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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自由与思想繁荣

时间:2022-07-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出版自由理论及其实践出版自由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价值观之一,其主要理论渊源是英国近现代表达自由思想体系。在“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有关法律”的明确条文下,美国出版业成为唯一受该国宪法保护的私营经济形式。

一、出版自由理论及其实践

出版自由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价值观之一,其主要理论渊源是英国近现代表达自由思想体系。其中,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詹姆斯·密尔(James Mill)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也译为穆勒)等人对出版自由理论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1644年,约翰·弥尔顿发表了《论出版自由》(AREOPAGITICA,A Speech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对英国书报检查制度的性质和根据进行了批判。弥尔顿深受奥古斯丁自由意志论的影响,认为出版必须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由,是宗教自由和公民自由的前提,而出版检查制度则抹杀了这种自由,是对人性和尊严的漠视。只要人们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真实、正确的思想就会战胜虚假的和错误的思想。虽然后者可能取得一时的胜利,但真实的意见通过吸引新的力量来维护自己,会通过自我修正过程最后战胜其他意见而保存下来。从弥尔顿的这种思想出发,形成了现代关于“观点的公开市场”以及“自我修正过程”的概念。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被公认为英国言论自由的集大成者,其对出版自由的理论思考主要体现于其1895年出版的《论自由》(On Liberty)一书。在此书的第二章“思想言论自由”部分,密尔继续丰富和发展了弥尔顿的言论自由观,主张“少数者权利”和“言论的自由市场”。此外,他还深入分析了出版自由对于社会进步的重要价值。首先,出版自由有助于为社会培养思想家。“一个敢于自己思考的人,经过应有的研究和准备,虽所得的结果为错,对比那些不敢自己思考的人只知持守的正确意见,其对于增进真理的贡献还要多些。”这些对智识世界的进步有着重要意义的思想家,需要在出版自由的环境中跟随自己的理性写作,而不是刻意让自己的结论符合那些貌似约定俗成的惯例。其次,思想自由有助于提升普通民众的精神高度。密尔指出,在普遍的精神奴役氛围中,“从未也绝不会产生出智力活跃的民族……只有公开的论辩涉及的都是足以点燃人们激情的重大主题,才会在根本上激发人的心灵,且激发出来的动力足以提升智力最一般者进至作为能够思想的人类的高贵之境。”[2]

综上所述,出版自由理论的基本要点是:世界上不存在先验的真理与谬误,真理只有在与谬误的不断较量中,才能获得永久的生命力。与此同时,谬误的意见和做法经过充分讨论后会逐步屈从于事实与论证。真理与谬误的激烈交锋,会不断推动社会进步,并逐渐提升人类幸福的程度。这是出版自由理论被真心接受为人类信仰之一的原因所在。在具体的践行过程中,人们应保持以下两条准则的平衡:第一,只要个人行为仅关一己利害而与他人无干,个人就无须对社会负责;第二,对于其他任何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应对社会负责。1811年,詹姆斯·密尔发表《论出版自由》(Liberty of the Press),对弥尔顿未能涉及的出版侵害问题进行了阐述。他将出版侵害分为关于个人的和关于政府的两类,并将出版自由置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两个范畴加以考察。针对侵害问题,詹姆斯·密尔主张建立法律框架对出版自由加以规范。詹姆斯·密尔关于出版自由的法律思考为欧洲和美国的宪政传统奠定了理论基石。[3]

建立在自由主义基本理念和传统基础上的英国近现代表达自由理论,深刻影响了出版自由理念和实践在欧洲和美国的发展。其主要实践主张是,为了发展民主政体,要成立不受国家监控的独立的出版机构。在这样的政体中,多种意见可以发表,统治者的活动可以受到检查、批评甚至制止。在欧美国家民主政治的进程中,出版自由也确实从一种思想理念逐步发展为实实在在的权利。1695年,英国废除了1662年制定的《许可证法》,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英国出版自由发展道路上的障碍。在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出版自由得到确定无疑的承认和保护。尤其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正式生效奠定了出版自由的宪政地位。在“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有关法律”的明确条文下,美国出版业成为唯一受该国宪法保护的私营经济形式。马克思本人虽然没有到过美国,但却对美国的出版自由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可以在北美找到新闻出版自由的最纯粹、最合乎事物本性的自然现象”[4]。出版自由先后被写进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宪法性文件,这些事实充分昭示了出版自由价值观的普遍性意义。

二、出版自由是思想繁荣的必要前提

从人类历史来看,思想的繁荣和兴盛没有其他规律可循,皆是出版自由达到某种程度的自然结果。前述的我国两次思想繁荣虽然不是统治者的有意为之,但都在客观上具有思想自由或出版自由的社会条件。春秋战国之交,各诸侯国林立纷争的社会形势为百家争鸣创造了一个宽松的学术氛围。虽然当时还没有出版的概念,更没有出版自由理论,但思想交流和碰撞拥有较自由的社会环境。再如,晚清及民国各出版法中都规定了严格的出版范围和严厉的处罚条款,但时局的动荡不安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府的思想管制力量,导致许多查禁书刊、封闭报馆的政令都无法得到有力的贯彻,出版企业因而在客观上拥有了相对自由的文化氛围,出版了许多能够发展和提升民众心智、推动社会转型的思想力作。新中国的重要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也与出版自由紧密相关。马克思与恩格斯因从事革命活动而遭到普鲁士封建当局的迫害而被迫流亡国外,他们能够比较自由地发表政治主张的国家主要是出版自由的发源地英国和实行民主制的瑞士。在英国期间,马克思完成了他的最重要著作——《资本论》(第一卷),并于1867年在德国汉堡出版。有学者认为,民主国家的出版自由,是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得以迅速传播的一个重要条件。[5]

相反,在出版不自由的国家和时代,思想的创作者和传播者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首先,出版不自由会直接压抑作者的创作激情。作者写作的首要义务是要跟随自己的理性,否则就一定不会成为伟大的作者。但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因为作者跟随自己的理性而遭受处罚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在斯大林时代的苏联,数百名作家因为想“写真实”而被逮捕或被杀害。俄罗斯作家索尔仁尼琴的新旧作品一律被禁止出版,帕斯捷尔纳克的长篇小说《日瓦戈医生》不准在苏联发表。此后,很少有作家敢冒着杀头的危险“写真实”了。在出版审查严厉的国家,一些作者为了能够成功躲过出版审查,必须对作品内容巧妙地做出某种迫不得已的调整,即“通过窄化他们的思想和兴趣,以便能在原则范围之内不致犯险地说出”[6]他们所认为的真理。匈牙利著名思想家雅诺什·科尔奈(Jnos Korni)在20世纪70年代准备出版后来奠定其国际学术地位的力作《短缺经济学》[7]一书前,为确保该书能够在匈牙利或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合法出版,不得不进行自我审查。为此,科尔奈刻意回避了三个“有关社会主义制度”的敏感话题,纵使这些话题在理解社会主义制度方面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科尔奈在“揭示事实”和“保持沉默”之间做出了最恰当的调整:在导论中指出书中刻意回避的问题,并将图书最后一章的推导留给了读者[8]

其次,出版不自由会禁锢出版企业正常的出版活动。出版企业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有时会出于经济考量而放弃文化追求,有时也会由于人类认知的不完善而对作品做出错误的出版取舍,但其文化传播功能的失调主要还是由不充分的出版自由导致的。“维持国家靠笔而非刺刀”的现代政府致力于通过国家舆论和国家机器来引导、规范文化的走向。当国家权力滥用至限制文化正常发展的程度时,一股不正常的文化风气就会弥漫整个社会,不仅作者的创作激情会受到打压,出版企业对作品的价值判断也会出现偏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言论出版环境越来越趋向宽松、自由,但是某些压抑思想的现象在出版业还屡有出现。例如,年内加印七次,并且陆续收获“《新周刊》年度图书奖”等美名的《重新发现社会》一书就曾遭遇“枪毙”的命运。书稿在2009年初写就后,作者先后投给了两家出版社,但都没有出成。如果说选题不符合第一家出版社的计划还能理解,那么这本书在第二家出版社的夭折则令人唏嘘。在所有的编辑流程都走完后,此书却由于作者(熊培云)笔下的“反右”与已有定论的“反右”相悖而引起出版社老总的担心,不得已在印厂中途流产。作者的另一部书稿《思想国》也是命运多舛。在作者不断对图书内容做减法的情况下,此书才在中国各地出版社的几年周游之后最终在北京出版。遗憾的是,作者的经典文章《错过胡适一百年》却未能收入书中。[9]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不只是行业内的个别现象。在调研过程中,笔者曾就此事件访问过一些出版社的负责人。他们坦言,如果他们当时接到《思想国》《重新发现社会》这样的书稿,恐怕也不敢贸然出版。这些出版现实都说明,我国一些出版企业在传播文化创新,特别是新思想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畏手畏脚的情况。

在出版自由度有限的社会里,作者可能会因为创作自由的缺乏,无法或不敢写出有思想深度的作品,出版企业也就没有好的内容可供选择、加工和传播;即使学者写出有思想性的书稿,出版企业又可能因为较为严格的内容审查机制,不愿出版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大吻合的作品。这两种情况都会对思想繁荣和文化繁荣产生阻碍。要去除套在作者和出版企业身上的精神紧衣,需要逐步提高我国的出版自由度,为创作者和传播者营造出一个更加宽松的、鼓励思想创作和传播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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