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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区际法律冲突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宪法与区际法律冲突对中国而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后,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很显然,中央不享有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的立法管辖权,这一立法权限属于各特别行政区。宪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复合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范围及其解决。因此,对于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我们在研究时应当更加关注宪法和两部基本法对该问题的影响。

四、宪法与区际法律冲突

对中国而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后,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中国的“一国两制”方针已经体现在中国签署的两个联合声明中,即《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中国的这一方针还在两部基本法(即《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中得到重申。事实上,随着中国政府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随之产生。

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宪法与区际法律冲突之间在法律框架中是什么关系呢?

(一)单一制国家中的区际法律冲突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仅有第31条(12)直接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大部分条款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但是,这并不是说宪法规定对特别行政区没有间接的影响。根据该宪法,中国是单一制国家,而非联邦制国家。两部基本法也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3)因而,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显然不同于联邦制国家。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权力甚至大大超过联邦制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的成员所享有的权力。不过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仅仅来自于中国宪法和两部基本法的特别授权,这些地区只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这与联邦制国家内的联邦政府及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大不相同。

(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框架下的区际法律冲突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对此作了规定。毫无疑问,两部基本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性法律,它们也将在中国的其他地区得到遵守。因此,在香港及澳门回归之后,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包括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范围及其解决,实质上都由两部基本法决定,这与其他复合法域国家只由一部宪法规定立法管辖权规范的情况有很大不同。

(三)范围广泛的区际法律冲突

根据两部基本法,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和国防事务。《香港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以及习惯法,除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在香港地区继续有效并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修订。第18条进一步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施行的法律应为《香港基本法》、基本法第8条规定的香港原有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制度不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但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法律,以及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事项的法律除外。这意味着特别行政区在民商事领域享有充分的或完全的立法权限。也就是说,在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的初始阶段,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很大,特别是在民商事领域,因此,区际法律冲突的范围十分广泛。就宪法结构而言,统一全国法律制度的进程将是缓慢而又艰巨的。

(四)“一国两制”下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如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两部基本法付之阙如。然而,在司法协助领域,两部基本法都规定,通过协商并依据法律,特别行政区可以和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保持司法关系,并向对方提供协助。(14)该规定是中国内地和特别行政区之间进行司法协助的基础,但它们过于原则,在实践中不易操作。因此,中国在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后的初期,急需将上述规定具体化。事实上,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达成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双方又达成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还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达成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这三个安排就是落实基本法规定的具体举措。

根据特别行政区的两部基本法,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在特别行政区施行的全国性法律仅限于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国防和外交的法律以及涉及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以外事项的法律。很显然,中央不享有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的立法管辖权,这一立法权限属于各特别行政区。其结果是,各特别行政区和内地分别有自己的区际冲突规范,这样一来,很可能加剧各地区的区际冲突规范之间的差异,从而引起进一步冲突,即各地区区际冲突法本身的冲突。而且,这种冲突大大增加了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性,容易产生“挑选法院”、反致、转致等问题,识别问题也会变得更加复杂。

另外,与其他复合法域国家相比,中国没有一个最高的司法机关在各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间进行协调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根据两部基本法,各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终审法院,独立于中国其他地区的法院。

宪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复合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范围及其解决。随着1997年香港回归和1999年澳门回归,中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因此,对于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我们在研究时应当更加关注宪法和两部基本法对该问题的影响。

【注释】

(1)本文原载于《法学论坛》2003年第3期。

(2)See K.Lipstein.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in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Vol.III,Chapter 9,3(1985).

(3)参见黄进:《区际冲突法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

(4)See I.Szászy.Conflict of Laws in the Western.Socialist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233(1974).

(5)See K.Lipstein.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in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Vol.III,Chapter 9,4,11(1985).

(6)“一国两制”的构想形成于1978年末,是由邓小平同志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的。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0页。

(7)See Beijing Rev.,Apr.6,1987.

(8)See V.Knapp.National Reports.in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Vol.I,U-59(1976).

(9)16 Pet.1,10 L.Ed.1(1842).

(10)4 U.S.64(1983).

(11)13 U.S.487(1941).

(12)该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13)参见《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第1条。

(14)参见《香港基本法》第95条和《澳门基本法》第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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