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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协商民主理论研究概述

时间:2022-03-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内协商民主理论研究概述侯莎莎[1]摘 要:协商民主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近年来,国内学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不断深入。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本文试图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相关研究进行简单回顾,期望能为后续研究作出贡献。瓦拉德兹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
国内协商民主理论研究概述_西北人文科学评论

国内协商民主理论研究概述

侯莎莎[1]

摘 要:协商民主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近年来,国内学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不断深入。本文对学术界在协商民主的译法、内涵、应用价值,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选举民主之间的关系,以及协商民主在中国的适用前景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归纳整理。

关键词:协商民主 政治协商 选举民主 适用性 研究概述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一词。1987年和1989年,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相继发表文章《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协商民主与合法性》,真正赋予协商民主以研究动力。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也分别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的著作。从上世纪末到现在,中国学术界对协商民主的研究达成了一些共识,但是也在许多方面存在分歧。本文试图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相关研究进行简单回顾,期望能为后续研究作出贡献。

一、关于协商民主的中文翻译

在西方学界表达协商民主意思的通常有两种概念,分别为Deliberative democracy和Discourse democracy,而主流使用的通常是前一种概念。目前,在国内学术界的研究中,Deliberative democracy尚无统一的译名,在中文文献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如“审议民主”、“审议式民主”、“审议性民主”,“商议民主”、“商议性民主”、“商议民主制”,“协商民主”、“慎议民主”“商谈民主”和“审慎的民主”、“慎辩熟虑的民主”等。中央编译局陈家刚翻译的“协商民主”[2]是得到比较广泛认可的译法。

但是,这种翻译也存在着争议。中国人民大学的谈火生认为,这样翻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协商”一词在中文语境中的含义和“deliberative”有着一定的差距,至少在口语中,“协商”具有相互让步、讨价还价的意味,这正是Deliberative democracy所反对的;二是这样翻译容易让人有先入之见,使人联想到或误以为是中国特有的政治协商制度。当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位置如此暧昧的情况下,这一译法不仅会产生误导,而且会削弱Deliberative democracy本身所具有的启发意义。谈火生认为应该把De1iberative democracy翻译为“审议民主”,这样译法不仅表达简洁,而且符合汉语表达习惯,尤其是在意思上兼顾了“慎思”和“明辩”两方面的含义。审者,审慎;议者,讨论。慎思之且明辩之,这才契合Deliberative的本意。金安平等人也认为,所谓西方协商民主中的“协商”(deliberation),从词义上看,实际上包含“慎思”(consideration)和“讨论”(discussion)两个方面的含义。如果仅从翻译的确切性来考虑,将Deliberative democracy翻译成“协商民主”不仅没有考虑到“慎思”的含义,甚至将协商民主论者所反对的“讨价还价”、“相互让步”的意味包含了进去[3]

陈家刚在近来的研究成果中,对此翻译又做了进一步的说明。他认为,要从语文和学术两个方面将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真正意义用简练的汉语完整并且准确地表达出来,目前还没有完全对应的汉语词汇。汉语转译的不同表达形式都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虽然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将Deliberative democracy翻译成“深思熟虑的民主”。但是,这种译法译名太长,从语法上讲不太符合人们的语言习惯。而“审慎的民主”、“商议民主”和“审议民主”等译法或者部分地反映了其学术内涵的一个方面,或者汉语语词本身的局限性使其无法承担此任。选择“协商民主”的译法,不但可以体现上述概念本身的多层次语义,而且还可以与既有体制相衔接。一方面将既有的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协商民主移植的可利用资源,另一方面也可以深化、丰富并提升政治协商制度的作用,促进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的转型。他同时也指出,对于在此问题上的不同的看法,学界同仁依然可以在平等对话、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努力[4]

马奔则认为,协商民主与审议民主两种翻译都有道理。把Deliberative democracy翻译为协商民主,这种方式更注重与中国本土资源的结合,以便更容易在中国推行。翻译为审议民主,更注重理论本身的内涵,以求对理论自身进行深刻的解读。他认为,对协商民主的研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对其理论自身的解读,还应该对其进行借鉴,以推进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因此,协商民主这种翻译方式可能更容易为当局所接受。再加之审议民主这个概念虽然在台湾比较流行,但在大陆还比较陌生,尤其在协商民主这种翻译方式已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对审议民主的接受还需要努力。另外,审议民主这种翻译也会存在一些误解,听起来好像是对民主本身的一种“审议”或“审查”,而不是把“审议”作为民主的定语[5]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张鸣教授则认为,任何一个中文译名都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是对应西语的实际含义,二是其在中文中的本土意义。译介的初期很可能是本土经验主导,或是各说各话的局面,随着学术界的不断探讨厘清,中文译名概念会经历一个蜕变的过程,最终形成对其的准确把握。而协商民主在中国的推动很大程度就是传统资源(如宗族的内部议事、新老政协)的支撑,并由此得到一定程度的官方认可。虽然其会受到某些误读,但不断的学术讨论会廓清其准确内涵[6]

二、关于协商民主的内涵研究

西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协商民主做了多种阐释,主要的观念有以下三种:1.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者说决策形式。例如,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而作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7]。2.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瓦拉德兹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的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8]。3.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的团体组织或政府形式。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是指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这种团体的价值将民主本身视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仅仅是可以根据某一方面的平等或公正价值来解释的衍生性理想[9]库克也指出: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10]

国内学者在协商民主的定义上也基本遵循西方学者的看法。一是把协商民主看成是一种决策方式。比如,肖巍认为,作为一种决策方法,一方面,协商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改变了以往公共决策的神秘色彩和疏离感,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协商也有利于提高决策水平,最大限度地涵盖利益相关者的偏好,以减少决策的失误概率,这样形成的决策,它的行政成本就比较低,执行效率也比较高[11]。二是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模式。陈家刚认为,协商民主是指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其核心概念是协商或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审议与共识,总的来说是一种治理模式[12]。林尚立对我国协商政治的发展路径进行了讨论,也是把协商民主看成是一种治理模式[13]。还有人认为,协商民主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单一范畴的概念,而是众多范畴并列其中。张钦朋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理性的民主决策形式,又是一种有效的民主治理形式,同时还是一种合理的民主制度设计[14]。刘务勇认为,协商民主既是一种民主的形式,也是一种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又是一种国家和社会的治理结构和形式[15]。此外,胡润忠通过协商民主概念的分析,认为毕塞特的协商民主概念具有理想和制度两方面的含义。作为一种理想,协商民主是指审慎的多数人的统治,以及议员对不审慎的多数进行制约并根据公众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制定公共政策;在制度方面,两院制和分权制衡均有助于实现协商民主的理想[16]

三、关于协商民主的应用价值研究

陈家刚认为,从理论上看,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维护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美德,如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自制与尊重、妥协等;同时,协商民主能够形成集体责任感,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其福利有赖于承担属于自身的那份集体责任的意愿。从社会意义上看,协商民主过程是对当代自由民主中流行的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的矫正,缺少这种平衡关系,自由民主就存在着被个人主义偏见削弱的风险;而且,协商民主将曾经受排斥的种族文化团体的声音吸纳进协商过程,并向这些团体表明公共协商的结果来自公正的和包容性的程序,促进不同文化间的理解[17]。他还指出,作为一种复兴的民主范式,协商民主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具有超越既有政治模式的意义。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决策合法化、控制行政权力膨胀、培养公民精神,以及平衡自由主义的不足[18]。对于我国的政治发展来说,协商民主的价值在于我们可以借鉴其中的某些价值观念、某些制度要素、某些方法来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19]

燕继荣认为,协商民主倡导通过平等对话共同协商的方式形成公共政策。对话、协商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在作出决定的时候能够慎重考虑。协商民主注重民主的实质,以承认利益多元化为前提,主张协调各方利益,谋求社会和谐。它将民主化引向决策过程,显然拓宽了我们对于民主的考察视野,进一步完善了我们对于民主的理解[20]。协商民主理论以公民参与决策作为民主的核心价值,把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公民群体之间的平等协商作为实现民主价值的一个主要方面或环节,这丰富了我们对于民主的认识。因此,对于我们更加全面地制定和规划民主建设的目标与任务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21]。景跃升指出,协商民主的一大价值是提供了中国民主话语转换的新方式,协商民主既承接政府的治道变革,又接续传统资源,同时又为现实补充政治权威,具有中国式民主理论的发展潜力[22]。马晓东、周晓丽认为,由于协商民主的实行是参与者在矛盾产生、相互商谈、妥协的辩论过程中,在原则允许等条件下达成的共识,是国家与社会公众之间通过制度化的协商从公众中汲取动力的民主模式。所以协商民主能够促进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社会的和谐度,培养社会前进和发展的公民美德,提升公共决策的合法性[23]。贾可卿认为,协商民主更强调为不同阶层社会成员之间的对话构建一个平台,保证人们进行商谈所必需的各项权利以及有效实现这些权利的所必需的权力。在这种较为包容、平等、公正、自由的讨论沟通机制的基础上,各个社会阶层都有渠道反映自己的利益、需求和偏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少数特权阶层和巨富阶层控制政治决策的现象。公民在协商过程中分享彼此的观点,分析彼此产生分歧的原因,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有助于化解彼此之间的矛盾,改善决策的品质,促进社会和谐。求同存异、和而不同是协商民主的根本精神[24]

也有研究者从协商民主与中国现实社会问题的结合对其应用价值进行了探讨。范明英等人认为,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党内民主建设的论述启示我们:现阶段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必然要求协商民主在党内的率先建立和发展,通过协商民主在党内的发展来推进和带动党际协商民主和人民协商民主的发展,是目前中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可选路径。推进和发展党内乃至全社会的协商民主,其理论和实践意义重大[25]。张钦朋等人认为,协商民主的价值和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决定了二者具有正相关性。协商民主能够提升政府决策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整合社会和民众的不同利益实现政府行政方式的根本转变,有效制约政府行政权的膨胀[26]。李德满认为,和谐社会坚持“和而不同”,它要求存在着利益和观念差别的人们,通过多种社会调和机制,在坚持公平与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和平相处并建立和谐的相互关系。就此而言,和谐社会与协商民主在核心内涵上,存在着诸多的共通之处。发展协商民主能够在维护我国基本政治体制的前提下,促进建构社会和谐并推进民主事业的发展[27]

四、关于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的关系研究

在对协商民主的研究中,有研究者将我国实行的政治协商制度与协商民主相联系,并进行了一定的阐述。如李君如认为,我国的协商民主早已通过政治协商会议这种组织形式在实施,而且还在积极探索新的协商民主形式[28]。齐卫平等人认为,从狭义上说,协商民主指的就是我国政治协商制度,它是一种制度化的民主机制。人民政协的设置就是这种民主机制的体现,它通过设置各种界别来联系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和各种人民团体,政治组织,通过委员代表参与协商来扩展民主和实现人民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在人民政协层面,协商民主包括阶层协商、民族协商、政党协商等[29]。庄聪生认为,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民主形式的伟大创造。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协商民主形式,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要求,不断推进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30]

随着研究的深入,对两者关系认识也在不断深化。陈家刚指出,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最容易与协商民主联系在一起的就是政治协商制度。虽然两者在价值诉求、参与机制、权力制衡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是,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理论范式,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协商民主强调政治生活的主体平等性,政治协商制度中,各民主党派更多的是向执政党提供咨询和建议;协商民主具有多样的表现形式,政治协商制度的制度平台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31]。金安平等人认为,虽然从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历史依据和基本原则可以看出,中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中确实与“协商民主”理论所要求的某些元素很相像,比如,通过协商达到共识等等。但是,中国政治中的协商元素与西方协商民主的理念与原则是不同的,这些区别不仅体现在现实与理想的不同,而且在协商的目的、条件及价值追求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32]。张彩琴、药丽军从基本概念、理论基础、基本要素、理论定位等四个方面系统阐述了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的区别。并指出,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协商元素与西方“协商民主”中协商成分的偶合,虽然一时给中国带来了政治上和学术上的兴奋,但是背后却反映出中国对民主模式创新和对中国民主政治实践理论总结的缺失[33]。吴晓林指出,协商民主不等于政治协商。以“政治协商会议”与“协商民主”字面上的偶合为证据来证明协商民主是中国的发明,这多少不符合情理,有点掠美之嫌。政治协商要从政治系统的统合力量转向协商民主,不论是就组成人员还是协商议题都要有一个“范围”和“理念”更新再造的过程。另外,不能将协商民主范围仅仅局限在国家层面甚至政协会议层面,在现阶段社会层面或者基层的协商民主诉求可能更现实一点[34]

五、关于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研究

克里斯蒂亚诺把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之间的关系归纳为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必要条件论。认为选举民主的运作,要以公民之间平等的协商为必要前提条件,缺乏公共协商的选举民主是一种不受欢迎的政治形态;第二,唯一论,也称排他论。就是说协商民主是当今民主政治运作的唯一模式,投票无法体现民主的价值,民主重要性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自由和平等公民之间的公共协商,选举民主是没有必要存在的;第三,贡献。认为协商民主对自由竞争式选举民主的运行是有贡献的,但协商民主可能既不必要,也非充分,两者之间是互补关系。这三种观点虽然没有穷尽,但已经基本上概括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之间尽可能的关系[35]

陈家刚认为,在人类社会创造的民主政治形式中,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从权力的分配与行使角度来看,则包括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协商民主强调尊重公民的利益表达、促进广泛的参与,从而使决策更民主、更完善。协商民主是对间接民主、代议民主和远程民主的完善和超越。因为简单的多数原则、代议制以及远程通信,都无法充分体现全体民众的真实意愿,无法形成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决策。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是当代民主的核心所在[36]。贾可卿认为,协商民主是对传统选举,民主的一种补充、完善和超越。在发展协商民主的同时,一定要清醒地意识到——协商与选举是民主过程中前后相继、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两个组成部分,协商民主强调协商程序的重要性,但绝不否定选举程序的重要性。实际上,代议、选举与多数决定始终是协商民主的内在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公民之间有效的协商选举,民主结果的科学性就令人怀疑;而没有选举民主,不能把多数人达成的共识付诸实施,协商民主也就成为空谈,甚至会成为官僚政客美化其专制统治的工具[37]

欧阳晨雨认为,选举与协商是中国式民主双翼。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结合,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真实诠释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现代民主精神[38]。张桂琳认为,中国未来民主发展中应推进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由民主更为广泛全面的融合和配合。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和自由民主都是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优秀民主形式,实践证明,它们可以且必须为丰富和完善人民民主的形式而服务。它们都把握到了一部分很重要的民主真谛。将它们结合起来,对丰富和完善人民民主的形式大有裨益[39]。杨雪冬指出,作为理论,协商民主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对选举民主的超越;但作为制度,协商民主依然是在选举民主这个宏观制度框架下运行的。具体地说,衡量民主体制的首要标准是民主选举,而不是民主协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不是替代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共存关系,而是民主制度框架下的相互支持、补充和增强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需要共同推进[40]。俞可平认为,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发达的代议民主和多数民主之上的。离开这样一个前提,去看待协商民主,就可能会偏离历史的真实。换言之,协商民主不是一种孤立的理论或实践,它深深植根于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实。民主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政治过程。真正的民主,应当体现在政治制度的各个方面和政治过程的各个环节。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处于政治过程的不同环节,它们不能相互取代。那种认为中国的民主是协商民主,西方的民主是选举民主的观点,是对民主的无知[41]

金安平等则指出,现在许多人都认为协商与选举是并列的一对,甚至认为前者是后者的替代,至少是补充。然而,即使是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家也从没有将“协商”与“选举”(更广义上的投票)相对立。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并不是对应关系。协商并不是为了代替选举(投票),它只是指出了现实投票中的不足以及改进的方向。“协商民主”也没有完全弥补“代议民主”的缺陷,因为协商民主只是通过列举代议民主的缺陷而声称其更加优越,它无法证明在代议制下的所有问题都能够在协商民主下真实地得到解决,而且不会产生其他(在代议制下也许已解决的)新的问题。总之,与“协商”相对应的是“聚合”,而非选举。选举既不等同于聚合,也无法与协商相对立,这不仅因为前者是个实体,而后者仅是假设(理想),更重要的在于选举既能靠近聚合这一端,也可以在协商理想的指引下不断朝其迈进[42]

六、关于协商民主在中国的适用性研究

目前,关于协商民主是否适用于中国,存在多种观点。除了回避适用性,直接用协商民主解读中国政治外,主要有内生论,适用论,慎用论以及调和论等。

既然是内生的,那就不存在适用不适用的问题。内生论者以庄聪生为主要代表,他们认为,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是确保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深深植根于中国的土壤之中,符合社会主义政治的本质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43]。谢翠萍认为,在我国,体现协商民主精神的政治协商制度早已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成为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因此,目前的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建设协商民主,而在于如何理解协商民主实际运作的现实困境,从而立足于我国国情更好地完善和发展中国形态的协商民主[44]

适用论者认为,中国是民主的后发国家,由于民主发展阶段的不同,我们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问题,遭遇的困难,与西方多元文化社会面临的问题不同,但协商民主理论对现阶段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同样具有其特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现阶段引入和倡导协商民主,将可避免动员型被动式政治参与的弊端。同时,这一理念可以激发良好的意见表述,提升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政治合法性,改善民主治理的质量[45]。林尚立认为,鉴于竞争性民主目前不可能成为中国民主的首选价值偏好,未来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民主程序的价值偏好自然地趋向协商性民主[46]。黄卫平等认为协商民主不否定选举,也不否定选举制度本身的竞争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应该采取以协商民主为主、竞争性民主为辅的模式,将协商性民主与竞争性民主有机结合起来[47]。卢轶认为,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加之我国已有协商民主的实践,因此认为协商民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主形式[48]。有人甚至认为,协商民主是当前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首选价值[49]。还有人认为,中国不仅在经济、社会、政治、体制、文化等方面存在着协商民主的适用性条件,而且还因为中共的权威主导、政府对体制改革的积极倡导、地方民主新形式的示范、解决权力运行问题的需求以及协商民主在实践中具有成本低、风险小的特点等,协商民主“有较广阔的发展前景”[50]

但也有人认为实行协商民主应慎重,因为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最根本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原则,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强调政治多元主体的完全平等、公开协商对话和共同决策,两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51]。也有研究者指出由于协商的价值理念不同、协商的基本原则不同、协商的政治制度基础不同,因此协商民主理论并不适用于中国。蔡晶晶、李德国认为,协商民主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条件,并不一定适用所有的社会,解决所有民主制度运作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民主制度运作还处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家,我们更应该重视民主的内核因素,合理选择改革方案,而不是只在民主的外围上做文章。对于协商民主而言,与其将之看做一种代表未来主流的政治民主模式,不如说它只是公共治理的一种“政策工具”——即便如此,它在现实的治理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尚待解决的难题[52]。马奔则更是认为,当前政治体系不允许依靠“选举”来推荐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利益表达和整合的功能完全由党来垄断。缺乏选举民主的制约,协商民主的质量只能寄希望于官员的责任心、同情心和道德品质。但是在传统官本位思想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双重冲击下,还有多少官员持有“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儒家道德情操和责任?因此,协商民主在中国运用的最大局限就是,由于选举民主的缺失,官员不能真正体会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能保证官员会真心实意地与公民进行协商,这样就影响了协商的真实。因此,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运用有可能成为一件“华丽的外衣”[53]。张爱军等认为,协商民主的优与劣并举,安全与风险共存。协商民主具有内在风险和潜在风险。内在风险表现为:异化民主的主体、背离民主的内容、伤及民主的价值、破坏民主的程序和扭曲民主的决策;潜在风险表现为强化精英主义民主、变成传统好人政治、导致网络暴民参与、降低政治运转效率和损害弱势群体利益。在中国,要想化解协商民主的风险,就必须加强党对协商民主的领导,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构建选举与协商的双轨民主模式,建立协商民主风险的预警机制[54]。还有人指出,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本身还正在走向成熟,其自身还有一些难题。如统一或共同的政治共同体缺位、认知和道德的不可通约性、不同团体之间存在的不平等。在协商理想之中还存在着程序正当性与独立判断和理性之间的紧张;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紧张;协商理想与当代社会的多元、复杂的实际条件的紧张;民主理想与民主规模的关系问题等。因此,其适用性也是有条件的。实际上,在现代民族国家,协商民主不是全盘取代也不可能取代竞争式民主的运作,它只能依附于现有的民主体制的活动或过程而存在[55]。尽管协商民主理论对于中国政治发展特别是政治现代化过程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不能忽视它“初长成”的弊端和实际运行的困难,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框架内,我们如果放弃民主进步需要过程这个真理,直接套用协商民主理论,或者过多过急地追求协商民主,不仅会犯下历史性错误,也将无视我国业已存在的民主存量和体制,而陷入“拔苗助长”的尴尬境地[56]

也有研究者对关于适用性的争论给出折中的意见。刘蕾认为,在协商民主理论于中国的适用性问题上,导致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学者们观察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侧重点不同。持适用论的学者们主要着眼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协商民主的共通性,反对适用论的学者们则将侧重点放在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协商民主的相异性上。其实,两种观点殊途同归,持适用论的学者们虽然认为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是适用于中国的,但同时也看到了这种理论直接嫁接到中国不行,必须经过中国化的改造。反对适用论的学者们虽然否认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是适用于中国的,但同时也看到了作为西方民主理论发展新成果的协商民主,体现了世界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点,可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借鉴[57]

【注释】

[1]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协商民主视阈下的利益表达机制研究”(09G005);西北政法大学青年科研项目(2008)

[2]侯莎莎,1978年生,女,陕西高陵人,西北政法大学讲师,从事公共政策和行政管理研究。

[3]陈家刚:《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

[4]金安平、姚传明:《“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误读、偶合以及创造性转换的可能》,《新视野》2007年第5期。

[5]陈家刚:《协商民主研究在东西方的兴起与发展》,《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8年第7期。

[6]马奔:《协商民主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

[7]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双周论坛第六期“协商民主的理论与方法”,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14651

[8]David Miller.I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Unfair to Disadvantaged Groups?Democracy as Public Deliberation New Perspectives,Edited by Maurizio Passerin D'entrves,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2.P201.

[9]〔美〕乔治·M·瓦拉德兹:《协商民主》,何莉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

[10]Joshua Cohen.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2 tics.Edited by James Bobman and William Rehg,Cam2bridge,Massachuset t s,and London,England:The MitPress,1997.P67.

[11]〔爱尔兰〕梅维·库克:《协商民主的五个观点》,陈家刚译,载《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12]肖巍:《协商民主是促进和谐的重要途径》,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30178/5664459.html.

[13]陈家刚:《协商民主引论》,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14]林尚立:《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学术月刊》2003年第4期。

[15]张钦朋:《协商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选择》,《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16]刘务勇:《协商民主理论视野中的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新视野》2006年第5期。

[17]胡润忠:《毕塞特的协商民主概念解析》,《学习时报》2007年8月25日。

[18]陈家刚:《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学习时报》2004年1月25日。

[19]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20]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21]燕继荣:《再谈协商民主的价值——对于协商民主价值之商榷的回应》,《学习时报》2007年9月10日。

[22]燕继荣:《协商民主的价值和意义》,《科学社会主义》2006年第6期。

[23]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双周论坛第六期“协商民主的理论与方法”,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14651

[24]马晓东、周晓丽:《论协商民主及其在我国的实现》,《理论月刊》2009年第1期。

[25]贾可卿:《协商民主的价值及其局限》,《人文杂志》2008年第4期。

[26]范明英、向东平:《协商民主:推进党内政治民主的现实价值思考》,《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7期。

[27]张钦朋、张爽、王琦:《协商民主与服务型政府建设》,《黑河学刊》2006年第5期。

[28]李德满:《略论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29]李君如:《协商民主:重要的民主形式》,《世界》2006年第9期。

[30]齐卫平:《协商民主与政党和谐》,《联合时报》2006年11月17日。

[31]庄聪生:《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32]陈家刚:《以协商民主看待政治协商》,协同治理网http://www.governance.cn/governance_ceshi/1226/browarticle.php?wz_id=247

[33]金安平、姚传明:《“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误读、偶合以及创造性转换的可能》,《新视野》2007年第5期。

[34]张彩琴、药丽军:《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理论差异浅析》,《今日南国》2009年第1期。

[35]吴晓林、左高山:《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4期。

[36]〔美〕托马斯·克里斯蒂亚诺:《公共协商的意义》,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37]陈家刚:《协商民主是不是一种民主形式?》,协同治理网http://www.governance.cn/governance_ceshi/1226/browarticle.php?wz_id=69

[38]贾可卿:《协商民主的价值及其局限》,《人文杂志》2008年第4期。

[39]欧阳晨雨:《选举与协商:中国式民主双翼》,《中国社会导刊》2008年第28期。

[40]张桂琳:《关于中国民主发展模式的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41]杨雪冬:《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可以相互替代吗》,《解放日报》2009年3月23日。

[42]俞可平:《关于民主需要厘清的几个关系》,《北京日报》2009年3月16日。

[43]金安平、姚传明:《“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误读、偶合以及创造性转换的可能》,《新视野》2007年第5期。

[44]庄聪生:《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年第4期。

[45]谢翠萍:《论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理论学刊》2008年第4期。

[46]陈剩勇:《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47]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学术月刊》2003年第4期。

[48]黄卫平等:《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现实选择》,《理论探讨》2005年第6期。

[49]卢轶:《票决制与协商民主》,《长江论坛》2008年第4期。

[50]万光碧:《协商民主:中国发展民主政治的好形式》,《重庆社会主义学报》2006年第3期。

[51]王道坤:《协商民主在中国的适用性条件及其前景》,《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52]张献生等:《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4期。

[53]蔡晶晶、李德国:《经由理性通往共识:协商民主的兴起及其局限》,《探讨》2009年第2期。

[54]马奔:《协商民主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

[55]张爱军、高勇泽:《协商民主的风险及其化解》,《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3期。

[56]贺龙栋:《协商民主的理论诘难与现实挑战》,《社会主义研究》2008年第1期。

[57]吴晓林、左高山:《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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