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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人的民主理论,民主的理论概说

时间:2022-09-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古希腊的政治实践开创了民主的先河。就政治领域而言,思想家们重新光大了古希腊的民主含义,认为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洛克对对民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莫过于提出“最高权力属于人民”的理论命题,他把这种最高权力主要区分为立法权和反抗暴政权。洛克以来,以代议制为核心的经典民主理论,将民主视为人民的统治或人民的权力,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民主的理论概说

政治同民主联系起来就是政治民主,通常指奉行多数人统治的一种政治制度。与君主制、寡头制和独裁制相对立。作为一种比较完整的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民主政治最初产生于古希腊的城邦国家。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过程中,扩大了古代民主政治的基础,建立了以普选制和议会制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是最大多数人享有的最广泛的民主。然而,对此形成的理论认识却千姿百态。

梳理各家各派对民主的认识,具有典型意义的民主理论有:古典民主论、精英民主论、多元民主论、稳定民主论与协商民主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

(一)古典民主论

“民主一词大约是在2400年前发明出来的。一般认为是希罗多德首先说出了‘民主’一词。”(3)但这个概念不是天生的,它来自于社会实践。首先,在原始社会中,“人民的统治”普遍存在,尽管各人类文明圈还处于相互隔绝的状态。(4)其次,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古希腊出现了人民统治形式的“公民大会”,雅典的所有其他国家机关,如五百人会议、陪审法庭、贵族会议、十将军委员会以及执政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都隶属于公民大会。对此,亚里士多德写道,民主政体“以自由为宗旨”,“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5)可以说,古希腊的政治实践开创了民主的先河。

古希腊城邦国家和古罗马共和国灭亡之后,欧洲进入了黑暗的中世纪,一是宗教愚昧的黑暗,二是王权专制的黑暗。此间教权或皇权凌驾于一切之上,古希腊的政治文明被淹没了。但是,选举和自治等制度在中世纪的欧洲依然被传承。在古希腊的直接民主中断了千余年后,从17~18世纪,欧洲开展了冲破黑暗迎来光明的启蒙运动。就政治领域而言,思想家们重新光大了古希腊的民主含义,认为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

其间,对民主理论贡献极大的是洛克和卢梭。

约翰·洛克(1623—1704年,英国人),他试图利用社会契约论证明,政府是根据多数人的意志组成的,政府根据人民的同意来实现人民的统治。洛克对对民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莫过于提出“最高权力属于人民”的理论命题,他把这种最高权力主要区分为立法权和反抗暴政权。“国家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但立法权只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立法权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们人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人民有权行使最高权力,并由他们自己继续行使立法权,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或在旧的政府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合适的人。”(6)在洛克那里,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为了确保这种所有权,人民还必须拥有对违背自己意志的暴政的反抗权。

到了18世纪,卢梭(1712—1778年,法国人)把洛克的思想推向极端,认为人民的同意是在共同意志基础上形成的,从而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他说:“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决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7)卢梭的民主观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人民主权既是不可以转让的,也是不可以分割的,更是不可以代表的;二是国家主权应当属于人民,并为人民的“公意”所指导;三是人民主权的实现方式就是直接民主。

洛克、卢梭等人的“古典民主理论”为潘恩、密尔、麦迪逊等人继承和发扬。特别是被相当广泛认为代议制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的密尔(1806—1873年,英国人)系统地论证了实现人民统治的最好形式是“代议制政府”。他首先在批判专制政府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政府的标准是:第一,是否促进社会普遍的精神上进步,好政府应该是致力于提高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8)第二,是否具有相应的组织水平,“将现有道德的、智力的和积极的价值组织起来,以便对公共事务发挥最大效果所达到的完善程度构成”。(9)他眼中的理想政府就是:“全体人民或或者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他们必须完全握有这个最后的权力。”(10)他强调,第一,代议制民主政体之所以符合理想,是它符合好政府的两个标准;第二,代议制民主政体既克服了简单民主的局限性(范围有限、操作困难),又坚持了民主的一般原则;第三,代议制政府虽然是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社会都能采用,特别指出要考虑人民是否具备承受这种制度所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洛克以来,以代议制为核心的经典民主理论,将民主视为人民的统治或人民的权力,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代议制政府的弊端在实践中暴露无遗,特别是德国法西斯主义的兴起暴露了“多数人统治”的潜在危险,曾经被认为拥有欧洲最民主宪法的魏玛共和国在一夜之间被希特勒领导的纳粹党控制,而且是采取合法的方式,得到大部分德国人的支持。随后德国发动的战争又威胁到所有欧洲民主国家。这样的情形,就把如何防止多数人的暴政聚集成为民主理论讨论的热点。由此开始了对代议制的批判,并重新审视 “人民的统治”或“人民的权力”这一民主概念。首先,“人民”是谁?是指每一个人还是不确定的大部分人?是较低的阶层还是一个团结一致的有机整体?绝对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是什么人?有限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又是什么人?

其次,什么是统治和权力?如果说统治和权力就是控制他人的力量和能力,那么,人民如何成为实际的权力行使者呢?名义上掌权的权利显然不能解决人民主权的问题。因此,建立在词源基础上的古典民主观,很难回答很多至关重要的问题,因而也招致批判。

对此极富特色的批评来自批判理性主义大师波普(Karl Popper),他从哲学出发,反对讨论国家和民主的本质,提出了“民主悖论”。认为,西方传统的民主理论只注重谁应该统治,把民主看作大多数人的统治和执行权力,这势必导致“民主悖论”。因为如果大多数人选举了一个专制的统治者,根据多数原则,要求我们服从这个专制者,因为他是由大多数人选举产生的,符合大多数人统治的原则;但是按大多数人统治的原则,又要求我们不服从这个专制者,因为他是少数,否定了大多数人统治的原则。波普认为“大多数人的统治”之说不能成立,它不仅会导致““民主悖论”,而且还不符合现实,因为统治总是少数人的统治,从来没有过人民自己统治自己;即使多数人的统治是可能的话,多数人的权力也并非必然就是合理的。因此,民主的核心不在于由谁来统治,也不是所谓的多数人统治的制度,而是政治方式的科学化和合理化,是被统治者能够批判并推动统治者的一种方式,是人民能够有效地控制统治者的权力的一种制度。“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但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人。正因为这样,设计使甚至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11)

古典民主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依据。但是,当资产阶级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后,就不愿再提及“谁统治”的问题,他们需要的是维护和完善资本主义的政治统治制度,于是,民主是制度和程序的民主理论应运而生并流行起来。正如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学者萨托利所言:“真实的情况是,仅仅包含着人民权力观念的民主理论只够用来同独裁权力作战,一旦打败这个敌人,自然而然地移交给人民的不过是名义上的权力,权力的行使完全是另一回事。”(12)萨托利主张,要实现人民“拥有权力”,其必要条件是人民阻止任何无限制的权力。而在代议制政治制度中,谁也没有行使绝对(无限)权力的地位;同时,在代议制政治中,人民通过能够监视和更换掌权者而实际行使权力(政治权力)。为解决如何统治和解释政治现实,产生了民主理论的其他流派。

(二)精英民主论

精英民主论是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重要流派之一。精英民主理论家通过对代议制民主的具体考察,认为现实中真正掌握政治权力的人永远只可能是社会中的极少数,人民主权永远只是存在于人类追求的理想政治状态中。尽管他们大多都声称并不反对民主政治,强调其理论只是为了揭示一种真实性社会政治状态。由于他们深刻地接触到西方社会政治现实同民主理想之间的巨大差异,因而“成为当代世界最有影响的国家学说流派之一。”(13)

“精英”一词源于法文“Elite”,最初出现在法国的文献中大致是17世纪,特指极其优良的商品,或者是精心筛选出来的物品。意大利学者帕累托(1848—1923年)最早在政治意义上使用并泛化“精英”概念。帕累托认为,在任何社会,都存在处于统治地位的极少数和被统治的大多数,前者就是精英。广义上看,泛指那些在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人;狭义则特指少数统治者,他们制定政策、作出重大决定。“精英”应是通过“高度”和“素质”两个方面综合衡量出来的。“高度”是某种可以客观判断的成功标志,如职位、财富、荣誉等;“素质”则是人的智慧、才干、品质等。

与帕累托差不多同时代的意大利人莫斯卡(1854—1941年)是精英主义又一个重要开创者,他从社会统治的角度强化了精英主义要旨:“在人类所有社会都没有例外地存在着两个阶级——一个阶级进行统治而另一个阶级被统治。第一个阶级通常人数较少,执行着所有的政治功能,垄断着政治权力,并且享受政权给他们带来种种利益。与此同时,第二个阶级,人数较多的一个阶级,却只能被第一个阶级控制和领导。”(14)

把政治精英作用推向极致的是德国学者米歇尔(1876—1936年),他在自己的代表作《政治党派》一书中提出著名的“寡头统治铁律”。认为现代国家政治生活是由政党操纵的,而人类社会的所有党派或其他政治组织都是受少数统治寡头控制的。极少数政治精英对绝大多数群众的统治就是通过这些组织来实现的。政治精英是一个有组织的集团,绝大多数群众只是一群丝毫无能力的乌合之众。这是万古不变的“历史铁律”(15)

总之,精英主义理论的肈始者们都认为,无论如何定义“人民”这个美丽的辞藻,人民在历史中是没有什么地位的;历史的舞台不过是走马灯般的精英在演出,他们都是重视统治过程的事实描述,轻视民主实践的经验观察,所以实际上是一种统治的精英主义理论。故此帕累托对民主持取消主义的态度。但米歇尔斯则不然,他认为民主在实质上虽然也是一种寡头统治,但它是邪恶中最轻的一种,因此应保留这种制度。

精英主义理论在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1864—1920年)那里发生转机,虽然他也坚持精英主义的立场,但不再将政治统治的主体完全归结为政治精英群体。他既强调政治精英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重视公民通过选举式的政治参与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由此开启了从精英理论向精英民主理论的发展过程。

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韦伯强调现代社会的大规模、复杂性及明显的社会差异使直接民主变得不可能。他认为,管理国家是一项宏伟的事业,是那些对政治和其他公共事务感兴趣并具有一定才能的精英的职业。一般人缺乏选择政策的能力,他们只不过有能力选择领导人。因此,民主就像市场一样,是一种淘汰最弱者的制度机制,同时使那些最具有竞争能力的人去争取选票和权力。因此,社会的民主化与政治的精英化是现代工业化社会同时出现的两种紧密联系的必然现象,它们是互为因果的。大众民主的发展需要政治精英的引导和组织,民主越是大众化,政治精英的作用越能凸现;反过来,政治精英的成长发展,也需要广大民众的支持和监督。

约瑟夫.熊彼特(1881—1950年,美籍奥地利学者)是公认的精英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他首先从探索民主的定义出发,认为事实上不存在人民的统治,也不存在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契约。“如果进行统治的是人民(无论用什么定义),就会出现另一个问题。‘人民’怎么有技术上的可能性去进行统治?……除非实行‘直接民主’,人民本身绝不能真正进行统治或管理……根据虚构的人民属于君主的契约,认为有主权的人民已把他的自有或权利出卖了,据同样虚构的契约,说人民把他的权力或一部分权力授予了挑选出来的代表,这些道理实际上就是废品堆栈供应的货色。”(16)他把民主看成是一种竞争政治领导权的政治方法,是“某些人通过获取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17)。在熊彼特看来,古典民主理论的问题在于把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授予选民,并把它作为民主制度的首要目的;而人民选择代表反而成为第二位的事情。这种颠倒是不符合任何政治现实的。他坚持从经验上认为:“民主并不是指,也不可能是指,按照‘人民’和‘统治’,这两个词的明显意义说的人民是确实在那里统治的意思。”(18)熊彼特的精英民主理论内容概括讲主要是两点:第一,民主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方法,一种程序性机制;第二,程序民主必然导致政治精英统治,这是现代民主政体的首要特征。需要指出的是:熊彼特的精英民主理论框架中的精英,准确说叫做“民主精英”,首先他是选举产生的政治家,而不是其他方式产生的精英;其次,“精英统治”本身不是民主,民主是产生精英的制度。因此这种制度不同于独裁的地方在于“民主不过是指人民有机会接受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意思。……自称的领导们之间为争取选民投票而进行的自由竞争”。(19)

韦伯和熊彼特的精英民主理论,概括了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一些重要特征,例如代议制、选举制和政党制之下公民对代表的选择,以及政治过程的程序化。但是,精英民主理论的缺陷也是突出的。首先把民主的研究局限在精英范围,明显是片面狭隘的;其次,把民主看成是一种选择精英的程序化机制也大大贬低了人类追求的政治目标的崇高地位。当然,还忽略了现代西方政治过程中的另一个特别重要的现象,那就是利益集团的作用。这也为人们进一步研究民主理论和民主现实留下了空间。

(三)多元民主论

进入20世纪,特别是经历两次世界大战后,西方社会传统的政治格局被打破,新型的多元化体系逐渐构建起来。由于各种类型的利益集团的大量涌现,加上劳动群众的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利益集团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力量,不仅与政党各显其能,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着议会政治的不足,深刻影响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对民主的认识。多元民主论也随之兴起。

多元民主论的中心命题是利益集团。他们主张民主不能只是通过国家这个唯一的权力中而存在,而应该由社会中的许多团体来分享,民主是众多团体共同参与政治决策的机制。与其他民主理论不同的是,多元民主论认为,在复杂的现代工业社会里,不仅个人直接参与政治决策是不可能的,而且对政治决策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只有在小团体内,参与才是有意义的和真正的参与。”(20)因此,个人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只能通过中介即利益集团组织来实现。多元中的“元”就是各种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在民主多元主义或多元主义民主的表述当中,术语多元主义(pluralism)和多元主义(pluralist)是指组织的多元主义,即在国家领域中大量相对自治(独立)的组织(子系统)的存在。”(21)

政治多元主义的创始人拉斯基(1893—1950年,英国著名政治家)批判了传统的一元论国家观,否定了传统的国家主权概念,认为国家并不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它只代表少数经济统治者的利益;政府的行为并不总是正确的,个人或团体的反政府行为有时可能是正当的。因此,他提出了多元国家观,认为权力不再需要集中在社会结构的某一点上,主权将分配给各种职能团体及社会中的自治区域。这种多元国家将由一系列其目的可能极其不同的合作团体组成。(22)拉斯基的多元国家观后来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其传统的多元主义却为现代多元主义产生了重大影响。

与拉斯基的多元主义相呼应,英国另一位社会学者柯尔(1893—1959年)指出:“真正的民主政治不应当在单独的无所不能的议会中寻求,而应当在各种有调节的职能的代表团体这种制度中去寻找。”(23)作为代议制基础的“代表”理论,与国家作为职能团体的性质是不相符合的。柯尔设想的这种“职能民主政治”实际上是在一个国家内,存在两个职能团体系统,一个是国家的政府系统,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处理纯粹的政治问题;另一个是代表生产者的职业组织系统。二者各自独立,互不干预;而当二者处于冲突状态时,由“代表各行业的公民的机关来做最后的裁定。”(24)显然,“职能民主政治”实际上就是主张社会团体的自治。

公认的当代多元民主理论的典型代表是罗伯特·达尔(美国著名政治理论家),他基于分析多元社会的状况,构筑了多元民主理论的基础。在达尔看来,一个多元社会意味着:第一,意见的多元性;第二,利益的多元性;第三,冲突的多元性;第四,权力的多元性。在此基础上,对民主从理想到现实两个方面进行了界定:“第一种把民主设想为一种理想的或理论上的制度,它也许处于人类可能性的极限,甚至超过这一极限。根据这一解释,理想的民主程序要满足五个标准:(1)投票中的平等:在制定集体的、约束力强的决策方面,每个公民所表达的偏好都应当在决定最终方案时得到同等的重视。(2)有效的参与:在制订集体决策的整个过程当中,包括在把事项列入议程阶段,每个公民都应当拥有充足的和平等的机会来表达他或她关于最终结果的偏好。(3)明智的理解:在决策需要所允许的时间内,每个公民都应当拥有充足的、平等的机会就最合理的结果得出他或她经过深思熟虑的判断。(4)对议程的最终控制:公民中的多数应当拥有唯一的权威来判定何等事务应当或不应当通过满足前三个标准的程序来决定。(5)结论:公民应当包括除暂住人口以外的所有受法律管辖的成年人。”(25)当然,达尔自己也知道,满足这样苛刻条件的理想民主永远都不会有。那么,现实的优势应该具有哪些标准呢?达尔给出的答案是:“(1)依据宪法,对政府政策的控制掌握在当选官员手中。(2)当选官员是从经常的、公平举行的、罕有强制的选举中选出来的。(3)实际上所有成年人都享有在官员选举中投票的权利。(4)实际上所有成年人都有权竞选政府中由选举产生的职位,尽管任职的年龄限制可以比选举的年龄限制更高。(5)公民有权对广义的政治事务表达自己的看法而没有受任何严重惩罚的危险,包括批评官员、政府、政府形式、社会经济体制以及流行的意识形态。(6)公民有权寻求可选择的信息来源,且可选择的信息来源存在并受法律保护。(7)为实现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公民也有权结成相对独立的社团或组织,包括独立的政党和利益集团。”(26)为了把符合这些条件的现实政府形式同理想意义上的民主相区别,他称之为:“多头政体”。他认为与“多头政体”对应的是“寡头政制”和“霸权政制”。

达尔高度重视利益集团在民主中的作用。在他看来,社会中权力的安排是竞争性的,权力安排是众多利益集团之间“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过程”,政治决策则是政府部门试图调和这些集团冲突的结果。达尔指出,人民在民主中不可能直接参与决策,而是通过成为这些集团的一员来参与。在这些集团中,往往是少数活跃分子成为领袖,成为政治舞台上的精英。为此,达尔认为,被定义为“多头政体”,即多元的社会自治团体主导着政治过程。民主的价值不在于多数人的统治,主权在民从根本上说是不现实的,在现代国家中,人民的直接统治是无法想象的。“主权在民”或“人民的统治”只是“理想的民主”,而民主的实际意义不在于是多数人统治还是少数人统治,而在于群众的广泛参政。

作为多元民主论大师的达尔也看到,西方的多元主义民主也存在着重大缺陷:第一,使政治不平等固定化;第二,造成公民意识的扭曲;第三,影响公共决策的公正性;第四,人民代表可能丧失去对公共议事日程的最终控制。(27)但是,达尔并不因此而否定它的价值,他仍然把它当做最好的国家制度;而克服这些缺陷的根本途径还在于更加完善多元主义民主。

传统的多元主义理论主要产生并流行于英国,其现实基础是英国工会运动的发展和壮大。现代多元主义的产生和流行,主要是由于企业公司等利益集团而非工会在西方国家的作用。现代的多元主义转过来又影响了民主社会主义,并极大地影响了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和实践,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成为西方世界意识形态的重要支撑。

(四)稳定民主论与协商民主论

如同多元主义的视野一样,民主理论本身在当今时代也表现出多样化流变的趋势,除了前面我们所提到的以外,还有参与民主论、稳定民主论、协商民主论、公共选择民主论、技术民主论、强势民主论、参合法民主论等等。在这些众多的民主理论中,稳定民主论和协商民主论具有较大的影响。

1.稳定民主论

稳定民主论发端于西方政治学者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困境的反思。20世纪50年代以来,民族独立运动高涨,这个时期获得民族独立的国家普遍以西方的民主价值来改造传统政治并构建新的政治体系。但是,在发展过程中,“民主”没有能带来理想的繁荣,结果是“民主试验”频频失败,还引发长期的社会动荡。以亨廷顿为代表的稳定民主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他们提出,应重视政治稳定和政治秩序对于发展政治民主的意义,主张稳步推进民主进程。

美国著名政治社会学家西摩·马丁·利普塞特(1922—2006年)较早从两个方面探讨了稳定民主的必要条件。提出:第一,稳定民主同经济发展具有正相关关系。“国家越富裕,出现民主的可能性就越大。从亚里士多德迄今,一般的论点是,只在没有什么真正穷人的富裕社会中广大民众才可能有效地参与政治,不受不负责任的宣传鼓动的蛊惑。”(28)他还进行了相关的实证调查研究,结论是:“民主较多国家的财富、工业化、城市化和教育水平的平均数要高得多。”(29)第二,稳定民主与政治合法性紧密相连。他认为民主制度的稳定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还取决于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利普塞特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国家的调查分析后看到,20世纪出现的合法性危机通常都发生在由传统体制向现代体制转变的过渡时期。他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缓和的变革有助于培养起“一种共同的长期延续的政治文化”(30),这是使民主制度保持合法性与稳定的重要条件。阿尔蒙德则进一步从公民文化的角度系统深入地分析了政治文化同民主制度稳定之间关系。

稳定民主论最重要的研究者莫过于美国的政治学大师赛谬尔·亨廷顿(1927—2008)。在其1968年出版的经典著作《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表达了对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理性思考,也蕴含了丰富的稳定民主论说。他极具启迪的思想主要表现在:

第一,发展政治民主必须从本国的实际出发。亨廷顿实证式地研究了那些急于实现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发现他们纷纷接受西方民主价值,照搬西方模式,宣布国民拥有各种权利和自由,实行议会制、多党制和竞选制。由于超越本国实际,政治变革过激。原有的政治体系不能承受强大的冲击,其制度化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因而也就不具有组织和疏导日益扩大的政治参与力量的机制和能力,最终导致政治动乱。反过来,社会秩序紊乱,经济发展迟缓又必然阻碍现代化的进程。其结果是:以民众参与和扩大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现代化不仅得不到实现,而且会导致专制与无政府状态的泛滥。因此,发展中国家过早地实施激进的民主制度,不仅无法推进现代化进程,就是既得的民主权利也会丧失。因此,他反复强调,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发展务必要从本身的实际出发,首要的问题不是推进民主政治,而是保持政治稳定。

第二,发展中国家必须稳定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亨廷顿认为,发展中国家在迅速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稳定的局面。现代性孕育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不稳定因素。他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其一,现代化是一场全方位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即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变革。历史上一个国家遇到新旧两种社会结构转型时,都难免发生政治动乱和无政府状态。他认为,高度传统和高度现代化的社会都是稳定的,恰恰是处在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最容易发生动乱。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政治发展首要的问题不是民主和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其二,现代化过程往往激发人们的政治参与积极性,但现代政治体系从建立到成熟与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相对于人们迅速高涨的政治热情会显得迟缓,从而使人们政治参与的要求超出制度的负荷,导致不稳定因素滋长。其三,经济发展内在地要求效率优先与社会公平感失落。其四,现代化的发展最终会消弭城乡差距,但在现代化过程中,尤其是初级阶段,会拉大城乡差距,原来的城乡平衡被打破,导致社会心理的失衡与错位,这也是政治不稳定的因素。

第三,发展中国家追求的在稳定中发展民主,其关键因素是政治制度化水平的提高和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扩大。基本内容包括选择符合实际的推进政治民主的特殊途径;重视政党的作用极其政党的建设;重视军人在由执政官政体向公民政治转变中的作用,正确分析处于现代化进程的国家中各种社会角色在政治参与中的影响,组织好农民的参与,让农民进入政治体系等。

2.协商民主论

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一词。1987年,伯德拉.曼宁在《政治理论》第15期上发表了《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一文可以被视作是揭开西方协商民主论研究热潮的引玉之砖。

关于协商民主的基本概念,陈家刚先生综合了众多西方学者对协商民主的概念阐释后指出:从不同的角度,协商名主可以理解成一种理性的决策形式,或者是一种组织形态,或者是一种治理形式。作为一种治理形式,协商民主应该具有的特征是:

第一,合法性。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不仅仅出于多数的意愿,而且还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结果,这种反思是通过在政治上平等参与尊重所有公民道德和实践关怀的政策制定活动而完成的。

第二,公开性。公开性能够使公民仔细审视协商过程。通过使支持政策的各种理由公开化,人民就能够对这些政策的前提和含义提出疑问。他们就有机会评论这种协商并指出可能的矛盾或事实上的疏忽。

第三,责任性。由于知道特定建议的来源,以及支撑该建议的法律、道德或理论依据,公民就能够更好地进行自主抉择。(31)一般而言,这种自主选择是负责任的。

了解协商民主不能不提到尤根·哈贝马斯(德国人),他是当代西方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领军人物,被誉为“当代的黑格尔”。哈贝马斯坚持人民主权的观点,但并非站在传统的人民主权学说的立场上。他认为,人民主权并不是来自于卢梭式的道德基础,不是由每个共同体成员的良好心灵集合而成的普遍意志,人民主权是来自“商谈过程”所形成的共识。所以:

第一,民主是协商与法律相互交叠的结果。他指出:“公民自我立法的观念不应该被归结为单个个人的道德自我立法。对自主性必须做更普遍的和更中立的理解。为此我引入了一条商谈原则,这条原则对于道德和法起初是一视同仁的。商谈原则首先应该借助于法律形式的建制化而获得民主原则的内容,而民主原则则进一步赋予立法过程形成合法性的力量。关键的想法是:民主原则是商谈原则和法律形式相互交叠的结果。”(32)

第二,协商民主的哲学基础――交往理论。哈贝马斯认为,民主的原则并非普遍意志,也并非是少数服从多数的结果,而是一种众人参与和讨论的合法程序。赋予最终共识的合法性的,是通过商谈过程所达成的结果,而不是个人意愿的总和。概而言之,卢梭把人民主权确立在人民公意的基础上,而哈贝马斯则认为人民主权以一种分散的形式存在于人民的交往行动的过程中,存在于人民的自由交往讨论中。“政治运用交往自由之获得平等的法律保障,又要求建立一种使商谈原则得以运用的形成意见和一致的政治过程。”(33)

第三,协商民主是一种程序民主。哈贝马斯在1992年出版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这部著作中,用整个第七章专门论述了协商民主是一种整合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两种民主理论的程序民主。他说:“根据自由主义的观点,民主过程仅仅是以利益妥协的形式而实现的。形成妥协的规则被认为应该确保……结果的公平性……相反,根据共和主义的观点,民主的意志形成过程采取的是伦理政治的自我理解的形式;在这里,商议可以依赖公民总体所共享的那种文化上既定的背景性共识的支持。……商谈论从这两种观点都采纳一些成分,并把这些成分整合进理想性协商程序和决策程序的概念之中。”(34)当然,他这里的“程序”,不局限于宏观政治建构,也不是以实现自由、平等的价值观为目标,而是以语言为工具,以交往为基础,以协调和共识为目标。他设想,协商民主应该采建构双向互动模式,即公共领域的非正式协商和决策机构的正式协商。

(五)马克思主义民主论

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坚持从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矛盾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演变过程中,去探究作为上层建筑最重要内容的民主所形成的一系列思想成果。它见诸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大量著作中。是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民主,建立新型民主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完善的指导思想。

列宁指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这是被公认的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的经典定义,(35)其中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民主就是“人民主权”,是一种阶级统治。“民主”的基本含义是“人民的权力”。“人民进行治理、统治”的意思。但是,在阶级社会中,所谓“人民”自然就是统治阶级,所以,民主实际上就是一种阶级统治形式。(36)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37)因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不存在“纯粹民主”或“绝对民主”甚至“全体人的民主”。在阶级社会里,“民主”的形式是随着统治阶级的变换而变化的。“在古代希腊各共和国中,在中世纪各城市中,在各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中,民主的形式都不同,民主的运用程度也不同。”(38)

既然民主是一种阶级统治,那么在实现阶级统治的过程中,就必然要以“专政”来保障“民主”,亦即民主的实行要以暴力为后盾,这在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但是,统治阶级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统治,应该彰显的是民主而不应该的是炫耀暴力,尽管民主与暴力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第二,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或国家形态。这里的“民主”,实际上是指作为政体的“民主制”。这里的民主制与君主制、贵族制、法西斯独裁制等政体有巨大的差异,列宁指出:“君主制是一人掌握权力,共和制是不存在任何非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贵族制是很少一部分人掌握权力,民主制是人民掌握权力(民主制一词按希腊文直译过来,意思是人民掌握权力)。”(39)需要注意的是,列宁提出民主是国家形式或国家形态的命题是有其特殊道理的,不仅表明民主是一种阶级统治,而且表明民主与国家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列宁说:“民主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是一个东西。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即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使用有系统的暴力的组织。”(40)因此,当国家消亡时,民主也就消亡了。指出民主与国家的联系,是为了说明无产阶级民主取代资产阶级民主,就必须同时由无产阶级国家取代资产阶级国家,国家就不可能完全排斥暴力。

第三,民主意味着公民的平等和参政的权利。列宁在强调民主是一种阶级统治的同时,也指出民主这种国家形式“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41),他还强调工人在夺取政权后,必须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民主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公民的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由此可见,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民主”概念的基本含义依然是“人民的权力”和“人民的统治”。

概括说来,民主是一种与专制相对立的国家制度,它首先意味着“人民的权力”。其次,“人民的权力”在实践中体现为有限的多数原则,即多数人的权力不是绝对的、无限的。最后,有限的多数原则是靠制度和程序来保障的。所以,马克思主义民主观视阈中的政治民主概念应该是:在特定经济基础上,保证公民权利得到平等实现的国家政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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