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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宪法至上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治与宪法至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至上性是法治之路的灵魂。[8]宪法至上无疑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这就是说,必须以宪法的规定为准绳,加速制订各种法律、法规。

(二)法治宪法至上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至上性是法治之路的灵魂。正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所指出的那样,法治是“人们提出的一种应当通过国家的宪政安排使之得以实现的政治理想”。[8]宪法至上无疑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先生不仅在对英美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比较中认为,成文宪法“更具有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保护人民正当利益”的优越性,[9]而且还密切关注中国宪法的发展。1982年宪法通过后,先生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同时,为保证宪法的实施,先生认为必须抓紧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必须广泛地进行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使之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大家都能够自觉地遵守宪法、执行宪法。

第二,宪法是根本法,是一种“母法”,但单有“母法”还不够,还必须有一系列的“子法”,对宪法的各项原则一一加以具体化。这就是说,必须以宪法的规定为准绳,加速制订各种法律、法规。

第三,需要建立必要的机构以监督宪法的实施。这种机构必须具有很高的权威,最好是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而且应该是常设的而非临时的机构。

第四,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带头作执行新宪法、维护新宪法的模范,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领导同志的以身作则,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以遵纪守法为荣,以权代法为耻的社会舆论和社会风气。[10]

先生的这些主张如果能够得到真正落实的话,将为促进我国宪法的实施、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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