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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斐逊与汉密尔顿在出版自由上的对立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杰斐逊与汉密尔顿在出版自由上的对立联邦派和共和派对于出版自由的认识有着根本区别。特别是出版自由权利,是有可能被美国宪法必须给予政府的一些权力所侵害的。正是他的出版自由观念的实践,使得观念变革转向制度的变革,最终将包括保障出版自由在内的人权法案归入宪法。与此相反,杰斐逊及共和党人对于出版自由是持赞成和维护态度

一、杰斐逊汉密尔顿在出版自由上的对立

联邦派和共和派对于出版自由的认识有着根本区别。这种认识差异不仅反映了他们对于人、对于权利的不同理解,而且也反映出两者所属的不同利益阶层。共和党人对出版自由的态度以杰斐逊为代表。他将出版自由视为人类的天赋权利,在这方面与托马斯·潘恩的理解是一致的。后者认为天赋人权与公民权利有明显的区别:“结成社会的人们会首先区分他们自己的权利,哪些是他们个人能够完全地充分地行使的;哪些则不是个人完全可以行使的。属于第一类的,如思想、说话、构思和发表言论等的权利;属于第二类的,如那些保障个人获得并拥有财富的权利。在划清这些界限后,他们同意个人保留第一项权利……而将第二类权利予以放弃,交给社会,形成一种新的权利,叫做公民权利或契约权利。”对于第一种权利,“如果我们放弃第一类权利,我们在交换中可能会遭受许多损失”[1],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利来自人民。正是因为第一类权利是不可放弃和让渡的,所以必须制定一部《权利法案》,在其中规定哪些权利是个人决意保留的天赋人权,个人应该受到哪些限制以获得相应的保护,在这种严格的法律框架下形成一种自由和秩序,将个人权利和纪律完美结合,从而形成美国文明的坚实基础。其逻辑是:言论自由是一种天赋人权,不可剥夺,出版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延伸和体现,理应受到保护。自由既然被表述为一种权利,就应该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这是符合民主法制的要求的。以保障这项权利为宗旨的人权法案是对微观层面上的法律条文的总结,必须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出版自由权利,是有可能被美国宪法必须给予政府的一些权力所侵害的。因此对这些权利必须加以特殊保护,在宪法中加入《人权法案》是大有裨益的,唯此才是对人民实际给予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同时也是对人民个人权利中不可放弃部分的有效保护。其意义在于:出版自由获得了权利这种最有效的保护形式,从而获得了从观念向现实层面转化的可能,而立宪即在最高法律中明确种种权利并予以保障是最有效的保障形式。正是他的出版自由观念的实践,使得观念变革转向制度的变革,最终将包括保障出版自由在内的人权法案归入宪法。

联邦党人对于出版自由的态度可以借用其领袖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名言表述:“人权法案,从目前争论的意义与范围而论,列入拟议中的宪法,不仅无此必要,甚至可以造成危害。”他进而认为,关于出版自由“无论其他各州宪法如何提法,均无任何意义。宣称‘出版自由应受保护,不得侵犯’有何意义?何谓出版自由?谁能做出任何定义使之不留任何规避的余地?笔者认为此种设想并不现实”[2]。他之所以反对人权法案入宪,原因有二:一是美国宪法旨在保护的个人权利范围远远超出了任何文献所能穷尽列举的,而且对这些个人权利的明确列举,有可能被理解为未被列举的权利不受到宪法的保护,这种危险是存在的;第二,这也是最根本的,他认为人们既然同意组成政府,就应该将所有的个人权利交给政府,因为政府的组成人员是基于人民自己的意愿选举出来的代表,由他们来代理人民的权利是可以让人放心的,所以,出版自由是属于政府的,是政府用来控制和维护统治的工具。而且人民不可能掌握传播工具,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出版自由,即使将其写入宪法,也只能是一纸空文。他认为人民本身是没有理性的,是经常处于躁动不安之中,需要明智者指引,这就使得他们本身没有能力单独有效地利用出版自由;另外,当强大的政府真正建立后,作为舆论工具的新闻出版的真正掌控者不在人民而在政府和有权阶级,所以人民根本不可能拥有它,出版自由的保障端在“公众舆论”,但这种舆论往往没有相应的传播渠道,除了依托他们信赖的政党和选举的代表来表达他们的意见外,没有其他渠道,所以将它写入宪法没有实际意义。

从汉密尔顿对出版自由的态度,可以看出其中的集权主义精神。这种精神集中表现为对集体的维护和对个人的否定。亚里士多德曾经推断说:“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3]也就是说人类在本性上要过社会生活,要在政治上组织起来。集权主义者对他的推断作了仔细的注解,认为人作为个体是无能的、弱小的,甚至是邪恶的,只有成为社会一员并绝对归属于整体,方能发挥其正当能力。个人的活动范围极为有限,而成为社会严密组织成员是实现个人目标的唯一条件。因此,个人的思想和意见一定要服从组织意志;另外团体及社会之中,必须有少数精英人物来代表其成员的思想和意见。它还认为,没有国家,或者没有代表国家的政府来控制信息流通,人类只能处于无序状态,纷乱的思想会导致混乱。这种理论应用于社会实践的结果是,“第一,实行出版特许制,书籍、报刊未经主管机构的批准,不得出版、发行。第二,实施预防制,对演讲、表演、书籍、报刊的内容进行事先审查,以阻止攻击、反对或不利于当权者的言论的表达。第三,表达意见者或传播思想者如果发表当权者厌恶或禁止的内容,要受到严厉惩罚,如禁止继续演讲、表演、讲学、焚烧书籍,停止报刊的发行,起诉、判刑,甚至处死等。第四,政府自办报刊,作为控制舆论的工具。第五,对新闻从业人员予以威胁利诱,并不断发布宣传指示,以期达到完全控制报刊的目的”[4]。这一切与联邦党人执政时期所颁布的法令和对于共和党新闻从业者的迫害与逮捕可以说异曲同工。汉密尔顿不单在思想上推崇集权主义理论,而且也是其坚定的实践者;对于联邦党人来说,这种思想正符合他们的政治标准;而对于汉密尔顿个人而言,则反映出他政治思想的保守性,因为,作为在英国殖民地成长起来的政治家,他的亲身经历使他反对英国殖民统治,但是将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放在重要地位的他,实际上很赞赏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尽管它弊端丛生,但在维持强权和国家的集中、安全上是最有效的。虽然他用代议制取代了君主制,但是从他赞成给予总统极大权力和允许总统“只要合众国人民认为他可信就可以多次连选连任”上看来,他还是对将权力集中于少数人,甚至一个人身上表示赞同的;加上他对于人民的不信任,就更容易接受和实践这种理论了。

与此相反,杰斐逊及共和党人对于出版自由是持赞成和维护态度。这种态度与英国弥尔顿的思想一脉相承。弥尔顿认为人是理性动物,有自己独立自主的意志,能够明辨是非,能够通过自由辩论来战胜谬误赢得真理;而且他们坚持以自我为中心,像施拉姆所说的“自由派消息传播者的道德责任,可以用约翰·洛克所说的一个短语来表达:‘开明的自我利益’”[5]。他认为,人本身就是目的,个人的成就、幸福和快乐构成社会发展的目的,而这个目的也是国家和社会的目的。人是自由的,不需要政府的干涉,只要能够自由阐发和辩论,就可以获得真理。但要指出的是,虽然杰斐逊对自由主义的报业理论采取支持态度并应用于实践,但是,他与绝对的自由主义还是有些区别的。这体现在他政治思想中的立宪主义上,他主张人人都有新闻自由,但是,作为公众人物的政府官员应该接受新闻自由的监督,同时,他并不反对由州政府制定的反对虚伪的中伤他人的出版物的法律的执行。他对新闻媒介的放任更多的是在报纸针对政府权力而言的,而当自由对普通人民造成危害时,可以提出理由进行个人诉讼。不过总的而言,他的宗旨还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反对用权力来侵害权利。共和党人不仅将这种理论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从形式上赋予它不容侵犯的地位,而且在实践中为维护这种地位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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