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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所有权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用语,实质上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以原始取得方式形成的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主要是指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以没收、赎买的方式,以及开发无主土地等方式取得的城市土地所有权。我国城市土地属全民所有,由社会主义的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拥有全部城市土地。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用语,实质上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从广义上讲,土地所有权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方面,土地所有者将拥有的土地当作自己的财产,拥有对土地支配的权力。另一方面,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土地所有制,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此,形成了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我国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是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形成的。以原始取得方式形成的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主要是指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以没收、赎买的方式,以及开发无主土地等方式取得的城市土地所有权。具体包括:第一,没收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政府及反革命分子占有的城市土地,将其无偿地变为城市国有土地。第二,赎买民族资本和私人所占有的城市土地,将其变为城市国有土地。第三,把无主荒地、空地开发为城市国有土地。以继受取得的方式形成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主要是指以城市建设征用的方式,将城市郊区或近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后转变为城市国有土地。目前,我国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扩大和发展,在外延上一般都是通过征购郊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途径来实现的。我国城市土地属全民所有,由社会主义的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拥有全部城市土地。因此,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表现出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所有权行使的统一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可分性等特征。城市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城市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这是由城市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在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的前提下,只有国家才能真正地、全面地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城市土地所有权行使的统一性,是指城市土地所有权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未经国家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行使城市土地所有权。但在城市土地所有权行使的统一性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央政府可以授权各级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行使城市土地所有权。城市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可分性,是指国家在享有城市土地最终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将城市土地的经营权交给具体的用地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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