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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协商民主交流发言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法律政策体系,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实践提供法律支撑。

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一直以来都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协商的地位和作用,为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指明了方向。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对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以及组织领导作出了明确规定,是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具体指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指出,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在城乡社区协商中必须坚持一系列原则,这是进一步做好协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民主建设的根本保证。城乡社区协商能不能发展好、凝聚好群众共识,最关键的是方向正确不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基层党组织要发挥好在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引领、组织保障,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全过程和各方面,使城乡社区协商始终沿着正确轨道推进。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全面推进村(社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第二,要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法律政策体系,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实践提供法律支撑。继续坚持村(居)民自治,规范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程,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的智慧,用群众习惯的方式来解决群众身边的问题。逐步扩大基层民主范围,将协商贯穿于村(居)民自治始终,引导城乡居民参与村(居)务日常管理,通过协商来表达诉求、化解矛盾、增进共识,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加强城乡社区协商,要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把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与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城乡社区协商,既需要基层党组织“掌舵”,也需要广大村(居)民群众“划桨”。群众没有权利不可能参与,群众没有权利不可能协商,群众没有权利只会逃避责任和义务。“社区是居民的”,不要替民做主,要让民做主。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引导群众通过民主协商,来表达社区需求,讨论社区问题,开发社区资源,开展自治行动,充分发挥和实现城乡社区协商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作用。

第三,要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民主是一种以法律为支撑的制度体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遵循民主法治化的基本规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前提。要将城乡社区协商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确保城乡社区协商活动合法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通过逐步完善村(居)民自治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配套法规,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探索建立城乡社区网络协商的规范和规则,保障城乡社区网络协商健康有序发展。城乡社区协商必须走法治化的轨道。城乡社区协商最主要的是人民群众按程序规范,充分表达自己的权益,沟通和协调不同的利益和观点,通过适当的机制达成共识,形成决议并加以实施。既要保证协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又要保证协商结果合法有效。同时,还需要将基层社区和基层群众创造的已经成熟、普遍适用的协商规则、程序、机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权威性、可靠性、稳定性。

第四,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防止议而不决。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在城乡社区协商实践中,要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统一,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在协商决策时,既要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又要坚持教育和引导群众,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积极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鼓励基层组织根据实际,探索创新符合本地实际的办法和程序,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在城乡社区建设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公共问题在议题提出、议题讨论、议题决定、决定执行、效果评价等全过程都应开展协商。当然,协商过程要注重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具体的协商和决策过程中,既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也应当有效提高效率,既要通过协商推动达成共识,不能议而不决或久议不决,又要以民主集中制的方式进行决策。

第五,要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灵魂,是一个民族进步的不竭动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它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的过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加强城乡社区协商,要尊重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要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千变万化,“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要鼓励群众从本地、本社区实际出发不断扩大协商主体、拓展协商内容、健全协商制度、完善协商程序、丰富协商形式、增强协商成效,使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成为城乡居民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基层坚持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有效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目前,全国直接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农村人口达到6亿人,城镇居民超过3亿人。农村普遍建立起村民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组织。城市普遍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64%的社区建立协商议事委员会,22%的社区建立业主委员会,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达12.8万个,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和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基于近年来城乡社区协商领域取得的成绩和现实发展需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为城乡社区协商拟定了总体目标,即到2020年,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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