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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大同主义打破传统家国共同体的尝试

时间:2022-09-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家国共同体近代以来受到的最大冲击,当是20世纪50年代以摧毁农民小所有制为主要目标的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20世纪60年代以摧毁“官僚主义国家机器”为主要目标的“文化大革命”。这一冲击可被视为古代墨家社会大同主义的现代版。为坚持社会大同主义理想,毛泽东在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以后,便不惜向广大农民,包括有限度地支持农民这些要求的党内各级领导干部宣战。

传统家国共同体近代以来受到的最大冲击,当是20世纪50年代以摧毁农民小所有制为主要目标的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20世纪60年代以摧毁“官僚主义国家机器”为主要目标的“文化大革命”。这一冲击可被视为古代墨家社会大同主义的现代版。

毛泽东一反历史成见,给予历代农民战争以极高评价。他认为,从秦朝的陈胜、吴广、项羽、刘邦起,经汉朝的新市、平林、赤眉、铜马和黄巾,隋朝的李密、窦建德,唐朝的王仙芝、黄巢,宋朝的宋江、方腊,元朝的朱元璋,明朝的李自成,直至清朝的太平天国,总计大小数百次的起义,都是农民的反抗运动,农民的革命战争。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只有这种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因为每一次较大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结果,都打击了当时的封建统治,因而也就多少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之所以对中国历史上农民战争评价如此之高,因为毛泽东那一代深入中国农村、发动和领导了波澜壮阔的现代农民战争的共产党人是这一历史传统忠实的继承与光大者。

1958年12月7日,毛泽东为准备印发给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全体与会者阅读的《三国志·张鲁传》写了一则批语,热情洋溢地表彰了历代大小规模不同的“众多的农民革命斗争”,认为它们和“马克思主义革命运动”有“相同的一点”:“就是极端贫苦农民广大阶层梦想平等、自由,摆脱贫困,丰衣足食。”他说:“带有不自觉的原始社会主义色彩这一点就最贫苦的群众来说”,“是可以确定的。”农家情结,或者说,最贫苦的农民原始社会主义的追求,已深深扎根于毛泽东那一代许多共产党人的灵魂中,成为他们的某种潜意识或无意识,或者说,已成为他们精神活动的一个原初出发点、一种原始驱动力。正因为如此,他们不仅努力继承中国历史上各次农民战争,而且努力超越所有这些农民战争。历史上的农民战争,最终结局都没有真正给农民带来平等、自由,而是要么失败,要么成为新统治者改朝换代的工具。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毛泽东将其原因归结为没有新的社会生产力和没有先进的无产阶级领导。而在《张鲁传》批语中,原因则被归结为“小农的私有制”和“上层建筑的封建制”的存在。超越历史上的农民战争,原先主要是通过发展生产力和确立无产阶级领导,这时则转向径直消灭“小农的私有制”和“上层建筑的封建制”。

毛泽东在1959年12月至1960年1月《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印行,1997年)中一再谈到中国农民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留恋心理。他说:“中国的土地私有,深入人心,农民一寸土地也是得来不易。”他指出,中国很早就有土地买卖,“土地所有权的不断转移,也助长了农民留恋土地的心理。农民的小私有观念很厉害,认为侵犯别人的私有土地,是一种很不好的事情,甚至在土地改革中,还有一些农民说拿人家的祖业是没有良心。”(第102—103页)他又说:“中国农民对土地的私有观念很深,我们是逐步地引导他们改变这种私有观念。互助组只能解决集体劳动问题,土地等生产资料基本上还是私有。到了初级社,因为农民的土地有多有少,不能不采取土地入股的办法。经过高级社和人民公社,进一步改变了农民的私有观念。一九五九年,庐山会议以前,像新乡、洛阳这些地方,搞包产到户,就是一部分富裕中农的私有观念对人民公社的抵抗。”(第225—226页)

土地改革以后,毛泽东之所以特别积极地支持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为尽快实现农业合作化而不惜在党内大动干戈,随后又马不停蹄地在全国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无一不是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对于土地的这种私有权。他所领导的革命由此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先前是农民自己的革命,现在是改造农民的革命,出发点虽然都是为了农民,农民却从前一轮革命的动力变成了新一轮革命所要针对的主要对象。毛泽东自己就曾专门谈到这一点,他说:“有些老根据地,由于过去没有搞不断革命,在一部分农民中产生了停顿不前的情绪。他们对高级合作化有抵触,对人民公社更有抵触,说什么‘不想前,不想后,只想高级化前土改后’,认为那是黄金时代;又说什么‘革命到了头,革命革不到头,革命革到自己头’。”(第45—46页)但是,毛泽东在这个问题上,丝毫没有因此而退让。他说:“现在农村的土地、工具、产品和劳动,都还是基本队有。我们的任务是在条件成熟时,首先实现社有,然后再实现国有。随着这种所有制的改变,农民对土地的私有观念也必然会发生变化。”(第103页)

人民公社化的目标,不仅要消灭农民的小私有制,而且要从根本上打破农民根深蒂固的家长制小家庭制。毛泽东说:“大多数农民的经济,是家长制的、大半自给的经济”,“现在全国的农民,都已经成为集体经济的成员。但是,他们还有一点自留地。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大部分归农民自己消费,也还有一部分是出售的,属于小商品生产的性质。”(第111页)人民公社化使一家一户的农民不再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公共食堂的广泛建立,又使一家一户不再成为独立的生活单位。毛泽东和他的一批热心支持者对兴办公共食堂表现出异乎寻常的热情,就是因为他们相信,这样做就能破除家长制,打破旧的家庭,并让妇女彻底解放

但是,公共食堂很快就无法坚持下去,土地集体所有也不得不从公社所有、大队所有逐步退到以生产队一级所有为基础,并给农民以稍微多一点的自留地。农民们首先恢复了以一家一户为生活单位,继而强烈要求每家每户对土地及生产过程、生产产品的分配和消费有更多的发言权,于是,环绕着所谓“三自(自留地,自由市场——农村集市贸易,自负盈亏)一包(包产到户)”问题,即是否要向承认农民对生产、产品有某种自主权作任何让步问题,在中国共产党内,包含高层领导核心内,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为坚持社会大同主义理想,毛泽东在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以后,便不惜向广大农民,包括有限度地支持农民这些要求的党内各级领导干部宣战。

防止历代农民战争“上层建筑的封建化”,在毛泽东这里,最初主要是防止和反对国家政权“官僚主义化”。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的讲话,以及由他改定批准于3月25日下达的《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4月27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要求全党普遍地、深入地反官僚主义、反宗派主义、反主观主义,所贯穿的主旨,其实都是要求正确解决群众与领导者之间的矛盾。毛泽东还特别强调干部要下农村、下工厂、下矿山、下工地,或到其他场所,和工人、农民一道从事体力劳动。由整风运动转到“反右”以后,毛泽东重新强调阶级斗争,而到他所认为的“资产阶级右派势力”被打下去以后,他的注意力又转向党内、国家政权内的领导者,并利用阶级斗争话语,将他们定性为“党的同路人”、“党内资产阶级代理人”,后来一度用过“官僚主义者阶级”这一概念,最后则称做“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党内资产阶级司令部”、“党内资产阶级”。他试图通过大规模群众运动,包括“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那样全面的“阶级斗争”或所谓“全面内战”即“大民主”方式,从根基上打破“官僚化”了的国家共同体。

巴黎公社式的新型国家机构,一度被毛泽东和他的追随者视为最为理想的国家政权形式。1966年6月1日,聂元梓反对北京大学党委并将矛头直指中共北京市委的大字报,被称为“二十世纪北京公社宣言,比巴黎公社意义更重大”;1967年1月上海各“造反派”组织联合向市各党政领导机构夺权,毛泽东评价说:“这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这是一场大革命。”2月5日在“砸烂”“旧上海市委、市人委”之后建立的新的政权机构最初就定名为“上海人民公社”,以公社名义发表的宣言《一月革命胜利万岁!》中说:“上海人民公社,是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彻底打碎已被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篡夺了专政权力的国家机构。”宣言宣布:“上海人民公社”领导成员“由革命群众按照巴黎公社原则选举产生”。

“彻底打碎”自己原先一手建立起来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国家机器,气魄不可谓之不大;所谓“巴黎公社原则”,主观上可能确实是为了防止领导者蜕化变质为统治者,确保政权的平民主义性质,但实际上却无法行得通,因为它只带来派系林立,各派系之间展开无穷无尽的权力争夺,使各级政府陷入极度无政府状态。毛泽东最终还是不得不放弃这一构想,转向成立各级革命委员会,重建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国家机器。

“文化大革命”对传统家国共同体所构成的冲击,无论其广度,还是其深度,都是空前的。“阶级斗争”的无限扩大化,子女揭发和批斗父母,学生揭发和批斗老师,群众揭发和批斗领导,他们彼此之间又不断互相揭发、互相批斗,一直发展到武斗,传统家国共同体的全部责任伦理都被无情践踏。

从农业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是试图取消家庭共同体;从反对官僚主义到发动“文化大革命”,初衷是根本改变原有国家共同体,而代之以巴黎公社式国家政权。毛泽东和他的支持者为了实现社会大同主义理想,试图对传统家庭与传统国家进行一场彻底的革命,干净、全部、彻底地颠覆之,在中国这样广大的版图上,在前后20多年时间中,进行了一场又一场举世为之瞩目的试验。而事实一再表明,社会大同主义的理想并没有带来社会大同主义的实际,它所带来的只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再受挫,政治、文化发展严重畸形,直至演变为全国全面内战!最富有“反潮流”精神的毛泽东本人,也不得不一步步退到现实所许可的范围,逐步恢复具有权威性的中共各级领导机构和国家各级政权机构,以及学校、企业、机关及各个单位必不可少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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