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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公民

时间:2022-0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这次修宪比较多的涉及到了我们公民的个人权利问题,包括私有财产权,包括基本人权,包括社会保障。比如说个人之间发生的权利冲突之后,可以通过《刑法》或者《民法》来调整,而宪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这次宪法修正案中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就是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当中,写进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宪法与公民

殷啸虎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万象更新,思想为先,欢迎殷啸虎教授光临世纪讲坛。

欢迎您,殷教授,您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在我们开始今天正式的演讲之前,我想先跟您探讨一个小问题。在我们日常的生活当中,有的时候我们会为了图方便,图省事,而忽略一些法律法规的问题。咱们举一个小例子,比如说过马路,我们都知道,应该走人行横道线,也就是斑马线,可是有的时候,我们为了图一个方便,图省事,可能就乱穿马路了,就忽略了交通法规的问题。那我不知道您在遵守法规和方便之间,您会怎么选择,您能够诚实地告诉我吗?

殷啸虎:首先我想申明一下,追求方便,本来就是一项人的权利。所以正是为了追求方便,才设定了规则。因为我们知道,如果人人都去追求方便的话,很可能结果我们无法得到方便。比如说我们现在人人都有权利过马路,但是一起去过马路的话,结果可能马路非常拥挤。怎么办?为了保证每个人都能够方便地过马路,所以我们设定了规则。规则与方便之间并不冲突。正是为了保障大多数人的方便,我们才设定了规则。因此在您刚才说的方便与规则之间,我选择了规则,而我选择的目的,是为了使我们大家包括我在内,都更方便。

主持人:您的回答我听着挺满意的,我觉得您的回答也就是告诉我们,您在过马路的时候都是在走斑马线,是吗?

殷啸虎:对,但是有可能有例外。

主持人:那您说的就有悖于刚才您的理论了。

殷啸虎:这个我等会儿会谈到。

主持人:我们知道我们现在的宪法是第四次的修宪,您是1986年在华东政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的学位,那我们国家的宪法修宪,是从1988年到现在前面有三次修宪了,那么您觉得这第四次修宪,我们大家的关注程度和以往有什么不同?

殷啸虎:从我对三次修宪的研究来看,前面三次修宪,比较多地是有关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而这次修宪比较多的涉及到了我们公民的个人权利问题,包括私有财产权,包括基本人权,包括社会保障。也正因为如此,我们社会,包括全体公民,对这次修宪的关注程度,我感觉远远大于前三次。

主持人:每一次修宪都有新的进步,都和我们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也和我们的生活越来越贴近了,所以大家的关注程度在一次次地提高。可能再有修宪的时候,我们的关注程度又提高了。

您是一个和法律打交道的人,一般来讲,在我们正常人的想象当中,法律好像老是和严肃、刻板等等这些联系在一起的。可是通过跟您短时间的谈话,在您身上我找不到这些词汇,我觉得您是一个非常开朗,而且很善谈,很愿意和人交往的人。

殷啸虎:您非常客气,这个中间可能有一个误解。因为什么呢,我们讲到法律,可能很习惯或者自然而然地,与打官司联系起来。事实上,我觉得法律本身也是一种生活艺术。记得有一个学者写过一本书,这个书名起得很好,叫《享受法律》。我觉得如果能达到这种境界,把法律作为一种艺术,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来追求、来享受的话,那将是一种非常高的境界。记得有一年,《上海教育报》约我写一篇文章,要我介绍一下我们这个法律学科,当时我考虑再三以后,取了个名字,叫《品味青橄榄》。学法律就好像吃一颗青橄榄一样,第一口咬下去可能是苦的,但越往后尝越来越甜。

主持人:那看来您是尝到甜头了?

殷啸虎:是尝到甜头了。

主持人:我了解到您日常的工作非常地繁忙,您还在市政协、宪法学研究会,以及在其他各类有关协会中,担任一些职务。另外在2003年您还被评为“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在一般人看来,您这样的生活应该是非常地充实的,但是成天与法律打交道,会不会有一种习惯,什么事儿都要往法律上沾沾边,特别是当您遇到不开心的事的时候,会有这样的情况吗?

殷啸虎:也可以说是一种悖论吧,我刚才跟您说到,学习法律可能是一种享受,但是如果当我在日常生活当中,真正要运用法律的时候,可能我会望而却步。为什么?因为有时候在现实生活当中,当您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你会感觉成本非常高。但如果真正就像您刚才说的,遇到不开心的时候,非得拿起法律武器的时候,这个时候我感觉到它是非常痛快的。记得去年我搬了新房,买了一台冰箱。买来后一直没有用,放在那里,等我房子装修好了,把冰箱打开用了,发现有问题了。我去跟厂家交涉,厂家说,这个可以你拿来我们检修。那我说,不行,我买的是新的冰箱。他说,不行,三包的期限过了。但是我说,我可没有用过。他一定坚持要我拿给他去检修,我坚决不同意。因为给你检修我不放心,我们可以请一家比较有权威的、中立的机构来检修,如果不成的话,我们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后来怎么解决的?他听说我是学法律的,后来过了两天,他自动拿出一台新的,把我的旧的给搬走了。非常有意思的,我一算日子,那时候正好是2月底,3月15号要到了。所以现在看来法律有时还是有用的。

主持人:一想“3·15”快到了,赶快把您的事解决了,再一个您是学习法律的,一看,您也懂法蒙不了您,赶快给您换一台新的。那我就想了,如果他碰到的这个人,如果不是学习法律的,或者说他不知道您是学法律,不知道您懂法,他还会这样做吗?如果又不是“3·15”的时候?

殷啸虎:我想大概不会。

主持人:恐怕就很难讲了。所以说这个也是应该在我们国家,一些法律法规现有的情况下,需要调整,需要提高的原因。

殷啸虎:对,所以我们要普及法律知识。

主持人:说到《宪法》,我们很多人都会把它和一些一般的法律联系起来,比如说《刑法》。《刑法》有一些惩戒的规定,我们大家都知道,您违了法以后,然后会得到相应的处罚。可是如果有人出现了违宪的这样的行为,那么具体会有一些什么解决的办法,怎么处理呢?

殷啸虎:因为《宪法》和《刑法》《民法》不一样,它并不主要是针对个人。比如说个人之间发生的权利冲突之后,可以通过《刑法》或者《民法》来调整,而宪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当中,很可能会造成对公民权的侵犯,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用《宪法》来调整我们的行为。比如说去年发生的孙志刚案件,这个案件就是比较典型的。《收容遣送条例》本身构成了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所以最终我们是把这个条例废除了,用新的社会救助条例来取代它。

主持人:那么孙志刚也用自己年轻的生命这样的代价,来完善了这个法律条例。

殷啸虎:大,但是值得。

主持人:说到底,《宪法》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而服务的,可见这个宪法和我们生活是息息相关的。那说到公民这个词,它的含义到底是什么?它和宪法之间的关系又是怎么样的?接下来的时间,殷教授将给我们作详细的解答。来,我们欢迎殷教授。

演讲

我们大家都知道,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这次宪法修正案中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就是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当中,写进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这个规定也引起了全社会乃至包括全世界的普遍关注和很高的评价。人权是一个抽象的,一种朴实的价值理念,如果把它具体化为一个国家法律的概念的话,就是说,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中间,它可以内化为一种公民权利。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对此我觉得我们没有必要去回避。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当中,它高举着天赋人权的旗帜,通过它的革命建立了自由平等的民主政治。这个民主政治的一个核心就是希望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随着民主在全世界的普及,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也都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作为国家宪法的一个最最基本的或者说核心的内容。因为宪法所追求的基本的价值目标,就是保障公民权利。所以尤其在今天,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同时,如何运用法律来规范和保障我们的权利,已经成为我们每个公民所日益关注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非常大。

首先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公民?这个问题看似非常简单,但是要明确地回答的话也不太容易。因为讲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就想多年前有个报道,都是和我们在座的有关的。那是在龙华烈士陵园建成以后,在那里举行成人宣誓仪式。很多媒体都去了,进行了报道,有一家媒体报道是这么写的:“宣誓仪式结束以后,他们,也就是去参加宣誓的同学,成为了我们国家的又一批的新公民。”后来有一次这家报纸开编者读者座谈会的时候,我指出了问题。我说:“你们这个报道错了,为什么?因为是否拥有公民的资格不是看你是否年满十八岁,年满十八岁仅仅只是成人。但是你即使没有成人,你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就是说公民的资格从他出生取得国籍开始。所以我后来开个玩笑,我说:“你如果找新公民的话,不应当到成人的宣誓仪式当中,而应当到妇产科医院。小孩一哭,哇,公民出来了。”当然,光叫还不行,还必须要办了出生证以后,他才具有公民的资格,就是我们讲的入了户籍。所以这个报道最最根本的错误,就在于它误解了或者说曲解了公民资格的要件。

我们知道,取得公民资格的基本要件就是国籍,所谓公民就是拥有一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如果拥有中国的国籍,我就是中国公民。我如果拥有美国国籍,那我就是美国公民。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的概念和国籍的概念是密切联系的,因此我们国家宪法也明确规定,凡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你是否满十八岁。所以我们在座的包括我在内,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当然我刚才讲的是公民的一般意义上的概念。因为公民如果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术语,它还与特定的内涵联系在一起。这个特定的内涵是什么,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拥有了国籍就意谓着国家的法律保护你应有的权利,同时你也应当对国家承担相应的义务。由此从法律上可以派生出另外一个公民的含义,就是公民是拥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同时依照该国的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很显然,从刚才的概念当中可以看到,公民这个概念和两个方面的内容是连在一起的。一个是和权利义务的概念联系在一起。一个是和特定的政治的共同体也就是国家概念密切联系的。

首先,从公民这个概念来讲,它与权利、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刚才我们谈到,凡是一个国家的公民都有权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权利的享有和是否拥有这个国家的国籍是密切联系的,拥有国籍就能享受权利。反过来说,我不拥有该国的国籍,我就不能享受该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这也是一个要非常注意的概念。在一次市政协会议的小组讨论中,我就因这个问题与另一位委员发生了争论。这位委员认为,现在我们国家不是说开放嘛,引进大批的海归人士回来,那么有些海归人士出去读书,学成归国,而有些他到了国外移民了,取得该国的国籍,然后又回到国内来创业。他们的小孩也在中国,要去托儿所,要去种卡介苗,吃糖丸。我们的小孩吃个糖丸大概才几块钱,种针卡介苗可能还是免费的。但是他们的小孩去的话,就是要收费,收几百块,甚至很贵。同样读书,我们可能只要付大概几百块钱的学费,他可能要付几千块钱。他们就觉得这个非常不公平,大家都是中国人,为什么要有差别对待,他们建议政府应该一视同仁。我说对不起,这个概念我们要搞清楚,这些人他们仅仅只是华人,而不能说是中国人。因为他们拥有我们华人的血统,但是他们并不拥有中国的国籍。所以国家可以对他们给予某些政策上的优惠,但是他们的小孩无法和我们的小孩享受同样的法律上平等的公民待遇,因为我们这些政策是针对中国人而言的。所以这里讲的话,国籍和权利的行使、享受是密切联系的,这是一个问题。

另外一个,就是我们刚才讲,公民的概念又是与国家概念密切联系的。什么是公民?公民反映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公民只能是特定国家的公民,没有超国界的公民。我们刚才讲了,既然是一个法律,法律肯定是有国界的,而不能超国界的。不能用国际法的概念来涵盖公民,所以公民也只能依法享有特定国家的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当然,国家法律也保护外国人,这是另外一个概念,但是国家法律对本国公民的保护是特定的。同样公民也要服从国家的法律,这也是公民的一个基本义务。很显然,比如说有些规定,外国人可以不服从,而我们中国人必须服从,例如服兵役的义务。因此公民和国家这个概念是密切联系的,所以爱国主义是公民概念当中的应有的含义,公民的概念当中,它本身就包含了爱国这个含义,因为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他的命运和自己的祖国是联系在一起的。当然,说到这里我们需要强调一个问题,就是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国家利益的维护,两者它是一种互补的关系,而不是矛盾的。过去有些时间我们往往会把这两者对立起来,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对这个问题我觉得我们没有必要把它对立,因为国家维护公民的利益,这是国家的义务,公民遵守国家的法律,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像我们刚才讲到的那样,我遵守这个交通规则,并不是说我为了遵守交通规则就要放弃我的权利,而是我遵守了交通规则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我的权利。现在我让你走,等会儿你得让我走,并不是说永远让你走,不让我走,不是这样的。大家都能走了,大家的目的都达到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家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所以我觉得这两者之间是一个互补互动的关系。中国有一个著名的大学者叫胡适,他说过一句话,“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他的这句话,背后很清楚,自由平等的国家只有自由平等的公民才能造就。尽管我们不同时期对这段话的评价可能不一样,但是我觉得这段话它至少揭示了一个问题,就是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之间是一种良性的互动。所以我们认为公民这个概念和权利密切联系,和国家紧密联系,这是我们所谈的第一个问题。

紧接着第二个问题,就是《宪法》与公民有什么关系?刚才我们谈到什么是《宪法》,《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目标的根本法。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和权利的保护是分不开的。公民的权利要得到切实的保护,首先要有一部良好的《宪法》。但是仅仅有良好的《宪法》并不能够保护公民的权利,这中间除了一些其他的因素之外,有一个因素是非常重要的,就是我们每一个人要有比较健全的公民意识。就是要意识到我是国家的公民,我需要《宪法》来保护我的权利。只有这个时候,《宪法》它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的实施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是一种互动的关系,这种互动关系之间有一个联系它们的纽带,那就是全体公民的一种比较健全的公民意识。为什么有些人感觉权利受到侵犯后,会用法律,用《宪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有些人却感觉不到,这个问题最最关键的就在于意识的强与弱。所以我们认为《宪法》要发挥作用一个最最基础性的条件,就是一种健全的公民意识。

说到这里,可能我们会问,什么是公民意识?这个问题非常抽象。在这次市政协会议上,我提了几个提案,其中有一个提案就是要求在中学中间开展公民教育。那么什么是公民意识?它包括哪些内容?我们认为公民意识这个概念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大概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主体意识,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主人翁意识。我们不可否认,在过去的传统的教育中间,这一方面的教育是非常不够的。记得有一首歌,在座的不知道听过没有。歌的名字叫《小草》,当年曾经唱遍了大江南北,也是很多卡拉OK的保留节目。我记得有段时间我唱卡拉OK的时候,也常唱这首歌,歌词都记得非常清楚,“没有花香,没有树高,我是一棵无人知道的小草。从不寂寞,从不烦恼,我的伙伴遍及天涯海角。春风把我吹绿,阳光把我哺育,大地母亲把我拥抱。”把小草写得很可爱。但除了可爱之外,它还有什么用处呢?所以这首歌流行的时候,我记得有一个学者,他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说这首歌宣扬的是一种不健康的情绪。从人生哲学上讲,它宣扬一种草奴人格。小草虽然很可爱,但是它缺乏一种独立自主的精神,它永远是被呵护被关怀,而没有一天能够自己当家作主,因此小草永远不可能长成大树。所以我说,我们可以学习小草的某些精神,但是我们不能把小草作为我们一种健全人格追求的目标。为什么?因为它不具有我们现代社会公民所要求的一种独立意识,一种主体意识,一种作为国家的主人翁的意识。所以我们认为一个公民的健全的主体意识,也就是说主人翁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让公民以国家主人的面目出现,他才能够真正地把自己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结合起来。爱国主义不是一种口号,而是一种非常崇高的境界,一种追求。爱国主义不仅仅需要道德宣传教育来培育,更需要通过一种主人翁的精神,一种姿态,一种自豪感来进行强化。为什么我爱国?因为我是国家的主人,这个很重要。我在中学毕业以后,到了农场小学教书,最头疼的一件事情,是课桌文化。好端端的一个桌子,他给你涂得一塌糊涂,不知道现在还有没有,过去很多。我就问一个学生,我说你在家里也这么划吗?他说,没有。为什么?家里是自己的桌子。对啊,那么学校的课桌就随便划啦?他说,可以啊,因为我花了钱了,我就能够划,反正我划完了,别人也会来坐的,我不划,别人也会来划。非常明显,为什么他不爱护桌子,因为他不是这个桌子的主人,为什么他爱护家里的家具,因为他是家里家具的主人。同样,国家也是如此,只有以主人翁的姿态来对待我们的国家,我们才会真正地爱护自己的国家。所以我认为一个不爱自己国家的人,他属于一种人格不健全的人,属于一种宪法上的人格缺陷。要爱自己的国家,你必须首先培育公民健全的主体意识,真正意识到是国家的主人。这是我们所说的第一个问题,公民的主体意识。

公民意识的第二个方面,也就是一个最主要的方面,那就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我们刚才讲了,我为什么要拥有公民的资格,因为我拥有公民资格以后,国家的法律就会保护我的权利。所以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每一个个体的社会生命,任何人,哪怕他是犯人,哪怕他是死刑犯,他同样有他的公民权。我们过去认为犯人没有什么权利,这是不对的,犯人也有权利,他的人格首先就不能受侵犯。即使判了死刑,他的人格、名誉,该保护的还是要保护,他的合法的财产权同样要保护。过去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认识上不足,而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有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1995年,浙江的医科大学,它曾经制定过一个规则。就是说从1996年开始,凡是报考医学院,就是报考浙江医科大学的学生,它必须有一个条件,你没有吸烟的历史。也就是说你如果吸烟的话,医科大学就不录取。为什么?吸烟有害健康,医院是维护人类健康的,所以医生要带头不吸烟。医学院的学生是未来的医生,所以他们不能吸烟。当时这个倡议提出来以后,得到了多方的拥护。据说当时上海有几家医学院也曾经想仿效。后来有学者提出问题,他说,吸烟是一种不良的嗜好,但受教育权是公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权利。因为他吸烟而剥夺了他受教育的权利,这种行为就是属于非常明显的违宪行为,在法律上是得不到保护的。当然我不赞成医学院的学生吸烟,但我们也不能以这个作为剥夺他受教育的理由。但当时这个倡议提出的时候,我们的社会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但我去年看到一则报道,一所南方比较著名的大学公布了一个《学生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目的很清楚,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这个条例的草案制定以后就提交学生讨论,其中对学生的行为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比如说,禁止大学生在学校里面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大学生穿低胸露背装等。否则就要扣分。如果扣满三十分以后,将被勒令退学。假如说你去读这个学校,你看到这个规则的时候,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这个规则出台以后,立即遭到了学生们的抵制。他们说,这种行为他都属于个人小节,学校以规章的方式对这些行为进行限制,有辱大学生的人格,侵犯了他们的人格权。这是不合法的,甚至是违反《宪法》的。社会舆论也进行了批评,所以最终在学生们和社会的一致反对声中,这个规章不了了之。我就觉得这个例子非常有意思,过去我们习惯于学校怎么规定,我们学生怎么做。而现在,我们首先考虑这个规定是不是符合国家的法律,这个规定是不是保障了我的权利。所以我认为这个就是我们现在公民权利意识增长的一个突出的表现。

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种健全的权利意识的培育,基于对权利和自由的正确的认识。为什么呢?我们现在讲权利,但是除了极个别的权利之外(比如说,思想自由)绝大多数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法国的《人权宣言》当中就明确指出,自由就是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中国人有句古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以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有个前提,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反过来说,只有尊重了他人的权利,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我们国家《宪法》第五十一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所以我们在权利的行使当中,还有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刚才我们主持人问我,是不是在过马路时都走斑马线?我说了,NO。为什么?因为这中间就有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前几天我在电视和报纸上看到,我们这里的周家嘴路,两根横道线之间,间隔了七百五十米。从马路这里走到马路对过,如果遵守交通规则的话,他要绕十分钟的路。可能我们在座的也从这个地方走过,结果导致什么情况,导致了很多人乱穿马路。你说这些穿马路的人对不对?肯定不对。但是你得问问,他们为什么穿马路,就是说我过马路的成本太高。为什么你让车走,而不让我人走?这中间就有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前天“东视广角”节目搞观众调查,为了保证高架下面马路的畅通,行人过马路,它一个行人灯,一次闪烁是二十八秒。道路那么宽,要过一个马路的话,必须分两次走。就是说,当我从马路这边开始过,过到中间隔离带的时候,正好闪烁了,再过去已经不行了,那么等下一个绿灯再过,下一个绿灯间隔时间多少,两分半,也就是说过一个马路三分钟时间。行人分两次过马路合不合理?警方说这是为了保证车辆的流通,是合理的。行人说,不行,我走路的成本太高。很有意思,我正好在考虑我们这个权利平衡的问题,我们家里面先发生冲突了,我太太属于有车族,我作为行人,我认为这个不合理,一个规则的设置,你必须首先考虑利益的平衡。刚才讲到方便,这个方便,方便人也要方便车。所以首先从人性化角度讲的话,你不管怎么样,过一个马路走三分钟是不合理的。而且这只是就我们而言,如果碰到老人腿脚不便的,可能时间更长。但是我太太说,不行,作为开车来讲的话,最好马路上横道线越少我开的车越舒服。我们俩为此争执不休。刚才讲了,大家都追求方便,而且都有规则,我们设置这个规则的时候,就必须考虑到一种利益的平衡,如何使得驾车的和走路的都得到最大限度的方便。所以我觉得在保障公民权利的时候,就有一个权利和利益平衡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群体的不断增加,各种利益的冲突不断地出现,现在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多数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且在权利和利益之间达到一种平衡。非常高兴的是,我前天在看电视的时候,看到我们的电视台的记者对这个规则尽管没有明显的批评,但是他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人性化,以人为本。我们对权利意识的培养和对权利的保障,也不能否认这一点。这是我们所说的公民意识的第二个方面,公民的权利意识。

公民意识的第三个方面,是和公民权利意识密切联系的,就是公民的平等意识。我们曾经做过一个调研,在现代社会中间,人们最大的需求是什么?追求平等。公民这个概念,在法律上一个重要的含义,就是如何保障每一个社会的个体,作为一个平等的社会成员来对待。就是如何保证每一个公民的平等。我们《宪法》第二章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平等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理念,是一种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封建社会,奴隶社会为什么不好,它不平等,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现代民主社会为什么好,它平等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现代社会平等意识的增强,和公民意识的强化,我觉得是成正比的。同样,公民平等意识的强化,和我们《宪法》的进步,也是成正比的。过去,我们很多人对《宪法》不注重。刚才主持人说到了,违反《刑法》,违反《民法》,大家都会提出问题。而违反《宪法》的问题,大家已经不关注,甚至也很少考虑。但是近年来,如何用《宪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个问题提出来了,随着公民意识的增强,如何用《宪法》来保障自己的平等权,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这中间,我们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是功不可没。这些学生在他们老师的带领下,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先后打了三个官司,这三个官司都是和平等权有关的。第一个,三个学生去快餐店去吃饭,快餐店挂了一个牌子,每人十八块,但是本店对公务员优惠,公务员用餐每人十六块,可以便宜两块钱。学生看了这个牌子不舒服,吃完饭出来以后,一状把这家饭店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六块钱。理由是什么?我们说,你要打官司,你要打民事官司,必须一个有侵权的行为,还有违法的事实。侵犯了什么权,他说侵犯了我的平等权,那么违反了什么法律,他找了半天,找到一条法律,就是我刚才说的,我们的《宪法》。《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务员是公民,我大学生也是公民,为什么公务员吃饭十六块,我大学生吃饭要十八块,多两块钱,这个不平等。一状告上法院,一审判下来,法院判三个大学生败诉。因为这个价格,是经过了物价局核定的,至于饭店方面收你十八块,和收公务员十六块,那是两个概念,店方自己他有权决定,因此这个不构成对你平等权的侵犯,所以依法予以驳回。三个学生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受理的时候,对这个问题,一方面,认为一审法院驳回三个学生的起诉并无不当。但是饭店挂这个招牌,确实给人一种不好的感觉,也影响了公务员的形象,有损于社会的善良风俗。因此二审法院判令饭店把这个招牌收回去。一审诉讼费一百块,由三个学生承担,二审诉讼费一百块,由饭店承担。这些案件我们为什么提出来讲,看起来很小,但是影响非常大。为什么?可能它是到目前为止第一起按照《宪法》的第三十三条作为法律依据提起的诉讼。应当说二审法院的判决是非常合理的。

不久以后,同样这所学校,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提起了第二个诉讼,诉讼的理由也是平等权。中国人民银行招生,要求男的一米六十八,女的一米五十五,大概这么身高吧。一位四川大学的学生他身高一米六十五,不符合人民银行录用的标准。但是他觉得人民银行的这个设定身高的规则侵犯了他的平等权,构成了对他的人格上的歧视,所以一状把人民银行告到了法院。法院受理以后,人民银行三天以后在报纸上又发了一个招录广告,这个广告当中去掉了有关身高的规定。法院就问这个学生了,人家已经改正错误了,你还打不打?学生说,我继续打,因为我报考他这个银行的时候他有这个规则的,已经构成了对我的人格上的一种损害了。这个诉讼后来在过程当中引起了全国的各方面的关注,包括我们的媒体。后来中央电视台也在现场就这个案件做了报道。当然最终这个学生还是败诉了,败诉的理由不是因为平等权的问题,而是因为程序上的问题。但是这两起案件已经事实上给人们一种启示,《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已经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来。

不久以后,又是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提起了第三个诉讼。他们到峨眉山去旅游,峨眉山旅游的门票是八十块一张,但是学生票优惠,四十块一张,很开心。但是游览过程当中碰到当地的两个大学生,他们就聊起来了,一聊起来才知道,当地大学生游览峨眉山只要十块钱的门票。这几个学生本来很高兴的,听到这个消息后非常不高兴了,所以从山上一下来,一纸诉状递到了当地的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依据是什么?依据还是我们的《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说峨眉山不是峨眉山市的峨眉山,而是全中国的峨眉山,为什么我要四十块,他当地人要十块。这个违反了法律上的平等,构成了对我们外地人的歧视。当然这个诉讼最终还是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这是两个法律关系,收你四十块,符合物价局规定的。至于收他十块钱,那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是本案所审查的范围。

尽管这三起诉讼从表面上来看,学生都败诉了,但是事实上它们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它事实上告诉人们,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思考。可能我们刚才举了这个例子以后,在座的也在考虑到底怎么才是平等?有些事情看起来很平等,但结果似乎是不平等,有些事情看起来不平等,结果是非常平等。所以这里如何从《宪法》上正确认识平等,我认为这是我们树立一种健全的平等意识所不可缺少的。

那么,到底应该怎么来理解平等?我认为首先我们所说的平等是一种相对的平等,而不是绝对的平等。每个人生而自由平等,这是一种人类假想的理想状态,或者说人们一种非常善良的愿望。事实上人生下来是不可能平等的,你们生在上海,其他人生在农村,你们两个生下来就意味着不平等了,你过的日子绝对比他过得好。同样你生下来,你父母跟人家的父母就不一样了,你父母个子就像姚明这么高,你大高个,我惨了,你看我这个个子,按照公务员的话,我可能还不够格,还考不取公务员。你说这个能平等吗?所以这个问题就是说,我们讲的平等是相对的,只能说相对条件下的平等。比如说你们大家读书,从小学考中学,中学考大学,大家在同一所中学考。但是你们不可能都同时升取同一所大学,你们肯定将来考到不同的大学。为什么?他考到了复旦,他考到了清华,我考到了上大,我能说这个不平等吗?凭什么他考清华,我考上大?我也要读清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很简单,你考得没别人好呀,人家比你聪明,或者说,人家的机会比你好,或者说,人家临场发挥得比你好。所以我们说,这个是一种相对平等,而不是绝对平等。绝对平等,那结果就是不平等。过去我们就追求绝对平等,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你工人进去就是三十六块钱一个月。你这边坐着晒太阳也是三十六块,你没晚没日地干,也是三十六块。结果导致大家都不干,吃大锅饭。所以现在就不一样。所以我们说,首先我们说的相对平等,不是一种绝对平等。

平等的第二个方面的含义,我们认为,它是一种比例平等。按照比例的平等,不是一种机械的平等。什么叫机械平等?机械平等说到底就是不顾一种客观的差别,要求绝对平等,那就是机械平等,而比例平等本质上就是一种相对平等。比如说男女平等,男女平等就是一种比例平等,而不是机械平等。所以男女平等是男女平等,但是男女可能平等吗?事实上不可能平等啊。比如国家机关招公务员,我同样招十个人,男性七个,女性三个,你说它是不是侵犯了男女平等呢?它没有侵犯呀,我男女都招了,只是招的数额不一样而已。所以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机械平等就是抽象的、绝对的平等,男女都一样。男女性别的差异,分工不同。有些饮食行业、娱乐行业,它就专招女性,二十五岁以下,还未婚,我去报考他就不要我。我能去告它说侵犯我的平等权吗?不可能啊。它这个行业就需要女性啊。也就是我们说的比例平等。另比如说现在《选举法》,农村和城市代表人数就不一样,《选举法》上明确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要四倍于城市。比如说我们城市当中像上海,每二十万人当中产生一个全国人大代表。那么农村他要四倍,也就是要八十万人当中产生一个人大代表。现在是四倍,过去是要八倍于城市,那么这个看来你可能感觉明显是什么呢?城乡不平等,好像八个农民才抵一个工人。城市当中二十万人就产生一个全国人大代表,农村过去要一百六十万人产生,现在是八十万。也有学者说,这个规定就是严重地违反了《宪法》的平等权,我们认为这是种误解。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这就符合了比例平等。为什么?我们城乡之间的人口分布不均匀,过去九亿人口中间有八亿农民,也就是城市人口是一亿多。我们是个农业大国,现在城乡人口之比差不多是四比一,假如说完全绝对地一比一的话,那么我们这个人民代表大会就不叫人民代表大会了,叫农民代表大会,都是农民啊。所以这就是我们说的比例平等,而不是机械平等。

第三个方面我们讲平等权,它是一种权利平等而非事实平等。人人有这个权利,但是并不一定我就可以有这个结果。人人都有选举权,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你们选班长,选班委,我没有被选上,我要去上告。大家都有被选举权,凭什么他要去做班长,我不能做?很简单,人家没选你呀。你有这个权利,并不一定你就要做这个职位啊。人家没有侵犯你的权利,你也一块儿参加选举了,但问题是大家没有选你。所以我们说,这是一种权利的平等,而非一种事实的平等。这也和第四个方面密切联系的。我们讲的平等是一种机会的平等,一种过程的平等,但是结果不平等。人人有权赚钱,人人有机会发财,但是真正发财的可能是少数。因为我们讲,人跟人不一样,同样是炒股票,有的人炒了股票发财了,有的人炒股票炒了半天不赔不赚正好,有的人炒股票,亏得要跳楼自杀。所以我们追求的是一种机会的平等,过程的平等,但是结果它是不平等的,对这个我们要有一个充分的认识。

所以我们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不能把平等的理解抽象化,庸俗化。同样,也不能打着市场经济的旗号,无视公民的平等。两种倾向都要防止。我现在坦率地说,我们现在有很多社会现象、社会行为,在座的尤其是长得比较胖的,你去注意一下,现在很多宣传品,很多媒体广告当中,都侵犯了你们的平等权。我记得我以前在晚报上夜光杯写过一篇文章,叫《尊重公民的肥胖权》。他们不能想象这篇文章是像我这么一个瘦子写的。现在很多广告你去看,减肥广告,一个很胖的女同志,样子愁眉苦脸的。给人一种暗示,好像胖不好,瘦就好。其实我现在还犯愁,怎么长胖一些。说老实话,怎么胖不起来,一天吃四顿饭也胖不起来。我真羡慕那些胖子,他们还要减肥。事实上这是两种极端,我们中国古代美女两大典型,环肥燕瘦。杨玉环是胖女人,丰满的典型,赵飞燕是追求骨感美的典型,各有特色。青菜萝卜,各有所好,你绝对不能因为追求单一而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有很多宣传,尤其减肥广告,我就觉得它事实上构成了对某一个群体的歧视,对他们的平等权是一种恣意的侵犯。有的减肥药做得真是,你可以跟它打官司。我上次看到个减肥药,它怎么减肥,它说这个药不要吃,闻一闻就能减肥。我想怎么闻一闻减肥?后来知道怎么呢,本来我很有食欲地去吃饭,闻了这个药以后呢,我食欲大减,不吃了。我说你不是折磨人嘛,对人的身心有极大的摧残。要是中学生、小学生都这样的话,我们的国民的素质怎么提高,不是又产生了新一代的东亚病夫嘛。所以我们觉得要平等权、平等意识贯穿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确实需要大家去树立。必要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提起公益诉讼,告那些广告,叫它撤销。这是我们说的第三个方面,公民意识,平等意识。

第四方面的公民意识,就是我们所说的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我们刚才讲到了,权利义务是对应的,作为一个公民,依法享受权利,同时他要承担责任。这个责任包括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也包括对自己。刚才我们讲到了过马路不遵守交通规则,不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对社会的不负责,对他人的不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你自己被人家撞你倒霉,撞你的也倒霉的,他也得构成交通肇事行为。你何苦呢?所以我们说公民受法律保护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要承担责任,首先必须要守法,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成为一个健全的人。所以我觉得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不矛盾的。只有这种意识健全了,当我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我很自然而然地要求《宪法》来保护我的权利。而这个时候作为国家机关,作为他人也会意识到,当我做出某种行为的时候,我首先考虑怎么才能不侵犯别人的权利。所以这个问题就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比如说刚才我们提到那个问题,七百五十米远的距离,中间没有设横道线。实际上这个规则的设置,非常明显地侵犯了公民的通行权。所以这时候公民提出一个方案,能在中间再增加一条横道线,那么这个作为国家机关,作为政府部门,它就有责任考虑公民的合法的和合理的要求。但反过来说,公民正因为有了健全的法律意识,他才会提出这个问题,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意识,没有权利意识,没有公民意识的话,我不要提,我归我闯红灯,闯过去我狠,被你撞了你狠,结果我们的社会秩序是一片混乱。所以说,在《宪法》的完善实施与公民权利保障之间,它的联系的纽带就是一种健全的公民意识。

以上是我们谈的第二个问题,那么最后我们谈第三个问题。公民意识对我们的《宪法》的实施,对社会的发展非常重要,但是如何来培育?我刚才提了这么多方面,可能在座的各位会想到,有些意识我很强,有些意识我可能没有。比如说,权利意识他很强,责任意识他可能比较弱了,守法意识可能更弱。红灯能闯则闯,抓住是你狠,抓不住是我狠,这是上海人在交通规则中比较通行的一种想法。为什么会造成这种意识不健全?如何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大力弘扬宪法意识,宪法精神的今天,树立健全的公民意识?我们认为,我们公民意识的培育的外部条件很重要。刚才我们讲了公民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都是从自我的内心来讲的。但是我自己的意识的形成,除了我主观上的努力之外,我还需要一些外部的客观条件。为什么过去我们不强调公民意识,而今天我们特别强调公民意识,这个就是和我们的外部环境分不开的。这个外部环境有两个方面,首先一个方面要有完善的市场经济。

在座的各位可能会想,我多次提到了市场经济,为什么特别强调?因为很简单,市场经济它是一种以市场为主导的,以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一种经济形态。而计划经济,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它是强调政府主导的,国家和政府的宏观控制,甚至是微观的控制。计划经济属于一种权力经济,力量的力(power)。在计划经济下,国家为了需要把一切都让给计划,包括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是由国家来计划的。在计划经济时期,妇女生小孩了,到医院去,生育的费用不要你自己掏口袋的,全部单位报销。退休工人年老生病了,国家劳保替你承担。死亡了,国家替你办丧葬。有一次看到一则报道,说一个企业效益不好了,无力承担如此庞大的丧葬费,每年预算,一年能够承担的最多是三个人。所以后来给老职工发了通知,今年死亡名额只有三个,要死的先登记。那你说,我怎么知道要死呢,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属于第四个要死亡的话,这个丧葬费,最早也要到明年才能报销。我没钱了,我国家单位就这点钱,预算丧葬费就是三个。这个就属于非常典型的计划经济,所以计划经济条件下它考虑的首先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国家计划的完成。它不是考虑你东西买到买不到,而是考虑我这个东西一定要卖掉,不给国家造成浪费。所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多少,我们买多少,能买到就不错了,所以也无所谓消费者权利。过去很多东西是凭票供应的,我们现在很多东西略微有点瑕疵,我要打假,假冒伪劣,我要依法索赔。但是过去计划经济时代,人们还专挑有瑕疵的买。因为不但能买到,而且价钱便宜。我记得陕西路那里,过去有一个很小的门面,它是卖饼干的。可能你们的父母一辈都去买过,它那个饼干卖的什么?卖的是万年青饼干,还有牛奶饼干。每天下午3点半开始卖,排队买的饼干,不是整块的饼干,是什么呢?是碎的饼干。整块饼干你买不到的,要凭票供应。买碎饼干,而很多老百姓去排队买,为什么?饼干碎了不影响它的味道,但是价格便宜,都排队买。反过来说,现在如果卖给你一斤饼干都是碎饼干的话,你肯定要去告他。而那时候,我能买到饼干已经不错了,我去告谁?所以这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计划经济是一切纳入计划,根据计划来安排生产,安排消费。而市场经济的特点是什么,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资源分配的市场化,根据需求来生产,你市场要多少,我做多少。我不怕我东西做不出来,我就怕我的东西生产出来没人买。所以这种情况下它必须要求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那么很显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消费者作为一个主体的面目出现,因而要法律首先考虑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为什么?因为消费者和厂家相比依然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大家都是赚钱,要赚钱难免要损害对方的利益。那么如何来更好地保护对方利益?问题产生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他们作为一种市场主体,首先要得到法律保护。所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了,他要求法律来保护他的权利。

我曾多次谈到过一个案例,因为这个案例给我印象特别深。尽管司法部门对这个案例有不同的判断,但我认为至少它说明一个问题,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权利意识增强了。浦东的一家大商店,一个消费者去买手表,买了四块。发票上开的产地是外国。不久以后,这个消费者拿了四块手表找到了商店,他说我去问过了,我买的这四块手表它是中国生产的,不是外国生产的,你现在发票上写了产地是外国,你构成了对我的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要依法来索赔。当然商店不同意,协商不成,结果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没有支持消费者的请求。消费者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进行了调解,调解下来,商店方面愿意给消费者一万块作为补偿。消费者也同意了,依法要制作调解书,制作调解书完成的时候,因为调解书上的一个字,调解破裂。哪一个字?就是说商店方面同意依法补偿消费者人民币一万元。但是消费者说,他说我是依法索赔,因此你这个补偿的补字应该改成赔偿的赔。但是店方不同意,他说我没有过错,我写赔字,就是我法律上有过错。现在我没有过错,因此我不同意赔,我最多只是补偿。消费者说,我是依法索赔的,你补偿,我不要。导致法院调解搁浅。我后来看到这篇报道,我也愣了。补偿是一万元,赔偿也是一万元,补偿赔偿,一万元的含金量始终是一万元,不能因为你赔偿就增加两千块钱。但是这个消费者很有意思,他坚决不要,当然法官感到很棘手,这个法官也是我们华政毕业的,也有很深厚的法律素养,提出了一个折衷方案,用了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术语“给付”,“店方同意给付消费者人民币一万元”。那么赔偿也属于给付,补偿也属于给付,这样的话,双方对此都没有异议,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事实上像这个案例,我觉得说明什么问题,说明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增强了。有时候他不仅仅是说要多少钱,而是要讨一个说法,这种说法本身就是权利意识的表现。当然之所以能够有这样健全的权利意识,和我们现在一个逐步健全的市场经济有关。因为市场经济它要求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所以我们认为,公民意识健全的外部条件首先第一方面就是健全的市场经济条件。

另外一个外部条件,就是要有健全的一个法治环境。依法治国,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为在计划经济下,它的计划是靠权力来调节,用一种力量来调节的。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逐渐退出市场,谁来调节市场?法律调节市场。刚才讲的规则,法律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的游戏规则。所以政府机关首先要依法办事,而公民的权利意识也是在随着法治不断地深化过程当中,逐步健全逐步完善。今年司法考试出了一个题目,因为我们一些研究生也去考了,考了以后他们回来说,殷老师,今年司法考试的最后一道大题目你在课堂上讲过!我说讲过吗?他说,是讲过。什么题目?他说,现在不是很多电子探头、电子警察,把违章的车拍下来,然后把车牌号公布,是不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它的题目大概意思就是说,对这个行为运用你所说的法律知识,对它作出评价。当时我在想,我怎么会讲到这个问题呢?后来我想起来了,我在课堂上举过这个例子,这些问题我们提出来,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公共权利的运作如何规范。就是我在行使公共权利的时候,如何保证不侵犯私人的合法权利。前几年上海为了整治交通秩序,推出一项举措,对违章的人,不罚你款,你违章了过来敬个礼,然后给你一面小黄旗,让你协助维持交通秩序。让你通过维护交通的过程当中,感觉到维持交通的不容易,艰苦,然后你就自动地不违章。主观动机是好的。我们一个研究生就此写了一篇文章,他说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最多只是应当接受处罚或者教育,而你叫他摇小黄旗,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构成了对他的人身自由的侵犯。后来这个报道出来以后,我们上海的警方闻过则改,马上取消了。像这种情况过去可能不会出现,而恰恰在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才这样。

在我们依法治国的方略的不断推进的今天,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如何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手段,切实地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引人关注的问题。刚才我们谈到这次修宪,这次修宪比较引人关注的,或者老百姓最关心的,都是与公民个人权利有关的。当然要切实维护自己的权利,必须要有健全的公民意识。只有树立健全的公民意识,能够真正地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公民,用主人翁的姿态,来行使权利承担义务,那么我们国家的《宪法》才能真正地得到有效的实施,我们国家的依法治国方略才真正得到推进。我想这也是今天我们在这里讨论这个话题的根本的目的所在,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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