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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爱国主义与世界大同共同体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宪法爱国主义与世界大同共同体在哈氏看来,从主体互动角度产生的基本人权就具有道德向度的普适性,它们一旦在民主法治国的宪法中作为原则得以确立,特定国家就可以根据宪法原则包容伦理的多元主义。为了确保世界宪法的实施,一个由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组成的统一的和强有力的世界大同共同体就必不可少。

四、宪法爱国主义与世界大同共同体

在哈氏看来,从主体互动角度产生的基本人权就具有道德向度的普适性,它们一旦在民主法治国的宪法中作为原则得以确立,特定国家就可以根据宪法原则包容伦理的多元主义。循此思路,当今世界各国如能从协商谈论的视角出发确认具有普适性的基本人权和宪法原则,它们在基本价值上就具有了共识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世界基本人权的价值就会得以形成和得到普遍确认。这种基本人权价值如欲获得可靠的保障和行动的力量,就需一部世界宪法对其加以确认,把它们在制度上建构成世界宪法的原则。为了确保世界宪法的实施,一个由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组成的统一的和强有力的世界大同共同体就必不可少。这样,世界宪法原则的道德普遍主义和各国伦理政治的多元主义可以并行不悖,个人的共同体成员身份、国民身份与世界公民身份可以并行不悖,公民热爱自己的国家、拥护本国宪法与热爱人类和拥护世界宪法可以并行不悖。[38]

【注释】

[1][法]狄骥:《宪法论》,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82页。

[2][法]狄骥:《宪法论》,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92页。

[3]王名扬:《狄骥的实证主义社会法学》,载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65页。

[4][法]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23页。

[5]参见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0~271页。

[6][法]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7][法]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8]Comte,Politique positive,t.Ⅱ.p.361.

[9]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页。

[10][法]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11][德]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30页。

[12][德]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0页。

[13]参见刘擎:《大革命与现代政治的正当性:施米特与阿伦特的竞争性阐释》,载《学术月刊》2006年第9期。

[14][德]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15]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页。

[16]参见李卫海:《探求危机因应之道——施米特紧急状态理论生成与演进的脉络分析》,载《理论探索》2005年第6期。

[17]参见徐贲:《政治神学的教训:失节的施米特》,载《开放时代》2006年第2期。

[18]Heinrich Meier,The Lesson of Carl Schmitt:Four Chapters o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Political Theology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Trans.,Marcus Brainard.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8.

[19]转引自徐贲:《政治神学的教训:失节的施米特》,载《开放时代》2006年第2期。

[20]转引自徐贲:《政治神学的教训:失节的施米特》,载《开放时代》2006年第2期。

[21]转引自徐贲:《政治神学的教训:失节的施米特》,载《开放时代》2006年第2期。

[22]参见李卫海:《探求危机因应之道——施米特紧急状态理论生成与演进的脉络分析》,载《理论探索》2005年第6期。

[23]参见李龙:《西方宪法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33页。

[24]James.M.Buchanan,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finance:a suggested approach,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57.

[25]王宏昌、林少宫:《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讲演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67页。

[26]参见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9页。

[27]皮特·纽曼:《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许明月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

[28][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吴良健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52~253页。

[29]James M.Buchanan,Constitutional Economics,Cambridge:Basil Blackwell,1991,pp.42-43.

[30]参见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234页。

[31][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03页。

[32]J.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trans.William Rehg,Cambridge,Mass:MIT Press,1966,p.89.

[33]参见高鸿钧:《权利源于主体间商谈——哈贝马斯的权利理论解析》,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2期。

[34]高鸿钧等:《商谈法哲学与民主法治国——〈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阅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9页。

[35]转引自[美]马修·德夫林《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5页。

[36]参见[美]马修·德夫林《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5~58页。

[37]参见[美]马修·德夫林《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3~66页。

[38]参见高鸿钧:《通过民主和法治获得解放——读〈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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