特殊项目和规定以外,一般采取一般计税方法。

当期销项税=当期销售(服务)额×适用税率

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应缴增值税为正数,本期缴纳增值税;应缴增值税是负数,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适用税率如下: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除以上三项内容以外的服务,税率为6%。

小规模企业的简易计税方法及征收率

小规模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采用简易价税方法。

当期应缴增值税=当期销售(服务)额×征收率

小规模企业的征收率为3%。以下除外: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小规模企业的征收率为5%。

四个有过渡期的服务项目如何缴税?

具体见表3-7。

四类合法的进项税扣税凭证

具体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企业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视同销售和进项转出

视同销售: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或其他相关会计制度进行的账务处理和税法的相关规定采取不同的判断标准。往往是会计上不作为收人,而税法上要求作为收人处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都有类似的情况。

进项转出: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某些特定行为和情况时,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具体如表3-8所示。

表3-8 营改增之视同销售和进项转出一览表

续 表

混合销售和兼营

1.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比如,建筑企业销售建材并负责建筑安装服务,企业生产门窗并负责建筑安装等。

判断混合销售到底按照哪个税目和税率缴税,主要看企业的主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目前的操作口径基本是:只要企业把混合销售的业务在合同上分别注明并在会计上分开核算,就允许企业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目和税率计算增值税。

2.兼营

兼营是指企业的业务覆盖了不同的税目和税率。

企业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企业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增值税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具体内容可以查阅第一章《创业必备税知识之发票》和第三章《创业企业如何开发票》章节。

企业发生特定业务向谁纳税申报?

单位或个人转让不动产(不含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项目)和个人出租房产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

除了以上两项业务之外,其他业务均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纳税申报。

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房产)需要向项目(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预缴税款,转让不动产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局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后,需要回企业注册地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

何时纳税申报?

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其他企业一般按月纳税申报。

创业税小贴士

文件依据(截至2016年6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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