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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特区建设的政策建议

时间:2022-07-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八、上海金融特区建设的政策建议上海金融特区的建设以及金融体系的开放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渗漏型中心,实际上,我国目前在金融开放和外汇管理体制上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建设渗漏型金融中心的开放条件;其次是分离型中心;最后是建设内外一体型的金融中心将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长期目标。上海金融特区实行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应该遵循以下的顺序。

八、上海金融特区建设的政策建议

(1)上海金融特区的建设以及金融体系的开放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渗漏型中心,实际上,我国目前在金融开放和外汇管理体制上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建设渗漏型金融中心的开放条件;其次是分离型中心;最后是建设内外一体型的金融中心将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长期目标。

(2)上海金融特区实行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初期可以采取“特定机构、特点账户、特定产品、双重隔离”的模式,先试点,再推广,循序渐进地推进,以实现有效风险控制、避免不当套利的目的。“特定机构、特定产品”就是选择合格的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可自由兑换业务,而且只有指定的产品可以进行交易;“特点账户”非金融企业和个人从事人民币可自由兑换业务必须开设特定账户,这些特定账户采取双账户的模式,即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明确区分人民币资金流动和外汇资金流动。而对于特定账户所涉及的每一笔资金都需要明确资金的交易性质,从而可靠区分境内境外、上海特区和境内其他地区的流动方向。从而在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上海特区和境内其他地区的资金流动之间设置防火墙,实现“双重隔离”。

(3)为了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防止特区内外制度差异导致的套利投机活动对于特区正常金融交易的冲击,在上海金融特区建设的过程当中,对于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在特区建设的初始阶段可以在特区内外采取统一的人民币汇率,只不过允许特区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实行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而特区以外维持现有的外汇管理制度,从而避免针对人民币汇率的套利活动的冲击,减少对特区市场的管理成本,并且有利于监管当局积累对于特区内采取的“特定机构、特点账户、特定产品、双重隔离”模式运行的管理经验;第二步,在第一阶段特区模式运行一段时间而且特区模式运行以及管理不断成熟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加大特区内人民币可自由兑换交易与特区外的差别,即加大在特区内人民币汇率的弹性,逐渐过渡到特区内人民币汇率的自由浮动。

(4)在上海金融特区的建设过程中,除了要发挥政府的引导和管理作用,还应该不断创造条件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上海金融特区的金融体系形成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金融体系布局,着力于提高特区金融机构的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提高特区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首先,应该放宽对特区内中资以及外资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产品创新限制;其次,引导和推进市场主导的专门性、积聚性产品交易平台的建设,包括中小企业融资平台、贷款交易平台、外汇衍生品交易平台等;最后,在以上两点的基础上初步放宽外资金融机构在新型金融产品市场的进入限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专门性交易平台。

(5)上海金融特区实行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应该遵循以下的顺序。

①在实施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币种上,先美元,后其他货币。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结售汇主要都是以美元的形式,同时人民币汇率本质上是和美元的兑换比率,目前还缺乏和其他币种的汇率形成机制,在这样的条件下,首先允许人民币和美元在资本项目的可自由兑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于现有外汇管理体系的冲击,将来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范围和规模的扩大,人民币和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市场基础,再逐步推进人民币和其他国家货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

②先放松审批,再浮动利率,再浮动汇率。为了控制宏观经济与金融风险,避免在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冲击,在试点阶段,首先的改革措施应该是简化合格企业在资本项目下用汇和结汇的审批手续,在一定的额度之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直接经营资本项目下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只须履行必要的备案手续即可。在积累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可以放松对于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上的利率限制,允许金融机构有更大的贷款和存款的利率浮动范围,最终可以取消金融产品的汇率限制,允许金融产品实施浮动汇率。

③在实施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过程中,坚持先对内,后对外的原则。首先开放中资金融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再进一步扩大合格金融机构的范围,逐步取消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上海金融市场的管制,最后放开境外企业到上海金融市场的融资限制,最终实现上海成为具有竞争力的国际金融自由港的目标。

④在实施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过程中,先开放商业银行,后开放证券市场;先放开债券市场,后放开股票市场。通过商业银行实施金融产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比较容易从宏观上把握资本项目下外汇流动的规模、控制金融风险;在积累一定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债券市场以及股票市场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

(6)在上海金融特区的建设中,鼓励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上的创新,政府对于金融机构具有创新性的金融产品给予税收优惠或者补贴,从而丰富上海的金融产品体系;同时鼓励上海的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合作,引进国外成熟产品,创设上海多样性的金融服务产品体系,提高中资金融机构提供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金融产品的技术和服务水平。

(7)在试点阶段,为了鼓励金融机构的创新产品,对于金融机构的创新性金融产品可以不受利率管制,这样可以在维持原有竞争格局的情况下推进利率市场化,同时允许金融机构有一定的比例存款或者融资的利率取消利率上限的管制,这也可以作为上海金融特区放松利率管制的一个阶段性举措。

(8)强化上海金融特区的特色,即人民币产品的国际化交易市场,并且基于这个特色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合作、互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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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王传辉:“国际金融中心产生模式的比较研究”,《世界经济研究》2000年第6期。

(2)作为国际会计职业界制定会计准则的权威机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以下简称“FASB”)及金融工具指导委员会提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等新的会计概念,并将未来经济利益或损失纳入了“资产”和“负债”定义范畴,这确实有效减缓了金融衍生工具特别是外汇衍生品与传统财务会计要素概念间的矛盾,但并不能根本改变其不合乎传统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事实。

(3)虽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以下简称“IASC”)1995年批准公布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1998年批准公布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FASB也提出:因汇率、利率和价格等因素变动所引起的金融衍生工具价值的变动,需要进一步确认。但这些规定并未能将所有的财务会计要素确认标准统一起来,资产负债表中不同项目确认规则和确认口径的不一致情形也难以避免,这些都给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增设了新的障碍

(4)在该模式下,会计要素以交易发生时所付出的原始成本即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且一直以历史成本计量到合约期满。

(5)公允价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指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对金融工具价值的认定,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给出的该金融工具买卖得以成交的价格。FASB和IASC都确立了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工具的目标,大多数会计学家也赞同“公允价值是计量金融工具的最佳属性,对金融衍生工具而言,公允价值是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

(6)对于这些努力和尝试,国际会计界褒贬不一。由于同类会计要素可能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因而会导致报表同类项目的累加值的可信度遭到质疑,进而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准确理解和把握。

(7)IAS39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所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金融衍生工具),同时要求对于金融工具应尽可能的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它包括了金融工具的定义、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等一系列较为全面的内容。IASC于2000年3月成立了专门委员会以负责IAS39实施指导纲要的制订。

(8)企业信用信息指所有可能影响、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社会公共记录信息和企业主要领导人的个人信息等,由两个部分组成:(1)法律允许公开的信息,包括表述企业合法性的认证信息,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其采集、管理、披露和使用,可以不经过企业的授权或委托;(2)根据现行法律,需要经过企业同意或企业自愿公开的信息,包括企业资产和经营状况、贷款和纳税等方面的信息,其采集、管理、披露和使用,必须经过企业的授权或委托。

(9)该文件将“外包”定义为:“受管制实体在持续性的基础上利用第三方来完成一些一般由受管制实体现在或将来所从事的事务,而不论该第三方当事人是否为公司集团内的一个附属企业,或为公司集团外的某一当事人。”

(10)作为良好的开端,位于张江的上海市金融信息产业基地正发挥着金融机构信息收集处理的“心脏”功能,随着相应基金的投入和引导,对于未来公共信息平台的建立,将可以提供有力的支撑。

(11)上海是长三角最早提出发展服务外包业的城市,并于2006年发布了《关于促进上海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共24条),目前已设立了浦东新区、卢湾区、长宁区等5个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力图营造服务外包业“磁场”。2007年4月,上海市外经贸委还组织了“加快推进服务外包在上海的集聚和发展”考察团,对亚洲最有影响的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等服务外包业进行专题考察和调研,相关协会还组团赴日本进行推介。同时,上海将给予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企业专项资金、优惠政策、改善投融资条件等多项支持,做强一批重点企业。

(12)与金融体系国际化战略的其他方面相比,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入驻规模、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和引进紧缺金融人才,做好金融人才培训工作等具有长期和偏宏观策略的特点,因此,此处不作赘述。金融机构体系的国际化也有大量的文献撰述,此处也不再重复。

(13)全国期货业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NFA)是美国一个行业性自律组织,是在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授权下成立的。该协会主要是管理所有期货经纪业者的登记、会员纠纷的仲裁、会员财务状况的稽核、期货推广教育以及与期货经纪业务相关的事项,主要是对期货交易人员的监管。

(14)《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明确界定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场外外汇合约的管辖权,但其管辖权仅被限定在期货和期权产品上,远期和即期外汇合约不在它的管辖范围之内。

(15)从理论上来看,对综合性金融控股公司而言,将内部不同的银行、证券、保险事业部分离开来的规范性措施,以及对银行等业务本身进行内部操作风险管理的机制,通常被称为“内防火墙”;而将其与融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分离开来的规范措施则称为“外防火墙”。

(16)为了避免风险的蔓延,通过资本独立(Separately Capitalized)和公司主体分离(Corporate Separateness)等法律设计,以金融法规区隔业务的法人分离的防火墙,称为“业务防火墙”。

(17)其本意是指因银行内部有关客户资料和人员的不当流动,而产生所谓“利益冲突”问题所做的禁止性制度规范一般称为“资讯防火墙”,也即“中国墙”(Chinesewall)。

(18)因其没有行政条款的约束力,称之为“软防火墙”。

(19)截至2008年底,上海市有银行业机构124家,保险业机构101家,证券业机构94家, 2008年新增各类金融机构82家(银行业机构12家,保险业机构44家)。在沪经营性外资金融机构达到165家,其中,外资银行及财务公司(不含外资银行同城支行)93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5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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