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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高校开展跨国学位合作项目的建议

时间:2022-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本文建议,我国高校在开展包括双学位项目在内的中外合作办学时,应当树立主体意识,捍卫合作话语权,实现对等交流。中外合作办学的根本目的,是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这是开展国际合作的出发点和依据。其次,重视经费来源的多样性和连续性,因为这是保障中外双学位或其他合作办学项目持续开展的必要条件。再次,做好有关跨国学位项目开展的其他配套工作。例如,积极与欧盟高校开展合作。

一、树立对等话语权意识,建构中国合作办学新模式

中外合作办学是一种教育交往活动。 合作各方均作为主体参与合作、交流与对话,以实现资源与利益的共享,并共同创建新的文化与教育氛围[191]。 为此,本文建议,我国高校在开展包括双学位项目在内的中外合作办学时,应当树立主体意识,捍卫合作话语权,实现对等交流。

(一)确认高校开展合作办学的主体地位

中国古语有云“凤择良木而栖”,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主要目的,是为引进国外最优质的教育资源,实现我国高等教育系统能力与质量提高。 但在引进国外优秀大学这般“凤凰”主体之前,中国大学应当首先确认自己在中外合作中的主体地位,以及是否已经具备与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开展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的自主权。 只有先成为“良木”般的主体,在招生、学科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享有决定、使用、调整和监控等的权利,才能引得国外“凤凰”大学前来。

从文化交往的视角来看,差异性是交流与合作开展的前提,没有差异就无所谓交融。 为此,本研究建议,在跨国双学位项目合作的过程中,合作双方应树立独立的主体意识,正确对待中外大学及教育体制间存在的差异,即:遵循各自的教育价值取向,以开放的意识,超越彼此之间的差异性,寻求不同文化主体之间的“共识”,以达到体现各自特色又共生共赢的最终价值诉求。 具体来讲:

首先,坚持平等互利的基本原则,开展真正的合作对话。 这就意味着,合作院校须具有实质性的合作与融合的理念。 无论是在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还是管理方法上,都应当强调双方的融合性与渗透性。

其次,保持适度的文化自觉性。 合作院校应树立独立的主体意识,遵循各自的教育价值取向,以开放的意识,寻求不同文化主体之间的“共识”,超越彼此之间的差异性,以达到体现各自品牌特色,又共生共赢的最终价值诉求。 因为从文化交往的视角来看,差异性是交流与合作开展的前提,没有差异就无所谓交融。 所以,不应该一味地迎合或者附属国外院校的教育要求,而是应当在保持自我特色的前提下,坚持国际化的标准,来提供质量与声誉。

再次,以全球化的视角来审视我国的高等教育传统。 应将中外合作办学和我国的高等教育置于全球高等发展的整体框架下,明确我国的高等教育以及中外合作办学在国际上的水平与地位,以全球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和方向作为参照标准,找出差距,开发优势[191]。 只有在全球化的参照系下找出差距,才能有的放矢的引入国外优质资源,结合自身优势与我国具体的国情,创造出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与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二)明确合作办学目的与思路

作为合作主体的中国高校,应该对国际合作办学有整体的规划统筹、明确的合作目标,以及实现目标所能运用的各种手段。 为此:

首先,应当明确中外合作办学与国际化之间的关系。 中外合作办学的根本目的,是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这是开展国际合作的出发点和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培养人才是一个过程,而国际化既是合作过程中的状态,又是国际合作的结果。 因此,国际化应当围绕人才培养这个根本目标来开展,要纠正为了国际化而去进行国际合作的错误理念。

其次,重视经费来源的多样性和连续性,因为这是保障中外双学位或其他合作办学项目持续开展的必要条件。 任何教育改革都是昂贵的,其原因在于:

第一,人本身是昂贵的、不可重复的,因此,任何教育试验都应该是极其慎重的,一定的先期投入是必需的。

第二,作为双学位项目来说,因为其本身具有的跨国性特征,思想碰撞、项目设计、过程实施等,都必然涉及人员的国际流动,相比于单纯的校内项目来说,需要有相当的高额经费才能支撑保障。

再次,做好有关跨国学位项目开展的其他配套工作。 例如利用课题项目或职称晋级的激励手段,解决中方教师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或科研积极性不高的难题;分阶段有策略的在人才培养计划汇总融入自身特色,借用国外先进的理念或方法研发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课程等。

(三)重视改善学生学习经历,增强项目忠诚度

研究表明,人性化地改善消费者的满意度可有效提高他们对品牌的忠诚度。对中外双学位项目而言,应重视学生在教学实施和评价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学生的需要、需求和期望,不断提高学生对培养过程和学习结果的满意度。

第一,对学生进行核心价值观念教育的同时,帮助他们做好跨文化适应的准备。 虽然项目为学生提供了一种相对稳固的出国渠道,但更应当使学生知晓双学位项目不是出国留学的“跳板”,更不应该只是为了出国而出国。 相反,应使学生理解跨文化交流的经历对未来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意义,将“创新性领袖人才”的理念及担负的社会责任与使命贯穿始终,从而为学生厘清选择该项目的真正意义。

第二,通过开设相关跨文化适应的短期班,邀请参加项目归来的高年级同学进行经验分享等方式,以最大程度减少因期望落差造成的心理障碍;通过校友会、社交网络(如微博)等公共平台加强与在国外学习的学生之间的联系,不因空间距离拉大与学生的心理距离,从而提高学生的让渡价值,增强国内高校和项目本身的亲和力。

(四)多渠道筹措经费,更大程度上实现项目的教育公平

已有研究指出,我国政府希望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来调动和吸引国外和民间的资源,扩大中国高等教育供给。 然而,当前大部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依然依赖中国家庭提供的学费资源维持运转。 本研究同样发现,相对高昂的项目收费不但给参加项目的学生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也使得一些学业优异但却无力支付高额经济费用的学生对项目望而却步。 为了保证项目的长远发展、兼顾教育公平的实现,本文建议中外双学位项目应多渠道利用外部资源以筹措经费,改变来自家庭收入为主的学费支出单一格局,建立以政府拨款、学费收入、校企合作、捐赠收入等多头并举的经费来源,为打算参加或正在参加项目的学生设立更多奖学金或助学金项目,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

例如,积极与欧盟高校开展合作。 欧盟及美国研究生院理事会的研究表明,经费的可持续性将关系到项目的运行发展。 故而,拓宽渠道获取外部经济资助,成为保证项目可持续发展重要策略。 从上文研究来看,互免对等数量的学费、申请来自欧盟地区的经费支持,值得借鉴。 伴随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欧盟政府设有专门鼓励本区域高校之间、与亚太地区国家和非洲国家之间,共同开展双学位或联合学位的资金。 同时,在关于质量保障与认证、学分互换与学位认可等方面也积累有丰富的经验。 为此,本文建议,国内高校可有策略地调整开展国际合作的对象,积极同欧盟国家的大学建立合作关系,争取更多的外部资源,吸收更为先进的合作理念。

(五)谨慎选择合作对象,“门当户对”开展合作

双学位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仅涉及人员交流和学分互认,更涉及深层次的课程合作、学位授予等实质性问题。 建议国内高校在选择国外合作对象时:

第一,注重考核对方的办学资质及专业水平,在充分了解彼此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签署细致且可操作的备忘录协议。

第二,对合作双方在教学与管理上的权责,进行明确界定,尤其是在课程体系建设及培养计划的制定上,既要保持专业课程的核心特色,又要兼顾培养目标的实现,从而统筹规划项目的整体运行,为联合培养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第三,应当首先明确自身和对方的专业优势所在,从长远利益出发,对合作院校间可接受的重复学分数做出上限规定,理性且有限度地认可国外大学的学分。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保持并发展自己核心课程的完整性和专业性,维护授予学位证书的含金量。

(六)维护民族与国家的教育主权

“教育主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是一国处理与该国教育有关的事务的最高权力。 对内表现为一国处理其国内教育事务的最高权力,对外则表现为其处理教育事务时的独立自主权”[192]。 教育主权体系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督权、投资权、审批权以及产权等。 其中立法权与司法权属于核心教育主权,其他则属于国家的教育权力[192]。 核心教育主权属于国家主权系统等级结构中最高层,具有绝对权威性和外来排他性,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涉;由核心教育主权派生出来的外围主权,如产权、管辖权或投资权等,具有相对的意义,则可以有条件的转让,以建立国家间相互合作的基础,实现各国主权主体的共同利益[193]

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大学教育活动和教育资源利用的边界,从国内扩充到国外,必然会涉及国家教育主权问题。 本文认为,应正确认识中外合作办学中的教育主权让渡不是教育主权丧失。 让渡部分外围教育主权,参与国际性交往实践,目的在于从长远着眼,实现对国家利益本位的教育主权的巩固,以及更高层次的回归。 因此,本文建议,在高等教育国际合作开展过程中,要合理且适度地把握教育主权的让渡。 坚持跨国高等教育主权中的实质和核心部分(即立法权与司法权),在平等互利、自愿与实现维护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有原则、有策略、有限度地让渡一般国家教育权力范畴中的一般权力,维护我国教育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完善法规政策,加强宏观调控

(一)明确双学位项目合理存在的法理依据

合法性是影响跨国双学位项目能否在教育体系乃至社会系统存在的关键因素。作为一种“实践先于理论”产生的事物,跨国双学位项目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萌生以来,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已逐步成为当今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一个重要风向与趋势。 面对这种“定然已成”的实际情况,国家政府或者其他教育相关部门应当与时俱进。 对这种迫于实践需要产生的事物给予定位和判断:是将这种跨国学位纳入到已有的教育或者学位体系中来,还是另建一套与原有学位体系平行并列的体系? 都是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我国,跨国双学位项目的存在是具有法理基础的。

第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文化教育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享有的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和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自由。 据此,中国的学生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是一种受教育权的表现,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总则中,首先确立了高校自主办学的基本原则——“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享有民事权、招生权、学科专业设置权、教学权、科研开发和社会服务权、国际合作交流权、机构设置和人事权、财产管理和使用权八个方面的自主权。 由此可见,中外合作办学作为一种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是我国高校履行办学自主权的一种体现。 这不仅意味着国家法律应当给予高等院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权利以合法的保护,更意味着高等院校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享有处理各种内部事务的自主权,而政府则不得对这些输入办学者的职权予以干涉。

(二)转变办学指导思想:由“以我为主”到“合作共赢”

跨国双学位项目是各国高校在不同教育理念、不同动机、不同利益诉求和不同资源水平基础上所组成的利益共同体。 输入国教育机构将输出国教育机构视为教学改革和完善课程、管理与提升质量的催化剂,而输出国教育机构基于商业模式,要求质量保障与资金提供的回报实现平衡。 换言之,在实现我国加强能力建设价值取向的过程中,其实应该对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进行更加理性的诠释,监管到外方教育机构及社会投入资本的趋利性,实现双方合作的互利共赢。

(三)分类管理与重点推进

分类管理与重点推进,应当成为当前国家对跨国学位项目进行宏观管理的方向与策略。 首先,从国家、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角度,对双学位合作项目的合理布局与发展进行引导。 在管理上,采取分类管理和重点推进的发展策略,鼓励国内高水平大学,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世界一流大学开展合作,推进“强强联合”;而一般性地方院校,应根据自身办学特点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与国外同层次或高层次的大学开展优势合作。 在政策导向上,鼓励“门当户对,优势互补”,明确双学位合作项目的价值取向,引导办学项目以引入并内化优质外方教育资源为核心,加强对双学位项目的质量监督。

(四)减少中外合作办学的障碍性制度设计

在招生政策上,建议设置针对参加双学位项目的学生授予学位的基本通道。包括:招生名额的分配、学分认可、交流注册时间、支持项目实施的费用来源等。完善参与双学位项目的境外学生管理系统,便捷其来华攻读学位的通道,使得双学位项目真正成为双方学生共同参与的渠道和平台。

三、健全中外合作办学资质认证和质量保障机制

(一)制定和出台有关跨国双学位项目的实施准则

与传统学位项目不同,双学位项目经常属于跨国、跨校项目。 目前无论是双学位项目还是联合学位项目,都是靠校际协议确定质量标准,而不同国家和学校对“双学位”和“联合学位”的质量认定标准却并不相同。 随着跨国学位合作项目的不断推进,各国在招生录取、非母语语言、业绩考核和毕业要求等方面,遇到的挑战与困难增多。 本书认为“实施准则”作为跨国学位项目质量保障的有效工具,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由国家管理机构在系统收集特定领域的规则和基准等信息基础上,通过听取专家建议和总结实践经验,以客观的文字对该行业规范做出的行动说明及行动准则。 它适用于跨国教育项目的“事前规制和事后评估”,因而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163]

在国家层面,可以考虑借鉴他国政府(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和国际组织机构(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有的“实施准则”,从宏观上予以我国高校开展跨国学位合作项目进行指导。 “实施准则”应涉及参与跨国学位项目质量保障的各利益主体,即:政府、高等教育机构、质量保障和资质认定机构、学术认证机构、学生团体和专业团体。 内容则包括:合作对象的选择原则、中介监管机制、如何签署合作合同与备忘录、教学语言的规定与使用;学位证书的内容与样式、教师的选拔与使用、学生的入学条件、学习成绩评价与考核等[163]。 在发展取向应传达:明确的责任(学位项目的品质、入学标准、毕业条件、课程、考试考核标准、教师以及学生等);契约合法(合作项目的质量保障标准,须同时达到与合作国家法律规定的条款);信息公开(合作院校的法律地位、性质、类型、所颁发学位的有效期限、项目的资质、提供课程的质量保障机制等)。

(二)尝试推行毕业证书辅助性说明文件

欧盟与澳大利亚当前正在推行的毕业文凭辅助说明书,在实现学位证书的跨国认证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毕业文凭说明书可以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展示本国高等教育系统、高等教育机构及其质量保障标准等的必要信息;另一方面,则增强本国学位证书、毕业文凭实现跨国使用的流通性。 鉴于我国学位隶属国家的实情,学位授予权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不可动摇性,在国际合作日益频繁且学位制度不断走向国际化的大趋势下,要加强我国高校授予学位证书的国际流通力,提高学生在国际就业市场或到国外继续深造的竞争优势,在不危及国家学位授予主权的完整性的前提下,试行有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授予的学位证书和毕业文凭的辅助说明书,未尝不是一种良好的尝试。

(三)进一步完善跨国学位合作项目的质量评估标准

当前,我国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开展的评估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现行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以“独立的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公开特定的指标体系;公布有效的专业化评估操作程序以及制定为社会关注的、开放的评估结果公告制度”[194],在宏观层面已经形成了有关国际合作项目科学有效的外部质量评估系统。 但仔细研究可以发现,此《方案》在理论层面仍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疏于对课程体系的评估。 首先“课程体系”这一指标,本身在整个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比重就很少。 其次,在课程评估的指标里,过于重视国外教材的原版引进,而忽略了课程体系本土化,以及学生学习原版教材的学习效果[194]

第二,缺乏对专业建设的适应性评估。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虽然与国外高校专业架起了合作的桥梁,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外合作专业之间、外方专业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以及对接专业与学生就业之间,已经形成了适应性的匹配对接机制[194]

第三,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分布不合理,主观性评价所占比重过大[195]。 为此,要进一步完善对跨国学位合作项目的质量评估标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合理拟定课程体系引进标准,并非原版引进得越多越好。 应更加重视学生的学习效果,以及原版课程对我国高校的人才培养和学科能力建设,所发挥的实际作用。

●重视国内高校开展跨国学位合作项目的专业对接的逻辑探讨。 并非任意两个专业之间都可以实现有效对接,也并非任意专业之间实现对接,就符合人类认识及学习思维的逻辑模式。 纠正为了国际化而随意开展的不同专业之间的“拼盘”意识[195]。 重视引进专业与本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需求的适切性,在尊重知识逻辑和培养人才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实现不同专业之间的真正融合。

●应当与时俱进、适当合理的分配评估体系中的定性与定量评价指标之间的比重。 杜绝过多人为因素的参与,切实发挥评估发现问题、改善质量的根本目的。

四、实施“走出去”发展方略,打造中国优质教育品牌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着五千多年的优秀民族文化与传统。然而,在当今是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市场上,我们的国家却仍然属于“教育服务逆差国”——教育输入的数量与程度远远超过教育的输出。 从国际范围来看,曾经以教育输入而文明的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目前正在纷纷转向开始重视输入与输出并进的战略建设。 可以认为,“走出去”的战略是提高跨国合作办学、实现大国地位以及宣扬本民族文化与影响力的必经阶段。

笔者认为,“走出去”的发展方略对于国家,尤其是我国高校来讲,既是挑战,但更是实现自我水平与质量提高的机遇。 首先,国外已有的海外教育输出经验可为我国高校走出国门,开展分校、合作办学机构以及项目提供良好的借鉴。 中国高校不必再“摸着石头过河”,误打误撞,造成教育资源不必要的浪费[196]。 其次,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首先意味着中国高校应当具备可以“走出去”的实力。 课程、教学语言、师资建设以及财务运转和管理能力都需要达到足够的水平,才能尽可能降低失败的风险[197]。 再者,“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对于增加我国的外国留学生规模,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吸引了更多国外优秀的高等教育机构和师资来华访学具有重要意义[196]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应切实把“走出去”的合作办学活动,纳入到各级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理论视野和法律框架中来。 即:“建立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教学评估机制,为我国各级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198]

第二,加强国际化课程建设,完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受我国高等教育优质教育资源数量有限,以及相对封闭式的教育管理体制的影响,中国大学的学科专业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尚存在着不协调的方面。 课程内容、教学方式、培养理念等一系列与人才培养有关的方面亟待改革。 实施国际化的课程改革和提高课程的国际化水平,是我国高校能够走出国门增强自身内涵的必要之举[199]。 同时,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也十分必要,这涉及有关招生、教学、师资引进以及财务运营和管理的方方面面。 只有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才能为教育资源向外输出提供稳妥的保障机制[198]

第三,加强与国外学位认证组织的合作,进一步完善高校境外合作办学的学位颁发与管理制度,以切实有效地保障我国境外办学的学位质量和声誉[200]

第四,加强与国外质量保障机构与组织的合作,增进彼此之间的相互了解,尊重境外国家关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法律条文规定。

第五,采取市场营销策略,积极拓展海外教育市场,宣传中国的教育、传统和文化,为高校走出国门开展办学营造良好的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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